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 刘洪儒,朱巧英
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态势下,外商投资仍是促进各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外资企业尤其是合资企业的高质量稳定发展,对于本土合作伙伴的技术升级和价值链延展、由“内向型”国际化向“外向型”国际化过渡、共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时间推移,相当数量的在华合资企业转变为了独资企业,本土合作伙伴实施独资化行为的案例不在少数。值得关注的是,本土合作伙伴对合资企业实施独资化之后,容易发生绩效劣化。合资企业绩效极易催生各个合作伙伴尤其是本土合作产生不当独资化行为,因而是一个涉及合资企业能够稳定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问题。在被外国技术“卡脖子”的环境下,众多国内企业由于技术原创性低而举步维艰。合资企业本土独资化之后,被外国技术“卡脖子”,自身技术原创性低,可能是企业寿命被缩短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本土企业共建合资企业是跨国企业应对东道国经济与制度风险的重要方式,各方既为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而合作,又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合资企业内外进行各种竞争,各方之间具有复杂的合作竞争关系。合资各方享有合资企业带来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以及根据经济环境的未来变化而采取行动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使各个合作伙伴能够将完全或更大规模的投资推迟到未来。经济环境较差时,各个合作伙伴可以维持合资企业现状,采取等待观望策略,经济条件较好时,各个合作伙伴可基于合资企业进行投资规模扩张。因此,合资企业为各个合作伙伴提供了应对经济风险的工具,也为各个合作伙伴保留了利用未来增长机会的平台。与在经济条件转为有利时才进入市场的竞争者相比,合资企业的各个合作伙伴占据着先动优势(因为自己已在市场中)。经济条件不利时退出合资企业,在经济条件有利时又想重新进入市场的原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必然会对当初退出合资企业从而失去根据经济条件相机而动的平台而“后悔”,重新建立这样的平台,不仅无法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先动优势,而且重新建立平台时的不可逆成本更加高昂。
此外,对于跨国企业合作伙伴与本土合作伙伴而言,决定选择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的因素一方面是对市场上难以购买的互补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合资企业提供的搭便车和溢出效应潜力(Delios&Beamish,1999;Hennart,1988a,1988b,1991;Padmanabhan & Cho,1996)。
跨国企业对东道国投资时,需要在与本国不同的环境中经营企业,面临诸多“天然外来劣势”,降低这种外来劣势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与本土合作伙伴组建合资企业。本土企业与外国合作伙伴组建合资企业,可能是出于资金短缺的压力与技术需求。从这一点来看,合资企业对于本土合作伙伴而言,可能也是次优模式。随着跨国企业对投资地区环境的不断熟悉,本土合作伙伴的当地知识逐渐变得冗余,因此导致跨国企业对合资企业实施独资化的动机。另一方面,随着合资企业运营,本土合作伙伴不断通过学习而获得跨国企业合作伙伴转移到合资企业的技术知识。当本土合作伙伴具备独立运营合资企业的能力时,也存在做出更大努力的事前激励,使合资企业向己方最优模式转变,即对合资企业实施独资化。
因此,尽管合资企业为跨国企业合作伙伴与本土合作伙伴提供了应对经济风险和根据未来经济条件相机而动的平台,但这种权力由合资企业各个合作伙伴共享,一个合作伙伴的股权总是面临被其他合作方收购的风险。各个合作伙伴做出更大努力的事前激励更强,导致合资企业更快地向己方最优模式转变。
跨国企业与本土企业组建合资企业的原因,一是我国的外商投资政策曾要求跨国企业必须通过与本土企业组建合资企业才能进入我国市场,二是由于跨国企业自身的外来劣势,需要借助本土合作伙伴的当地专有知识与自身技术知识实现互补。本土合作伙伴之所以与跨国企业组建合资企业,主要是为了学习跨国企业的技术知识。随着合资企业经营,本土合作伙伴逐渐习得跨国企业转移到合资企业的技术知识,加之跨国企业其他技术的“溢出效应”,本土合作伙伴可能逐渐具备独立运营合资企业的能力。因此,本土合作伙伴具有对合资企业实施独资化的倾向,在合资企业绩效较好时尤为如此。
然而,当本土合作伙伴对合资企业实施独资化之后,持续获得跨国企业转移技术的环境已不存在,而且由于跨国企业合作伙伴采取各种措施防范本土合作伙伴盗用己方技术知识,实际上导致本土合作伙伴在实施独资化之后并不能以与原合资企业相当的技术进行生产,从而导致绩效劣化,在技术密集型行业尤为如此。
(1)如果本土合作伙伴对合资企业实施独资化之后导致长期绩效不佳,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弱,最终引发企业破产和失业率升高,政府机构应前瞻性地采取规制策略,使合资企业各合作伙伴在股权结构方面更为审慎。
(2)构建溯源机制,确认哪个合作方实施的独资化导致企业绩效的最终恶化,对合资企业合作伙伴的恶意股权结构变动行为出台规制条例。
这两项措施属于基于逆向追踪的调查措施,虽然发生在合资企业不当独资化导致的绩效劣化之后,但对规范合资企业的未来股权结构变化,规避合资企业股权结构不当变动的恶性结果对当地经济的负面影响,稳定地方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3)结合本地实际,组建由从事企业实践的业界人士、国际商务与企业管理专业理论界人士(高校、科研院所的企业管理研究人员)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政府官员构成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物质与精神激励措施,使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参与者乐于为本地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使有动机对合资企业实施独资化的合作伙伴乐于聘请这种由政府机构牵头的第三方机构为己方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诊断,并吸纳第三方机构的建议。对拟实施独资化的合资企业实行备案制,适时监督合资企业股权结构变动过程。启动国内国外专家团队对本土合作伙伴技术与资金能力进行评估,确认本土伙伴是否具有技术能力持续升级的原动力,比如,专利申请量的多少、专利的产品转换能力、是否有替代性的升级换代产品、投融资能力如何、国际经营能力如何等。这对于本土合作伙伴在对合资企业实施独资化后能否独立经营并稳定企业竞争力至关重要。
(4)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与本地仲裁机构的互补作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基于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与绩效结果,仲裁机构依托政府“公信力与公权力”,共同裁定合资企业股权结构的不当与恶意变动行为。本土合作伙伴的不当独资化,尤其是在技术密集行业实施的独资化,政府机构更应关注。从这一点来讲,政府机构应鼓励本土企业同时加强自主研发和向跨国企业的技术学习,协助本土合作伙伴对己方技术能力和外部技术市场供给进行充分调研,避免因不当独资化而导致企业绩效劣化。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和大数据中心(或平台)可对辖区内企业的技术知识、运营资本与绩效信息进行定位,适时追踪本土合作伙伴技术与国际同类技术的比较优势与劣势。
本土合作伙伴对合资企业实施独资化后,寻租与搭便车的内部环境不复存在,必须充分利用自身的本地市场专有知识和各种措施尽力与收购的技术知识实现更好的互补,以弥补因失去跨国企业合作伙伴而无法获取持续技术转移所导致的损失。尤其是无形资产强度较高的行业对企业技术要求较高,本土合作伙伴如果在对合资企业实施独资化之后,以与原合资企业相当的技术水平提供产品并参与市场竞争,在自身原创力不足时,则难以持续实现技术升级,因而导致绩效劣化。政府机构应鼓励本土企业同时加强自主研发和向跨国企业的技术学习,协助合资企业中的本土合作伙伴对己方技术能力和外部技术市场供给进行充分调研,避免因不当独资化导致绩效劣化。
(1)政府机构应发挥信息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对本地区内外的本土企业与跨国企业资源库进行优化管理,适时为本土企业与跨国企业提供互补资源来源信息(原材料、劳动力、供应商、经销商、顾客等现有信息与潜在信息),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统计局、发改委等机构容易获得当地企业的技术创新知识信息,大数据中心应起到信息收集与整合作用,更应发挥信息数据的分析能力,为政府相关机构提供决策依据。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完善当地技术知识市场建设,扩大本土企业持续从外部技术市场获得技术创新知识并与企业内部技术知识形成互补的机会。
(2)通过地方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和大数据中心(或平台)对辖区内企业的技术知识、运营资本与绩效信息的定位,适时追踪本土企业技术与国际同类技术的比较优势与劣势,筛选可以通过资金+技术进行合作的目标企业,由政府“牵头”促成这些企业构建联盟,以政府“公信力”为联盟企业的规范运作背书,即所谓“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促成技术不断向经济效益转化,经济效益不断促进技术研发的过程,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不断升级。企业之间因受益于联盟合作而不断以最佳方式贡献己方优势资源,从而使联盟参与者均受益于由自身行为促成的最优交易成本。技术的“外源获取”向“内源成长”转变,将使本土企业逐渐走上“有技术的资金实力逐渐雄厚,有资金的技术不断得到升级”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这种不断循环的过程既是政府牵头、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过程,更是各方持续受益、企业技术持续升级、产业因“内源激发”而得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地区软硬实力将不断增强,更重要的是,本土企业对跨国企业技术知识的依赖性将降低。
(3)由政府机构助推技术市场不断完善,使本地企业的技术寻求(企业运营所需技术可从本土技术市场获取时,企业无需通过与跨国企业合作来寻求自身不具备的技术)与升级成本(自身技术升级时,由当地技术市场供给自身不具备的技术)不断降低,由此提高本土企业自身研发能力与研发深度,实现产品技术不断升级与绩效不断提升。各个企业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越是通过外部技术市场来寻求与自身形成互补的技术,技术市场效率越会不断提高。技术市场的竞争增强将倒逼技术提供者不断进行技术更新与升级,技术市场逐渐向完全竞争市场过渡。随着本土技术市场日益完善,本土企业越来越容易在本土市场获取技术与资金(融资约束降低)。跨国企业与本土企业将真正实现为寻求与己方技术知识的互补而组建合资企业,并为合资企业绩效最大化充分贡献己方技术知识。合资企业成为双方真正相互学习的平台,双方都愿意持续贡献己方优势资源,都因向对方学习而实现己方技术知识升级。
无疑,这有助于政府机构准确把握合资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内部症结,规范合资企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恶意行为,规避合资企业不当独资化导致的绩效劣化。这也对政府机构规避经济损失,构建促进外资企业在本区域内高质量发展的引导政策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