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宇
(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朝阳122000)
201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更好地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在日趋激烈的国际思想舆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意义重大”[1]。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2]。2018年3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宪法。
自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各行各业都开始着手研究如何在工作实践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以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的基础法律。该法在第三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相关内容。那么,如何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未来《公共图书馆法》修订应遵循的价值标准等相关问题,都值得认真探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基础上的创新,是引领新时代、创造新风尚、倡导新文明的指针,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图书馆法治建设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从哲学视角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图书馆法治文化同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因此,图书馆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是指引图书馆工作及其工作人员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自身的发展建设中,在个体的工作活动中,通过对公共图书馆法的宣传、工作规定的解答,引导全民阅读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具体内容和价值目标与图书馆人的职业精神和服务理念一脉相传。同时,我国现行《公共图书馆法》第三条第2款明确规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4]。这就从国家法律的层面上已经确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并在实践层面为图书馆法治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具体而言,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层面为图书馆工作提供了奋斗目标,为图书馆人指明了职业信仰和操守。从社会层面为图书馆人的专业服务提供价值遵循,从个人层面为图书馆人提供了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表述的是开放性的多方面、多层次的观念,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抽象无形的,但是它又不是虚无缥缈的存在,每种价值背后都隐含了一整套制度安排、法治架构或政策导向[5]。图书馆法治建设,既是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显现,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到具体图书馆工作的一个有形平台。
面对读者新的要求,图书馆法治建设应当与时俱进,要以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个人层面的道德为价值基准,创造从追求形式规范向形式与实质相统一、行为与价值目标相统一的新型范式。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崇尚法治一旦成为价值观念,就会成为人们心中的道德法则。因此,从图书馆服务工作出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图书馆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强化图书馆员职业信仰、道德素养的养成,确保图书馆员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藉此,促进图书馆工作体现和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我们民族的文化自信更加深入人心。
在现代社会,文化行业必须为社会文明建设积极有为,弘扬主旋律,不仅要在法治允许的范围内运行,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国高度重视图书馆建设,公共图书馆基本运行所需要的人员、经费、馆舍及相关设备设施,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政府是在图书馆运行中的重要保障主体。《公共图书馆法》也明确规定:①我国已经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体制,管理主体是本级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第五条);②依法制定有利于公共图书馆良性发展的行业规范,加强公共图书馆行业自律(第十一条)。③公共图书馆运行及管理应该遵循的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体制是管理机构和管理规范的结合体或统一体,是国家将权力委派给各级政府,委托各级政府为其代理区域事务管理的一种权力运作体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图书馆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明确主体责任不仅有利于效率的提升、人才的培养、运行的规范,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共图书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不仅保障公民文化需求,给公众提供优质精神食粮,丰富群众文化知识,更可以为产业转型积蓄能量、为经济发展增添后劲。公共图书馆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公共图书馆良性发展的重要内容,《公共图书馆法》在馆舍建设方面采取“县级以上政府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新方式,建设本地区公共图书馆(第四条)。并且,利用乡镇的农家书屋和城市的社区图书室等公共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交通便捷、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第十三、十四条)。为保障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营,该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于公共图书馆的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并强调公共图书馆场地不得进行与其无关的营利性商业用途。
公共图书馆的运营与发展都需要充足的、持续的经费作为保障。《公共图书馆法》在运营经费方面规定了: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地区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第四条)。该条不仅要求本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图书馆拨款投入,并且强调了在拨款时间上要及时、拨款的额度要足额。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第六条第二款)。这些规定,从法制层面为公共图书馆提供必要的保障,政府的投入不仅能增强图书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科研自信心,更能加大对公共图书馆科技投入力度,更好地保障图书馆事业健康而持续发展。
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影响乃至改变了部分人群对信息与知识的获取途径。因此,对公共图书馆业务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标准。目前,为了更好的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保障图书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共图书馆积极引入现代方式,丰富各类线上线下资源,为各类群体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方式。
公共图书馆的专业服务,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便捷、可选择、温馨的服务,统筹兼顾服务资源、服务效能、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促进服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6]。《公共图书馆法》在人才建设、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时间等几个方面,都做出了更加人性化、具体化的规定。在图书馆人才建设方面规定:①馆长和工作人员的要求(第十五条四款、第十九条);②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文化志愿者(第四十六条)。在服务功能方面:①不仅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地位,并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第三条一款)。②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一条);③公共图书馆向公民提供的免费服务(第三十三条);④向儿童和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第三十四条);⑤公共图书馆开闭馆服务时间(第三十八条);⑥公共图书馆通过多种途径为广大读者提供便捷服务(第三十九、四十条)。
这些规定使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更加规范有序,也充分提供了公共图书馆资源的使用效率,为社会的服务更加周到细致,使更多的人受益。
立法目的条款构成当下立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它是立法机关用于调控各类社会关系,并以文本形式记述法律创制与实施目标的立法表达方式。立法目的条款一般位于法律的第一条,集中承载该部法律的核心价值与目标。文化行业立法也要设立立法目的条款,以统领整部法律对后续条款的理解起到理念指引与目标指引的作用,以免执法机关在实施过程中误解立法原意。《公共图书馆法》要在立法目的条款中确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地位,确立公共图书馆的公益保护目标,从而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
一般认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整部法律制定、实施、适用与解释的重要参考,能够“反映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质,促进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指导,保障法律运作的动态平衡并证成其法治理念的基础性原理和价值准则”[7]。基本原则条款与立法目的条款,共同构成一部法律宏观的价值规范。公共图书馆立法如果缺失基本原则的指导,整部法律的法律规则将陷入适用冲突并难以解决。因此,为了引导图书馆领域更好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理顺公共图书馆法中各法律规则的适用关系。立法机关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该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位列于总则之中,宏观的引导该部法律各行为主体的思维与行为,从而推动图书馆领域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考虑到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图书馆立法不应停留或局限在价值倡导的层面,而要落实到图书馆法律的必要组成要素中。这就要求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则的方式吸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如有违法行为产生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立法机关应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规则采用特殊的修辞方式转化为法律的具体条款;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应该制定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规则的行为主体,进行专门性的法律制裁。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责任条款时应避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违反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相等同,因为道德和公序良俗不能覆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部内涵。因此,还是将三者以并列表述较为适合,制定惩罚性规定,以此提升图书馆领域的立法质量。
科技的进步推动着社会飞速的发展,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着法律与社会进步不相适应,甚至阻碍相关行业发展的问题,换句话说,法制建设经常是滞后于行业发展,是不断出现的新事物、新现象推动着法治建设。这就需要国家各级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以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
现在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由于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刚刚颁布,明显晚于地方(即省级以下,含省级)制定的相关图书馆行业管理条例(即地方法规),这就会存在立法原则及相关条款不一致(即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发生。这就需要立法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宪法为根本、以公共图书馆法为基础,加快修订相关图书馆地方立法,制定出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因此,我国立法者不仅仅要重视立法与执行,更应重视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充分实现,为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人类社会的发展,究其本质是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与否,取决于所在地区公共服务供给的基本状况”[8]。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以鲜明的公益性、专业性满足公民文化基本权益为己任。
《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不仅仅填补了我国图书馆行业基本法律的空白,更加明确了图书馆服务方面的新特点:①公益性(第四条一款)②服务均等化(第七条)③社会公众参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结合公共图书馆服务方面的新特点及行业发展趋势,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提升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采取措施构建服务功能保障体系,具体措施为:①创新服务模式。公共图书馆服务平台应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服务、资源共享。②构建馆际交流与合作机制。③精准推送阅读服务。在科技进步不断向前,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今天,公共图书馆也需要积极构建“互联网+图书馆”新模式[9]。
纵观世界各国公共图书馆良性运营的发展历程,国家对公共图书馆资助保障制度的实施意义深远。但是,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并未对公共图书馆资助项目保障制度进行规定,只是在第十二条规定了:“表彰和奖励对公共图书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10]。笔者认为我国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立国家对图书馆资助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是:①国家资助项目保障制度应由国家文化部门制定,由业界公认的图书馆界专家进行管理;②由国家文化部门设定资助的项目、合作协议及可开展的相关活动;③所有获得资助的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活动均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获得。国家对公共图书馆资助保障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不仅能够激励图书馆界从业者不断提高个人素养及业务能力,还会在大学生择业时产生强大的虹吸效应,对公共图书馆良性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