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1240 — 2017)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7-12-08 发布 2018-03-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内容,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站、贵州省畜牧兽医研究所、贵州省农业区域经济发展中心、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贵州省黔南州品改站、贵州省遵义畜牧站、贵州省长顺县农村工作局、贵州省赤水市畜禽品种改良站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敏、唐继高、张芸、杨忠诚、杨红文、孙鹃、张双翔、沈德林、龚俞、焦仁刚、唐宇、杨民、吴廷昌、张义玲、宋汝谋、皮泉、韦骏、吴进军、候萍、刘林洋、黎恒铭、姜桃、蔡兴芳、杨正文、黄锡阳、司宗贵、唐英秀、韩雪、顾永芬、王燕、陈正霞、幸好学、沈力、申金容、尹杨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绿壳蛋鸡生态养殖环境要求、鸡种选择与引进、饲养管理、饲料使用准则、兽药使用准则、疫病防控、无害化处理、检疫等。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内绿壳蛋鸡的生态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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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5339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1〕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7〕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7〕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令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5〕公告第24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7〕公告第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7〕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壳蛋鸡生产绿壳蛋的专用型或兼用型鸡种。
3.2 雏鸡从孵化出壳到育雏结束的鸡。
3.3 脱温鸡育雏结束后的鸡。
3.4 育成鸡脱温至18周龄的鸡。
3.5 产蛋鸡19周龄起至产蛋结束的鸡。
3.6 生态养殖依据养殖环境承载能力,将脱温鸡白天放养在林下、灌丛草地、果园、农田等生态自然环境中,任其觅食,辅以人工补饲,晚归舍饲的养殖方式。
3.7 全进全出制同一鸡舍或同一放养区在同一段时期内只饲养同一批次的鸡,同时进场、同时出场的管理制度。
3.8 初饮初生雏鸡第1次饮水。
3.9 开食初生雏鸡第1次采食。
3.10 体重整齐度鸡群发育的整齐程度,按平均体重±10%范围内的鸡只数占抽测鸡只数的百分比进行评价。
3.11 限量饲喂通过人为地控制鸡的采食量,以达到控制鸡体重和防止过早开产的目的。
3.12 养殖废弃物主要包括鸡粪(尿)、垫料、污水、病死鸡、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和疫苗瓶、包装物等。
3.13 无害化处理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养殖废弃物,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4.1 选址
4.1.1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教科文卫集中区, 以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1.2选择地势高燥、采光充足、排水良好、防疫条件好、水电供应有保障、交通方便的区域。养殖场距离主要交通干道1 000 m以上,距村镇居民集中居住点、一般道路500 m以上,且周围3 000 m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等。
4.1.3土壤质量应符合 GB 15618 规定。
4.1.4环境卫生、空气质量应符合NY/T 388及GB 3095的要求。
4.1.5水源充足,无污染,水质质量应符合NY 5027要求。
4.2 布局与设施
4.2.1根据养殖场地势高低、距交通干道的距离及主风向,将养殖场划分为生活管理区、养殖区、无害化处理区。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隔离,界限分明,标牌明显,通道口设置相应的消毒设施。
4.2.2生活管理区位于养殖区的上风或侧风方向,主要建设生活用房、办公用房等。
4.2.3养殖区位于无害化处理区的上风方向。养殖区内分生产辅助区、育雏区和放养区。各区入口处设置相应的消毒设施。育雏区内配置育雏舍。放养区应用围栏、尼龙网或铁丝网隔离,围栏高度不低于1.8 m,区内配置放养鸡舍、采食、饮水等设施。生产辅助区内配置饲料存放室、药品保管室、鸡蛋存放室等附属建筑物。
4.2.4无害化处理区应位于养殖区的下风向,且地势较低处。区内设置病鸡隔离室、兽医诊断室、贮粪池、污物堆放棚、污水处理池、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4.3 育雏舍建造
4.3.1育雏舍建筑应牢固,满足遮风挡雨、防寒保暖、采光、通风的需要,周边排水畅通。
4.3.2屋顶采用隔热保温材料。墙面、地面要求平整干燥。
4.3.3面积大小根据饲养量及饲养方式而定,饲养密度以20~30羽/m2为宜。
4.3.4舍内设有管理区和育雏区,育雏区内设有保温、饮水、喂料、干湿球温湿度计、照明、通风等设施。
4.4 放养鸡舍建造
4.4.1遵循就地取材原则,满足牢固耐用、遮风挡雨、防寒保暖、采光、通风的需要,且周边排水畅通,宜采用移动式拼装鸡舍。
4.4.2鸡舍大小以8~10 m2为宜,密度为8~12羽/m2,每舍饲养量不超过100羽,每667 m2放养量不超过50羽。
4.4.3舍内设有饮水、喂料、照明、产蛋箱、栖架等设施。
5.1 鸡种选择鸡种应来自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鸡场,种鸡场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鸡种血缘清楚、体型外貌符合品种特征,绿壳率达80%以上。
5.2 鸡种引进
5.2.1同批次放养鸡应来自于无特定疾病(如禽流感、鸡新城疫、鸡支原体病、禽结核、马立克氏病等)的同一种鸡场,经过免疫和产地检疫合格。
5.2.2运输工具运输前后应经过彻底清洁和消毒。
6.1 雏鸡饲养
6.1.1 饲养方式雏鸡在育雏舍内采取舍饲方式饲养。
6.1.2 饲养期从孵化出壳至4周龄。
6.1.3 育雏前准备
6.1.3.1 育雏舍的检修、清洁与消毒育雏舍使用前2周,应进行彻底地清洁与消毒,并对门窗、设备、用具、电路等进行检修。鸡舍清扫干净后用生石灰水或2%~4%烧碱等消毒药进行泼洒消毒,待干燥后将垫料、用具放在鸡舍内,用三氯异氰脲酸钠进行熏蒸消毒,关闭门窗熏蒸24小时后,开门开窗通风1~2天。空舍1周后再进鸡,在进鸡前一天再用消毒液对鸡舍内外进行喷雾消毒。
6.1.3.2 育雏用具及投入品的配备需准备饮水器、饲料桶、开食盘、保温设施、干湿球温湿度计、连续注射器、滴瓶、喷雾器、消毒药、抗菌药、抗球虫药、疫苗、雏鸡全价配合饲料、电解多维等。
6.1.3.3 育雏室的升温进雏鸡前6~12小时将育雏室温度升到36~38 ℃。
6.1.4 雏鸡的饮水与饲喂
6.1.4.1 饮水雏鸡进场1~2小时后,用温开水初饮,水温18~20 ℃。第1~3天在饮水中加入2%~5%的葡萄糖和0.2%电解多维,第4天起在饮水中加入泰乐菌素等预防鸡白痢的药物,宜现配现用,充分溶解。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6.1.4.2 开食开食在初饮后2~4小时进行。开食料选用雏鸡全价配合饲料,饲料品质符合NY 5032规定。
6.1.4.3 日常饲喂育雏第1~3天,自由采食;第4~7天,每天定时定量饲喂8~6次;第2周,每天定时定量饲喂6次;第3~4周,每天定时定量饲喂5~4次。每天每次喂料量应以全群鸡在30分钟左右采食完为宜。
6.1.5 雏鸡的管理
6.1.5.1 温度育雏温度随雏鸡周龄增加而逐渐降低,切忌忽高忽低。育雏第1~3天,育雏温度宜在35~32 ℃,第4~7天,以33~30 ℃为宜,以后每周下降2~4 ℃,第4周逐渐降至自然环境温度。
6.1.5.2 湿度雏鸡1~10日龄,育雏舍内相对湿度为60%~70%,10日龄后,相对湿度保持在50%~60%。
6.1.5.3 密度饲养密度随雏鸡周龄增加而逐渐减少,第1周饲养密度为50~40只/m2,第2周为40~35只/m2,第3周为35~30只/m2,第4周为30~20只/m2。
6.1.5.4 通风在保证雏鸡对环境温度要求的同时,通风换气,使舍内空气质量符合NY/T 388的要求,以人进入舍内不能明显感觉到刺鼻熏眼为宜。天气较冷时,可在通风前预先提高室温2~3 ℃,再适当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注意防止贼风和过堂风。
6.1.5.5 光照第1周为23~24小时/天,以后每周下降2~4小时,4周龄时降到自然光照。光照强度每平方米3.5~4 W,白炽灯泡瓦数以45 W或25 W 为宜,节能灯瓦数以7 W或5 W为宜。灯泡悬挂高度距地面应在2 m以上,灯泡间的距离3 m。
6.1.6 断喙第1次断喙在7~10日龄时进行,第2次修喙在育成鸡12~14周龄时进行。断喙前后2~3天,在每千克饲料中添加2~3 mg维生素K,0.5%电解多维。断喙后3~5天内饲料、饮水的添加量应多于正常添加量。
6.1.7 日常观察每天巡查鸡群,观察雏鸡的行为姿态、采食饮水情况、精神状况、粪便颜色及形状,发现异常鸡及时挑出,隔离饲养,分析病症,查找病因,及时处理。
6.2 育成鸡饲养
6.2.1 饲养方式育成鸡采用生态养殖方式饲养。
6.2.2 饲养期从第5周龄起到第18周龄。
6.2.3 育成鸡饲料以全价配合饲料或用浓缩料配制全价料为主,农副产品为辅。营养需要见附录A。
6.2.4 换料换料需要1周过渡期,头3天用 2/3雏鸡饲料与1/3育成鸡饲料混合饲喂,后4天用1/3雏鸡饲料与2/3育成鸡饲料混合饲喂,从第 6周龄开始,完全喂给育成鸡饲料。
6.2.5 补饲第5~8周龄每天补喂饲料2次。第9周龄开始进行限量饲喂,限制喂料量为自由采食量的90%。
6.2.6 饮水保证饮水充足不间断,采用自动饮水为宜,水质符合NY 5027的规定。
6.2.7 转群与分群第4周龄结束时,选择在晚上将脱温鸡从育雏舍转至放养舍。转群前后3天在饮水中加入0.5%电解多维、维生素C。转群同时进行分群,每群不超过200羽为宜,且公母分开放养。
6.2.8 放养
6.2.8.1 佩戴脚环脱温鸡放养前应佩戴可追溯用脚环。
6.2.8.2 放养过渡转入放养区的脱温鸡在放养舍内饲养5~7天后,选择天气暖和,气温15 ℃以上的晴天进行放养。开始放养头3天,每天放养2~4小时 ,以后逐渐延长放养时间。放养地点最初选择在放养舍周围,逐渐由近到远。
6.2.8.3 放养调教投料时通过移动、拍打料桶或吹口哨等方法调教鸡跟随采食和归巢训练。
6.2.8.4 放养管理
6.2.8.4.1 放养密度每667 m2放养量不超过50羽为宜。
6.2.8.4.2 日常观察每天放鸡出舍、补料、收鸡回舍时注意观察鸡群,发现异常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2.8.4.3 防止中毒放养地不得使用有可能导致鸡群中毒或体内残留的有机磷等农药。鸡场应常备解磷定、阿托品等解毒药物。
6.2.8.4.4 防雨防寒暴雨及其它恶劣天气停止放养。在暴风、雨、雪来临前,做好防风、防雨、防漏、防寒工作。
6.2.8.4.5 围网检查查看围网是否固定坚实,是否有破损,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6.2.8.4.6 分区轮放根据放养区植被利用情况,将放养区划分为若干小区进行分区轮牧,每小区用围栏、尼龙网或铁丝网等隔开,高度不低于1.8 m。每一放养小区放养同一年龄同一批次的育成鸡,根据草被啄食情况和留茬高度决定放养持续时间,以10~15天为宜。
6.2.8.4.7 人工种草在分区轮牧情况下,根据放养区草被啄食情况种植紫花苜蓿、三叶草、菊苣、金荞麦等优质牧草。
6.2.9 光照第9周龄起每天光照时数控制在8~10小时。
6.2.10 通风放养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NY/T 388的要求。
6.2.11 体重整齐度良好的鸡群在育成末期体重整齐度在80%以上。可通过按鸡体重大小进行群体调整,根据各群体的体重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补料量来提高鸡群体重整齐度。
6.3 产蛋鸡饲养
6.3.1 饲养方式产蛋鸡采用生态养殖方式饲养。
6.3.2 饲养期从第19周龄起到产蛋结束。
6.3.3 产蛋鸡的饲料使用全价配合饲料或用浓缩料配制全价料。营养需要见附录A。
6.3.4 换料鸡群见第1枚蛋时,将育成鸡料逐渐更换为产蛋鸡料。
6.3.5 补饲每天上下午各补饲1次。
6.3.6 饮水参照6.2.6的要求执行。
6.3.7 驱虫第19周龄用丙硫咪唑等药物进行1次彻底驱虫。
6.3.8 放养管理参照6.2.8.4的要求执行。
6.3.9 光照19周龄起每周延长光照时间30~40分钟,从最初的每天10小时光照逐渐延长到每天16小时止,并维持到产蛋高峰期结束 。
6.3.10 温度产蛋鸡适宜的环境温度在15~23 ℃。放养场要具备良好的遮阳条件。放养舍要搞好屋顶的隔热保温,墙体四周要保持良好的通风。
6.3.11 通风参照6.2.10的要求执行。
6.3.12 产蛋箱按照7~8羽设置1个产蛋箱,箱底铺设垫料。
7.1饲料卫生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7.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应符合NY 5032的规定。
7.3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
兽药使用应符合NY/T 5030的要求,宜使用中草药对放养鸡进行疾病防治。
9.1 免疫
9.1.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当地疫病流行的实行情况,制定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登记。对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不同时期规定需强制免疫的疫病,疫苗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9.1.2疫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来源不明、非法生产、标签脱落、标识不清、保存不当的疫苗。
9.1.3疫苗应严格按说明书要求规范使用。
9.1.4参考免疫程序见表 1。
表1 免疫程序
9.2 消毒
9.2.1消毒剂选择,消毒剂应选择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高效、低毒和低残留消毒剂。养殖场内应备有2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消毒液。
9.2.2人员消毒,养殖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和消毒间,消毒池内需定期更换消毒药。人员进出养殖区应脚踏消毒池,经过消毒通道进行喷雾消毒。工作服、工作帽、手套、毛巾、鞋靴应定期消毒。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养殖区。
9.2.3车辆消毒,养殖区入口处应设置与大门同宽、深0.3 m,长度为车轮周长的1.5倍,能够满足进出车辆消毒要求的消毒池,池内需定期更换消毒液。
9.2.4用具消毒,定期对笼具、饲喂用具、蛋箱等进行消毒。
9.2.5场地消毒,定期清除圈舍、放养场的鸡粪、垫料等污物,并进行消毒。
9.2.6出场消毒,每批鸡出栏后应实施清洁、消毒和灭虫、灭鼠。鸡舍墙壁、地面、饲养设备以及鸡舍周围彻底冲洗,进行熏蒸消毒或鸡舍充分干燥后,采用2种以上的消毒剂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喷洒消毒,清理消毒完毕到再次进鸡前至少空舍1~2周。灭虫、灭鼠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合理用药。
9.2.7坚持常规消毒、定期消毒、突击消毒相结合。正常情况下,养殖场每7~15天消毒1次。周围有疫情时每1~3天消毒1次。
9.3 防疫
9.3.1家禽防疫应符合NY/T 5339的要求,实施全进全出制。严禁已出场的鸡返回养殖场。同一养禽场不得同时饲养其他禽类。
9.3.2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鸡新城疫、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定期监测工作。发生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服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
9.3.3养殖区所有入口处应加锁并设有“谢绝参观”标识。
10.1养殖场内应设有专门收集、贮存、处理粪污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10.2病死鸡处理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的规定。粪便、污水处理应符合HJ/T 81的要求。垫料等其他固体废弃物应集中在污物堆放棚进行处理。
10.3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按要求对每批次处理的病死禽如实登记。
每批放养鸡及鸡蛋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附录A(资料性附录)壳蛋鸡参考营养需要表A.1 参考营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