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津
摘 要: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提供了破题之策,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新生制度的不足之处。为完善强制报告制度,需要从制度的要件进行探讨,分析现有的问题及成因,进而总结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检察机关中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能够与多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共享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开展强制报告制度推广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升一个新高度。
关键词:强制报告制度;问题及成因;完善建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12-0067-03
近年来,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逐年增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未成年人来说,受到来自频繁接触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成年人的侵害时,基本不会向外界发出求助信号,长此以往,必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围绕未成年人,怎样将侵害线索第一时间查找出来,给予他们更好的保护,强制报告起到重要作用。
强制报告制度,具体指负有监管未成年人责任的组织或人员,以及知情人员,如果明知或怀疑包括教师、父母在内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殴打、虐待等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极大创伤,负有义务进行强制报告。对知晓具体情况,但并没有报警、举报的主体,应当惩处。在我国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频发。不仅仅包括在家庭受到虐待,在学校及社会上,未成年人受到暴力伤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报案不及时等问题,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及时有效发现并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也是法律的国际化体现。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的规定:针对儿童,各成员国应当出台政策,给予他们积极保护,免遭虐待。基于保护性措施,各国还要设置相匹配的实施程序,同时形成针对性的社会方案,为照料监管儿童的主体以及儿童自身提供有效帮助,并且对于虐待儿童的现象,构建严密的查探、报告处理机制,必要时司法力量应当介入。此项规定提出成员国必须落实保护儿童权利的具体工作,推动了我国立法中引入强制报告制度,随着这项制度的普及,在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体系中,强制报告制度必定会展现巨大的价值。
一、强制报告制度的实践历程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制度,制定针对性的辅助策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于2018年4月,围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强制报告制度。之后,江苏、广东、江西等省也纷纷推出相关制度。到2020年,包括最高检在内的9家单位,经过共同商讨订立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调有关未成年人,他们承受的拐卖、欺凌、性侵、虐待等九种类型的侵害,一旦发现,个人或者单位必须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保障干预能够及时进行,并向加害人施以嚴惩,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经过修订以后,原有的许多缺陷都有所弥补,亮点之一就是在总则中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此次修订将实践中的有益经验通过法律化,将报告制度明确设置其中,使得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事件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介入,要求村委会、居委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能够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在履行职责期间,得知已经实施实际侵害或者可能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必须及时立刻报告给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为细化总则规定,还强调了学校、家庭、社会等主体的报告义务。尤其是在学校保护中,强调违反刑法,已属犯罪的行为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等不能包庇,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给当地的教育局、公安机关等,并且主动配合,积极处理。为了进一步落实该项制度,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如果报告义务并没有履行,导致后果比较严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责任的主体应当接受惩罚,实施的主体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形成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和线索,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人迅速揪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帮助他们健康成长,避免出现负面影响。
二、强制报告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主体包括:与未成年人接触最为密切、最有可能发现侵害产生的人,他们通常正在救助、保护、监管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可以区分为:学校、监护人、看护人、律师、医生、民政或卫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社会服务机构、妇儿工委等。并且,有时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内遭受侵害,但由于缺少报告主体在场,因此并未有任何报告行为出现。面对这种问题,实践中可以通过拓展报告主体予以解决,比如负责管理维护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主体,也应纳入报告义务的主体范畴。
(二)强制报告的内容
强制报告制度应当涵盖所有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的事实,涉及因暴力伤害、遗弃、猥亵、强奸、拐卖、虐待等原因,未成年人的身体出现非正常的损伤,甚至失去生命。负有强制报告职责的主体,如果得知不法行为正在或疑似向未成年人实施,有必要立即报告,若有隐瞒要受到惩治。同时报告义务人还要始终保持高度关注,查验是否存在第三方力量,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一旦确认,必须真实客观地记录,将有关资料及时存储,与行政、司法等部门一道,共同合作,搜集证据。
(三)强制报告受理的部门
确立强制报告制度以后,如果发现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的事实,必须马上报告,请求公安机关的介入。在公安干警分配困难的状况下,政府部门应积极履职,设置专门的行政机构,执行强制报告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收到报告的案情之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行动,明确立案是否必要,同一时间向检察机关通报,并且告知主管报告主体的上级部门。面对检察院的监督,公安机关应主动接受,将侦查情况及时通报。报告主体存在不报、瞒报情节,引发一系列危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的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作为具备监督职责的国家级机关,检察机关应预先派驻工作人员,侦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侵害案件,同时加大力度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履职期间,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故意不报、后果严重,有必要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立即纠正,或者将有关资料作为线索向监察委员会发送,使追责程序立即开启。
三、强制报告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成因
(一)存在问题
第一,社会力量参与性不足。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开展以来,社会力量介入较少,报告案例不多。一方面,公众报告意识不强,强制报告制度宣传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大环境中,支持的力度不足,再加上尚未健全配套制度,导致报告主体存在许多隐忧,担心自己被报复。第二,惩戒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法律涉及了强制报告制度,但对于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可行性不高,所以强制报告制度的“强制性”并未完全體现,很多处罚措施无法被严格执行,有时惩戒方式可能仅仅是简单批评教育或训诫。
(二)原因分析
社会政策是在一定环境中确立和实施的,所以研究强制报告制度,要分析该环境中的基本理念、目标群体、执行主体与实施条件等因素。目前强制报告制度存在参与性不足、缺乏奖惩措施等问题,其原因如下:
第一,传统文化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是受到家本位思想的影响,普遍认为家长对于子女有一定惩罚的权利,有些家长认为打骂自家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另一方面是教育文化因素的影响。受传统教养习惯和观念的影响,很多家长使用暴力管教孩子,所谓“棍棒底下出孝子”,认为暴力管教是让孩子摆脱坏习惯的最佳方法。这些错误的教育理念,导致社会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习以为常,甚至不认为是一种社会问题。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比较分散,力量比较薄弱,没有形成完善的评估体系、介入机制和协调机制。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强制报告制度主要分散在民政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如果实践中能够引入一些未成年人保护福利机构,那么强制报告制度的成效可能会更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会更加全面。
第三,社会组织参与不充分。社会力量在儿童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还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导致相关服务社会化发展滞后。目前,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部门,没有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组织与其他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社会组织的参与并不充分,与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部门的合作也急需加强。
四、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强制报告与职业法律规范的衔接
经过修订以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完善,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致力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切实的保护。但是,在进一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同时,也要实现该制度与其他相关职业报告主体的职业法律规范的衔接,有必要对相关职业法律规范进行细化,如教师与医生作为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主体,在专门法律规范中应增设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例如,在《执业医师法》《教师法》中细化教师或医生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若在其职业过程中发现侵害或者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时候未及时报告,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细化法律规范的方式,将使未成年人利益得到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强制报告制度中所需要的大量配套设施
所谓强制报告中所需的配套设施,指的是诸如报告系统、转介系统、辅导中心、危机干预中心等在启动强制报告时所必须具备的服务体系,能够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启动和后续开展。在我国,通报机制尚未统一。根据《反家暴法》第14条的规定,面对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有关义务人必须立即报告给公安机关,但是由于缺少多元化的报告渠道,导致报告效率低下。
在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需要多种帮助。通常情况下,负有主要报告职责的部门将不同的个案,转介绍给其他组织、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安置,提供就业、求学、心理、法律、经济等各方面的帮助,这就需要转介系统发挥作用。但非常遗憾的是,转介系统并未存在于我国。不论是《反家暴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未规定转介系统。当前,民政部门已经注意到转介系统的重要作用,并且设置试点,国内部分省市中已经分布了紧急安置中心、辅导中心、危机干预中心等,协助受害儿童以及其所在的家庭,处理侵害案件。毕竟缺乏转介系统,对强制报告成效的提升是个严重阻碍。
五、强制报告制度对检察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启示
在我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保证各项特殊保护制度以及政策,联系卫生、法院、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民间保护未成年人的组织,相互交流沟通,传送共享信息,主动开展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等工作,使未成年人能够重新适应社会,以免误入歧途。
(一)未检办与其他部门共建信息网络互享平台
为强制报告程序的顺利启动,未检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率先牵头,让学校的老师、社区医务人员、学校所在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干部、志愿者、网格员等对当地的未成年人展开调查,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如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实出现,启动强制报告程序,可以形成较为高效的信息互享、应急处理等保护、挽救措施。
实践当中,对检察机关而言能否真正帮助未成年人非常关键。围绕伤害未成年人身心的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与法院的审理之间,检察机关的未检工作介入,能够有效疏导未成年受害人的负面情绪,将他们引入正确的发展道路。未检部门可以与学校及其他帮扶组织建立联系,组建信息化平台,互相传递信息,将报告期限加以明确,对帮教进度实时监控。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救助过程中,最常用的方式为司法援助。基于此在强制报告制度的推动下,社区检察官应当切实开展工作,进行司法援助。如通过微信群的建立,打通与受害未成年人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转交救助金,还可纳入社区、家庭、学校等多方力量,关心呵护他们。同时,各部门之间通过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强制报告与未检工作其他制度共同发挥作用
根据最高检出台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可知,明确要求针对未成年人,在侵害他们正当权益的事实出现以后,采用救助手段调整他们的身心,同时构建数据库,将违法信息录入。此外,还需设置入职查询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察。这些措施的意义重大,有利于及时揪出犯罪行为。现实中未检部门还开展了大量工作,对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进行积极探索,开启强制报告程序。
同时,在强制报告的推动下,家庭内部,与监护相关的问题更为迅速明显得体现出来,相应的线索范围宽广,有助于提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何种主体侵害未成年人,缺少良好的家庭监护都是根本性原因。依托强制报告制度,对于监护人消极履责的情形,有关部门可以及时知悉,并实施干预行为。总之,强制報告与未检部门的其他措施及制度能够相互推进,相得益彰,共同发挥作用。
(三)未检办走进学校、社区乃至整个社会
深入研究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犯罪心理,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承办人寻找专业人士进行评估,以考察未成年人形成意见的能力和表达效果,针对每一案件和具体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个案分析,全方位掌握个案信息,深入了解社会调查报告。提高帮教措施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并予以综合运用,构建帮教基地,实时关注受害未成年人的后续发展。借助专业心理咨询师、社工的力量,强化帮教成效。
近几年,在我国,不同级别的检察院确立多项举措,对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爱护,例如校园普法等。在社会不断前进的过程中,法治建设逐步完善,检察官的职能更加明确,要求其主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工作。基于此,除了普通的宣传活动之外,检察官还要深入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领域,开展未检工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进而织起一张完善的社会网络,其中囊括了成长帮教、法律教育、有效应急、依法惩治、法律援助等内容。
通过“法治副校长”与各学校、教育局进行沟通和协作,将两性教育、生活教育、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引进课堂,为学生普及防护知识,使学生熟记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电话,畅通举报的途径。并且依托媒体,扩大宣传范围,改变大众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对未成年人给予更高程度的保护与尊重,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目前,司法机关正在大力推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健康成长,目的就是为加快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相信这个制度的推广与实践,将会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温暖、舒适的环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必将提升一个新高度,我国的未成年人的明天将更加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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