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5-04-27 17:40郁思远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国家

郁思远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在国际法中占主导地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传统国际法中基本没有直接与个人相关的国际法内容,个人只有通过国家才能与国际法发生关系,在唯一的与个人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国际法内容中,个人还是以国家的侨民或在国家境内的外国人的身份出现的。[1]而在二战后,以《联合国宪章》对人权问题的关注为标志,国际法中出现了大量关于个人的内容,比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协定书》,这些文件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学者的关注,而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

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到底是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的;最后一种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第二种观点由于较为绝对和激进,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理论,支持者较少,一、三两种观点受到学者较多的拥护。

对于第一种观点,周鲠生先生认为,承认个人为国际法的主体会在“国际法方面抬高个人地位,削弱国家主权,乃至以个人对抗其本国,因此具有反动的政治意义,必须予以根本否定。”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成立,国际社会的秩序和规范在根本上仍取决于各国实力的消长和平衡,个人与国家的对抗是微不足道的。[2]同样在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对国际法主体这样定义:“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3]其认为国际法主体必须独立参加国际关系,所以外交代表与国家元首所享有的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权,均是由于其国家代表的身份所代表国家进行的活动,并不因此说明其个人独立参与了国际关系。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否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大多出于国家管辖、国家财产诉讼豁免等国家利益方面的考虑,即“国家主权学说”的过分影响。但笔者认为如今时代已经变迁,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已日益展现,所以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赋予个人合法的国际法主体身份。

国际上已有相关肯定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和作用的相关实践,其中在“联合国求偿案”中,国际法院曾明确表述其认为“国际法主体”是能够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并且具有为维护其权利而提起国际诉讼能力的实体。同样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确立了著名的“纽伦堡规则”,即个人对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犯行为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的原则,并在之后一再重申了个人应对国际法直接承担义务的立场。这些均说明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不再仅仅是紧紧捆绑于国家的附属体,其已日渐凸显其独立地位。

有学者反对认为,个人独立承担国际罪行恰恰说明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但赵廷光先生指出,行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只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另一方只能是国家。[4]我们认为,国家作为处罚者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但它并不能因此将犯罪人降格为客体。

在个人的国际人权保护方面,传统国际法对于一个主权国家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一般不予过问,但是一国如何对待在其境内的外国人却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个人作为保护的对象,主要表现为对外国人民和难民的保护,尤其是对难民的保护方面。国际法对难民的保护完全不同于对外国人的保护,它的实现主要不是依靠国家之间的对等关系的相互制约,而是依靠国际公约使国家承担保护难民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对难民的保护是直接的,它的作用不是协调国家之间的对等关系,而是通过国际机构促使国家进行有效的合作。[5]

另外,在国际环境和国际经济领域也有相应的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和作用的表述。在国际经济领域,在我国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贸的协定》中规定了“自然人”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在本协定有效范围内有住所的德国人”,由此显示,自然人在国际经济领域内的合理地位也得到了承认。在国际环境领域,越来越多的越国界污染事件的受害者为自然人,自然人在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承担了国际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立法实践上,大多数国际环境法都规定了个人参与国际环保的关系。可见在国际环境领域,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已经较明显被确立下来。[6]

尽管对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的争论还在继续,但正如有学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持续争论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重要的是澄清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可以确定的是,在国际法的主体结构日益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在个人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的国际环境下,赋予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是一个必然性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I.A.Shearer.StarkesInternationalLaw[M].Buttterworths.1994.

[2]王晓真.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一点思考[J].理论与现代化,2005,(7).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1995.

[4]赵廷光主编.中国刑法原理(总论卷)[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5]白桂梅.国际法中的国家和个人[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4).

[6]杜元贞.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J].法制研究,2010(5).

猜你喜欢
国际法主体国家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把国家“租”出去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
美国内战的国际法实践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