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亚丽
(凯里学院 人文学院,贵州凯里556011)
董志翘先生认为:“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历史文献都可以成为语言史研究的材料,但并非所有的历史文献均具有同等的语料价值。语料的价值取向在于它能够较全面真实地反映当时(各个特定时期)语言的真实面貌,具体要求是:(1)具有广阔的社会性及生活覆盖面;(2)语体不过于书面化,含有较多口语成分;(3)年代大致可考;(4)并有一定的数量。”[1]清水江文书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要求,具有很高的语料价值。清水江文书是明清民国时期在贵州黔东南清水江中下游地区广泛使用的各种民间历史文献的总称,以契约为主,还包括族谱、执照、碑刻、讼词、告示、账本、信函、歌书、宗教科仪书等等,其记载的内容覆盖经济、法律、婚姻、习俗、教育、宗教等各个领域,全面反映出乡土社会的世相百态;清水江文书庋藏于当地百姓家中,代代相传,锦屏、天柱、黎平、三穗、岑巩、剑河等县都有成批的发现,总量庞大,据估计大约有50万件遗存[2]24,是迄今为止西南地区发现数量最多的近代民间文书,也是继敦煌文书和徽州文书之后我国民间文书的又一大发现,“为中国文书研究展开了一个全新的视野”[2]24;清水江文书是原始同时资料,绝大部分都比较完整,往往有明确的年月日记载,且未经后代窜改,如实地反映了撰写者所处时代的语言使用状况,其词汇研究的重要价值是很值得深入挖掘的①涉及到清水江文书词汇研究的文章,可参卢庆全:《贵州契约文书“愿意类”词语研究》(《安庆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贵州契约文书“到达”类词语探究》(《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年第9期)、《贵州契约文书“任凭类”词语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8年第3期)、《贵州契约文书“理论类”词语探究》(《智库时代》2018年第31期)、《贵州契约文书疑难词语例释》(《新疆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等;张丽、储小旵:《清水江文书的词汇学价值初探》(第十一届中古汉语国际学术研讨会,2018年6月29—7月1日安徽大学);肖亚丽:《清水江文书词语释义十一则》(《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0年第2期);唐智燕:《清水江文书特殊计量单位词考源》(《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8年第4期)。。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说明清水江文书的词汇研究价值。
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直到清代雍正年间大规模“开辟苗疆”之前,地处边陲的贵州东南部少数民族地区一直远离中央王朝政权的直接控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了特殊的社会现象,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通过对比,发现有一些词语不见或者鲜见于其他地区民间文书,从中折射出近代黔东南地区的特殊社会历史现象,弄清楚这部分词语的含义,既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文书的内容,也可以弥补汉语辞书编撰的不足。试举二例说明。①本文引用文书随文注明出处,并在原文基础上略作校注,( )内为勘误字,[ ]内为增补字或删除字,□表脱落字或未识字。文书题目加上公元纪年。
【栽手】①替人栽种林木的人。②栽手凭借劳动力所获的林木或者山场土地股份。如:
(1)《嘉庆二十二年(1817)三月初十日陈老什卖杉木契》立卖杉木约人陈老什,为因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己情愿将至所栽姜昌举兄弟之山,坐落地名乌智维,其木五股均分,陈老什栽手占二[股],地主占三股。(《苗族契约》2/B0045)②“《苗族契约》2/B0045”指唐立、杨有赓、武房内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2卷B0045,府中:东京外国语大学,2002年。下仿此。
(2)《道光十一年(1831)杨惟嶽、杨惟谋兄弟卖栽手契》立卖栽手字人天柱县岩门寨杨惟嶽、[杨惟]谋兄弟,为因先年佃到主家姜朝胡弟兄山场一块,地名卧夭,至今木植长大,缺少银用,弟兄相(商)议,自原(愿)将到名下栽股出卖与主家,凭中议定价银十二两正(整),我弟兄占栽手分落四两八钱,亲手领回应用。(《苗族契约》2/B0096)
按,“栽手”在同时期外省(区)民间文书中未曾发现,甚至在本省遵义地区道真文书和安顺地区吉昌文书中亦未出现,可确定“栽手”是清水江文书的特有词语,这正反映出近代清水江地区特殊的林业经营方式。清水江地区山高林密,盛产杉树、楠木、樟树等优质林木,明清时期便成为“皇木”征伐区,清代中期以后木材贸易极为繁盛,林业经济为当地的经济支柱。为了保证林木资源的供应,人工造林应运而生并延续至今。不仅当地民众热衷植树造林,连湖广、江西等外省移民亦参与其中,藉此维持生计甚至发家致富。这些具有培育林木专门技能,替人栽种林木的人即被称为“栽手”,即上例(1)中的“陈老什栽手”;栽手替拥有山场土地权的地主培育林木,所获酬劳就是按照双方约定持有一定的股份,绝大多数为林木股,也有的为山场土地股,故“栽手”还可以指“栽手凭借劳动力所获的林木或者山场土地的股份”,如上例(2)中“卖栽手”就是“将名下栽股出卖”,“占栽手分落四两八钱”就是占有栽手股份折合为四两八钱。
【鸣神、盟神】借助神明裁决来处理民间纠纷。例如:
(1)《嘉庆十五年(1810)十月廿九日姜起书等请神文书》立请字人姜起书、三长、起粲等,情因与姜明伟、之林、之谟、之正、起爵、起华等所争界限山场一所,土名乌维幼,上凭桥至皆色一小岭,上凭岭为界,下凭潘治华所栽为界,请中姜兴文、文煌、文呈、昌举等理论不清,二比自愿凭中盟神,请伽蓝一尊、皇经一部、鸡狗六付,二比至南岳大王位前拈阄,若起书得阄,照依皆色桥头以下至潘治华界管业,不得恃人众大,妄起争端,所请是实,倘有委悔退缩即是输家。(《清水江》2/2/175)③“《清水江》2/2/185”指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第185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下仿此。
(2)《嘉庆二十年(1815)十一月二十一日粟胜才请神文书》立请字人粟胜才,为因先年得写平鳌寨胜芳之山,地名污茶溪,今与韩世华、谭友信二比争持,自愿请到姜文勲、三今、学海、宗宽、启华等宰鸡鸣神,胜才出鸡狗,友信当南岳大王宰割,二比心平意愿,并无逼勒等情,临场亦不敢宣(喧)嚷多言,今欲有凭,立此请字是实。(《清水江》2/2/185)
(3)《道光二十七年(1847)姜东贤、东才兄弟请神契》立请字人姜东贤、东才兄弟等,为因有祖遗山场杉木地名冲讲,忽被启略越界强卖盗斫,以致我等混争,央中理论,未获清局。今我二比情愿宰牲鸣神。我等实请到中人姜宗友、文光以(一)并劝中姜怀义,言定明晨初六日,各带堂亲一体(起)齐至冲讲木处宰牲鸣神,毋许大声毒骂,更毋许伸手揪扭等情。此乃我二比心平意愿,并非中等强押(压)。照宰牲之后言定,限于四十九日内,如神明鉴察报应昭彰一家者,任将此木头共二十六棵输以(与)未受报之家。(《苗族契约》3/F0033)
按,历史上黔东南苗侗民族在处理民间纠纷时采用四种方式:一为“二比商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为“请中理讲”,若双方协商不下,即邀请有声望的房族、寨老、官员等中人说理调解;三为“宰牲鸣神”,若双方协商或者中人调解无效,双方可借助神灵判决,即在神灵面前通过拈阄、发毒誓、捞油锅、宰杀鸡狗等方式表述清白、表达决心,约定以神灵显现的结果为裁决依据;四为“执字鸣官”,经过中人理讲或者宰牲鸣神之后,双方纠纷如果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即诉讼到官府,交由官府依律裁判。上面三则文书正反映了黔东南苗侗民族“鸣神”的特殊历史现象。例(1)是因山场界限不清引发争端,凭中人见证,双方备好伽蓝神、皇经、鸡狗等物,当南岳大王面拈阄裁定。例(2)是因山地权属发生争持,双方情愿诉诸神灵,不过未说明请神之后如何裁决。例(3)是因杉木权属产生纠纷,双方及中人在神灵面前宰鸡杀狗,发毒誓,如果日后哪家出现“报应”之事,即将二十六根木头输与对家。
蒋绍愚先生在《近代汉语概要》中指出:“近代汉语作品方言成分的考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近代作品中的一些语言现象是否属于当时某一方言的现象,往往只能根据现代方言的状况以及其他历史资料加以推断。”[3]清水江文书有的词语在现代黔东南汉语方言中仍然继续使用,这有利于我们对早期黔东南汉语方言词汇现象的认识,也有利于对清水江文书地域性特点的研究。例如:
【甚】什么。
(1)《嘉庆十四年(1809)三月初四石伦生断卖田契》立断卖田约人石伦生,为因账务无甚偿还,自愿将先年得买孝周田一坵约禾五把,土名跳幹,出断卖与本地石登朝、石□□二人名下得买为业……(《黎平文书》1/6/16)①“《黎平文书》1/6/16”指李斌主编《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第1辑第6册第16页,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7年。下仿此。
按,黎平文书中“无甚偿还”就是没有什么偿还。今天不少地方方言中,“甚”可用作疑问代词“什么”[4]1165。在黔东南各县方言中,黎平方言比较特别,“什么”说成“甚子”,“做什么”说成“做甚子”,“没什么”说成“没得甚子”,“什么时候”说成“甚子时候”。
【在、随在】任凭,听凭。
(1)《乾隆十六年(1751)四月廿六日姜凤章弟兄卖山契》如有来路不明,俱在卖主理洛(落),不与买主相干。(《姜启贵》4)②“《姜启贵》4”指陈金全、梁聪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等家藏契约文书》第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下仿此。
(2)《道光十二年(1832)三月初二日范锡龄卖栽手杉木》自卖之后,随在主家修理管业,卖主一切不得异言。(《苗族契约》2/B0097)
按,例(1)“俱在卖主理洛(落)”和例(2)“随在主家修理管业”中的“在”“随在”都是“听凭、任凭”的意思。今天黔东南方言仍惯用这种说法,比如“在他哭”就是“任凭他哭”,“嫁没嫁在我,没要你管”意思是“随我嫁不嫁,不要你管。”
【短】拦截
(1)《嘉庆十三年(1808)十月二十一日石伦海等人栽杉合同》立合同字人石伦海、補桥归,与有寿、吴宗寿四人,今问到山主石文滔、应有、石文周、石勇兆四人,今准到土名崩华山场一块,议限三年栽满,议定准种地栽杉,日后长大发卖,议定二股均分,其有修理短火路,俱有(由)在栽主之事。(《黎平文书》1/6/14)
按,这份文书中的“短火路”就是拦火路,也就是在山林里面修建的防火隔离带。今天黔东南方言仍然习惯把“拦截”说成“短”,比如“短起他”就是拦住他,“短水”就是拦水,“把牛短倒”就是把牛截住。
【该】欠。
(1)《道光二十一(1841)年十二月初七日姜凌汉三兄弟卖山场杉木契》为因先年先祖所该之账无艮(银)币还情(清)……(《姜启贵》287)
按:“所该之账”就是所欠之账。今天黔东南方言仍然把“欠”说成“该”,“我该你的”就是我欠你的,“该起”就是“欠着”。
【寿方】制作棺椁的木料。
(1)《咸丰十年(1860)八月二十二日姜昌明调换山场契》立巧(调)换杉木字人姜昌明,为因要老木割寿方,无处得出…(《姜启贵》364)
按:文书中“割寿方”就是选取上好的木料制作棺椁,其中“寿方”指制作棺椁的木料。今天黔东南方言仍然使用,比如“我家里面还存得有几块寿方。”
【着】放(食物调料、药物、肥料等)。
(1)《民国二十八年(1939)四月初二日吴国樑佃租土地契》但在祖坟之边纵横除一丈不许栽植,并不得着粪及伤坟墓各种。(《天柱文书》1/22/347)③“《天柱文书》1/22/347”指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第22册347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下仿此。
按,这份文书中“着粪”就是施肥的意思。今天黔东南汉语方言把“放(食物调料、药品、肥料等)”说成“着”,例如“着盐巴”就是“放点盐”、“着点药”就是“放点药”或者“抹点药”。
【垴、坡脑】山头。
(1)《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十三日龙绍科卖茶山契》上抵垴、下抵大路为介(界)。(《亮寨文书》40)①“《亮寨文书》40”指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第40页,北京:民族出版社,2014年。下仿此。
(2)《光绪八年(1882)三月初二日龙于球卖棉花地契》为因缺用无出,今将名下受分小引斋对门坡脑花地一块……。(《亮寨文书》81)
按:储小旵、赵凤指出,清水江文书中的“坡垴”应写作“坡脑”,指坡顶之上的地[5]。现山西、湖南等地方言中“垴”是方言词,指山岗、丘陵较平的顶部[4]940。今黔东南方言按照西南官话的名词重叠形式,有时候还说“坡垴垴”“岩垴垴”,意思是指山头,“坡坡垴垴”大意是很多的山坡。
【各、各人、各自】①自己。②无实在意义,随文表示某种语气意义。
(1)《道光十年(1830)十月十四日龙玉宏兄弟分木合同》其山之嫩木各是映辉管业,老木二家平分。(《姜元泽》268)②《姜元泽》268”指陈金全、杜万华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第268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下仿此。
(2)《嘉庆六年(1801)八月初九日姜廷望卖山并木契》如有来历不明,各在卖主向(上)前理落,不与买主何干。(《姜启贵》37)
(3)《乾隆五十七年(1792)八月廿一日龙飞池、廷彩分木合同》老富所栽子木,日后长大发卖,老富各自全收。(《姜元泽》46)
(4)《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月十三日杨安隆栽杉木合同》后来地主各人挖杉栽木。(《天柱文书》1/21/164)
按,例(1)(2)中的“各”没有具体含义,表强调确定,因此省去“各”亦说得通。例(3)(4)中的“各人”或者“各自”都是“自己”的意思。今黔东南地区仍然使用方言词“各”(或“各自、各人”)表示“自己”以及某些虚化的语气[6],比如“你各人看”就是“你自己看”,“这个各是我的”就是强调这个是我的。
汉语进入黔东南以后,与原住民的苗语、侗语长期混杂,必然发生语言接触现象。当地百姓用汉文书写文书时,会不自觉地带上民族语言的成分,反映出当地民汉语言接触事实,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语音干扰,二是词语借贷。
1.语音干扰
今天黔东南锦屏、天柱一带的侗族、苗族在学汉语过程中,受到母语语音系统的干扰,所说的汉语会带上部分侗语、苗语的语音特点,当地人形象地称之为“夹侗”或者“夹苗”。锦屏、天柱一带侗语没有送气音,夹侗汉语也就没有送气音,将[ph]发成[p](如“外婆”说成“外博”、“上坡”说成“上波”)、[th]发成[t](如“喝汤”说成“喝当”)、[kh]发成[k](如“健康”说成“健刚”)、[ʨh]发成[ʨ]或[ɕ](如“起来”说成“挤来”、“亲手”说成“新手”)。锦屏一带夹苗汉语是混淆发音部位或者听感近似的音,常见的是将舌尖音[t]或[th]发成发音部位近似的舌面音[ʨ]或[ʨh](如“钉子”说成“金子”、“凉亭”说成“凉勤”、“调换”说成“巧换”)、将舌尖擦音[s]发成听感相近的舌面音[ɕ](如“烧火”说成“消火”、“上门”说成“向门”)、边音l 发成零声母(如“里边”说成“以边”)。此外还有[x]与[f]混淆(如“花”说成“发”)、[ou]与[u]混淆(如“州里”说成“诸里”、“肚皮”说成“豆皮”、“走路”说成“走漏”)。这种语音干扰现象在清水江文书中就已经存在。例如:
(1)《同治五年(1866)十一月廿十日龙起慎叔侄卖屋园地基契》当日凭中议定价钱四拾五仟林(零)捌拾文,新(亲)手领足应用。(《亮寨文书》259)
(2)《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月初五日龙文田卖棉花地契》今将本名受之业,坐落土名小引斋对门波(坡)大路边花地一块,今凭中出断,卖与龙文田名下承买为业。(《亮寨文书》273)
(3)《乾隆三十三年(1768)八月初六日姜文彬卖田》立断卖田约人姜文彬,为因要银还账,无从得处(出),请中向(上)门问到姜文勷兄名下(《姜元泽》13)
(4)《道光十年(1830)九月十二日姜本兴卖山场杉木契》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亲手收回应用,分立(厘)不小(少)。(《姜启贵》206)
(5)《乾隆二十四年(1759)十二月十八日姜文华卖田契》立断卖田约人文堵(斗)下寨下房姜文华……(《姜元泽》5)
(6)《嘉庆五年(1800)八月十八日姜起蛟等人断卖园契》情愿将祖遗园大小三块,土名羊固,内竹子一林、杉木二株、梨寿(树)一株,央众出断与姜廷仪名下承断为业。(《清水江》2/2/139)
(7)《光绪廿三年(1897)十一月初八日汪贵洪断卖核桃山契》立断卖核桃山约人汪贵洪……又并菜地业核桃山一冲,大小不计株受(数)。(《亮寨文书》32)
(8)《民国三十七年(1948)腊月十七日龙盛远断卖田契》立断卖田字约人龙盛远,为因二兄去世,诀(缺)少安葬用费无出。(《亮寨文书》183)
2.词语借贷
清水江文书中苗语侗语影响汉语词汇主要体现在地名借贷上。清水江文书如实地记录了当地人对地名的称谓,出现了一大批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地名,比如“岑恩蛮”“皆豆晚”“皆兄”“乌十的皆培”“南乌皆雄”等,这些都是侗语或苗语转为汉语之后采用的谐音字或者同音字。张明、韦天亮、姚小云的《清水江文书侗字释例》[7]、李一如的《清水江中下游苗族契约中苗汉语互借机制研究》[8]、王宗勋的《清水江文书整理中的苗侗语地名考释刍议》[9]、杨庭硕、朱晴晴的《清水江林契中所见汉字译写苗语地名的解读》[10]等论文都已细致地考证了清水江文书的苗语侗语地名理据,此不赘述。
此外,在黎平文书中还出现一种比较特殊的“奶”或“補”称谓方式:(姓)+(氏)+奶(或“妳、嬭、乃、馁、補、甫”)+名,其中“奶(妳、嬭、乃、馁)”用于女性,“補(甫)”用于男性。黎平县属南部侗语地区,南部侗语的修饰关系合成词在构造上与汉语相反,通常是修饰成分后置,比如汉语的“白菜”在侗语里说成“[ma55pa:k31](直译:菜白)”,“小米”说成“[əu31pja:ŋ323](直译:米小)”。受当地侗语的影响,当地人使用汉语表示称谓时,既借用了侗语“母亲([nəi31]或[nai31])”“父亲([pu31])”的语音,谐音字分别记为“奶”和“補”,又借用了侗语合成词“中心语+定语”的构词法,从而形成了这种“奶+名”或者“補+名”的特殊称谓形式。一般而言,“奶某某”就是“某某的母亲”,“補某某”就是“某某的父亲”。例如:
(1)《光绪二十年(1894)二月十八日石婆奶秀发送山坡契》立送字人石婆奶秀发所余已廷山坡一块……今将送与外孙女名家妹、家秀姊妹二人名下承受为业。(《黎平文书》1/6/400)
按,从文书的内容来看,立契人将自己的一块山坡赠送与其外孙女家妹、家秀二人,“石婆奶秀发”就是“秀发的母亲石婆婆”。
(2)《嘉庆八年(1803)六月十二日石奶桃断卖田契》立断卖田字约人岑湖寨石奶桃,为因家下缺少用,……凭中胞弟石伍寿,代笔石殿元。(《黎平文书》1/6/10)
按,这份文书的立契人和凭中为同胞姐弟关系,“凭中胞弟石伍寿”表明其姓氏为“石”,立契人“石奶桃”保留了娘家“石”姓,“石奶桃”即“桃的母亲石某某”。
(3)《同治四年(1865)三月二十一日朱老小、杨氏朱奶海佑断卖田契》立断卖田字人朱老小、杨氏朱奶海佑叔嫂二人,为因缺少银用,无出……(《黎平文书》1/6/368)
按,这份契约的立契人是“叔嫂”关系,“朱老小”是小叔子,“杨氏朱奶海佑”的娘家姓杨,嫁到朱家从夫姓朱,“杨氏朱奶海佑”就是“朱海佑的母亲杨某某”。
(4)《嘉庆七年(1802)八月初五日補华宗断卖祖坟山契》立断卖祖坟山约人補华宗,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己愿卖土名果柳山一块,出卖与堂弟兄石经魁名下,当日三面议定断价纹银二两整,亲手收回应用。……堂兄凭中補宏寿。(《黎平文书》1/5/28)
按,这份文书中,立契人“補华宗”将土地卖与其堂兄弟石经魁,按照黔东南侗族地区同房族取名用相同字辈的习俗,“補华宗”与石经魁既然是堂兄弟关系,二人的字辈相同,都是“经”字辈。“補华宗”指“华宗的父亲”,中人堂兄“補宏寿”指“宏寿的父亲”。
清末民初是汉语发展史上近代汉语与现代汉语的过渡阶段,清水江文书绝大部分为清代中叶至民国年间所写,其中出现了一些未被《汉语大词典》[11]和《近代汉语词典》[12]收录的新词新义。现选取数例略加考释,以期显示其语言价值,为辞书的编撰和汉语词汇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理落】①承当,承担。②处置,处理。
(1)《道光八年(1828)三月十六日姜三火父子叔侄三人卖木契》其杉木自买之后,任从买主蓄禁修理管业,卖主并房族弟兄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不清,居(俱)在卖主向(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姜元泽》251)
(2)《道光四年(1824)十月廿四日姜志长、引长弟兄二人当契》立当字人姜志长、引长弟兄二人,为因父亲忘(亡)故,无银用度,自愿将到培丁之山名下所占一股,出卖与本房姜宗玉叔父名下,今被岩顺具控有名在案,我弟兄无银理落,自愿将也丹大田一坵作当宗玉叔,□□在于我弟兄理落。(《姜元泽》233)
(3)《光绪十一年(1885)二月八日吴□写地栽漆树契》其漆树四六均分。栽主六股,地主四股。其漆树长大成[林],栽主地主同薅。若后漆树枯老难割,地土仍归地主。若有□□□□,有(由)地主耕管理落,不干栽主之事。(《天柱文书》1/12/187)
按:《汉语大词典》和《近代汉语词典》未收录“理落”一词,而清水江文书常见。近代清水江地区民间交易活跃,产业几经转手后难免权属不明,或因时隔久远,后人对其先祖之业归属或界限不清,交易纠纷频频发生。为预防日后发生纠纷,必须明确交易责任之归属,由此形成了“买主不清,卖主理落”的民间习惯法,指的是如果交易产生纠纷一概由卖方承担,而与买主无关。如例(1)中的“异言不清”即包括了“他人异言争论”和“产业来历不清”这两种黔东南地方最常见的纷争情形,规定均由卖主出面处理。例(2)说的是因父亲去世,姜志长、引长兄弟二人先将培丁山的股份出卖给蒋宗玉,如今与岩顺有官司在身,又将也丹大田抵当给蒋宗玉,文书出现了两次“理落”,前面的“我弟兄无银理落”说的是我弟兄没有钱去承担处理官司;“在于我弟兄理落”是说如果将来也丹大田发生纠纷,由我弟兄承担责任。例(3)则与前两例不同,从行文来看,栽手佃地栽种漆树,并无土地来历不明之忧,而是约定如果日后出现漆树枯老难割或者其他情形,将由地主耕管、处置漆树地。清水江文书中有时也同时使用“承当”进行类似的表述。如:
(4)《乾隆三十二年(1767)十月初三范老七四人卖田契》倘有以及[以及]兄弟房族外人争论,俱在卖主一面承当理落,不与买主何干。(《清水江》1/8/2)
(5)《乾隆三十七年(1772)三月初二日玉辛卖田契》立断卖田约人岑湖□玉辛……如有等情,俱在本人理落承当,毫不干买主之事。(《黎平文书》1/5/8)
(6)《咸丰七年(1857)五月初八日张荣吉、荣朝弟兄断卖田契》倘有日后示(是)问烧坏之木,俱在姜启住三人承当。若有田坵芳(荒)坪不清,俱在荣吉、荣朝弟兄上前理落,不关买主之事。(《苗族契约》3/D0030)
可类比其他地区民间文书的套语句式进行“理落”词义的求索。“利用套语句式进行词义考释,是套语研究价值最为突出的一个方面……契约文书行文末一般有担保职责的说明,表示对交易后出现物权等争执情况进行责任承担,担保交易的合法合理性”[13],其他地区的书契套语是“卖主承当(支当,知当、之当、承管、承支、承肩)”,黔东南地区惯用的是“卖主理落”,都是卖主承担、处理的意思。今天黔东南方言也用“理落”表示处理、应对的意思,比如“我没理落你这些事”大意是我不管你这些事情,“里里外外全部是她一个人理落”是说里里外外所有事情都是她一个人张罗、处理。
【系分】股份。
(1)《嘉庆十四年(1809)正月廿日蒋胜才栽杉合同》今养大成林,分为二股,地主占一股,栽手占一股。自分之后,栽手务必逐年勤力修力,不荒废。倘有荒废,栽手毫无系分。(《姜元泽》101)
(2)《道光三年(1823)九月廿一日龙文品、龙光渭佃山契》其木五股均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限至五年内成林,如有不成林,栽手并无系分。(《姜元泽》304)
按:“系分”在清水江文书中比较常见,《汉语大词典》和《近代汉语词典》未收录。“系”有“关联,牵涉”义[11]1卷1412,“分”有“整体或全数中的一部分”义[11]2卷565,将“系”“分”类义连文构成新词“系分”,取“关联,关系”义,在清水江文书中可具体理解作“股份”。按照清水江地区的造林惯例,栽手和地主之间以分股的形式分享山林收益,其中栽手必须承担的责任就是精心培育树木,直至其长大成材,否则不能占有股份,因此“系分”为“股份”义。上举例(1)中“倘有荒废,栽手毫无系分”,意指如果栽手疏于管理导致山林荒芜,将失去其占有的股份。例(2)“限至五年内成林,如有不成林,栽手并无系分”,说的是如果五年之内树不成林,栽手也不能拥有相应的股份。有的文书在同一位置,亦用“股分”表述,例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七月二十二日姜发祥山林佃契》“栽手务必力勤栽种。如有荒废,任地主招人入山栽种,我栽手并无股分。”(《苗族契约》2/C0060)
【了息】了结平息。
(1)《道光七年(1827)九月十五日姜老连、老寿二人清白合约》二比自愿了息,并非乡老压逼等情。(《苗族契约》3/E0025)
(2)《民国四年(1915)三月初九日刘玉壶等众议合同》为因族中人众,所居有远有近,其人有老有少,况后世子孙更加繁衍。然口有相合,恐心有大谬不同。是以众等约至木召庵,凭佛祖商议,情为原祖坟茔被胡之瀚开沟之事,经官三载,案难了息。(《岑巩文书》275-276)①“《岑巩文书》275-276”指姜明编《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第275-276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8年。
按:“了”有“了结”义,“息”有“平息”义,“了”“息”并列组成同义复词“了息”,义为“了结平息”。如上举例(1)是双方在乡老的调解下自愿解决纷争,例(2)是说案子告到官府,三年仍难以了结。
目前语言学界已经对西北地区的敦煌文书和吐鲁番文书、中东部地区的徽州文书和浙江文书、东南沿海地区的福建文书和广东文书等做了不少的工作,尤其是敦煌文书的语言学研究成果相当丰富,而对西南地区的民间文书关注度却远远不够。清水江文书正是近代内地汉族文书伴随着中央王朝对苗疆的改造进程而深入到苗侗地区的具体运用,具有归户性、时代性、地域性、民族性等历史文献特点,它不仅是研究近代清水江流域地方社会的宝贵资料,也是研究该时期该地区语言历史面貌的重要资料。以上通过例证说明了清水江文书词汇的研究价值,本文意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语言学界对清水江文书更多的关注,填补其中研究空缺,从而对汉语史的研究和语文辞书的修订有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