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炳林 陳晶晶
2003年,由侯燦、吴美琳二先生編著的《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後文簡稱《集注》)在巴蜀書社出版(1)侯燦、吴美琳《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成都:巴蜀書社,2003年。。全書收録了20世紀出土的磚誌328方,其中北涼時期4方、麴氏高昌時期206方、唐西州時期118方,年代上起北涼承平十三年(455),下迄唐建中三年(782),前後長達320多年。書中附有大多數磚誌的誌文圖版,參考黄文弼《高昌專集》(簡稱《專集》)、《〈高昌磚集〉增訂本》(簡稱《磚增》)、《解放後新出土吐魯番墓誌録》(簡稱《墓誌録》)、《隋唐五代墓誌彙編·新疆卷》(簡稱《新疆卷》)、《唐代墓誌彙編》(簡稱《彙編》)、《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彙編》(簡稱《拓本彙編》)等書中的輯録圖版與釋文成果,以及其他有關古代高昌時期社會政治制度的學術著作,對這些磚誌進行了重新釋録與注解,書後附有“吐魯番出土磚誌檢索表”和“吐魯番出土磚誌文獻論著要目”,以及與磚誌有關的吐魯番出土隨葬衣物疏,供讀者深入研討參考。由此,基本完成了對吐魯番出土磚誌誌文的全面性研究工作,因而,這是一部意義非凡的重要著作。
白璧微瑕,因爲若干磚誌的誌文殘損、文字漫滅,與其他各方面的因素的影響,本書中也具有許多關於録文與注釋的問題。因此在成書後,有許多對於本書釋文、注釋的商榷文章。專門性的商榷文章,如葉貴良《〈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後文簡稱《指瑕》)(2)葉貴良《〈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吐魯番學研究》2003年第2期。,侯燦《〈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補正》(後文簡稱《補正》)(3)侯燦《〈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補正》,《新疆師範大學學報》2005年第3期。、《答〈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後文簡稱《答指瑕》)(4)侯燦《答〈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吐魯番學研究》2005年第4期。,許全勝《吐魯番出土墓誌札記》(後文簡稱《許札記》)(5)許全勝《吐魯番出土墓誌札記》,《西域研究》2007年第1期。,肖瑜《〈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札記一則》(後文簡稱《肖札記》)(6)肖瑜《〈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札記一則》,《古漢語研究》2007年第1期。、《〈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商榷三則》(後文簡稱《肖商榷》)(7)肖瑜《〈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商榷三則》,《廣西大學學報》2007年第6期。,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義校補》(後文簡稱《劉校補》)(8)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義校補》,《綿陽師範學院學報》2011年第6期。,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後文簡稱《趙校考》)(9)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中國文字研究》2018年第1期。,周阿根、葉雲露《〈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注釋商榷》(後文簡稱《周商榷》)(10)周阿根、葉雲露《〈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注釋商榷》,《江海學刊》2018年第2期。等;另有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後文簡稱《研究》)(11)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對本書進行了録文與釋義等方面的全面校正,解決了大部分的問題。非專門性的商榷文章,如孟憲實《麴氏高昌追贈制度初探》(12)孟憲實《麴氏高昌追贈制度初探》,《敦煌吐魯番研究》第5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156頁。、王素《唐麴建泰墓誌與高昌“義和政變”——近年新刊墓誌所見隋唐西域史事考釋之二》(後文簡稱《考釋二》)(13)王素《唐麴建泰墓誌與高昌“義和政變”家族——近年新刊墓誌所見隋唐西域史事考釋之二》,《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30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12月。等,涉及了對部分墓誌的校勘。但是仍有多處錯誤與疑問,尚待訂正解決,本文將以《集注》原書墓誌次序進行録文、注釋問題的搜尋與校訂。同時,將對以上文章涉及《集注》的商榷、校勘成果進行梳理、收録、參考或再商榷。
對於《集注》誌文及注釋的商榷、校勘文章較多,但由於多種因素,致使校勘成果瑕瑜皆存。其一,因相關校勘文章無統一的校勘凡例,使得它們對《集注》的録文或注釋的正誤判斷存在差異,從而使得校勘結果不盡相同。其二,部分校勘文章因未參考《集注》的録注凡例,故出現對部分録文字詞進行强行“糾正”的情況(其實有些字本爲《集注》遵循原誌文録文)。其三,部分校勘文章因未對其他校勘成果進行參考,所以造成部分校勘成果的重複繁冗。
關於前兩個問題,即校勘的凡例問題,《集注》凡例言:“磚誌正文的俗體、異體字、原文筆誤及筆畫增減的字,經筆者辨認能辨識者,以通用漢字録入。磚誌中的同音假借字、别體字和生僻字含武曌周朝頒行的字,仍據原文録入。”(14)侯燦、吴美琳《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凡例》,1頁。本文在校勘中,對於《集注》録文中僅描摹其形明顯生僻無法識别者,不言其“誤”,隨之識别;對於録文或注釋中直接書寫的異體字、别體字(“别體”定義不確,常與“異體”混淆,侯燦《答指瑕》定其意爲錯别字(15)侯燦《答〈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113頁。)、武周新字,本文亦不以爲誤,且不校,若有校勘成果隸正者,本文從之。其三者,在校勘過程中,本文將儘量全面地參考已有成果,若有校勘成果隸正且正確者,本文不再贅校,僅引而已,若校勘成果存在問題,本文將再進行商榷考辨。
本文在對《集注》的校勘中,以其原有墓誌排序(以時爲序)爲依照,如此可方便參考與對勘。《集注》出現的録文或注釋方面的錯誤及問題,或源於某類因素,或互有聯繫與異同,本需在校勘正文之後另加分析與研究,然囿於篇幅,本文將不單獨置研究篇。
以下爲校釋正文。
第5方,高昌章和七年(537)《張文智及夫人馬氏、鞏氏妻墓表》,第17頁。
第一至二行:“□補王府左長史、領吏部事。”
首句缺字,可補爲“後”,校釋見《研究》(16)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第7頁。。
第14方,高昌永平元年(549)《田元初墓表》,第42頁。
第五至六行:“但旻天不弔,享年六十有四。”
“旻天”,注釋以爲與“昊天”通,言“‘旻’又寫作‘昊’字”,實誤,“旻天”爲秋,“昊天”爲夏。校釋詳見《周商榷》(17)周阿根、葉雲露《〈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注釋商榷》,第51頁。。
“弔”,《集注》注释爲“弔唁”,意雖通,然不確。又本書其他誌文,注釋“弔”時,皆同與此,後不贅言。按“弔”實爲“善良”(引申爲“憐憫”)之意,校釋見《指瑕》(18)葉貴良《〈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106頁。《答指瑕》(19)侯燦《答〈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110頁。《劉校補》(20)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義校補》,72頁。《研究》(21)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7頁。《周商榷》(22)周阿根、葉雲露《〈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注釋商榷》,51頁。。
第24方,高昌建昌四年(558)《張墓表》,第64頁。
第28方,高昌延昌元年(561)《劉□□墓表》,第73頁。
第三至四行:“……望舒建平壽星。”
“平”,《集注》以爲乃“于”之誤,可從,《研究》正爲“於”(24)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7頁。,意雖通,然應遵循原字形,録作“于”字方適。
第39方,高昌延昌五年(565)《張德淮墓表》,第95頁。
此處前缺二字及後缺一字,可補爲“左右”、“之”,校釋見《研究》(25)同上。。
又《研究》校勘此誌時,誤“淮”爲“懷”。
第42方,高昌延昌七年(567)《索守猪妻賈氏墓表》,第101頁。
第一行:“延昌七年歲御焣呰。”
“焣呰”,《研究》隸正爲“娵訾”(26)同上。。
《研究》又言“娵訾(娵觜)”源爲夏朝時諸侯國,然其實源於五帝時“娵訾氏”部落。《史記·五帝本紀》:“(帝嚳)娶娵訾氏,生摯。”張守節正義引《帝王紀》曰:“次妃娵訾氏女,曰常儀,生帝摯也。”(27)《史記》卷一《五帝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14頁。可證。
又可斷爲“延昌七年,歲御娵訾”,如此爲常法。又《集注》所録其他墓誌,表述時間時,多有標點之缺,然多不影響文意,如此者,後文不贅改。
第55方,高昌延昌十三年(573)《王鼠奴墓表》,第125頁。
第三至五行:“春秋七十四鹹一,王鼠奴卒於西崖。”
“四”衍,校釋見《研究》(28)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8頁。及《許札記》(29)許全勝《吐魯番出土墓誌札記》,50頁。。
“鹹”誤,應爲“減”,借爲“咸”,校釋見《研究》(30)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8頁。及《許札記》(31)許全勝《吐魯番出土墓誌札記》,50頁。。
“鼠”,《集注》注釋言《專集》《磚增》《新疆卷》皆録作“舉”,《研究》及《許札記》並以爲《集注》所録誤,而《專集》等正確,皆校改爲“舉”。
第65方,高昌延昌十九年(579)《畫儒子墓表》,第144頁。
第四行:“友朋悼傷,鄉閭悲悛。”
“悛”,爲 “酸”所借,校釋見《研究》(33)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8頁。。
第77方,高昌延昌廿六年(586)《將孟雍妻趙氏墓表》,第166頁。
1.第四至五行:“將孟雍秉節彌固……”
“將孟雍”者,爲誌主丈夫,《集注》以爲其姓“將”通“蔣”,又注釋言《麴氏高昌追贈制度初探》言其名“孟雍”(34)孟憲實《麴氏高昌追贈制度初探》,156頁。。又言夫人趙氏,並誤。《許札記》辨析以爲夫人姓張,孟雍姓趙,可從,即誌題爲《趙孟雍妻張氏墓表》。校釋見此文(35)許全勝《吐魯番出土墓誌札記》,50—51頁。。
2.第八至十一行:“……四月二日壬午挽喪,故顯其墓表。”
第86方,高昌延昌廿八年(588)《□□將妻周氏墓表》,第184頁。
第五至六行:“……妻遇□□□□□位……”
第96方,高昌延和元年(602)《畫伯演墓表》,第204頁。
第二行:“便弓馬好騎射寢疾卒。”
第122方,高昌延和三年(604)《鞏孝感墓表》,第254頁。
1.第一至二行:“禀貲温雅,誌行貞廉。”
“貲”,“資”所借,校釋見《研究》(38)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9頁。。
2.第三行:“習詩書以潤身,研禮典以崇德。”
3.第六行:“宜延遐笇,壽考無期。”
“宜延遐笇”者,“笇”同“算”,《集注》注釋此句意爲“應該大大的數算”,不確,未釋“延”意,意應爲“應該廣延壽數”,校釋詳見《劉校補》(40)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義校補》,72頁。。
4.第八行:“如云可贖,人百靡怪。”
第127方,高昌延和六年(607)《張沂子妻高氏墓表》,第264頁。
第二至五行:“張沂子妻高氏臺采,姿性婉淑,操行純篤,上仕舅姑有敬順之名,下交娣娰無姤忌之號。”
“采”誤,應爲“柔”,校釋見《研究》(43)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9頁。及《肖商榷》(44)肖瑜《〈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释文商榷三則》,129頁。。
“娰”,《研究》隸正爲“姒”(47)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9頁。。
“姤忌”,《集注》注釋爲:“姤,音構,《説文》偶也。忌,音忌,原字寫作‘’,怒也。”誤。“姤忌”,正作“妒忌”,校釋見《研究》(48)同上。。
又“上仕舅姑有敬順之名,下交娣姒無姤忌之號”。缺標點,《研究》斷爲“上仕舅姑,有敬順之名,下交娣姒,無姤忌之號”。可從。
第130方,高昌延和七年(608)《張叔慶妻麴太明墓表》,第270頁。
第五至六行:“用能絹,諧九族,雍穆五親。”
“絹”,《集注》注釋曰:“絹, 指紡織。原字寫作‘?樠’。”釋意誤。“?樠”爲“緝”之異體字,校釋見《許札記》(49)許全勝《吐魯番出土墓誌札記》,51頁。。
因“絹”之誤,又使得斷句誤,應斷爲“用能缉谐九族, 雍穆五亲”。校釋並見《許札記》。
第132方,高昌延和八年(609)《張時受墓表》,第274頁。
第142方,高昌延和十二年(613)《張伯妻王氏墓表》,第292頁。
第三行:“鎮西府張伯?枖B妻王氏……”
第167方,高昌延壽三年(626)《范宗墓表》,第343頁。
筆者以爲此字爲“遥”之異體。“遥”有異體“?槇?”,《中華字海》引《龍龕手鏡》有此字例(54)冷玉龍、韋一心《中華字海》,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641頁。,即“遥”可從“辵”從“垂”;又“垂”,本作“?桗Q”(源於小篆字形,可見《説文解字》(55)許慎撰,段玉裁注《説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693頁。)。如此“遥”可異爲從“辵”從“?桗Q”,省“土”部,又可簡作“”,故此字應爲“遥”,即誌主名爲“范宗遥”,誌題爲《范宗遥墓表》。
第176方,高昌延壽八年(631)《唐耀謙墓表》,第358頁。
第七行:“唐氏之墓表。”
“唐”,《研究》言《集注》誤爲“府”(56)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1頁。,然《集注》録作“唐”字無誤,蓋爲《研究》校勘時所訛。
第184方,高昌延壽九年(632)《殘墓表》,第371頁。
“延壽九年歲次□辰。”
此處缺字,可補爲“壬”,延壽九年,干支爲壬辰,校釋見《研究》(58)同上。。
第188方,高昌延壽十一年(634)《氾延熹墓表》,第377頁。
第三至四行:“交河郡民公聽上敢(散)望氾延熹,春秋卌六。”
“熹”誤,應爲“壽”,校釋見《研究》(59)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第12頁。。
第190方,高昌延壽十一年(634)《唐阿朋墓表》,第381頁。
第三至四行:“鎮西府交河郡□爲交河岸上博士。”
此處缺字,《研究》補爲“轉”,可從,校釋見此文(60)同上。。
第192方,高昌延壽十三年(636)《王闍桂墓表》,第386頁。
第四行:“……王闍桂,遇患殯喪。”
第202方,高昌延壽十六年(639)《贾永究墓表》,第402頁。
第五行:“年柒拾柒茂。”
又《研究》言此誌爲高昌延壽十三年(63)同上。,誤,此本爲高昌延壽十六(639)無疑。
第202方,高昌延壽十七年(640)《醫人墓表》,第404頁。
1.第一至二行:“建莫蓋於上世,表□質於今辰……”
“莫”,當爲“墓”所借,“莫蓋”即“墓蓋”。
後句缺字,《研究》補爲“妙”或“玉”(64)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3頁。,無足證,不確。
“辰”,當爲“晨”所借,“今晨”與前句“上世”相對,可通。
2.第三至五行:“精窮藥性,□□岐伯之風。?槇x侯廢方,善□和編(扁)之術。”
“?槇x”,隸正爲“診”。本誌無圖版,此字應本作“?樭i”,再異爲“?樳b”,再異爲“?槇x”,校釋見《研究》(65)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2頁。。
“廢方”,《研究》以爲誤,疑爲“治方”,並有例證,誤,不可從。按“廢方”者,意爲藥方廢用,表示沉病無救,故《集注》所録應無誤。
3.第八至九行:“□使君上痛惜,朝野嗟傷,□親悲□,城市寳撲。”
首句所缺字,《研究》依《張圑兒墓誌》之“遂使上下嘆息,同位嗟傷”句,補爲“遂”字。又第三句所缺二字,《研究》以爲可補爲“泣”或“酸”或“號”,因本誌無圖版,故不確。校釋詳見此文(66)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3頁。。
第229方,唐貞觀廿二年(648)《王歡岳墓表》,第455頁。
第五至七行:“即以其月廿日,奄喪老年殯葬斯墓。”
斷句誤,應斷作“即以其月廿日奄喪老年,殯葬斯墓”。如此意通。
第230方,唐貞觀廿二年(648)《張子慶妻墓表》,第457頁。
第三行:“……榮順尅著。”
“榮”誤,應爲“柔”,校釋見前文《張沂子妻高氏墓表》校文。
第231方,唐貞觀廿二年(648)《王朋顯墓表》,第459頁。
第四至五行:“封姓蔥(聰)易(穎),執棗貞純。”
“封姓”,於此難解,《集注》亦未解釋,《許札記》以爲“稟性”之借(67)許全勝《吐魯番出土墓誌札記》,51頁。,“稟”“封”二字,雖韻部相似,然形差甚大,故如此相借,甚爲牽强。按“封姓”,字面意思指封國得姓,於此或指出生正統,天生聰慧,無證,不確。
“執棗”,《校注》亦未解釋,《許札記》以爲“執操”之借,亦牽强。按“執棗”者,爲婚禮之儀,《禮記·曾子問》:“明日婦執棗栗腶修見於舅姑。” 此本描述新婦禮敬公婆之禮,誌文借用之,蓋表示誌主孝順父母之意。
第232方,唐貞觀廿四年(650)《孟隆武墓表》,第461頁。
1.第四至五行:“封性蔥(聰)易穎,執早(棗)貞脣(純)。”
“性”,或爲“姓”所借,並“執早(棗)”,校注見上一方。
2.第七至八行:“有一比丘,引道宜行。”
第233方,唐永徽元年(650)《汜朋祐墓表》,第463頁。
“汜”誤,應爲“氾”。“氾”音“泛”,姓氏,爲河西與高昌大姓;“汜”音“四”,無姓氏之意,雖俗寫相仿,但不可混用。本誌題名與第三行,此字並誤。又本書所録誌文,皆誤“氾”爲“汜”,當改。後不一一贅釋。
“墓”,誌文本作“暮”,爲“墓”所借,徑録作“墓”,不宜。
故此句應録作:“……暇(遐)誓(逝)於先西城,隕靈葬此。□廿八日氾氏之暮(墓)表。”
第237方,唐永徽四年(653)《張團兒墓誌》,第471頁。
1.第八行:“屬大唐□□……”
此處所缺二字,《研究》依《趙松柏墓表》之“大唐啓運”句,疑補爲“啓運”,然本誌圖版模糊不可識,無確證,故不確。校釋見此文(70)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3頁。。
2.第九至十行:“役征遼□□驍騎尉。”
此處前缺字,或可補爲“東”,即成“役征遼東”之句。“役征遼東”,即唐貞觀十八年(644)始東征高句麗之役,誌文前言誌主 “授洛州懷音府隊正”,即任職在洛州,則參與東征,於理亦通,又可於此字後斷句。
後缺字,或可補爲“授”“遷”“爲”等,表任官爲“騎都尉”,無證,不確。
3.第十二行:“方將竭誠□節,上報國恩。”
此處缺字,《研究》疑補爲“盡”,意可通,然無證,不確。校注詳見此文(71)同上。。
第238方,唐永徽四年(653)《張元峻墓誌》,第474頁。
“西”誤,應爲“雍”,校釋見侯燦《補正》(72)侯燦《〈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補正》,30頁。。
第九行:“親罪悲裂……”
第241方,唐永徽六年(655)《宋懷熹墓誌銘》,第480頁。
1.第一至三行:“君稟氣松蘭,韜奇至石。忠信之節遐邇咸周,仁義之方供纖盡備。”
“至”誤,應爲“玉”。校釋見《研究》(76)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3頁。。
“供”誤,應爲“洪”,“洪纖”者,大小也。校釋見《研究》(77)同上。。
“效”,《研究》以爲誤,並以爲“庸效”不詞,應爲“功”,且《趙惡仁墓誌》之“效”亦爲“功”所誤(校注見此文(78)同上。)。按《集注》作“效”不誤,《研究》所言誤。詳見後文《趙惡仁墓誌》“効”校釋。
《集注》録文將“其一”、“其二”分别作爲第二首與第三首讚詞之首,誤。“其一”“其二”者,一般置於每首銘詞之末,用以結束此詞,即“其一”“其二”皆屬前首銘詞,此是慣例。另《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後文簡稱《續集》)亦如是録之(80)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續集》永徽四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83頁。,可證。
“濎”衍,校釋見《補正》(81)侯燦《〈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補正》,30頁。。
第244方,唐顯慶元年(656)《任相住墓誌銘》,第485頁。
1.第三行:“……若壁日之照重□……”
“壁”誤,應爲“璧”,“璧日”,對太陽之美譽。校釋見《研究》(82)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3頁。。
2.第四行:“泊乎捧雉,詞警□□之文。”
“泊”誤,應爲“洎”,等到,待及也。校釋見《研究》(84)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3頁。《許札記》(85)許全勝《吐魯番出土墓誌札記》,51頁。。
“警”誤,應爲“驚”,“詞驚□□之文”,以讚誌主驚人之文才。
3.第九至十行:“永遊罕徹,還日未占。”
第246方,唐顯慶二年(657)《□隆惡墓誌銘》,第488頁。
此墓誌與《王康師墓誌銘》行文體例相同,《研究》依此校補,基本可從,校釋詳見此文(88)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9頁。。
第250方,唐顯慶□年《田慶延墓誌》,第495頁。
第五行:“……閭警湂。”
第254方,唐龍朔二年(662)《張君夫人毛姿臺墓誌》,第502頁。
1.第六行:“……六禮淡時而備。”
2.第八行:“……遭羅横逢。”
“羅”,《肖商榷》以爲“罹”所誤,“遭罹”意雖通(校釋見此文(90)肖瑜《〈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释文商榷三則》,129—130頁。),然誌文殘泐不可識,故不確。
第256方,唐龍朔三年(663)《范隆仁墓誌》,第507頁。
1.第二至三行:“父乃文資,等於奪廗,武藝類與弁莊。”
斷句誤,應斷爲:“父乃文資等於奪廗,武藝類與弁莊。”校釋見《研究》(91)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9頁。《趙校考》(92)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3頁。。
3.第七行:“駈役數年……”
“駈”,《研究》隸正爲“驅”(94)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4—15頁。。
“□”,《研究》隸正爲“稽”(95)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5頁。。
5.第九行:“蕑扷强能……”
“蕑扷”,《指瑕》(96)葉貴良《〈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108頁。《研究》(97)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5頁。隸正爲“簡拔”。
第257方,唐龍朔三年(663)《趙海玫墓誌》,第509頁。
第258方,唐龍朔四年(664)《宋懷仁墓誌》,第511頁。
第三行:“敦友季□……”
此處缺字,《研究》疑補爲“諾”,“季諾”者,季布之諾,意通(校釋見此文(100)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6頁。),然此誌圖版模糊不可識,故不確。
第259方,唐龍朔四年(664)《唐曇海墓誌》,第513頁。
《研究》校勘時誤此誌爲《宋懷仁墓誌》。
1.第二至四行:“君乃稟□□□□□□□事上竭誠,接下思敬。清空内發,仁□□彰,志等松□,心同山岳。”
前句所缺七字,《研究》據《□海悦墓誌》補爲“性淳善,景行修潔”,此誌無圖版,故不確。校釋見此文(101)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6頁。。
後句所缺三字,《研究》據《梁延懷墓誌》分别補爲“智遠”“柏”,亦不確。校釋見此文(102)同上。。
2.第四行:“可謂涅而不繢,磨而不?冎者也。”
“繢”,《研究》糾爲“緇”;“?冎”,《研究》糾爲“潾”,即爲“磷”所借,如此意可通(校釋及例證詳見此文(103)同上。)。然此誌無圖版,故不確。
3.第六行:“……超梓?櫊s府,蔫困彌甚。”
“?櫊s”,《研究》隸正爲“汎”;“蔫”,《研究》隸正爲“篤”。二字並爲俗寫,可從,校釋及例證詳見此文(104)同上。。
第261方,唐麟德元年(664)《翟郍寧昬母康波蜜提墓表》,第515頁。
第三至四行:“……昬母康波蜜提至既。”
“昬”,《研究》隸正爲“昏”(105)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7頁。。
第262方,唐麟德元年(664)《梁延懷墓誌》,第517頁。
1.第一行:“故庫部主簿入唐武騎尉梁公墓誌。”
“入”,《研究》以爲“大”横畫殘泐,糾爲“大”(106)同上。,誤。此字誌文本作“入”而無殘。“入唐”,即高昌屬唐後,無誤。
2.第二行:“滻公諱延懷,字愸道……”
“滻”衍,校釋見《補正》(107)侯燦《〈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補正》,30頁。及《研究》(108)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7頁。。
“愸”,《研究》隸正爲“整”(109)同上。。
第263方,唐麟德元年(664)《氾相達墓誌》,第520頁。
“載”,《研究》據《新疆卷》糾爲“戰”,可從,校注見此文(111)同上。。
2.第九行:“哀哀哉哉千齡無□。”
“哀哀哉哉”,誌文本作 “哀=哉=”,《集注》因從重複文字的省文符號“=”而録作“哀哀哉哉”,實應録作“哀哉哀哉”,意思方通,此是慣例。
第264方,唐麟德元年(664)《張氏妻麴姜墓表》,第522頁。
1.第五行:“……以?楕)淑女。”
“?楕)”,《研究》隸正爲“標”(112)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8頁。。
“轝”,《研究》隸正爲“輿”(113)同上。。
又斷句誤,應斷作“□轜車動轍,速轉泉門,靈轝□□,魂歸地下”。“轜車”“靈轝”相對(二者詞均爲靈車之意),“泉門”“地下”相對,如此意甚通。
第265方,唐麟德二年(665)《張君妻麴勝墓誌》,第524頁。
此處缺字,可補爲“女”,校注見《研究》(114)同上。。
此處缺字,可補爲“張”。校注見《研究》(115)同上。。
3.第五行:“言成葴?橍i動合規矩。”
“葴?橍i”,《研究》隸正爲“箴誡”(116)同上。。
第五至六行:“寢□毁湟,洫血傷心。”
前句缺字,《研究》補爲“苫”,意可通(校釋見此文(117)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8頁。),然圖版模糊,不可識别,故不確。
“湟”,《研究》疑爲“貌”所訛,無圖證,亦不確。
第266方,唐乾封元年(666)《劉土恭墓誌》,第526頁。
1.劉土恭者,其“土”字,誌文本作“土”形,然當爲“士”字之俗寫。寫本“士”字,常與“土”互訛,故唐代寫本與碑文,“土”字多作“圡”,以防訛《敦煌俗字典》“土”字條,皆爲此例(118)黄征《敦煌俗字典》,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409頁。。又“士恭”者,表士人謙恭之意,爲常用人名,《南齊書·良政》有虞愿,字“士恭”(119)《南齊書》卷五三《良政》,北京:中華書局,1972年,915頁。,《舊唐書·楊志成傳》有“尹士恭”(120)《舊唐書》卷一八《楊志成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4676頁。等,而“土恭”者,字義不通。《彙編》(121)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乾封九,第447頁。《趙校考》(122)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3頁。録作“士恭”,可從。即此誌題爲《劉士恭墓誌》。
2.第三行:“染患不蕳,……”
“蕳”,《研究》隸正爲“簡”,爲“間”所借,校釋見此文(123)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8頁。。
4.第九行:“但願亡者,駕駒僕使,□淹魂歸。冢下移眠冥冥幽側。”
斷句誤,《趙校考》斷爲:“但願亡者駕駒僕使,□淹魂歸冢下,移眠冥冥幽側。”可從,校釋見此文(125)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3頁。。
第267方,唐乾封二年(667)《□海悦墓誌》,第528頁。
“?椇&”,《集注》注釋以爲同“朏”,並釋意爲“天將明”,《指瑕》以爲誤,以爲“?椇&”“朏”不同(126)葉貴良《〈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107頁。,《答指瑕》又以爲原注無誤(127)侯燦《答〈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110—111頁。(校釋見此二文)。按“朔”“?椇&”“朏”可互通(釋意見《答指瑕》),《指瑕》誤。原注及《答指瑕》所釋“朏(即“朔”)”意,爲“朔”之本意無誤。
第269方,唐乾封二年(667)《范永隆夫人賈阿女墓誌》,第530頁。
1.第四行:“長好□言……”
此處缺字,《研究》補爲“?桙?”,爲“稱”所俗,以爲“好稱言”,指誌主善言談,可從,校釋見此文(128)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19頁。。
2.第五行:“……天夫非齡……”
“壁”誤,誌文本作“璧”。“荆山碎璧”者,荆山玉碎也,比喻惜人逝去,“玉”“璧”意近,録作“荆山碎璧”,其意甚通。
“補”誤,誌文本作“浦”,無疑。
4.第六行:“寮妻稚子,即日孀居……”
5.第七行:“三從之□□□□一之名絶矣。”
6.第七至八行:“携持保抱育養成於教誨,□□不異過庭之訓。”
又斷句誤,應斷爲:“携持保抱,育養成形,教誨□□,不異過庭之訓。”如此句讀,雖然有兩字之缺,其意已明。
8.第十六至十七行:“絶音罷祚,心想仃歌。”
“心”誤,誌文本作“止”。又“止想”之“想”,應爲“響”字所借。“止響”,表示誌主歸葬,停止唱歌。
“仃”,誌文本作“停”。“停歌”者,以表哀悼。《大唐故宋君墓誌銘》:“時感農夫釋末,牧豎停歌。”(141)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續集》貞觀一五,18頁。而“仃”者,音“丁”,若讀作“亭”時,是“停”的二簡字字形,時隸“停”爲“仃”,現已廢止。本書的編纂者是二簡化字的,録“停”爲“仃”,可能是習慣致誤。而録“停”爲“仃”,在本書中已成定例,不止一二處,後不贅述。
9.第二十行:“哀子僻踴……”
第270方,唐乾封二年(667)《氾延仕妻董真英墓誌銘》,第533頁。
1.第二至三行:“幼敦女藝,行不虧言軌,外彰言歸氾族。”
斷句誤,應斷爲:“幼敦女藝,行不虧,言軌外彰,言歸氾氏。”校釋見《趙校考》(144)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3頁。。
2.第五行:“……妙藥無療。”
“療”,誌文本作“廖”,或爲“瘳”,詳見上一方校釋。
3.第七行:“養係禮教無越,母儀可純……”
“係”,誌文本作“系”,應依誌文,録作“系”。
“純”誤,誌文本作“紀”。“母儀可紀”者,即(誌主)作爲母親的儀範,值得記載流傳,意通。而“母儀可純”,意不通。另《續集》收録此誌時,此處録作“養系禮教無越,母儀可紀”(145)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續集》乾封一六,169頁。。又《故汝南郡君洛阳宗夫人墓誌铭》:“孝順姑章,母儀可紀。”(146)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元和三五,826頁。用法與此同。
第271方,唐乾封二年(667)《王歡悦夫人賈麴氏墓誌》,第535頁。
1.第五行末至第六行:“至都督歸國,知堪部分强幹,灼燃遣攝天山縣丞……”
“燃”誤,誌文原本作“然”。“灼然”者,表示此人才幹超人,意同“卓然”,“灼燃”,意迥異,誤,同時也致使斷句有誤。
“灼然遣攝天山縣丞”,其意費解,此句應斷爲“至都督歸國,知堪部分,强幹灼然,遣攝天山縣丞”。校釋見《考釋二》(147)王素《唐麴建泰墓誌與高昌“義和政變”——近年新刊墓誌所見隋唐西域史事考釋之二》,161頁。。
2.第八行:“……即以斯辰殯葬於西北原禮也。”
“辰”誤,誌文本作“晨”,宜改。
又斷句誤。依碑刻墓誌句讀之慣例,“葬於……禮也”,乃準確之法,故應斷句爲:“……葬於西北原,禮也。”而此書所録誌文,皆在“禮也”前不斷,此法不適。此例後文不再贅釋。
3.第八行:“……天夫早逝,即日嬪居……”
第272方,唐總章元年(668)《王雅墓誌》,第537頁。
此誌文字殘缺嚴重,《研究》據《史住者墓誌》補之(二誌行文完全相同)。校補詳見此文(148)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0頁。。
第274方,唐總章二年(669)《張安吉墓誌》,第541頁。
1.第八行:“……引斯驂於永夜。”
“斯”誤,應爲“嘶”,校釋見《肖商榷》(149)肖瑜《〈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释文商榷三則》,130頁。。
2.第九行:“儕流痛悼,脱驂同門,悲傷挂劍,騰英於死後……”
前三句斷句有誤,應斷爲“儕流痛悼脱驂,同門悲傷挂劍”更通,校釋見《肖商榷》(150)同上。。
末句“英”字後缺録一“名”字,應爲“騰英名於死後”,校釋見《肖商榷》(151)同上。。
第275方,唐咸亨二年(671)《嚴海隆墓誌》,第543頁。
1.第八行:“忖(村)巷唱道,污涉用流。”
“忖”,應爲“忖”所借,校釋見《趙校考》(152)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0頁。。
“污涉”,難解,可表影響深重之意,校釋見《趙校考》(153)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1頁。。
“用”誤,應爲“朋”,“朋流”者,朋友之輩,意可通。校釋見《趙校考》(154)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1頁。。
2.第九至十行:“……?枱v知啓發。”
“?枱v”,《趙校考》隸正爲“罔”(155)同上。。
3.第十行:“……教首常恷。”
“恷”,《趙校考》隸正爲“休”(156)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2頁。。
4.第十行:“雖不望,風光體雪。”
“望”後缺字,誌文此處爲“回”,即“雖不忘回”,《補正》補之(157)侯燦《〈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補正》,32頁。。
第277方,唐咸亨四年(673)《史住者墓誌》,第547頁。
1.第十一行:“哭望幾筵……”
“幾”誤,誌文原作“几”。“几”者,几案,低矮小桌。几筵,几案筵席。作此意時,不可作“幾”。此處蓋爲排版時簡體繁化所致誤。
2.第十三行:“哀哀哉哉頌之云爾。”
“哀哀哉哉”,誌文本作 “哀=哉=”,應録作“哀哉哀哉”,校釋見前文《氾相達墓誌》校文。
第278方,唐咸亨四年(673)《海生墓誌》,第549頁。
1.第一至二行:“外布渟和。”
“渟”,《肖札記》以爲“淳”所誤,可從,校釋見此文(158)肖瑜《〈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札記一則》,15頁。。
2.第三至四行:“加欲修身,顯節用表,雄驍托志三軍,擬除魁暴。”
斷句誤,應斷爲:“加欲修身顯節,用表雄驍,托志三軍,擬除魁暴。”如此意更通。校釋見《肖札記》(159)同上。。
第280方,唐咸亨五年(674)《曹懷明妻索氏墓誌銘》,第553頁。
第十一行:“……空臥丘垠……”
“垠”誤,誌文本作“埌”。“埌”者,墳墓,“丘埌”,即墳丘,用於此意通。“垠”者,邊際,“丘垠”,意不通。又“埌”音“浪”,與前文之“常”“霜”“翔”“量”等句尾字同韻,則適用於此。《彙編》收録此誌時,此處録作“……空臥丘埌”(160)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咸亨一二,584頁。。可證。
第281方,唐咸亨五年(674)《張君行母墓誌》,第554頁。
1.第二行:“亡者稔當九十餘。”
“餘”前缺字,誌文此處爲“有”,即“九十有餘”,《補正》補之(161)侯燦《〈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補正》,32頁。。
2.第六行:“兩儀憒問……”
第282方,唐咸亨五年(674)《張歡□妻唐氏墓誌》,第556頁。
第三至四行:“前録事張歡□妻唐氏……”
第284方,唐上元二年(675)《唐護墓誌》,第561頁。
1.第三行:“……踐忠讓以無墜。”
2.第六行:“三冬之暖久著僞初……”
3.第九行:“餌藥無療……”
“療”,存疑,校釋見前文《范永隆夫人賈阿女墓誌》校文。
4.第十三行:“……定於斯墓。”
此處缺四字,然誌文“田”前有空缺五,而《研究》據後句“父某,僞授……”,補爲“某僞授”(168)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1頁。,僅三字,更不適,圖版此處殘泐不可識,故不可考。
2.第三至四行:“祖某僞授資□□□。”
此處缺字,《研究》補爲“義將軍”(169)同上。,即“資義將軍”,按“資”字開頭者官職名,不唯“資義將軍”,又圖版不可識,故不確。
3.第四行:“□毅英□。”
此處缺字,《研究》依“習語”補爲“武”“特”(校釋見此文(170)同上。),即“武毅英特”,無足證,並不確。
4.第五行:“……□誠□著……”
此處缺字,《研究》補爲“忠”“克”(此字可識),並糾“著”爲“著”,可從,校釋見此文(171)同上。。
5.第五行:“砬礰身名……”
“砬”,《指瑕》(172)葉貴良《〈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108頁。《研究》(173)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1頁。隸正爲“砥”。
“礰”誤,誌文本作“礪”,宜依誌文。
“揪”誤,誌文本作“楸”,“白楸”者,樹木名。“白楸斯定”,表示用白楸木製作成棺木,用以殮葬逝者。《水經注》有“(張詹墓)碑背刊云:白楸之棺,易朽之裳,鋼鐵不入,丹器不藏”之句(174)酈道元撰,陳橋驛校證《水經注校證》卷二九《湍水》,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661頁。。
“?儯5”,《研究》隸正爲“萍”(175)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1頁。。
“遷”,《研究》言《集注》誤爲“避”(176)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2頁。,誤,《集注》録作“遷”無誤。
8.第十六行:“朝露?楈3零,風燭俄□玄□永□。”
“?楈3”,《研究》隸正爲“溘”(177)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1頁。。
後句缺字,《研究》補爲“風燭俄追,玄臺永夕(或‘穹’)”(178)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2頁。,圖版殘泐不可識,不確。
第286方,唐儀鳳三年(678)《王康師墓誌銘》,第566頁。
第六行:“靈台迥朗,神鑒請高。”
“請”誤,誌文本作“清”(無圖,録文見《高昌專集》文一一三(179)黄文弼《高昌專集》,《西北科學考察團叢刊之一》,1931年,7頁。)。“清高”,意通。另《彙編》此處亦如是録之(180)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儀鳳一六,636頁。,可證。
第289方,唐永隆二年(681)《張相歡墓誌》,第570頁。
1.第六行末至第七行首:“妻昆季等,追諸耆城。”
2.第九行:“一從辭此,下方翻乾他方上界。”
又斷句誤,應斷作“一從辭此下方,翻乾他方上界”。校釋見《趙校考》(184)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3頁。。
第292方,唐永淳二年(683)《張歡夫人麴連墓誌銘》,第575頁。
第八行:“笄年訓誡,?櫫?歲承賓。”
第293方,唐垂拱二年(686)《氾建墓誌》,第577頁。
2.第五至六行:“……組授門傳。”
“授”誤,誌文本作“綬”,“組綬”者,佩玉之絲帶,借指官爵,於此意通。
4.第十至十一行:“哀灱傷心,痛割崩嶵……”
“灱”,《研究》糾爲“忉”,筆者以爲或應爲“切”更適。“哀忉”雖意通(校釋見此文(188)同上。),然生僻不常用,“哀切”爲習語,應是。然此誌無圖版,皆不確。
第297方,唐永昌元年(689)《張雄夫人麴氏墓誌銘》,第585頁。
1.第七行:“屬奸臣作亂……”
“奸”,《研究》糾爲“姦”,並辨“奸”“姦”之别,言“姦”後混爲“奸”(校釋詳見此文(189)同上。),無誤。按此字誌文本作“姧”,本已爲“姦”轉爲“奸”之變體,强糾歸“姦”,無益。
2.第二十六行:“裘冠不墜,公侯戴復。”
第298方,武周長壽二年(693)《張富琳墓誌》,第592頁。
第十一行:“緑祑神香,以伾難濟。”
“祑”,《趙校考》以爲“袟”所變,隸正爲“帙”,可從。校釋見此文(191)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2頁。。
第299方,武周長壽三年(694)《張懷寂墓誌銘》,第595頁。
1.第十二行:“設計運籌……上徹天聰。”
“運”,《研究》言《集注》誤爲“遂”(193)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2頁。,誤,《集注》此字本録作“運”無誤。
“徹”,《研究》言《集注》誤爲“微”(194)同上。,誤,《集注》此字本録作“徹”無誤。
2.第十三至十四行:“未申返哺之戀……”
“返”誤,誌文本作“反”。“反哺”之“反”,不可作“返”,校釋見《研究》(195)同上。(此文誤“返”爲“遂”)。
“日”衍,誌文“帝”字前,依例有闕,録文誤衍增“日”字。
4.第二十三行:“公以兊野寧謐……”
“兊”,《研究》隸正爲“兑”(196)同上。。
5.第二十八行:“……過庭絶訓。思蓼莪而號誦……”
“過”,《研究》言《集注》誤爲“通”(197)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3頁。,誤。《集注》此字本録作“通”無誤。
“誦”誤,誌文本作“踊”。“號踊”者,號哭擗踴,録作“號誦”,不通。
6.第三十至三十一行:“三五巳降……”
“巳”誤,誌文本作“已”。“三五已(以)降”,指三皇五帝時代以來。
第300方,武周證聖元年(695)《田府君夫人衛氏墓誌》,第602頁。
第四至五行:“秦晉之匹剋,諧琴瑟之弦爰。洽八敬攸備,誠婦禮以無虧。四德允昭,總母儀而有裕……”
斷句誤,應斷爲:“秦晉之匹剋諧,琴瑟之弦爰洽。八敬攸備,誠婦禮以無虧;四德允昭,總母儀而有裕。”《續集》同此(198)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續集》證聖四,340頁。,校釋見《趙校考》(199)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2頁。。
第304方,武周長安三年(703)《張禮臣墓誌銘》,第610頁。
1.第二行:“昔軒姬誕孕手,文疏得姓之源。析胤開疆白水,入封茅之域。”
斷句誤,應斷爲:“昔轩姬诞孕,手文疏得姓之源;析胤开疆,白水入封茅之域。”按“誕孕手”意不通,“開疆白水”,意不適。若斷作:“昔轩姬诞孕,手文疏得姓之源;析胤开疆,白水入封茅之域。”四七相駢,其意亦通。即意爲:昔日,軒轅族的女人懷孕而生子(揮,青陽之子,黄帝之孫,張姓之祖,封爲弓正,亦作“弓長”,“張”也),(孩子)手上的文字(“張”字),是這個姓氏産生的源頭;析分後裔與疆土,白水成爲(揮)裂土分茅的一部分。如此意通無疑。《續集》亦如是録之(200)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長安一,395頁。,可證。
2.第四行:“……魏居爕理之任。”
“爕”,《研究》隸正爲“燮”(201)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3頁。。
3.第十一行:“……類趙辟之無疵。”
“辟”誤,誌文本作“璧”。“趙璧”者,趙國之和氏璧,“類趙璧之無疵”,比喻誌主品德高潔,如和氏璧玉般無瑕。
4.第十二行:“……早之(乏)過庭之訓。”
“過”,《研究》言《集注》誤爲“避”(202)同上。,誤,《集注》此字本録作“過”無誤。
“□”,《研究》隸正爲“愜”(203)同上。。
6.第二十二行:“……惟君質儀環麗……”
“環”誤,誌文本作“瓌”,其音義同與“瑰”。“瓌麗”者,“瑰麗”也。而“環”者,簡化爲“环”,用於此意不通。《續集》此處録作:“……惟君質儀瓌麗……”(204)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長安一,396頁。可證。
第306方,武周長安四年(704)《唐智宗墓誌》,第618頁。
第八至九行:“……□奠兩楹。”
此處缺字,《研究》補爲“坐”,意可通(校釋見此文(205)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3頁。),然誌文殘泐不可識,故不確。
第307方,武周《史建洛妻馬氏墓誌》,第621頁。
第三行:“夫一生性懷貞敏……”
“一生”,《集注》注釋言疑後缺“一”字,《指瑕》以爲誤,“一生”實爲武周新字“?椀y(人)”所訛,可從,校釋見此文(206)葉貴良《〈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録指瑕》,106頁。。
第308方,唐神龍元年(705)《康富多夫人康氏墓誌銘》,第622頁。
1.第一至三行:“蓋聞靈要,率周是稱,六合坤儀之際,斯異發華以覆,祭昭於家檀,休明者剛宅。”
斷句誤,應斷爲:“蓋聞靈要率周,是稱六合。坤儀之際,斯異發華。以覆祭昭於家,檀休明者剛宅。”“蓋聞”二字爲起始詞,不應僅與“靈要”二字相連,若將“靈要”歸於後,則有“靈要率周”之語。又最後一句末字爲“宅”,應與前一句之“家”相對,故應在“家”後斷開,則“檀”字應屬下一句。如此兩處前後相限,於是全段文皆可依次斷之,即“蓋聞靈要率周,是稱六合。坤儀之際,斯異發華。以覆祭昭於家,檀休明者剛宅”。如此四四六六相對,較原録文更通。《彙編》亦如是録之(207)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神龍一四,1052頁。,可證。
2.第七至第八行:“……造□墓然。以龍轜既動……”
斷句誤,應斷爲:“……造□墓。然以龍轜既動……”“墓然”不詞,故二字不可相連,“然”應屬下句,即“然以……”,如此可通。
3.第九行:“僻踴悲哀,哽咽不返。”
第311方,唐開元三年(715)《張公夫人麴娘墓誌銘》,第628頁。
1.第三行:“……纓冠聯輝。”
2.第十一行:“飛丹舛侯……”
3.第十三行:“……宅兆於先人舊瑩禮也。”
“瑩”誤,誌文本作“榮”,應爲“塋”之所借。
4.第十六行:“……攀?椸#樹以長號。”
“?椸#”,《研究》隸正爲“柳”(212)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4頁。。
5.第十七至十八行:“……以爲青松。列蓋徒表隧千秋,碧琬題名,庶楊徽於萬祀。”
斷句誤,應斷爲:“……以爲青松列蓋,徒表隧千秋;碧琬題名,庶楊徽於萬祀。”校釋見《趙校考》(213)趙晨霞《〈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釋文校考》,133頁。。
6.第十九至二十行:“……忈曄春松。”
“忈”,《研究》隸正爲“仁”(214)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4頁。。
第313方,唐開元七年(719)《張行倫墓誌》,第634頁。
第五行:“……清直彰剋……”
“彰剋”二字倒,誌文本作“清直剋彰”。如此録文,蓋從上一篇(與此篇爲同一人[張行倫]墓誌,誌文基本相同(215)侯燦、吴美琳《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632—633頁。)誌文,徑録作“清直彰剋”,不宜。
第316方,唐建中三年(782)《高耀墓誌銘》,第642頁。
1.第四行:“……源流廣大莫與□也。”
此處缺字,《研究》識補爲“京”,可從。“莫與京也”,表量之大,校釋見此文(216)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5頁。。
2.第五行:“臨人又冰霜之揉。”
“揉”誤,應爲“操”,校釋見《研究》(217)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4頁。。
3.第七行:“……累□榮級。……爰從戴□之資,遂階□□之副。”
首句缺字,《研究》補爲“贈”,意通(校釋見此文(218)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5頁。),然圖版模糊,字形不可辨,不確。
次句缺字,《研究》補爲“雞”,可從,校釋見此文(219)同上。。
4.第十三行:“……益勵□勤。”
5.第十四行:“丕□高□□胡威繼質之□。”
首缺字,可識補爲“構”,第二字,可識補爲“聞”,第四字,可識補爲“清”,校釋並見《研究》(222)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4—25頁。。並可斷句爲:“丕構高聞,□胡威繼質之清。”釋意並見此文。
6.第二十行:“威儀□□,友愛怡怡……是以位登棘□,道合□貞。”
7.第二十一行:“……保令終□□。”
此處所缺二字,《研究》補爲“之美”,意通(校釋見此文(226)劉光蓉《吐魯番出土磚誌異體字研究》,26頁。),然誌文殘泐不可識,故不確。
8.第二十二行:“哲人之亡,邦國彌瘁。”
9.第二十四行:“……遂□揮與喪紀。往年瀚□……”
後句缺字,《研究》補爲“海”,意通(校釋見此文(229)同上。),然誌文殘泐不可識,故不確。
以上所作校訂,是《集注》中的大部分比較明顯的疑問與錯誤,除此之外,此書中還有許多因誌身殘損、誌文漫滅而難以解決的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解決。
再者,由於《集注》的釋録凡例,是隸正可識别的原誌文俗體字,保留部分别字異體字,加之繁簡轉换問題,使得不同時代的俗字與今之簡化字古今混用,又造成了許多問題。所以,在碑刻與墓誌文獻的校録工作中,我們有必要根據需要將一部分碑刻俗字隸正,以助於文獻釋録研究之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