《公共图书馆法》与古籍保护*

2021-01-07 21:23张若冰李华伟
图书情报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国家图书馆古籍

张若冰 李华伟

(1.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2.天津师范大学古籍保护研究院 天津 300387)

“古籍”即古代典籍,主要是指书写或印刷于1912年以前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1],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公共图书馆是重要的古籍收藏机构,截至2017年,全国各级各类型图书馆收藏古籍2 701.46万册,善本275.61万册[2]451,由于古籍具有易损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很多古籍难以保存,传承至今的孤本珍本更是尤为珍贵,所以,作为古籍的重要存藏机构,妥善保护珍贵古籍、有效发挥古籍的文化价值是公共图书馆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简称《公共图书馆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很多关于古籍保护的相关内容,为古籍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 《公共图书馆法》中关于古籍保护的条款

《公共图书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3]。古籍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珍贵的历史记忆和思想智慧,也是人们了解和学习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来源。因此,公共图书馆有责任也有义务通过保护古籍来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体而言,《公共图书馆法》规定了关于古籍保护的四个方面内容。

1.1 古籍保护行业引领

《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图书馆主要承担组织全国古籍保护等职能[3]。国家图书馆自2007年挂牌成立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组建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长期致力于承担全国古籍保护业务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研究中心的职责。同年启动“中华古籍保护计划”,通过该计划的完成,国家图书馆在全国古籍普查、文献修复、书库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负责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的中国古籍保护协会成立,秘书处挂靠在国家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积极为其提供人员、经费和业务等各方面支持。因此,《公共图书馆法》规定由国家图书馆承担组织全国古籍保护职能,联合全国各级各类古籍存藏、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共同提升我国古籍保护水平。

1.2 古籍保护安全措施

《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防火、防盗等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3]。古籍的保护对于存藏环境要求特别高,不同于一般文献,其存藏环境的温湿度、空气质量和光照条件都对古籍的保存寿命至关重要,所以法律对公共图书馆古籍的保护措施进行特别规定,要求按照《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等国家标准对古籍进行专门保护,使其书库的温湿度、空气净化、光照和防紫外线以及书库的建筑、消防、安防等都要符合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从而将推荐标准变成了法律要求,有利于保障古籍的长久安全保存。

1.3 古籍保护方法途径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3]。明确了古籍保护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具体的责任包括:一方面,要加强古籍形式保护,根据本馆的人财物条件,按重点、有计划地对馆藏古籍开展数字化、影印出版、缩微复制等再生性保护措施,实现珍贵古籍的长期保存,并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古籍内容宣传,通过举办中华优秀古籍系列巡回展览和公益性讲座、利用现代出版印刷技术进行善本再造、开发高品质文化创意产品、全媒体多终端传播优秀古籍等方式,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1.4 古籍保护交流合作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3]。古籍中的很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或图书资料都属于可移动文物,也有很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属于档案,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等机构可以通过交换、联合办展、编辑出版和史料研究等形式开展交流合作,发挥各自的馆藏优势和专业特长,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途径。

2 公共图书馆法相关古籍保护规定的落实情况

近年来,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截至2016年底,古籍分级保护制度基本建立,全国共完成了200 万部古籍的普查登记,命名12家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修复珍贵古籍250万页,国务院公布五批12 274部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180家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通过“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基本数据库”公开发布数据40万余条,全国古籍从业人员从不足千人增加到上万人[2]14-16。公共图书馆法出台后,公共图书馆的古籍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入推进。

2.1 不断加强古籍保护行业引领

《公共图书馆法》实施以来,国家图书馆进一步发挥在全国古籍保护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一方面,不断加大古籍数字资源建设和整合力度,更多更快发布古籍数字资源,努力完善古籍品种和版本,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例如2018年9月,国家图书馆联合十四家单位在线发布八千余部古籍数字资源,并上线“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数据库”,公布五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4]。另一方面,通过举办展览等形式积极向全社会普及古籍保护理念、宣传古籍文化底蕴。例如,2018年11月,在国家图书馆举办名为“保护古籍,传承文明,服务社会——古籍保护、出版、数字化优秀成果展”的主题推广展示活动,宣传古籍保护十年来取得的丰硕成果[5]。2019年9月,国家图书馆联合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力量,举办“中华传统文化典籍保护传承大展”,汇集了全国20 多个省40余家公藏单位、30余位私人藏书家的珍贵藏品330余种,并策划主题实景解谜活动、古籍修复配纸染色、古典诗词音乐会、讲座沙龙等活动,让观众在多样的互动体验中,寓教于乐,观赏典籍珍品,感受中华传统文化深厚底蕴[6]。

2.2 不断完善古籍保护安全措施

《公共图书馆法》实施以来,各级各类图书馆不断改善古籍的存藏条件,使得很多图书馆的古籍书库面貌焕然一新。例如,遵义市图书馆等图书馆抓住机会,积极争取各方财政和当地优惠政策支持进行古籍库房保存环境改造升级;江西省图书馆等在新馆建设中重视古籍存藏条件的改善,采购常压低氧气调杀虫系统等。同时,在古籍修复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积极与高等院校合作,在各地建立古籍修复技艺研习所、古籍保护研究院和古籍保护实验室。例如,2018年,天津师范大学古籍保护研究院成立,陆续建设古籍保护实验室、古籍修复实验室、古籍数字化实验室、雕版水印工作室,专注古籍编目整理、古籍保护修复及利用传播等理论实践研究,着力培养古籍鉴定与编目、古籍保藏与修复、古籍再生与传播等古籍保护高端人才[7]。

2.3 不断创新古籍保护方式途径

《公共图书馆法实施》以来,不仅继续深入推进已有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中华传统文化百部经典》《中华珍贵古籍史话》等国家重点古籍编纂项目,以及中华再造善本、天禄琳琅等古籍专项修复项目,不断加强古籍保护和研究整理,对优秀古籍进行诠释和解读,推动传统经典普及传播,并建设“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等特色数据库方便公众使用。而且在传播利用方面不断创新,一方面,与古籍研究的知名专家合作,开办讲座普及古籍知识。例如2019年3月,由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北京大学中文系联合主办的“风雅·风骨·风趣——中国古代文学名家名作讲座”,以文学史时段研究与名家名作精讲相结合,向读者推荐相关领域的重要典籍与研究著述,引导读者一步步走近中国古代文学世界,探索中华民族的根、魂所在[8]。

另一方面,在图书馆各自围绕本馆特色馆藏积极开发文创产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图书馆界在文创产品开发方面的整体合作,以实现规模效应。例如:2019年1月,国家图书馆联合全国116家图书馆启动全国图书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联盟“品牌发展计划”,同时,“全国图书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一体化平台”和“全国图书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联盟天猫旗舰店”销售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并启动“全国图书馆‘典籍杯’优秀文创产品设计大赛”,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优秀设计方案和创意产品[9]。

2.4 不断拓展古籍保护合作交流

图书馆与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合作方式。一方面,在图书馆中建设博物馆、博物馆中建设图书馆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图书馆与博物馆融合发展的趋势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欢迎。例如,近年来,在国家图书馆建设的国家典籍博物馆正式开馆后,吉林省图书馆、湖北省图书馆等图书馆也陆续建成典籍博物馆向社会开放,运用现代化展陈手段,对典籍进行实物展示、背景讲解、历史再现,社会反响很好,其中国家典籍博物馆年接待参观近百万人次。2018年6月,苏州博物馆建设古籍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提供近3.3万种10.6万册古籍阅览,建设3个恒温恒湿库房和两个阅览室,有效改善古籍保护和阅览条件,并举办专家讲座、阅读分享会、古籍鉴赏会、古籍沙龙等活动,为读者近距离感受中华古籍的魅力[10]。

另一方面,图书馆与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还通过捐赠图书、举办展览、开展活动等形式开展合作。例如,2018年济南市博物馆向济南市图书馆捐赠《济南市博物馆精品陈列选粹》等11种共110 册图书[11]。2019年7月,中共天津历史纪念馆与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在7月7日当天签约成为“文化建设共建单位”,在天津少儿图书馆举办“追寻红色足迹 回顾光辉历程”巡回展,选择与少年儿童的年龄层次、认知水平相接近、相适应的内容,通过回顾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英勇抗战的历史,缅怀老一辈革命家的丰功伟绩[12]。2019年8月,国家图书馆与孔子博物馆合作,举办中华传统晒书大会,通过晒国宝、晒经典、晒技艺、晒传统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公私藏家、广大民众一起分享古籍知识,传播爱书护书观念,光大中华传统典籍保护传统[13]。

3 依法开展古籍保护工作的未来思考

当前,在《公共图书馆法》的指导下,我国的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善,包括由于环境污染加重,古籍酸化和脆化程度加快,很多保存古籍的基层图书馆存藏条件由于没有经费支持,环境得不到改善;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仍然匮乏,尤其是少数民数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极度缺乏;古籍修复工作技术进展缓慢,已经完善的古籍修复技术却存在人财物短缺的普遍困难;古籍整理出版的作品影印出版占多数,主要的受众是少量的古籍研究者,对于社会公众普适性的古籍整理和解读类的作品较少;古籍文化创意产品创意不足,缺乏馆藏内涵和图书馆特色,宣传营销方面也缺乏新意,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不够等。

3.1 古籍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规范化

古籍保护工作要在《公共图书馆法》的保障前提下,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规范化。

首先,要推动《古籍保护条例》等配套制度的出台。围绕古籍保护工作机构及职责、经费保障、古籍普查登记、分级保护、保管修复、展示利用、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对于古籍捐赠和奖励、古籍代存代管、古籍突发损毁应急处理等问题探索相关规定。

第二,加大力度推进古籍保护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宣贯。不仅对于已经制定的《图书馆古籍定级规范》《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古籍函套技术要求》《古籍元数据规范》等标准要加强宣传推广和实施评价,还有加强古籍修复和数字化技术标准、古籍保护管理标准和评价标准等标准的制定,建立比较完备的古籍保护标准体系。

第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有效实施古籍保护相关规定和标准。充分发挥古籍保护人才培训基地和各级古籍修复中心的作用,统筹开展分类分层培训,尤其要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人才。

3.2 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古籍保护相关条款

《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古籍保护相关条款为图书馆的古籍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接下来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一方面,要深入推进中华古籍保护计划、《中华传统文化百部经典》编纂项目等已有古籍保护相关项目,与各级各类古籍存藏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深层次合作,不断创新古籍保存保护、研究利用和宣传推广的方式,通过设计古籍研学游,互动体验、开发文创产品、建设特色数据库、通俗解读经典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爱上古籍,尤其是吸引年轻人的关注和喜爱。另一方面,对于古籍保护工作开展动态监督评价,通过切实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管、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强化监督问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尤其对于突发灾害导致的古籍损毁及时抢救,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猜你喜欢
公共图书馆法国家图书馆古籍
中医古籍“疒”部俗字考辨举隅
西藏大批珍贵藏文古籍实现“云阅读”
公共图书馆法
我是古籍修复师
《公共图书馆法》力促全民阅读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完善建议探析
图书馆中文图书借阅排行榜
图书馆中文图书借阅排行榜(2016年3月)
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
《安徽园林》杂志继续为国家图书馆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