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与反洗钱工作融合探讨

2021-01-02 00:10高晓乐
青海金融 2021年1期
关键词:信贷管理信贷资金信贷业务

■ 高晓乐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浙江温州 325000)

一、信贷业务与反洗钱工作融合情况

探讨信贷业务与反洗钱工作的融合度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信贷业务仍是当前银行机构最为重要、利润来源最为集中的业务之一,而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全员性工作,需要各部门有效履职,两者的融合情况很大程度反映了银行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当前信贷业务与反洗钱工作的融合主要体现在信贷管理包含了反洗钱的客户身份识别内容有效融入信贷管理、审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是信贷管理的必要步骤、信贷业务新品种需开展洗钱风险评估等,具体表现如下。

(一)反洗钱的客户身份识别内容有效融入信贷管理

客户身份识别是义务机构反洗钱三大义务之一,是指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2017年,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引入受益所有人的概念,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客户身份识别主要分为初次识别及重新识别,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信贷管理不仅要在贷前核对贷款客户真实身份、要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性质,在贷后关注贷款用途要与原申请用途是否一致、交易的背景是否真实存在等,以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应当说,信贷管理的内容包含了客户身份识别。

(二)审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是信贷管理的必要步骤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银行机构根据上述条款及《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制定客户风险等级的具体划分方法及风险控制措施。在具体实践中,银行机构在贷前授信管理,往往会审查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若为高风险客户,则授信审批受阻。此外,信贷关系存续期间,若客户因洗钱风险被调高风险等级,银行机构启动贷后管理,有可能采取要求提前还款终止信贷业务等措施。

(三)信贷业务新品种需开展洗钱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目前,银行机构对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部分银行机构开发了相应的洗钱风险评估模型,对具体业务涉及的客户特性、地域风险、业务风险、行业风险等开展评估。当信贷业务推出的新产品时,信贷管理部门先行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并向反洗钱部门提交评估结果并进一步审核。

二、信贷业务与反洗钱工作融合度欠缺引发的风险

上述信贷业务与反洗钱工作融合仅是初步的,从实践来看,两者融合的深度仍不够。主要表现为银行机构在信贷管理注重还款能力等,忽视了客户身份识别等工作,易暗藏信贷风险或引发反洗钱监管风险、甚至致使洗钱风险。此外,银行机构反洗钱工作与信贷业务目标相对独立,信贷资金的相对安全性,使得反洗钱工作中忽视了对信贷资金的可疑监测,未能有效识别信贷业务中的可疑交易。

(一)贷前管理未能把控客户身份识别,暗藏信贷风险

在贷前的授信管理环节,银行机构首先通过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等级、生产经营情况、负债能力、担保情况等,测算授信总额。但是,部分银行机构往往过度重视抵质押担保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对异常点未能深入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甚至引发了信贷风险。

如在某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人民币的银行内部人员贷款诈骗案件中,该银行过度依仗房产抵押对信贷风险的保护,而忽视了贷前环节中的客户身份的识别。如贷款客户填写的工作单位,在国家企业公示信息系统未见所在公司的注册信息;如同一天办理的贷款业务中,获取的同一个客户工作单位信息相互矛盾、不同收款人工作单位相同。对该类的客户信息前后矛盾或客户行为明显异常情况看,该银行均未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发现客户虚假的身份信息,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该贷款诈骗案件发生,并导致了信贷资产重大损失。

又如在某外汇管理案件调查中,某地G银行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为本地A公司开立人民币融资性保函总计金额2.52亿元人民币,对其香港的两家公司在境外银行的欧元贷款提供担保。保函由A公司在该行的定期存单质押作为100%反担保。然而,最终因境外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内保外贷全部履约。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担保资金多数来源于本地或异地的贸易公司,他们提供的资金规模与自身实力严重不匹配。虽然G银行可以用企业反担保资金履约,但对于提前履约产生的资金缺口,仍然需要银行垫付还款,形成的债权成为银行坏账。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部分银行机构过度重视抵质押担保等还款能力,如房产抵押及存单质押反担保等,放松了对客户信息矛盾、巨额反担保资金来源等异常点的识别,未严格落实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从而导致了信贷风险发生。

(二)贷后管理未能有效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易引发信贷风险

贷后管理从原则上需要核实贷款使用情况、客户财务状况等,关注贷款用途要与原申请用途是否一致,且交易的背景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而利用关联公司开立单位或个人账户相互空转、制造贸易往来假象骗取贷款、项目贷款资金是否流入正常的项目情况等。目前,银保监会及银行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虽然都重视信贷资金挪用的问题,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部分银行机构往往关注抵质押覆盖率及本息偿还的正常性,忽略了真实资金交易情况,更未对异常点做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暗藏了信贷风险。

如在某反洗钱某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大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传闻,但银行借款却按期归还。通过追踪还款来源对该信贷资金的受益所有人进行识别,发现某空壳公司为借款资金归还贷款。虽然表面上该笔贷款得到了偿还而没有被纳入不良贷款。但从案例可知该银行并未严格落实贷后资金交易管理,直至传来该公司负面消息,隐藏了较大的信贷风险。当前,“平台”转贷已成为银行信贷业务的默认模式,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尚未在信贷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

又如在反洗钱某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机构主动营销的公积贷、社保贷等低利率信用贷款台账中,部分个人在贷款放款后立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转给他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收款人正为贷款人所在企业的高管,存在贷款用途不真实情况。

上述案例反映了部分银行的贷后管理未能有效识别贷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的异常点等,更未对该类存在异常的客户做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贷款交易真实性存在疑点,隐藏了信贷风险。

(三)反洗钱可疑监测往往排除信贷资金异常预警,未能有效识别其中的可疑交易

义务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在打击洗钱犯罪相关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据调查,银行机构对来自信贷资金的交易往往弱化监测,出现了“逆向选择”。2009年开始,为防止贷款挪用和信贷风险,我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对贷款支付采取受托支付模式,即要求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根据“三办法一指引”等相关规定,受托支付主要适用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或者超过500万元的企业贷款、30万元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及50万元以上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由于信贷资金的相对安全性,银行机构对来源于受托支付下的信贷资金交易,即使因交易异常触发了相关可疑预警,在人工分析时也考虑资金来源为信贷资金而往往将其排除,如排除理由为“来自**贷款受托支付,未发现异常”等,更未上报可疑报告,信贷业务中的可疑交易不能有效被识别。

如在上述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人民币的银行内部人员贷款诈骗案件中,发现涉案的贷款绝大多数采取了受托支付方式,而受托支付对象主要为单身或者离异等群体,且账户功能主要为过度资金。经调查发现,各家银行对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有触发预警的均予以排除,未能从反洗钱可疑监测环节发现信贷业务的可疑交易。

三、原因分析

(一)信贷业务的担保文化挤出了反洗钱合规理念

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银行机构更侧重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即借款客户的还款能力,尚不能有效融合反洗钱合规理念。近年来,银行机构担保文化强烈,过度重视贷款抵质押品覆盖率对还款能力的保障,忽视真实的贷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及异常信息,未意识到反洗钱合规理念对信贷资金安全的保障。如上述某银行房产抵押的骗贷案例中,从经办人员、贷款管理部门都因房产抵押贷款而放松了信贷管理,未对可疑点进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若信贷管理能有效结合反洗钱合规理念,还能有效防止部分内部人作案的案件发生。而反洗钱部门放松受托支付下的信贷资金的预警,也恰恰受到了信贷资金相对安全性的影响。

(二)银行机构普遍存在利润驱动大于合规管理现象

信贷业务是银行机构重要的资产部门,仍是银行机构盈利的重要来源。对于部分银行机构而言,利润驱动更大于合规因素。从反洗钱工作内控机制及组织架构建设上看,反洗钱牵头部门对信贷等具体业务部门的约束力较差,反洗钱工作也被弱化。具体而言表现为,一是高管层及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未能有效履职。会议以汇报为主,未能体现反洗钱工作决策及要求,更不能有效落地到信贷等具体业务部门;二是反洗钱相关工作仅靠反洗钱牵头部门布置。难以有效调动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积极性,业务部门难以真正融合反洗钱工作;三是反洗钱考核机制未有效建立。信贷等业务部门考核及员工考核中,反洗钱工作考核占比较低甚至无,或者规定较为含糊不具备可操作性等,未能体现全员性义务原则。

(三)反洗钱监管尚未深入信贷等具体业务

目前反洗钱监管部门对义务机构的现场检查,主要仍集中在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可疑监测等三大方面,较少与义务机构的具体业务结合进行全流程检查。这也反映了反洗钱监管部门尚未深入执行“风险为本”理念。受反洗钱监管方向的影响,义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与信贷业务的融合度更不足。

四、政策建议

(一)构建反洗钱部门与信贷部门目标一致性

“了解你的客户”是银行机构所有业务的展业三原则之一,有效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不仅是反洗钱部门的职责,更是信贷部门保障信贷资产质量的屏障,因此反洗钱部门与信贷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在信贷管理中强化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等工作,构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共同目标。在贷前管理时,关注客户交易目的、担保资金来源,结合客户身份识别严格把控。贷后管理中对客户资金交易等进行持续监控,关注异常资金交易,对可疑点进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通过提高反洗钱理念在信贷业务各个流程的渗透,进一步降低信用风险和洗钱风险。

(二)理顺反洗钱工作内控机制及组织架构

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强化高管层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履职意识。赋予反洗钱牵头部门独立的反洗钱履行权限,并通过修订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明确信贷等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障反洗钱工作与业务部门有效融合。通过强化内部检查和履职监督,将业务部门人员的内部考核、责任追究与薪资待遇与反洗钱工作直接挂钩,避免反洗钱工作落空。加强反洗钱培训及对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指导,如可通过举办对全员性反洗钱知识测试等手段,指导和督促基层网点贯彻落实各项反洗钱制度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整体反洗钱意识和履职能力。

(三)改进反洗钱系统预警规则和模型

建议监管部门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强调对来自受托支付下的信贷资金可疑交易预警工作。摒弃信贷资金绝对可信安全的观念,健全完善人工分析甄别环节,有效结合客户身份及交易目的,加大人工分析力量,及时上报可疑报告,不断增强反洗钱可疑监测在识别信贷类资金交易风险的重要作用。

(四)反洗钱监管应有效深入义务机构具体业务

深入执行“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在夯实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可疑监测等三大现场检查支柱上,可对银行机构信贷业务等具体业务开展全流程反洗钱检查、开展以案倒查监管方式,用监管力量调动银行机构全员重视反洗钱工作,强有力倒逼银行机构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并有效融合反洗钱工作理念。反洗钱监管部门也得以拓展当前反洗钱监管范围,进一步有效打击洗钱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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