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进
2016年,我在拙著《何以法大》“自序”中开宗明义写道:“法大,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也是中国政法大学师生和校友比较喜欢的简称。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大多都以‘法大人’自称、自待、自任,也以‘法大人’自省、自新、自觉。”
我的学生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出自武汉大学;一部分出自中国政法大学。他们走出校门后,散布在祖国的大江南北,有的到了海外,大多从事国际法教学、研究、实务和其他相关工作。应验了那句话: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领事保护法律制度与中国实践研究》这本著作的作者许育红,是我在中国政法大学执教时指导的一名在职博士研究生。说来也巧,2009年,我从珞珈山转至军都山和蓟门里履职,那一年,许育红的女儿正好考上法大读本科,与我同年进入法大,成为“法大人”。许育红进法大读书则比她女儿晚得多,可以说是跟随她女儿进了法大。记得2016年11月,当许育红忙于博士论文答辩时,她女儿的名字已载入“法大人”硕士毕业生史册。
许育红是幸运的,其博士学位论文《领事保护法律制度与中国实践研究》经过修订后,作为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国际法文库系列专著之一,于2020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許育红这本著作是目前国内比较系统、深入研究领事法律问题和中国领事实践的专著,也是作者近20年来不忘初心、执着追求、辛勤耕耘、努力奉献的结晶。关于这本著作,我谈一下印象较深的三个方面。
一是这本著作经过修订后,资料更为翔实。当年,许育红答辩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领事保护法律制度与中国实践研究》,只有20多万字,仅引用了41个案例,主文由第一章“领事保护法律概念辨析”、第二章“领事保护职权演进法律探析”、第三章“宏观国际法学视野下的领事保护问题实证研究”、第四章“领事保护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第五章“完善领事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与建议”以及“结语”组成。经过修订后,这本著作由“导言”、第一章“领事保护职权演进法律探析”、第二章“领事保护法律概念辨析”、第三章“宏观国际法学视野下领事保护问题实证研究”、第四章“领事保护理论和实践新发展探究”、第五章“完善领事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与建议”“结语”以及“参考文献”“附录部分”“后记”组成,增至65万字,引用了115个案例。显然,这本著作经过修订后,资料更为翔实。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本著作增加了一个“案例目录”。这对研究者而言,方便其有针对性地查阅可参考的案例;对广大读者来说,则便于其避开理论阐述而直接阅读较具实践性的领事保护故事。
二是这本著作准确定义领事保护,内涵十分丰富。早在2000年,许育红在外交学院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时就开始对领事保护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实践进行研究,探究过领事保护的定义。在此基础上,作者在这本著作的第二章中就“领事保护法律概念”进一步展开研究,全面多维地阐述“预防性领事保护与应急性领事保护”“广义上领事保护与狭义上领事保护”以及“领事保护与外交保护”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比较精准地界定了领事保护的法律概念。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以及中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实践,这本著作明确界定:领事保护的实施主体是“一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外交或领事代表”,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门和常驻国外的或临时派出的代表;领事保护的客体内容是“国家权益及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外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飞机、火车和汽车等在海外的权利和利益;领事保护的方式途径主要是“用尽当地救济”;领事保护的宗旨和原则为坚持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家间在经济贸易、文化及科学等各方面友好关系之可持续发展。可以说,从“预防性领事保护”等多维视角重新定义领事保护法律概念,成了这本著作的重要创新点之一。
三是这本著作注重开拓创新,创意新意颇多。除了全面多维界定“领事保护法律概念”之外,这本著作的创新之处还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以领事保护宗旨原则为视角探寻中国如何应对国际关系之深刻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已进入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与此同时,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有西方战略家甚至认为,中国崛起成为一个大国,将是21世纪国际关系中最为确定的发展趋势之一,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如何调整彼此间的实力和利益,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关注的中心。因此,这本著作从“领事保护宗旨原则”这一独特的视角出发,深入研究领事保护法律制度和中国实践,为中国如何应对国际关系之深刻调整提供了有益意见和建议。
(二)以宏观国际法学的视角综合探析领事保护法律制度和中国实践。我的导师韩德培教授认为,如果要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统称为“国际法”是可以的,因为这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国际法”的。这个“国际法”是相对于“国内法”而言的。上世纪80年代,我曾在《宏观国际法学论》一文中主张,“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提出从宏观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的问题。这里我们姑且称之为宏观国际法学”。“按照宏观国际法学的观点,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各个部分所构成的一个统一的体系。”根据这一主张,这本著作第三章“宏观国际法学视野下领事保护实证研究”,正是以宏观国际法学为视角,综合探析中国领事实践如何对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综合运用。
(三)以分析领事保护职权滥用的视角揭露旧中国领事裁判权等特权的实质。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指领事对其所在国的本国侨民享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也就是说,外国人在一国领土内不受所在国的法院管辖,不受所在国的法律约束,而由其本国领事根据其本国法律对其行使管辖权。历史告诉我们,15世纪,领事裁判权制度产生于土耳其后在欧洲各国普遍适用。18世纪上半叶,领事裁判权制度在欧洲消亡。而从1843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百余年间,西方列强以不平等条约将领事裁判权强加于中国,使这些国家在旧中国片面享有领事裁判权等特权,非法攫取政治和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废除了过去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的一切特权,当然也就废除了它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此后,领事裁判权等特权制度在世界上逐步消亡,滥用领事保护职权的时代宣告结束。20世纪以来,中外学界对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研究著述不少。但是,从分析领事保护职权滥用的角度,对废弃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以不平等条约强加给旧中国的强盗逻辑和贪婪本性进行批判性的论述,尚不多见。可以说,从分析领事保护职权滥用的视角揭露旧中国领事裁判权等特权的实质,是本书研究的又一亮点。
(四)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视角梳理中外领事实践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的推进作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高度一致,而且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领事保护法律制度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各国普遍期待有一个规范统一的领事关系准则。在1963年之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起草和酝酿的十几年间,一个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是,“领事可否在其区域内不仅维护本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且维护派遣国本身的权利和利益”。这一时期,正值新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际,我国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全新领事制度并拓展对外领事关系,对外签订了第一批双边领事条约,强调了领事维护派遣国本身的权利和利益的功能和职权。比如,1959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第14条第1款规定:“领事保护派遣国国家、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和利益。”事实表明,这些条款规定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范领事保护的实施主体和客体产生了重大影响。
总而言之,许育红的这本著作不仅是一本研究领事保护法律制度与中国实践的学术著作,也是一本讲述中国领事故事、体现“法大人”爱国主义情怀的教本。它资料翔实、内涵丰富、创意颇多,值得细细品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