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管理思想探析

2020-12-31 14:48贾庆军
武陵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阳明良知官员

贾庆军

(宁波大学 人文与传媒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关于王阳明的管理思想,学术界所论不多,只有少数论述阳明人才观的文章[1]。本文试着从更全面的视角来看阳明的管理思想,包括其人才观、官员管理思想、政务管理思想、民众管理思想、临时管理思想等。这些管理思想也是阳明良知思想的具体实践,我们逐一论述。

一、人才管理观

这方面内容主要包括用人标准和用人之道。

(一)用人标准

王阳明关于人才的标准,在一些奏疏中可以看出。对他来说,首先是德,其次是才。如他在《辞免重任乞恩养病疏》中说:“夫朝廷用人,不贵其有过人之才,而贵其有事君之忠,苟无事君之忠,而徒有过人之才,则其所谓才者,仅足以济其一己之功利,全躯保妻子而已耳。”[2]512-513所谓的德主要是“忠”,即忠君。忠君也即忠于国。“忠”就是无私为公之表现。所以阳明把“忠”之德放在首位。不忠则是自私的表现,其行就只为一己、一家之私利。无忠只有才,其才越大,越便利于其谋取私利,“济其一己之功利,全躯保妻子而已耳”。

由此可以推出,阳明眼中的人才等级:最高的乃是德才兼备,其次是有德无才,再次是无德无才,最次是无德有才。可以看到,阳明的人才观也是符合其良知思想的,良知即存天理(公)、灭人欲(私)[2]36-37。而且,阳明的良知是具有宇宙本体性质的。在这个良知宇宙中,知行合一。而在所有的知中,整体之知是优先的,见闻之知是次要的。这个整体之知,就是德性之知,见闻之知则是才。阳明对德之强调就不是偶然的了[3]。

在边关需要人才时,阳明也是坚持如上标准,他说:“臣惟任贤图治,得人实难,其在边夷绝域反覆多事之地,则其难尤甚。何者?反覆边夷之地,非得忠实勇果通达坦易之才,固未易以定其乱。有其才矣,使不谙其土俗而悉其情性,或过刚使气,率意径行,则亦未易以得其心。得其心矣,使不耐其水土,而多生疾病,亦不能以久居于其地,以收积累之效,而成可底之绩。故用人于边方,必兼是三者而后可。”[2]554

边关人才的第一个标准是“忠实勇果通达坦易”。这些都是德的体现。“忠实”就是“忠”了,和前面标准一样,是优先考虑的。“勇果”即是勇敢果断,“通达”即胸襟宽广,“坦易”即坦率平易。这些都是人的修养品格。在这些品格当中,“忠”是首位的。这只是阳明的一个标准。第二个标准则是才。要求人才要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不要意气用事,以得人心为要;第三个标准则是对身体的要求,能够耐其水土,长久驻扎。第二、三个标准是由边关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一种特殊才能的体现。从总体上说,仍然没有脱离阳明以德才选人的标准框架。

武靖州官员补缺时,阳明强调的还是德,“务要推选素有为该州人民信服爱戴者,坐名呈来”[3]1215。这里所说的“人民信服爱戴者”,似乎和前面强调的“事君之忠”者相冲突。阳明这里所遵从的标准乃是其心目中最高的标准,即有德之官必然要将忠君与爱民融为一体。对阳明来说,大人(包括君臣)必然是亲民爱民之人[4]1066-1069。这就是说,所有官员包括君王都要亲民爱民,所以,忠君的最高境界就是要像君王一样爱民。在最高意义上,爱民和忠君就是一回事。这也是儒家治统与道统合一的理想政治境界。

有的文章说阳明打破选人惯例,“舍短取长”“因时制宜”,不拘一格选人,并以“公论”荐举的形式保证了选拔程序的公正性,而且他辩证性地消极否定了道德教育万能论,通过“久任其职”“量行加增”等实用主义措施以促官员责任心、廉洁等德性养成。相比其他政治家、思想家而言,他的人才观及其措施更有独特的价值意义[1]。这一评价可能有点过了。以“量行增加”为例,这并不说明阳明乃是高薪养廉的拥护者,毋宁说这一行为依然属于良知的范围,即仍在德之范围。

“量行增加”的背景是,阳明发现官府出现了频繁的贪污行为,其原因是政府官俸太少所致。因此他觉得这些贪腐行为情有可原,可减轻惩罚,同时他建议修改俸禄之法,增加官员收入,“照得近来所属各州、县、卫、所、仓、场等衙门,大小官吏以赃问革者相望,而冒犯接踵,究询其由,皆云家口众多,日给不足;……夫贪墨不才,法律诚所难贷,而其情亦可矜悯!夫忠信重禄,所以劝士,……此古今之通义也。朝廷赋禄百司,厚薄既有等级,要皆使各裕其资养,免其内顾,然后可望以尽心职业,责以廉耻节义。今定制所限,既不可得而擅增,至于例所应得,又从而裁削之,使之仰事俯育,且不能遂;是陷之于必贪之地,而责之以必廉之守,中人之资,将有不能,而况其下者之众乎?所据前项事理,非独人情有所未堪,其于政体,亦有所损,合行会议查处,参酌事理轻重,及查在外官员,自二品至九品,并杂职吏胥等俸米,除本色外,其折色原例,每石作银若干,于何年月裁减,作银若干,应否复旧,或量行加增,务要议处停当,呈来定夺施行。”[4]672-673

官员贪污是因为其应有的俸禄不仅不足养家,还被恶意裁削。而增加俸禄并不是要高薪,而是让其俸禄恢复其应有的合乎人情的水平。这样的人情也体现了政府的体面。而这里的人情仍属于良知天理范畴。对阳明来说,良知天理为善,而人欲为恶。而恶并不是善的对立面,恰恰是善的过与不及[5]。所谓的天理或善,就是一种恰到好处的中庸、中和状态。落实到官员俸禄上,其过高或过低都不符合天理人情。而阳明所谈的官俸显然是过低了,所以他才要求将裁削的俸禄返还,而且要“量行加增”,使官员俸禄达到适度的合乎天理人情的水平。所以,“量行加增”和高薪养廉还不是一回事,后者在阳明看来可能会过度。

这样的天理人欲观是宋明理学的结果,和唐宋以前的义利观有所不同。它产生了一个矛盾的结果:在更加严厉的同时也更加宽容了。严厉是因为其更加提倡道统;宽容是因为道或天理的内涵更丰富了。而宋明思想家都受此影响,并不是阳明一人如此[6]3-7。

(二)用才之道:调解矛盾、同心同德、体恤下属

作为思想深刻、眼光敏锐的思想家,阳明很善于处理上下级之间及下属之间的关系。当知府胡尧元告病请假时,阳明看出了其心中的义愤,于是对其进行疏解。阳明认为胡是个人才,忠义之德没问题,政事果断也不错,节操也好。只是还没有获得上司的完全赏识。因此胡知府才怨恨不平,以告病请假来抗议。阳明洞察毫微,知晓其心思,因此劝告他,做大事者应该要动心忍性,不要因为一时的义愤而将前面功绩全废掉。于是不准其请,让其依然在工作岗位上坚守。并嘱咐其为官之道:不要做过激的事,过激的抗议反而更显得卑下;只要坚守理义,即使受了委屈也不是屈辱[4]683-684。

阳明这是在告诫所有官员,只要忠于职守、坚守道义,终有被认可的一天,即使不被认可,也对得起自己的良知。

另外一个例子说的是如何处理属下之间的功劳分配。在平八寨时出现了将士争功事件,阳明认为“既名夹攻,事同一体,湖兵有失,是亦广兵之罪,广人有获,斯亦湖人之功。……获级者匹夫之所能,争功者君子之大耻。仰该道备行湖广守巡等官,彼此同心易气,各自据实造册”[4]621-622。

在这里,阳明通过功过共同体之道理,来说服争功诸将。大家“事同一体”,有功皆有功,有罪也皆有罪。不应互相争抢、互相贬低,而是要“同心易气”,能站在对方立场考虑。当然也不能和稀泥,功劳平分。而是按照各自职守所做的贡献来记功。如此,即体现公平又维护团结。如此大家才会同心同德,共同完成任务。

作为领导,阳明非常体恤属下的生活。当其下属兼弟子冀元亨被害后,阳明下令对其家属进行抚恤,“除将本生节义,另行具本奏请褒录外。……仍将本生妻子,特加优恤,使奸人知事久论定之公,而善类无作德降殃之惑;其于民风土习,不为无补矣”[4]685。抚恤除了表达国家对个人嘉奖安抚外,也是惩恶扬善的体现。

可见。阳明用人之道的核心理念是“事同一体”,而这正是阳明万物一体、无人己、无内外的良知思想的体现[4]1066。

二、官员管理思想:约束滥权、赏罚分明

(一)约束滥权

在传统官本位的社会,官员能否很好地履行职责是社会治理好坏的关键。其中危害最大的就是官员滥权。阳明对此显然了解透彻,所以他对官员滥权行为高度警醒。

对于因公勒索民财行为,阳明坚决杜绝。当武宗南征时,沿途要供应兵马粮草等,阳明就警告江西办理相关事宜的官员,不要勒索民间百姓。阳明深谙政府恶习,投机官员会趁机假公济私、勒索百姓,所以阳明先行禁止一切向民勒索财物的行为。其对策可谓是滴水不漏,要求所有开支“俱要造册开报,以凭查考”,若发现有违禁者,“即行查究禁革”,“ 定行拿问赃罪,决不轻贷”[7]1260-1261。

阳明还禁止私征商税的行为。当思田刚刚稳定后,阳明就注意到了税收的问题,他下令禁止私自向商人收税的行为。一切商税,应以政府公文为准,私自征收、渔利百姓,则要严惩[4]1224-1225。

在南赣,阳明也一样禁止对商人的盘剥,他认为,虽然商乃末业,但也经营不易。阳明体恤民情,禁止官府向商人多征税负,也禁止牙行桥子人员随意欺凌盘剥商人。还对于商人资本的大小给予优惠[4]629。

驿站的公文投递也出现问题,阳明不得不进行整顿。经过驿站的公文或被修改、或被买卖求利,都造成了政府的运转不正常。阳明对驿站官吏加强了管理[4]1196-1197。

(二)赏罚分明

对于渎职行为,阳明一律严格查办。当广东官员出现“不修职业,委弃城池,远出经旬”等渎职行为时,阳明对其进行了严格处理。通过对几个轻慢委弃责任官员的处理,阳明重申纪律。从高级军官到守门狱吏,一律不得轻委渎职。他还用出入登记的方式来杜绝渎职行为。阳明还深入分析了失职或渎职行为的危害及其根源。其危害之大,大到可以失去天下。而失职的根源在于上行下效。所以作为上司的一定要忠于职守,严明纪律,带头遵纪守法,心系百姓和地方之安危,尽自己之责[4]687-698。

为了申明纪律,阳明在考查官员时坚持赏罚分明,对于官员们的行为,一一记录在册,再根据其行为进行赏罚[4]1195-1196。

从上可以看出,阳明很清楚,若要国家良好运转,必然要遵守天道秩序。而遵纪守法乃是天道的必然要求,管理者的遵守尤其重要。这也是良知所蕴含的内容。在阳明的良知宇宙中,最为灵明的部分乃是决定整个宇宙命运的关键所在。在宇宙万物中,人乃最灵,“盖天地万物与人原是一体,其发窍之最精处,是人心一点灵明”[4]123。而在人中,精英最灵,这些精英就是官僚管理阶层。这就要求官员一定要保持其最佳的状态。对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体悟天道并带头遵守天道。若最灵明的部分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所以,阳明对官员的管理就不敢有丝毫懈怠。

三、政务管理思想:情法并用、杜绝形式主义

(一)情法并用

法是不考虑特殊状况的普遍规则,在处理具体事情时必然会产生偏差。所以需要考虑具体事件的特殊性,做出更合乎事宜的决断。情则代表着具体事务的特殊性,也包括各地不同的风土人情。在处置政务方面,情法并用才会更公平,而阳明一直秉持情法并用的思想。

在处置思田事件时,阳明提出了如下处置建议:一是特设流官知府以制土官之势。二是仍立土官知州以顺土夷之情。三是分设土官巡检以散各夷之党。四是田州既改流官,亦宜更其府名。五是田州各甲,今拟分设为九土巡检司;其思恩各城头,今拟分设为九土巡检司;各立土目之素为众所信服者管之。六是田州新服,用夏变夷,宜有学校。七是思、田去梧州水陆一月之程,军门隔远,难于控驭调度;兼之府治虽立,而规制未成,流官虽设,而职守未定;且疮痍未复,人心忧惶,须得重臣抚理。

在第一条中,情法皆备。阳明解释说,为了体现朝廷威严,必须要设流官,法度不可废,流官的设立,可以让其“知有所归效”“知有所统摄”“知有所尊奉”“知有所赴诉”,最高权力的明确和归属是不能含糊的。这法度和威严不可缺失[2]535。

但流官也要根据情况灵活治理,以疏解当地人的情感需求,流官要宣其情、顺其风俗、听其自治,不可太苛刻[2]535。

第二条则主要是满足当地人之情感需求了。根据人心所向,又必须保留土官,“今欲仍设土官以顺各夷之情,而若非岑氏之后,彼亦终有未服。故今日土官之立,必须岑氏子孙而后可”[2]536-537。

第三、五条则也是情法并用的体现,既可以消除兵祸之乱,又可以满足土官之要求。

第四条则是为了满足田州民间传说的要求,为田州改名“田宁”。这明显是情的体现。

第六条也是情的体现,只不过这不是在顺情,而是要通过教化来移风易情,“或于民间兴起孝弟,或倡远近举行乡约,随事开引,渐为之兆”[2]545。

第七条则是驾驭之法和威权的体现。

情法并用也体现在其它政务中,如对宁王从犯的处理。阳明认为,根据国法,本来裘良辅等从犯应该处斩。但根据人性和舆情,赦免太轻,处斩又太重。折衷一下,则可将其充军。这样不仅“情法得以两尽”,军队也得到充实,一举三得[2]458。

在另一处置从犯奏疏中,阳明也是坚持情法并举,“酌其心迹之堪悯者,量加黜谪,以存罪疑惟轻之仁”[2]464。

在对下属的治理建议中,阳明也强调要顺人情、物情。广东两县产生立县争讼,阳明告诫负责官员“须顺人情”、务必“两情和协”,“须于不同之中,务求通融之术”[7]1280-1281。

在清理永新田粮问题时,强调要“曲尽物情,务仰各官秉公任事,正己格物,殚知竭虑,削弊除奸,必能一劳永逸,方可发谋举事”[4]678。

当江西安仁、余干、东乡三县产生抗租拒捕事件时,阳明也是情法兼顾,力求公平。负责三县治理的顾姓官员处置区划和租税不力,导致乱象滋生;而随后平息乱象的措施又更加不力,导致乱上加乱。阳明对此摸查清楚后,则要恢复公平处理。按照国法,抗租拒捕理应剿捕,但是其中又有内情可原,且前任负责官员亦有责任,所以才网开一面[3]679-680。他先声明,该交租就交租,该负刑事责任的要负责任[4]680-681。

阳明以情法兼顾、恩威并施的方式恢复了纲纪。但是阳明并没有解决问题的源头,即错误的区划和税负,这才是民众反抗的缘起。用强力将不平暂时压制可以,但不解决根源问题,也不能达到长治久安。这可能是阳明为数不多的疏忽之处。

情法并用也符合阳明良知之精神。对阳明来说,法律来自于天理或良知,也即天道或人心。所以,天道或人心乃是比法律更高的存在。只是为了让那些修养不够的人能够站立起来,才需要法律来扶持或约束他。而对于真正的君子或圣贤来说,法律并不是必然的。阳明说:“礼乐刑政是治天下之法。固亦可谓之教,但不是子思本旨。……子思性、道、教,皆从本原上说天命。”[2]43这里的天命也就是天道或良知。对阳明来说,各种有形之法并不是天道或良知本身。要想追求更高的善,就不能拘泥于法律。而且,过于拘泥于法律有时反而会产生对天道人心的戕害,“予惟君子之政,不必专于法,要在宜于人;君子之教,不必泥于古,要在入于善。是举也,盖得之矣。况当法纲严密之时,众方喘息忧危,动虞牵触,而乃能从容于山水泉石之好,行其心之所不愧者,而无求免于俗焉。斯其非见外之轻而中有定者,能若是乎?是诚不可以不志也矣”[4]988。阳明认为,君子为政,不要只关注于法律的使用,而是要关注所用之法是否更适合人。而当法律纲纪越严密时,民众越感到窒息,动不动就触犯法律。这样的人还怎么能从容地感受山水的美好,坦然安心地生活。这是执法者特别要注意的。

可见,情法并用是良知的必然要求,而它需要执行者有更高的道德和才能水平。只有如此,才能对人情风俗有准确的把握,并能作出恰当的决策。而且对情的适当使用不但不会破坏法制,还会提升和完善之。否则,情的滥用将是对情和法的双重破坏,即私情泛滥和法纪废弛。这种悲剧在传统历史上一直在上演。

(二)裁革文移、杜绝形式主义

反对虚文和形式主义也一直是良知思想的主要内容。阳明将这一精神应用到官府文件上,就是对于官府繁琐文移的批评。他提倡要废弃虚文,从简从实,“看得近来官府文移日烦,如造册依准等项,果系徒劳徒费,虚文无补……其余一应不大紧要文册,及依准等项,通行裁革,务从简实,以省劳费。凡我有官皆要诚心实意,一洗从前靡文粉饰之弊,各竭为德为民之心,共图正大光明之治”[4]704-705。阳明自悟透心学之后,对虚文就比较厌恶,而官府的文件更应该是简洁明了。

阳明还批评官员们对十家牌法的虚文支应和形式主义[4]704。有些官员则将十家牌法画蛇添足,反失去其本来宗旨。十家牌法本来是劝善惩恶的,有些官员又加上了义勇的考查,这就属于扰民了[4]700。

四、民众管理思想:教管一体

阳明在巡抚江西时,鉴于南赣地区盗贼多发,为了打击流窜的盗贼,推出了十家牌法,在县镇及各村颁行。后来发现这也可以作为地方治理和教化的方法实施。于是教管一体的十家牌法成了阳明治理地方的独特方法。

关于十家牌法的具体内容,《年谱一》说得很清楚,“其法编十家为一牌,开列各户籍贯、姓名、年貌、行业,日轮一家,沿门按牌审察,遇面生可疑人,即行报官究理。或有隐匿,十家连坐”[7]1366。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以集体负责的方式来驱逐盗贼。

后来阳明为其添加了治理和教化的内容。十家牌法不仅可息盗,而且可以息争讼、均赋役、御外侮、淳风俗、兴礼乐等等,简直是全面治理的极好方法[4]676。

其运行方式也靠集体进行自我教化和自我管理[7]1271-1272。看得此法精妙,阳明甚至建议在渔户中推行[7]1256。

后来,由于十家牌法的军事色彩比较浓厚,对于日常治理多有不便。于是阳明将其改进之后,变为了《南赣乡约》。《南赣乡约》的精神和十家牌法是一致的,即靠集体的力量来进行自我教化和管理。

《南赣乡约》的内容和特点如下:第一,其目的和宗旨是,通过礼乐教化达到地方和谐大治。阳明在约条前面的陈述中对此目的和宗旨说得很清楚,“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4]664-665。成就“协和”“和顺”“修睦”“良善”“仁厚”等风土人情的方法就是践行儒家以孝悌为核心的礼乐文化。

第二,约的主要组织机构。一般每个生活单位(村等)为一约。设立约长一人,约副二人,约正四人,约史四人,知约二人,约赞二人。

第三,约的主要功能就是赏善惩恶,使人改过自新。约要每月中旬聚会一次,同时聚餐,餐费每人出银三分。届时约长将彰善簿和纠过簿公之于众,借助集体力量劝有过之人改过,若执意不改,最终可向官府报告。善恶的标准就是儒家孝悌理论。如此则形成家庭和谐的风俗。

第四,约的其它社会治理功能。约还具有细致全面的其它社会功能,如处理村民的危难之事、管理寄居人口、解决债务纠纷、解决族邻矛盾、杜绝军民与盗贼往来、监督官人在村理的不法行为、管理新民(招抚的盗贼)、提倡婚丧嫁娶节俭并量力而行等等。

可见,乡约就是一个集教化和管理为一体的管理方法。通过集体的监督和帮助,乡村会逐渐变为一个以儒家伦理为特色的道德共同体。

在平宸濠之后,阳明也曾要求省城附近各州县立约而治[4]637。这些紧急立约乡村,对于社会安定、排除盗贼起了一定的作用。

无论是十家牌法还是乡约,对于建立教管一体的治理体系方面都有所贡献。其在节约政府成本的同时提高了治理效率和效果。

如果说这两种方式和良知有关的话,这恰是针对良知觉悟开发还不充分的民众采取的管教方法。对于这些脆弱的民众来说,必须借助内外方法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内在方面,相信民众有潜在的良知,认为其终有一天会认识到儒家伦理的合理性,从而自觉去践行;外在方面,在其良知未成熟时,就有必要借助外在规范来引导和教化之,以使其良知萌发。

而对于良知完全展开之人,就不需要这些规范了,他做的只能比这规范更好。

当然,这种将良知和儒家伦理结合起来的做法,其实是将良知狭隘化了,这是阳明的局限。这一局限也使其将儒家精英专制的特色保留下来。这里的社会管教若控制不好,从某种角度来说,就会形成自上而下的道德专制[8]5-15。

五、临时管理思想:随机应变

由于军务或天灾等紧急事宜,阳明有时会出台一些临时的管理措施。

平定宸濠之乱后,武宗又御驾亲征,南昌等府县事物繁忙。阳明不堪其扰,于是发布告谕,各府、州、县军民无重要事情尽量不要争讼[7]1261。看来告谕效果不大,还是有诉讼呈上,于是阳明又劝告他们讼词尽量简洁些[7]1262。

可见,阳明在处理紧急事物时也是合乎良知思想的。良知并不是一味的宽容或据斥,它是讲求智慧的[2]235,要在所有事物中区分出轻重缓急,从而做出适当的处理。此时阳明的主要事物乃是处理武宗南征事宜,而民间争讼相对就是次要问题,或者说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样的争讼最好能够自己解决,不要再增加官府的负担。如果确实严重,阳明也不会一概居高临下的据斥。但为了减负,案件尽量要办得简洁明快。

南宁府发生旱灾时,阳明即着手救济,救济的同时禁止奸吏从中克扣渔利[4]1234。当南康、抚州等地出现水灾时,阳明也加以赈恤。他根据灾区民情不同,提出不同的赈济方法。还提出十家牌法在赈恤中要发挥作用[4]684-685。

根据现实紧急情况做出应变,也是政务管理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阳明对应急事件的管理无疑是恰当的。在良知指引下,明确决断事情的轻重缓急,做出相应处理,既不像老好人一样来者不拒,也不以权力的傲慢据斥一切。这是良知的具体品性所决定的,阳明认为,良知至少具有五种品质:其一,聪明睿智(智慧聪敏、洞悉毫微);其二,宽裕温柔、发强刚毅(刚柔相济);其三,齐庄中正、文理密察(庄重正直、细密周知);其四,溥博渊泉而时出之(广大无垠、生机勃勃);其五,无富贵之可慕,无贫贱之可忧,无得丧之可欣戚,无爱憎之可取舍[2]235。所以,具有良知的人一定是聪明睿智、刚柔相济、宠辱不惊的。当良知纯熟时,其自然能对各种突发事情做出恰当的处置。

通过以上考查,我们对阳明的管理思想有了基本了解。其以德为先的人才观;约束滥权、赏罚分明的官员管理思想;情法并用、杜绝形式主义的政务管理思想;教管一体的民众管理思想;随机应变的临时管理思想等,都对我们现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阳明的管理思想也是其良知思想的具体实践。

纵观其所有管理思想,我们会发现一个共同点,即它对官员的道德和才能水平要求是很高的。这是这种管理思想的特点及其优越性所在。这套在良知指导下的官僚管理体系,其健康运转的关键是官员的道德和才干水平。若官员水平能够一直保持其精英水准的话,其管理效果会非常好,其所达到的善之程度也就越高。但一旦官员水平有起落变化,其管理效果也会随之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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