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炜佳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隔离、封闭等政策,人际物理接触机会骤减,以盗窃、故意伤害等街头犯罪为主的传统罪名结构被颠覆,这种现象可以以犯罪社会学中的差异机会理论①该理论的提出者麦克圭尔认为,居住条件、社区文化、地理位置、宏观政策等因素交错作用,共同影响着犯罪的生成。参见James McGuire.understanding psychology and crime:Perspectives on theory and action.New York:McGraw-Hill Education,2004:30-37.为分析框架证明。同时,因为待业人数飙升、经济发展缓滞等因素,手段层出不穷的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侵犯财产犯罪占据了主流。在总体上,我国疫情期间犯罪的罪名分布不像平常时期那样分散,而更集中在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与企业相关的特定领域。
这一学理上的推论可通过司法数据得以验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0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涉疫情犯罪的高频起诉罪名依次为诈骗罪(43.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5%),非法经营罪(2.7%)等[1],上述罪名在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中多与企业有关,这些类型的犯罪很难单独实施,需要密切分工协作,因而呈现出公司化的集中趋势。这样的罪名结构特征亦与公众在日常新闻传媒里所获取的信息直观感受相一致。如果对这些高频罪名作出类型化、抽象化的提炼处理,那么大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所实施的贪利型犯罪是疫情期间最主要的犯罪形式之一。
首先,人类社会的结构模式已经由政府一元中心主义逐步过渡至政府、企业、公民等主体并立的多元中心主义;其次,在社会中心多元化的背景下,疫情期间的企业犯罪生成症结可运用涂尔干的社会失范理论进行解读;最后,社会失范下的社会分工形式为机械团结,而只有有机团结才能纾解失范问题。
社会结构的变迁原理需要置于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的理论框架中加以揭示。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权力呈自上而下的纵向向度,国家权力至高无上,政府是全能的。不论是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抑或是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都属于典型的“单中心”结构模型。这种权力结构固然具有政令传递畅通等优势,但伴随着工业化与全球化的现代进程,中心单一的结构性弊端逐渐暴露,此种政治模式在面临日益繁杂的社会事务时难免会力所不逮。在此背景下,李嘉图、斯密等经济学家将自由主义奉为圭臬,主张国家还权于市场。尽管力推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曾兴盛一时,但随后的哈耶克、布坎南等巨擘的新自由主义思想复归,以国家机构为中心的权力构造得以分散化。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博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一书中首倡“多中心”(polycentricity)这一治理理念,并指出社会秩序的生成与维护需要依靠多中心要素之间的彼此调整[2]。而后,美国公共管理学家奥斯特罗姆夫妇进一步改良了这一理论,利用“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博弈”“集体行动的逻辑”三大模型,并综合农业灌溉、渔业捕捞等行业的大量实证分析,总结出“自主管理的系统更加高效”之分析结果,在此基础上结合社区管理的实践,得出“社区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更有效的公共事务治理路径”这一结论,并且提出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元中心治理模式[3]。自此,合作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作为一种表征着效率、民主、协同等特质的治理话语,正式进入学术舞台。
得益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大数据成为二十一世纪的关键词之一。大数据时代终将引发人类社会的“去中心化”,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由政府发起并主导。微博、抖音等自媒体的兴起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来源与传播途径,所有社会成员皆可作为信息流动的主体。第二,大数据的高度渗透使数据源日趋多样化,社会和市场因而具备了相对独立的话语系统,这必然会导致社会与市场地位相对抬高,政府的主体地位相对下降[4]。第三,政府曾经牢牢把握着政策的建构权,但大数据能够拓宽社会民众参政议政、表达诉求的渠道,政府同公众和专家之间的沟通交流变得更通畅,国家政令进而吸纳了更丰富的大众话语因素,而不再是阳春白雪式的纯粹精英话语[5]。综上所述,在高度复杂化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背景下,多元中心的社会结构是大势所趋。
与其将“去中心化”理解为世界没有中心,毋宁解释为任何成员均可以成为治理体系的中心。针对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犯罪成因与治理,涂尔干创立了社会失范理论(theory of social anomie)。该理论认为,当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革时,原先已然成型的规范准则便难以继续适用,然而新的准则又尚未建立,或者是某项准则在适用过程中出现障碍,又或者原本适用的几种准则之间发生抵牾与冲突,那么整个社会将陷入无序状态[6]。该理论最初被用来解释自杀现象,后因其强大的解释力而逐渐成为犯罪学领域的通用学理框架。在此基础上,默顿以美国青少年犯罪为实证研究对象,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失范理论。其认为,当个体接受文化上确定的传统目标,并能通过合规范手段实现目标时,则属于正常状态;反之,当社会成员迫切需要实现目标但却无法通过合规范手段获取时,就会倾向于通过越轨手段获得预期成果,此时便会在社会目标与手段之间产生一种紧张的现象,这就是社会失范。进而言之,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扁平型社会结构里,所有的社会成员主体地位日趋平等,这更加要求法律一视同仁适用于所有个体。因此,只有采用制度性手段达致目标,才能在刚性的规范约束面前合乎守则,进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勤勉致富的良性发展状态。
新冠疫情发生的时代背景是中国的重要社会转型时期,概括而言包括了经济增长速度的换挡期、结构调整的阵痛期,以及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7]。进入新世纪后,在多种诱因的综合推动下,我国先后暴发了SARS、手足口病、H5N1禽流感、H7N9禽流感等大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社会的来临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公共危机是风险社会的衍生物,是偶然因素与必然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正如亨廷顿所言,“现代性会产生稳定,但现代化却反而引发不稳定”[8],社会转型期必然孕育着越轨甚至犯罪的潜在因子。例如在SARS防控期间,全国各地就出现大量的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等犯罪行为。鉴于此,“两高”颁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对涉非典型肺炎的相关刑事案件。同样,为应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严峻犯罪态势,“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防控犯罪意见》”)。能直接促使专门性、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出台,表明了涉疫情犯罪的数量规模不容小觑。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9],这个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同时也必然伴生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与跌宕。曾经延续良好的既成秩序,尤其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治经验在当下可能就已经过时,新的结构模式亟待建立,因而在社会中就会不可避免地弥散着一种“法制滞后症候”,由此导致了社会目标与获取途径这两个维度之间的冲突。一方面,人们渴望安居乐业,期待正常的工作机会与社会交往;但另一方面,疫情难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进而严重阻塞择岗就业、个体创业等正常获取财富的渠道。在这种双向紧张的结构模式下,人们比平常时期更容易实施以牟取财产利益为目的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数据进一步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诈骗犯罪58101人,同比上升35%,其中起诉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32463人,同比增长77.1%[10]。电信网络型诈骗犯罪之所以如此骤增,其根源在于社会交往的现实流动不通畅,犯罪分子具备了比平常时期更多的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网站广告等方式作案的犯罪机会。
总而言之,风险社会的来临,使得社会格局从单中心到多元化的变迁产生了失范现象,这一转型阶段的多元因素加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社会失范情状下的结构紧张与冲突,并进一步成为涉疫情企业犯罪形势严峻的关键成因。
儿童后颅窝肿瘤指年龄小于15岁,位于小脑幕下、枕骨大孔上的肿瘤[1]。儿童颅内肿瘤50%~60%位于后颅窝[2],常见症状为头痛、呕吐、癫痫、共济失调、视听觉障碍等,这些症状无特异性,早期易误诊。MRI有优良的组织分辨率、无骨伪影及多平面成像的特点,是颅脑肿瘤的首选影像学检查方法。笔者回顾性总结25例儿童后颅窝肿瘤患者的临床资料和MRI表现,以提高对该肿瘤的影像诊断水平。
针对社会失范的深层因素,涂尔干指出,“现代社会的失范,是由于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改变尚未完成造成的”[11]。实际上,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皆是不同历史阶段的分工模式。人类社会的分工模式与生产力发展阶段始终保持伴生关系。在封建时期的农业社会,生产方式以农耕为主,以个体或家庭为单位的单独劳动就可以满足基本的物质需求;工业革命后,人类进入大机械化工业时代,工厂成为主要的生产阵地,在同一工厂内部,车间的流程式生产线需要不同工种的通力协作,在不同工厂之间,一件工业品的制成亦需要多个企业协同,因此,协作是工业时代的必然分工方式;及至如今的后工业时代,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的深度发展又使得协作模式有些过时。在公共管理学上,合作是协作的一种进阶。在参加治理之前,协作模式明确对权利和义务经过协商、详细说明以及达成合意,在内容上服务于工厂等封闭的系统,其根本性质是被动的和他治的;而合作者则是基于对合作价值的自我认识和理解,在内容上更适合社会整体的开放系统,在性质上则属于主动的和自治的[12]。所以,从单独劳动,到协作再到合作,背后蕴藏的法理即是从机械团结过渡至有机团结,这个漫长的变迁过程是现代社会治理要义的必然进路。
如前所述,我国在转型期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属于单中心结构模式,其显著特征是纵向控制极其严密,意识形态以集体主义为本位,社会凝聚程度极高,并且十分缺乏个体活动的独立空间[13]。因此,彼时的社会分工类型较为僵化落后,属于典型的机械团结。
然而,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犯罪治理的目标任务以及所面临的问题比普通社会事务更繁杂,故显然不能依靠机械团结来完成,有机团结是现代社会犯罪治理的应然选择。第一,机械团结基于个体的相似性与可替代性,因此个人色彩被遮蔽,关于集体的意识观念十分浓厚,于是,犯罪被视为侵犯集体意识与利益的恶劣行为,因此必然会遭受压制性制裁。然而这种制裁方式势必导致重刑主义与泛刑主义,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对犯罪的有效治理。相反,有机团结则注重所有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犯罪被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行为,因此犯罪学中的被害人和犯罪人被刑法给予更多关注,达成刑事和解能够尽可能恢复被害人利益,同时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因而更有利于社会的柔性治理。第二,现代犯罪学理论已达成共识,即犯罪是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对犯罪的防治不能仅依靠刑事手段,还要同时通过公共管理、经济调控等手段多管齐下,而机械团结的社会必然只以刑事手段为主导,这无异于本末倒置。第三,针对涉疫情企业犯罪而言,曾经的社会交往频繁、人员流动通畅、不同工种各司其职的开放型社会,由于隔离、封城等政策,骤变为社会交往暂停、人员居家赋闲、就业机会稀少的封闭型社会,这种社会结构的突变也必然产生失范现象。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创造收入为宗旨,致力于保障企业的正常化运转,增强社会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机团结。
针对涉疫情企业犯罪,合作治理的具体路径应包括三个角度:首先是刑事政策与其他政策应相辅相成,进而建构起位阶分明、因疫情阶段而异的治理政策体系;其次是国家机关与企业组织通力合作,优化外部营商环境,同时化解企业内部刑事风险;最后是司法机关所引导的合作型司法,这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企业同司法机关之间的认罪认罚从宽。
纵观《新冠疫情防控犯罪意见》,“从严”“从重”是贯穿始终的关键词,这无疑为涉疫情犯罪的刑事政策奠定了一个基调。刑法的适用受集体意识的公众认同的制约,并且在本质上关涉刑事政策的犯罪治理策略[14]。但本文认为,刑事政策只是治理涉疫情犯罪的内容之一,它与其他社会政策的关系应当逻辑层次分明,并且在疫情犯罪防控的不同阶段应具备不同的位阶。
一方面,刑事政策与公共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政策等的运作逻辑需呈现层次性。如上文所述,犯罪原因的多元化决定了犯罪防控必须依赖于群策群力。社会团结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对社会秩序的整合,而整合社会秩序这项系统工程错综复杂,刑事政策在其中的作用十分有限[15]。即使依靠刑事政策能够取得一定的犯罪抑制效果,但这种成效具有短期性、易反弹性等特征,如果不致力于消除犯罪的根源因素,那么犯罪现象在运动式治理之后势必死灰复燃。于企业犯罪而言,经济结构紧张是犯罪高发的最根本因素。因此,在各种政策的治理结构中,刑事政策是最表层、最直接的犯罪治理范式,其下的中层结构包含了公共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军事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等,最深层的则属于财政经济政策。
另一方面,根据疫情的不同发展阶段,上述政策的主次位阶也不甚相同。在疫情的集中暴发期,各种传统与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亟待在短期内解决。但治理犯罪是一个多系统长期运转的过程,因而这个阶段无暇对犯罪的深层因素抉微发隐。为有效遏制企业犯罪的猖獗态势,适度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应暂时处于主导地位,唯有如此才能尽快平复社会关系,维系社会治安,抚慰民众的感情。当然,要想使刑罚对企业犯罪发挥一般预防之功效,不仅要凭借刑罚的严厉性,更需依靠刑罚的必定性。总而言之,此阶段的犯罪治理需要通过严厉的刑事政策发挥引领作用,其他各类政策同时辅助之;在疫情平稳后的恢复期,整个社会的重心在于复工复产,因而财政经济政策是破解疫情期间经济增长停滞僵局的最关键途径。例如在宏观经济方面,可通过税收减免与优惠,降低贷款难度等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又如在微观经济方面,各地方可充分挖掘本地的特产资源,通过邀请具有网络影响力的名人,以直播带货的形式推动商品外销,进而舒缓因产品积压给农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主等庞大群体造成的焦虑情绪,从而消解涉疫情企业犯罪背后的社会心理因素。总之,此阶段应格外致力于探索企业所实施的贪利犯罪生成的深层次根源,发挥宏观与微观财政经济政策的主导优势,同时以教育政策、文化政策等相配合,刑事政策主要以宽缓处理为原则,而不必倚重于刑事手段的威慑功能。
疫情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巨大冲击,首当其冲的就是非公有制企业。从供给侧来看,各类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停工、停产,进而削减有效供给,民营企业收入断流[16]。在不景气的市场环境下,出于追逐利润和维持运转的需要,部分企业从事了越轨经营,例如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等防疫物资,哄抬防疫物资、生产物资、民生物资的价格。因此,恢复生产经营是从经济因素根源纾解涉疫情企业犯罪难题的主要向度。尤其是对民营企业而言,国家机关应同其开展双向合作,共同从外部和内部两个维度优化营商环境。
一方面,稳健的营商环境需要公共部门从外部创造。第一,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以政府的各项政策和行政举措为主要抓手,保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17]。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推动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例如,通过在政务服务系统中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精简企业各种业务的审批流程。第二,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机关的办案应审慎谦抑,避免刑事诉讼的负面效应。司法数据显示,在2020年上半年这个举国同疫情抗争的关键阶段,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犯罪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77394件,适用速裁程序77649件;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退查数同比下降21.3%,延长审限数同比下降28.4%;自行补充侦查5222件,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8倍多[18]。由此可见,增大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宽缓处理的适用是此阶段的司法政策风向。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而言,因刑事手段关停一家工厂,就意味着严重的失业,进而平添更多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愈是在疫情防控的紧张状态,司法部门愈应依法办理刑事案件,杜绝刑事手段对企业经济纠纷的不当干预,慎用查封、扣押等刑事强制措施,少捕慎诉,防止漫长的诉讼周期和讼累带给企业的倾覆之灾。
另一方面,稳健的营商环境还有赖于企业自身的内控机制建设。刑事合规作为晚近以来深受青睐的刑法学术议题,可以充分体现企业在内控方面与国家的合作式治理。概言之,当企业在日常管理经营中注重并落实合规体系,并且符合有效性之标准时,即使在涉罪后面临刑事追诉,企业的常规化合规经营也可以作为主张从宽处理的积极抗辩事由。就其具体设计而言,首先在立法层面,刑罚的设置应当遵从“轻轻重重”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亦即对企业犯罪设立较重的法定最高刑,较轻的法定最低刑,尤其是罚金刑。同时规定减免处罚的法定情形,从而留足广阔且明确的刑罚宽宥空间,没有什么比罚金的大幅度减免能更有效督促企业建立内控机制。
究其背后的刑法原理,注重合规体系的建设可视为企业尽到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进而可以作为责任阻却事由。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六批涉疫典型案例中的峨眉山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中,该公司因破产重整,只有一半生产线运行。疫情暴发后,当地政府为解决市面上口罩短缺的局面,支持该企业全线投产。该企业因内包装袋库存不足,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包装袋日期已经失效,但经过专门机关的调查与鉴定,该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十分注意口罩的质量品控问题,所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检察机关介入了解相关情况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为由及时作出撤案决定①参见史兆琨:《剑指网络犯罪,三年两次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等就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2791570908287976&wfr=spider&for=pc,2020年7月26日访问。。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国家鼓励企业在实质维度恪守产品质量标准,这本身就是对合规义务的忠诚履行,企业即使触犯了相关犯罪的形式要件,也可以以此为由争取从宽处理。对企业而言,将合规义务日常化、精细化与有效化,既可以在面临刑事追诉时获得宽大处理,更可以在平时的管理中防微杜渐,及时消解潜在的内部刑事风险。进而言之,这种国家鼓励企业遵守合规义务的模式,即为公共部门同私有部门合作预防犯罪的有益探索。
前文已经详述过司法机关通过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阶段适用程序分流、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努力为企业优化外部营商环境。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当积极拓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认罪认罚从宽局限于自然人犯罪,因此,对于疫情期间的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可以适用于企业家或者涉案企业本身,其背后的恢复性、合作型司法理念与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政策相契合。
正是因为涉疫情企业犯罪的背后蕴藏着错综复杂的犯罪学成因,所以针对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相关涉案者,可以进一步释放对其从宽处理的学理空间。同时,考虑到刑事追诉会给疫情期间本来就遭受重创的企业带来破产等不良后果,并且最高人民检察已经明确了“凡符合条件的涉疫案件,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政策①参见《最高检:疫情防控时期尽可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载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1/2020/0226/c42510-31605743.html,2020年7月27日访问。,在司法实践方面,一些省份对涉疫情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已经超过90%[19]。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湖州王某某、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例,王某某、符某某等人经营的物流公司是疫情发生后当地寥寥无几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并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为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物流畅通,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两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和涉案税款全额补缴的客观实际,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经释法说理,针对性进行法治教育后,及时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诉的状态。二人回到企业后汲取教训,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还主动向当地慈善机构和当地政府捐款捐物,以极大的热情为防疫期间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运输贡献力量②参见《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营造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良好法治环境》,检察日报正义网,http://www.jcrb.com/jcjgsfalk/dxal/gjc/xinguanfeiyanfangkong_68253/202003/t20200320_2133452.html,2020年7月30日访问。。此外,同传统自然人暴力犯罪等相比,企业实施的基本都属于贪利型犯罪,其事后的认罪悔过、退赃退赔等行为更能及时弥补和恢复遭受侵害的财产法益,因此更适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总而言之,涉疫情企业犯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纵深发展的一次契机,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司法合作,从而以更少的诉讼资源换取更大的犯罪治理效果。
犯罪治理的合作模式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议题,涉疫情企业犯罪是在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检视犯罪合作治理范式之实践性、有效性的新场域。合作治理的理论品格在于立体、动态与效率,概括而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组织、公民个人等都被纳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全部环节,合作治理下政策结构的位阶分布因时而异,其最终的实践旨趣在于社会整体效度的擢升。通过本文还可以延伸出一些新的问题意识,譬如,涉疫情企业犯罪背后的犯罪学成因,为何可以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扩展适用的学理依据?其能否融入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如何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让犯罪学理论成为规范刑法学中刑罚裁量的参考因素?这值得另撰文进行探索与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