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十年由于问题专利加剧使得世界范围内专利法关注度持续增加,我国也开始逐渐注意到专利法的问题。如何完善专利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重新认识专利制度和发挥其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也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价值。本文将对我国专利法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展开研究。
关键词:专利法;实施问题;提高专利质量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77-01
作者简介:奥美玲(1984-),女,汉族,山西吕梁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商法。
一、专利及专利法的概念
(一)专利的概念在我国专利理论和实践中,“专利”有三层含义(1)专利权的简称,即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即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而授予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一种民事权利(2)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3)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一种新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
(二)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的完善和实施可以有效地鼓励和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合理调整发明创造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智力成果、公平竞争机制的有力保障,促进科技信息的传播,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动科技研究和科技创新,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
二、当前专利法实施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一)维权周期长通常审结一个专利侵权案件需要9月到1年半,与国外相比,这已经是比较快的了。为什么大家还感觉周期长呢,一是专利案件比传统民商事案件多了技术事实查明,可能需要鉴定。第二个重要的原因是,民、行二元分立制,导致侵权程序需要中止,等待无效程序终结。而无效程序是三道程序,通常一年半,时间被大大拉长了。
(二)举证难为什么举证难,这是由权利性质决定的,也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关。怎么办?是授之以鱼还是授之以鱼。答案不言而喻。其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的出路不在于,替权利人举证,而应当是设计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让当事人用好这个规则完成举证。可喜的是,这次修法和司法解释稿都移植了商标法上的举证妨碍制度。但遗憾的是,仅仅局限在赔偿数额方面。
(三)赔偿低其实,赔偿低是举证难导致的。赔多少要看证据,不能拍脑袋。当前,有一种观点将赔偿低的原因归于法定赔偿制度。其实,恰恰是因为原告举不出损失或获利的证据,不得已适用法定赔偿,这一制度的本意恰恰是为了缓解举证难的问题。当举证难的问题解决了,赔偿低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三、完善专利法的实施,提高专利质量
(一)完善实用新型制度对使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的提升,不妨参考德国对实用新型制度的规定,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差异主要并不在是否具有创造性,而在于实用新型的授予程序相对简化可加快发明的授权,但若是不具备专利的条件,在德国这样的专利是没有执行其权利的空间。对此,在初步审查中应当改变形式审查的限制,引入明显不具备创造性或创新性审查,凡是明显不符合创造性条件的,应当直接予以驳回。同时,缩短维权周期。
(二)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完善在专利申请审查中申请人及相关人员与审查人员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就某一项发明而言,相对于审查人员,对现有技术及其他相关信息更为了解的应该是申请人,申请人能够在申请阶段提供与授权考量有关的重要信息,将大量节约审查的时间成本,同时提高审查的质量。
(三)专利审査质量监督体制的完善改变现有的抽检方式,不再根据结案的案卷来抽检,而以审查员审查完成的案卷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的结果与审查人员的绩效挂钩。在每个审查员被抽检比例相当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抽检率。同时,在审查质量的评价方式上,有学者建议借鉴美国专利审查抽查中采用的“第二眼”的方式,即将所抽取的审查案件独立再审一遍判断结论是否与原审查结果一致。
总之,我国的专利政策应当更关注于质量而非数量,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维权周期长、举证难等问题。我们应立足本国实际,积极地借鉴德国专利法相关制度经验,努力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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