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思思 李华伟
(1.天津外国语大学图书馆 天津 300204;2.天津师范大学古籍保护研究院 天津 300387)
文献是“任何具有一定历史或科学价值的知识信息的物质载体”。而“古籍”是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书写或印刷的文献。从古籍的时间、地点和形式三大关键要素上来讲,国外古籍对应的概念与我国不尽相同。
首先,从时间界限上来讲,“古”是相对于“今”而言的。世界各国由于界定“古”与“今”的时间界限不同,因此界定本国古文献的标准也各不相同。我国以五四运动为标志,将古籍的时间界限定为“时间界限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英文古文献一般以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时间界限;日本从明治维新(19世纪60-90年代)开始逐渐进入现代,日文古文献以1890年为时间界限;俄文古文献,则统一以1917年为时间界限[1]。
其次,从载体形态上来讲,国外古籍的概念更为宽泛,不仅仅指古代书籍(Ancient book),还包括善本(Rare book)、手稿(Manuscript)、拓片(Rubbing)等。在法语中,“书面文化遗产”(Le patrimoine atcrit)指所有书籍、手抄本、文献,或者其他形式的文字载体[2]。而法语中的“古籍”(Les livres anciens)与“摇篮本”(Incunables,或译为古版书,专指15世纪50年代到1501年间用凸版活字印刷的书籍)相区别。狭义的古籍,专指出版于15-17世纪,摇篮本之后从古腾堡圣经出版到1701年法国书籍出版制度改革期间的印刷书籍;广义的古籍,泛指1801年以前,从纸莎草到羊皮卷手抄本(Codex)再到活字印刷时代的各类书籍。而法国日常口语中的古籍甚至包括了许多19-20世纪初的文献、图像制品等。
然而,从国别和语言上来讲,国外通常将本国古文献与其他国家、语种的文献都统一归为“特藏”。从保存机构上来讲,也分别收藏于图书馆(Library)、档案馆(Archive)和博物馆(Museum)等。这些文献虽然在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称谓,但均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各国的管理和利用方法相通,为了方便讨论,本文暂且将其统一称为“古籍”(Ancient Books、Paper cultural heritage、Movable cultural relics),在具体行文中与“善本”和“特藏”等词交替使用。
我国将古籍保护分为原本保护和再生保护。原本保护是对古籍原件进行的保存和修复;再生保护是通过影印、缩微、数字化等处理方式,对内容和形式进行的转移型保存。
通过资料收集,笔者发现国外古籍保护(Preservation 或者Conservation)方面主要关注四个主题领域:①文献日常管理与维护;②文献保护技术:其中对文献的再生性数字化保护技术、修复中的技术应用和科学检测比较关注;③文献保护环境:其中对室内气候、空气循环净化、库房管理、有害生物防治比较关注;④文献保护管理:其中对灾难预案、灾后重建比较关注。
另外数字保存(Digital preservation、Digitization)、预防性保护(Preventive conservation)、修复(Restoration)、环境控制(Environment control)、存储方式(Storage)、节能效率(Energy efficiency)、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文物保护(Relics preservation)、风闸系统(Air curtain system)等成为国外古籍保护领域的关键词[3]。
国外图书馆古籍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经历了从重收藏,到重修复,再到重利用的历史发展过程。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古籍文献保护工作,其中俄罗斯不但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并且最早认识到文献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成为古籍文献保护领域各国的典范。俄罗斯开始进行古籍文献保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在苏联时期,该国已经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明确了文献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目的、范围,并成立专门中心负责该工作。而当时的文献保护工作还侧重于传统内容,例如装订等,对善本图书的保护成为首要工作。20世纪60年代,该国把文献保护的范围扩大为普通图书。1976年该国通过法律规定:“古籍文献是国家文化遗产,必须得到合理的保护和保存”。20世纪80年代苏联宪法规定:“保护历史古迹和其他文化遗产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目前俄罗斯联邦图书馆法规定:“保护好俄罗斯民族的文化遗产,使俄罗斯人民尽可能多地获取图书馆中的信息和文化精品是俄罗斯图书馆法制定的原则”[4]。
1898年美国国会图书馆就开始关注“纸张寿命缩短引发的作品毁损”问题。在加强对古籍文献的收集和保存之后,世界各国又开始逐渐认识到古籍文献修复的重要性,尤其是通过复制来保存和揭示文献内容。
1954年国际图联(IFLA)海牙公约第一次界定的“文化遗产”概念中,不但包括艺术作品,手稿、书籍及其它物品,科学收藏品,书籍或档案的藏品,还包括上述财产的复制品[5]。国际图联(IFL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档案理事会(ICA)、国际博物馆理事会(ICOM)、国际纪念物和遗址理事会(ICOMOS),以及蓝盾国际委员会(ICBS),都不同程度上推动着世界各项古籍保护工作。这一阶段国际组织制定了保存领域内的一些国际标准,如《ISO11108: 1996 信息与文献-档案纸张-耐久性和耐用性要求》[6]。许多国家开始研究馆藏文献的损坏原因,试图通过更改内容载体/格式以便保存文献内容,如美国、德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日本等国逐渐将脱酸技术大规模工业化。
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文献载体首先进行了变革。21世纪以来,数字图书馆在世界领域快速发展,由此许多珍本文献得到了数字化保存,如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美国记忆(American Memory)”、英国图书馆的EB计划(The Electronic Beowulf)”等。1982年美国国会图书馆开始计划以光盘储存图像。1998年开始实施“国家数字构建存储计划”(The National Digit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and Preservation Program),正式迈向数字时代。1995年英国图书馆开始实施“数字图书馆计划”(The Digital Library Program),其中包括EB计划(The Electronic Beowulf),即将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史诗手稿和丹麦皇家图书馆所藏的18世纪相关古籍数字化;以及珍贵文献影像数字化项目(British Library Images Online)等。英国还制定英国年规划目标(Strategic Objectives for the Year 2000),计划到2000年实现馆藏文献数字化和网络化。1998年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制定《国立国会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计划》,优先设立了古籍数字化项目[7]。
本文考察国外图书馆古籍保护相关政策法规主要从三个制度层面入手,分别是立法、行业规范和图书馆规章。笔者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政府机构、图书馆协会和行业组织、国家图书馆等等进行调查、检索、归纳和整理,发现世界主要国家古籍保护的制度框架中没有专门针对图书馆古籍保护的法规,但各国图书馆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古籍工作规范,内容包括古籍收集、编目、日常保管、失窃及危机处理、展览、出售等方面;许多图书馆也都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各自的古籍保护和使用规章,内容包括准入制度、使用规章、复制规定、收费标准、商业授权、用户支持等方面。
从世界范围来看,俄罗斯较为重视图书馆馆藏文献保护工作。《俄罗斯联邦图书馆事业联邦法》(1994年11月23日国家杜马通过)是俄罗斯联邦保护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法律依据,其很多规定就凸显出对古籍文献保护的重视。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概念中界定:“珍本”是指具有较高的思想和文物价值,独特的历史、科学、文化含义,以特殊方式进行登记、保存和使用的手稿或印刷品;第六条参与图书馆活动的权利中规定:私人拥有珍本的公民,有权通过提供珍本数据记录的方式获得国家支持,以确保珍本的安全,详见本联邦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第三章图书馆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二条图书馆的义务中规定:图书馆应保护其馆藏珍本的安全,有责任及时提交这些珍本的信息以便登记在图书馆的珍本记录中;第十三条图书馆的权利中规定:确定珍本、珍贵和稀有印刷品的使用保证金数额,以及图书馆使用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使用保证金的数额;第五章还有图书馆事业领域内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遗产保存和使用的特殊规则等相关规定。2000年俄罗斯制定《俄罗斯图书馆馆藏文献保护国家纲要(2000-2010年)》,2011年俄罗斯文化部制定《俄罗斯图书馆馆藏文献保护国家纲要(2011-2020年)》,这两部纲要都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划了俄罗斯图书馆馆藏文献保护工作的基本目标、基本任务、具体计划、预期成果等方面[8]。
国外图书馆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古籍工作规范,如英国图书信息专业协会(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简称CILIP)的善本特藏部(Rare Books and Special Collections Group)[9]和美国大学及研究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 of College and Research Libraries,简称ACRL)的善本及手稿部(Rare Book and Manuscript Group)[10]都制定了有关古籍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内容包括古籍收集、编目、日常保管、失窃危机处理等方面。
针对具体的图书馆,国外绝大多数图书馆的善本特藏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规章制度:准入制度:一般包括用户类型、研究目的、身份验证等内容;使用规章:用户必须先阅读使用规章并签名保证遵守方可进入特藏阅览室,并需要遵守严格的使用条件;复制规定:几乎所有图书馆都声明保留拒绝复制的权利,拒绝理由通常包括版权法的限制、捐赠者的限制和资料本身的物理状况等;服务收费:包括从复印到数码拍摄等多种收费标准;出版或商业使用授权:图书馆依据其所有权采取授予或不授予的使用许可;用户支持:使用善本特藏的用户能得到馆员的更多帮助[11]。
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古籍保护的方式开始发展为数字化保存,各国纷纷将古籍中的语言文字或图形符号数字化并建立相关的数据库,一面保存内容,一面方便利用。国际上对古籍数字化工作十分重视,建立了管理、数据、描述与工作等数字化标准。如IFLA 发布的国际标准就包含图像标准、编目标准、元数据标准、目录描述标准、保存标准、成像描述、缩微技术、文档要求等多个方面。许多国家还开展了古籍数字化项目的建设,如英国的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史诗手稿项目、美国的古藤堡计划(Project Gutenberg,简称PG)[12]、日本善本书目索引、澳大利亚数字图书馆基础设施置换计划(DLIR)等。
在数字图书馆和数字出版的发展趋势下,国外一些机构在馆藏古籍数字化保存的基础上,也开始将资源发布在网上实现开放获取。如美国哈佛大学燕京学社图书馆中文善本特藏已实现全本数字化[13]。大英图书馆馆藏敦煌手稿数字化之后,所有用户无需登陆即可在线浏览古籍图片。法国国家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可浏览部分中文古籍目录信息。日本国会图书馆也可在线查阅古籍目录,并建有彩色版画、图纸、重要文化遗产的特色古籍数据库。欧盟的“Europeana Regia”项目将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许多珍贵的手稿数字化,实现了欧盟四国间五所图书馆的合作[14]。
国外各类型图书馆中的古籍工作人员除了需要遵守行业普通规范之外,还需要遵守善本特藏馆员的专门规范。英国有关图书馆古籍工作的职业规范主要由英国图书信息专业协会(CILIP)的善本特藏部(Rare Books and Special Collections Group)制定,如善本书及手稿的出售规定(Sales of Rare Books and Manuscripts);图书馆书籍及手稿失窃:书商及图书馆员行为规范建议(Theft of Books and Manuscripts from Libraries: An advisory code of conduct for booksellers and librarians)。美国有关图书馆古籍工作的职业规范主要由美国大学及研究图书馆协会(ACRL)负责制定,它是美国图书馆协会(ALA)的分会之一,也是古籍馆员最集中的分会,因此制定了一系列专门规范、指南和标准,如美国图书馆协会关于获取原始研究资料的联合声明(ALA Joint Statement on Access to Original Research Materials);大学及研究图书馆协会特藏馆员道德规范(ACRL Code of Ethics for Special Collections Librarians);大学及研究图书馆协会借用和出借展览用特藏资料指南(ACRL Guidelines for Borrowing and Lending Special Collections Materials for Exhibition);大学及研究图书馆协会善本书、手稿及其他特藏安全指南(ACRL Guidelines for the Security of Rare Books,Manuscripts,and Other Special Collections);大学及研究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失窃指南(ACRL Guidelines Regarding Thefts in Libraries)等。
虽然各国没有制定关于图书馆古籍工作的专门法令,但实际上古籍是集文物、美学、学术、市场价值于一体的文献,因此其搜集、保存、管理和利用将会牵涉到各个方面的政策法律:在古籍的保管中,英国“图书馆书籍及手稿的失窃:书商及图书馆员行为规范建议”中就明确指出相关规定参见英国的刑事和民事法;具有文物价值的古籍,需要遵守文物保护法或出口许可法等。如英国出口许可法规定,五十年以上的手稿出口时必须申请出口许可[15];古籍在复制时,古籍馆员需要遵守版权法和数据保护法;古籍的利用,可能还需要遵守信息相关专门法规,如加拿大的“信息获取法(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和“隐私法(Privacy Act)”,英国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等。总之,图书馆的古籍工作是在复杂的法律框架下运作的,古籍人员需要具备各个领域的法律常识[16]。
国外图书馆古籍保护相关政策制度较完善,在古籍保护、数字化保存、开放获取、职业规范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要求。以国外古籍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特点为借鉴,我国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和完善。
在古籍保护方面,国外奉行以利用为主导,以保管为基础,利用通常才是保管的目的,古籍保护是为了供后人使用;虽然如此,国外对古籍的利用,无论是阅览、展览还是出借、复制等都严格建立了保护制度,如用户在使用古籍时必须进行身份验证、遵守使用规章、闭架借阅、阅览受到监控等。可见其保管的目的,也是为了让更多人利用;最后在利用主导下,国外在古籍保护方面会积极平衡版权人、图书馆和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和权益。如图书馆会在版权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以利用,促进一些文献减少直至解除使用限制,对复制开展收费,图书馆也会将费用标准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国外这样的古籍保护观念和制度,图书馆作为“中间人”,努力协调保管和利用、所有权和使用权、使用限制和使用帮助之间的关系,值得我国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制度时借鉴。
在数字化标准化方面,国外许多国家的古籍数字化工作早已进入标准化阶段。我国除了需要借鉴,如国际图联发布的《善本与手稿馆藏数字化规划指南》[17],参考其在项目管理、过程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之外,还需要借鉴国外古籍数字图书馆及研究项目网站上发布的项目相关规范标准,包括元数据结构、图像处理规范及项目管理规范等内容。对这些标准、规范进行详细研究,针对其制定的内容特点,可以为我国古籍数字化标准建设提供参考。另外,在古籍数字化方面,国际上还倡导合作制度,我国应该积极响应号召开展广泛合作。1984年国际图联就号召成立保存保护中心(IFLA-PAC),号召全世界开展图书馆文献的保存合作。国际图联在《国际图联战略计划2016-2021》[18]中也提出将通过直接参与、或与成员密切协作,加强对国家和区域级文化遗产宣传的支持[19]。
在古籍开放获取上,国外不同的国家依据本国所拥有的古籍情况形成了不同的特色。欧洲各国对考古、艺术、绘画、乐谱等手稿整理较多;美国对本国档案整理较多;日韩侧重于对中文古籍的收集、整理,并为此建立了全国性联合书目系统[20]。
面对这些数字化了的古籍资源,国外图书馆普遍提供开放获取的程度较高,几乎所有用户可免费查阅古籍书目信息,在线浏览图片,并且可以下载、打印等,一些图书馆还开展限定页数的下载和文献传递服务。一些图书馆为某些古籍研究项目建立了专门网站,对这些古籍开展免费开放获取,并努力加强馆藏古籍资源与项目古籍之间的相互关联[21]。
国外图书馆的古籍职业价值观具化为古籍保管与利用职业制度,由可操作的规范、标准和程序组成,从学历教育、课程设置、知识结构、在职培训、人员配置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要求[22]。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波兰等国家,古籍保护技术较发达,这些国家也均相应开设了文物保护相关专业,甚至还设置纸质古籍文献保护方向,要求从业人员接受正规的专业教育。国外的古籍保护职业制度重点从高等院校、收藏机构、行业协会等三个层面的保护教育课程展开[23]。如英国高等学校从预科(FdA)到学士(BA)、研究生(PGDip)、硕士(MA、MPhil 或 MSc)均设有书籍修护专业(Book conservation)。美国高校与本校图书馆联合开设书籍保护课程。法国文化部下属的三个高等学校—巴黎国家遗产学院、阿维尼翁的艺术学院、图尔的美术学院都设有修复师专业。美国康奈尔大学与图书馆合作建立了保护与藏品维护部(The Department of Preservation and Collection Maintenance)[24]。美国史密森尼博物馆系统是世界上最大的博物馆系统,设有保护研究所(The Smithsonian’s Museum Conservation Institute,简称MCI),对修复和保护的对象、环境等综合学科开展研究[25]。欧洲保护-修复师联盟(European Confederation of Conservator-Restorers Organizations,简称ECCO)成立于1989年,拥有来自十六个成员国的五千多名会员,致力于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并制订了ECCO 职业准则[26]。借鉴国外的古籍保管与利用职业规范、标准和程序,我国也应该进一步建立相应的古籍保护的职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