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研究

2021-01-03 16:30任力沈含晓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法治发展

任力,沈含晓

(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法治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同志十分重视民营企业的法治保障问题,对此作了大量论述,成为促进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前国内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主要围绕习近平国际法治思想[1]、习近平法治思想探源[2]、习近平互联网法治思想[3]、习近平群众路线思想中的法治思维[4]等方面展开,很少有从理论角度出发研究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的文献。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的形成入手,分析其理论内涵及创新之处,并提出进一步加强中国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政策建议,以推进中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一、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的形成过程

早在习近平同志任福建省省长期间,就对民营企业及其法律保障予以密切关注。他在1996年到2002年间,七次去晋江调研,并阐述了以“六个始终坚持”和“正确处理好五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晋江经验”,其中市场化改革、处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服务型政府等核心内容为后续的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奠定了基础[5]。2001年3月,习近平在福建省企业家活动日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强调了政府职能转变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并积极推动“一栋楼办公”和政务公开工作,成为早期简政放权、服务民营企业的成功实践[6]。之后,习近平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同样重视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公平保障问题。在“八八战略”的论述中,第一条就提出“进一步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大力推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7]。在肯定浙江个私经济地位的同时,习近平指出,发展个私经济过程中“某些政策和不公平待遇依然存在”,“对私营企业主和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加强”[8]等一系列问题依然没有得到重视。他创造性地提出发展个私经济“四个不限”“四个有”和“三个一切”的主张[9],为落实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提供了思想基础。

近年来,习近平多次发表讲话阐述民营企业法治问题,逐步形成了关于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理论论述。2013年,习近平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时强调,要加强法治建设,实现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10]。这向世界展示了我国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保障的坚定决心。2017年10月,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上提出,“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11],为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进一步打开市场大门。2018年9月,习近平在东北三省考察、给企业家回信和广东省考察时强调,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发展壮大[12-14];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时提出,要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各项制度改革完善、各项法律政策尽快发挥作用[15]。2018年11月,习近平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着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提出关于民营企业的法律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具体问题,以及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六个方面的政策落实意见[16]。2019年2月,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参与公平市场竞争注入活力[17]。2019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参加福建代表团审议,再次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鼓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18]。2020年2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出席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时指出,要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加大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帮扶力度[19-21],对特殊时期的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作出了补充。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发轫于基层调研,成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阶段,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整的体系。

二、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的主要内容

(一)平等观:保障合法地位

习近平多次肯定我国民营企业在经济增长、提供就业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强调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性。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论调,习近平坚决予以否定。他的阐述有三层意思:一是充分肯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几项重要工作中,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质量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等方面充当重要主体;二是将民营经济的发展作为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三是强调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16]。习近平的这些讲话,既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又突出了法治建设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对保障民营经济平等合法地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公平观:保障公平竞争

习近平指出,要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等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市场并推动公平竞争,既有助于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整体活力,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又有利于民营企业进入多种行业、拓宽业务,获得更充足的发展空间和获利渠道,在创新、就业、税收等多方面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三)效率观:保障政策效率

对于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偏误问题,习近平指出,要考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实际执行与政策初衷的差别,与其他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协调性,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针对部分地区行政人员政策执行“厚公薄私”的问题,习近平指出,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不能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对民营企业断贷抽贷,同时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一切从实际出发,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提升政策落实效率,有助于更快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解决当务之急,并且减少政策拖沓和摩擦过程中的资源浪费问题。

(四)服务观:保障政务质量

习近平十分关注政府职能转变,为民营企业营建良好政务环境。他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一些地方的好做法要加快在全国推广。精简行政事项,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民营企业门槛,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浪费,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另一方面能够减少行政人员工作量,将时间精力投入到更迫切更高效的民营企业事项服务中去,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习近平鼓励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各相关部门同民营企业家打交道时既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也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这一新型关系有利于提升服务效率,同时也对行政人员和企业家增加了行为约束,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五)产权观:保障合法产权

习近平提出,一方面要公正、严肃处理惩治党内腐败分子,构建良好政治生态,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企业合法经营。习近平也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并对重审典型案例的社会反映作出了肯定。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仅是法治完善的体现,也能让民营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行”,更好地投身企业管理和经营,发扬敢拼敢闯的企业家精神,在技术、合作、融资、商业模式等方面尝试更多的创新和突破,进一步壮大民营经济。

(六)扶持观:保障精准扶持

从某种意义上讲,民营企业在获取资源、资金、技术、审批、中介服务等方面处于劣势。习近平针对这个问题强调,要做好相关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他在2018年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要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各项工作,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要加大减税力度,包括增值税减税,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免除,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从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准入、财务救助、政策性基金、融资渠道、纠正三角债问题等多方面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因受新冠疫情等特殊时期冲击的民营企业予以特别政策纾困,尤其是对中小微型企业作出降费减负规定,扶持该类企业健康发展。

三、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的理论意义

(一)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可以概括为平等观、公平观、效率观、服务观、产权观和扶持观六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这一论述说明了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保障的原因: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其次,回答了怎样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保障,尤其是针对性保障的问题:通过宪法确立平等地位;完善立法,保障公平和提供扶持;提升执法效率,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法治工作队伍,完善司法体制。这一理论指明了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内涵

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论述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丰富了其内容:关注民营企业发展、保障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同权,体现了以民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开市场准入、降低行业门槛、支持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体现了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运行基础;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先富带动后富,体现了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体现了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各级领导人多次实地考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收集民营经济发展建议,体现了民主政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因此,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充分发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体制优势,坚持了中国特色政党领导制度、政商关系制度、所有制经济制度,展示了中国特色非公有制经济的新特色与新特征。

(三)促进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实践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指出,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在2018年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再次强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等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马克思指出,公平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人的发展”。公平的市场竞争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需求、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22]。这些论述都是对马克思主义市场竞争理论的中国化实践,一方面放开了公平竞争的限制,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发挥了政府调控的作用,进一步发展了政府与市场的二元调节机制。

(四)对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法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市场地位或政策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邓小平在党的十三大上,突破、排除了姓“资”姓“社”的争论。1997年5月,江泽民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排除“干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年,党的十五大依据邓小平理论制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私营经济从“补充”地位上升到了“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7月,江泽民在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把民营企业主定位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认可了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地位,并在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民营企业工作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要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收入。2010年3月,胡锦涛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指出,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完全正确的,并再次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更好环境和条件。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论述继承了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的核心理念,并且结合时代特征和历史发展阶段作出了补充和发展创新。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更加具体,除了强调平等的法律地位外,提出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具体方面做到公平竞争和权利平等。在政策实行、行政服务方面,习近平将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强调的法治观念与民营企业权益相结合,对有关部门和政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执法要求。

四、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的现实启示

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相关法案的出台,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自身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保护。然而现有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着限制民营企业进入的法律障碍,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等方面针对民营企业具体情况的少,产权保护方面民营企业容易遇到产权界定和法律解释不足的问题。民营金融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法律体系尚未成熟,相关法律规范层级较低、分布零散等,降低了投资保障的力度和稳健性。

(一)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立法

当前,要按照习近平的论述,进一步完善立法保障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法及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分类处理,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二是扩大相关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减少法律限制,加强对地方金融或中小金融机构的法律保护和引导,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清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文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立、改、废、释多种手段并行,清除法规条例中过时、矛盾、不平等的内容。四是完善行政法,科学调整行政组织与职权、规范行使职权的方式与程序、优化行政职权监督程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五是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产权界定,保障企业家合法财产的安全。

(二)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

随着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的不断推进,有关部门的行政效率提高,执法过程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仍然存在着服务意识薄弱、“权”大于“法”等政务服务问题。要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提出的民营企业法治保障,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重视民营企业相关行政服务中的公平和效率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落实改进。一是注意行政服务全面化,比如对联审的重大项目定期跟踪服务,完善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二是形式手段创新化,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手段改进政务流程、创新政企沟通模式。三是培训督导多样化,增设专门负责民营企业的工作团队、办事窗口或行政部门的同时,谨防机构和人员冗余、资源浪费;进一步明确各个机构、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完善民营企业对政务工作的动态评价体系,形成对行政人员的规范约束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司法程序

民营企业司法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相关司法保护更加完善和全面,部分司法程序和判断标准也与时俱进。然而,仍然存在轻视民营企业导致司法不公正或久拖未决的现象;部分工作人员执法方式粗暴,导致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小民营企业相对缺少法律维权的意识、经验和有效途径。此外,随着时代发展和经济形势变化,民营企业司法诉讼的内容和需求也不断改变,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互联网争端等方面的案件,更容易出现现行制度不匹配、法规程序滞后、司法人员经验不足的情况,从而影响司法效率。对此,需要进一步落实习近平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司法程序的论述。一是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打击司法过程中的贪腐行为,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司法程序执行过程中注重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三是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构建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四是根据需求和时代发展,不断提升司法人员办案能力和优化相关程序,对于近年来增多的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互联网争端等方面的案件,做好司法人才的调配和培养、案例库建立、司法程序匹配、司法与立法执法之间的沟通协调和矛盾解决工作。

(四)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的法治保障意识

为了使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工作更加深入,更接地气,要增强民营企业的法治意识。一是通过微信、短信、专题宣讲等手段,宣传习近平关于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论述。二是在经济政策制定、工商市场准入及监管、产业发展规划等经济事务方面,政府机构通过征求民营企业家、各级商会等的意见,提高民营企业家的参与度,使政府决策更具有普遍性、典型性、针对性。三是邀请法律专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意识、产权意识、维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五)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

随着民营企业地位的提高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落实显得更加迫切。民营企业的特殊性使得各个阶段的政策需求不一,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及时做好民营企业政策的调整和落实工作。在新冠疫情等形势下,尤其要做好特殊关怀和政策倾斜工作,落实习近平关于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论述。一是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巨大冲击,提供特殊时期的扶持和减免政策。二是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为契机,加快推进已有政策的落实和改进工作,既要抓好困难企业的降成本和减税降费工作,又要通过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关注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提供政策性救助基金等手段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资金的存续问题。

五、小结

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来源于习近平早期行政生涯中发展民营经济经验的总结,又来自于习近平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法治治理的归纳。这一重要论述为如何完善法治体系,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习近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论述的系列观点及其科学精神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发展,也是对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相关论述的继承、创新与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内容,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工作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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