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解析理解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

2020-12-28 02:23张小芳郭凤华
河南科技 2020年30期
关键词:专利法案例分析

张小芳 郭凤华

摘要: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在实际审查中,关于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是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以几个案例为例,简要分析在实际审查中出现的涉及专利法第26条3款的典型情形,希望能够为撰写申请文件提供一定参考借鉴。

关键词:清楚完整;专利法;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0-0071-03

1 引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基本内涵。其中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凡是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能够实现是指“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1]

《专利审查指南》[1]中对于“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而导致的不能实现给出了五种情形,实际审查中需要判断申请文件是否出现由于该五种情况而导致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只有符合規定,才能实现申请人与公众双赢的效果,也是实现专利法立法宗旨的基本保障。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能为公众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就不能授予专利权,否则就会破坏申请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导致专利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于说明书的记载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是满足“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的要求,是实践中判断的难点,也常常是审查中争议的焦点。本文围绕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的上述几类情形,结合具体案例,谈一谈如何理解和把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 案例分析

2.1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案例一:名称为“一种易脱离球形燃料箱”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例[2]: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内容为“一种易脱离球形燃料箱,其特征是:内有气胆,压力可调。”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燃料箱与飞行器成易脱离安装关系,发生事故时,燃料箱会因冲击或气压脱离飞行器,从而降低事故的损害程度,进而提出一种利于减降飞行器在空难中的伤害的燃料箱”。然而,说明书中只描述了该燃料箱为球形,内有气胆,压力可调,对于如何实现“发生事故时易脱离”并没有记载任何具体的技术手段,缺少对于实现该结果的相应技术要素的描述,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易脱离的燃料箱的技术方案,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实现发明目的,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该案件的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任何具体的技术手段,其说明书中的内容仅是一种功能性或者效果性描述,那么这样申请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上仅是一种任务或者设想、一种愿望或结果,申请文件并无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手段,这样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2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案例二:名称为“用于定位从联系人源收集的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和系统”的复审案例[2]:说明书中所声称解决的问题是在计算机系统中如何通过统一入口定位各种软件的通信簿(即联系人源)中联系人信息的问题,避免了用户分别在各个软件的通信簿中搜寻联系人信息,并且说明书中对于收集信息部分只有笼统的描述“只要用户登录客户计算机系统,该聚集系统即可首先收集联系人信息。该聚集系统将所收集的内容信息存储在联系人数据存储中,诸如可经由该客户计算机系统访问的数据库或其它数据存储。”也即本申请对联系人信息的收集仅仅是通过聚集系统进行收集的,而公知的,不同的联系人源(例如由腾讯、华为、IBM、微软等不同软件商开发的不同软件的通信簿)采用不同的数据结构以及加密方式存储其联系人信息,因此本申请的方案中如何获取不同软件的存储联系人信息的数据结构以及加密方式是收集不同联系人源中联系人信息的关键环节。依据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所述聚集系统是怎样工作,如何取得不同软件通信簿中的各种数据结构以及加密方式的技术内容。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不能实现对不同联系人源的联系人信息的收集,因而技术手段是模糊不清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虽然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完整,但是这里的完整并不意味着文字描述要面面俱到,凡是与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关,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到的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明确的描述。

2.3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案例三:涉及发明名称为“一种飞行汽车”的复审案例[2],该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够飞行的汽车,主要是利用升空装置实现的。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升空装置由两层密度低柔软坚韧不透气的材料组成,其中外层材料与内层材料之间形成小空腔,内层材料形成大空腔,小空腔中充入压缩空气,大空腔内部“抽成真空”;小空腔充入压缩空气后能承受大空腔中空气被抽走所形成的“真空压力”,使得升空装置“不会因为真空压力而塌缩”;大空腔内部空气密度小于升空装置外部空气密度,从而获得类似氦气球的与大空腔体积相关的升力。然而具体分析上述技术手段,对于小空腔而言,其内侧的大空腔被抽真空后导致其压力小于大气压,其外侧受到的是大气压的作用,显然外侧压力大于内侧压力,内外压差会导致小空腔向内收缩,致使内侧的大空腔塌缩,直至大空腔内外压力基本相等。大空腔塌缩后其内部气体压力接近外部大气压,大空腔受到的浮力显然不足以使汽车升空,而小空腔内部的气体密度大于外部的大气密度,因此小空腔受到的浮力不足以克服其自身的重力,升空装置无法悬浮,也就无法实现汽车的飞行。由此可见,该发明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实现汽车的飞行。[2]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分析后发现,采用将大空腔抽真空、小空腔冲压缩空气的方式并不能将汽车支撑起,也即不能使升空装置实现升空的,无法解决汽车的飞行的技术问题,因而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不了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4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案例四:发明名称为“一种以高空冷空气作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的复审案例[2],说明书记载了以高空冷空气作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包括冷风采集装置和输送管道装置,通过设置在3 000米以上的自然山峰或人造高塔上的冷风采集装置抽取高空冷空气,抽取到的冷空气通过保温输送管道输送到地面需要制冷的地点,并与该地点的热空气产生热交换,降低温度产生制冷效果。然而,申请文件中记载了设置冷风采集装置的地点为“3 000米以上的自然山峰”或“3 000米以上的人造高塔”,显然如果是3 000米以上的自然山峰就會存在因为自然山峰一般处于远离需要制冷的场合,那么显然在冷气输送中就会出现多个问题,例如空气很轻怎么通过管道自行下降到需要降温的地点,如果使用泵等动力装置抽吸,那么在抽吸过程中泵给空气施加动能,会出现能量交换而发热,以及气体分子在管道输送的运动过程中互相的摩擦产热;对于3 000米以上的人造高塔,显然这属于现有技术中从未出现的高塔高度,那么如何克服工艺困难建造3 000米以上的人造高塔;同时,即使上述问题都能实现,那么空气在输送至地面的过程中,温度会升高,显然此时温度并不是高空采集时的温度,也无法实现有效的制冷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不能采集、输送高空冷空气到地面作为制冷剂使用,不清楚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怎样解决其所声称的技术问题的。

对于该案例,说明书记载了多个技术手段,其中一个技术手段为“设置在3 000米以上的自然山峰或人造高塔上的冷风采集装置抽取高空冷空气,抽取到的冷空气通过保温输送管道输送到地面需要制冷的地点”,然而根据上述分析,将高海拔的空气输送至需要降温的地点后,温度已经不再符合制冷的要求。因此,该技术手段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是不能实现的,由此导致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5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再如,申请人请求保护“一种已知药物的新用途”,然而该新用途并不是该已知药物本身已知属性所具有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所不能预测的,则该发明的发明本质为一种申请人所声称的已知药物的新用途。若在申请文件中没有公开证实该新用途的试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该发明时需要花费过度性劳动,因而,则该申请存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问题。

3 结语

本文从五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了对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规定中“能够实现”的理解,主要涉及“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的常见情形。总体来说,在申请文件的撰写方面,应当结合背景技术写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围绕该技术问题,清楚完整地说明解决该技术问题相关的技术手段,如果解决该技术问题需要多个技术手段相互配合,则还需要注意对每个技术手段以及各个技术手段之间如何相互协同配合均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上述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效果应当与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相对应。对于技术效果预见性不强的技术领域,如医药、化学等领域,则还需要注意在说明书中给出相关的实践方法和实验证据以验证其技术效果。在审查方面,应当注意聚焦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依次判断说明书中是否完整地记载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本身是否清楚、多个技术手段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是否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能否解决所声称的技术问题。以上内容希望能够为业内人士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审查方面提供一些借鉴,受作者水平所限,本文并未涵盖对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理解和适用的所有方面。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观点,由于个人能力有限,观点可能存在不准确的地方,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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