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尧尧 赵登峰
科研经费是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是衡量单位科研实力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国家对科研投入不断加大,科研经费的使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加强经费管理成为科研单位日常工作的当务之急。
在科研经费管理及分配机制上,原先过多的条条框框,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科研创新,一度遭到广大科研人员的吐槽。为推动科技创新,2016年7月3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即俗称“放管服”改革),2018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出台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国家在赋予科研单位更大自主权的同时,也对科研单位的自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做到积极有序既真正将“放管服”政策落地,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获得感,又要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值得科研单位认真思考。
科研经费,泛指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而支出的费用。科研经费通常由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基金会等通过委托方式或者对申请报告的筛选来分配,用于解决特定的科学和技术问题。本文研究的科研经费,主要特指科研院所采用项目申报等方式从政府部门获得的纵向科研经费和以竞争方式等从企业、民间组织等取得的,以合同方式约定的横向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管理,是对科学研究活动费用的计划、分配和控制活动,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而管理制度,则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全面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尊重科研发展规律和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解放科研生产力,有力推动科技创新。
目前,我国基层科研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存在诸多弊端:同一研究项目向多部门重复申报、截留挪用项目经费、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而自上而下用于规范科研单位经费管理的制度相对滞后;不同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多且差异性大,有些管理制度的预算科目设置,与实际研究工作发生的支出内容不相衔接,造成管理制度难执行等问题。
科研经费管理弊端带来的风险逐年加大,主管部门深感监管责任愈发重大,科研单位也逐步开始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自我监督和约束,但制订及执行的经费管理制度,过多强调程序性审批、流程性预算控制、强制性标准支出等,管理偏于“行政化”而缺乏科学合理性。对经费管理与科研实际的适应性、可操作性等问题考虑不够,同时对科研经费绩效评价也不够。
过于僵化的制度,导致了科研经费时有“不好用”、“用不完”的非正常现象,影响了科技的创新发展。
推进科研经费“放管服”的难点,主要在于因政策配套暂不到位导致的“不敢放”、因管理科研经费的能力未跟上导致的“不想放”、因服务科研活动水平不高导致的“不懂放”。
目前,尽管中央和各省份已相继出台相关改革政策,但各主管部门配套细则仍存在未完善、出台难的现象。另外财政、审计、纪检、人事等部门规章制度与上述改革新政相互间的衔接也存在问题,这就给基层单位,在将国家政策、主管部门细则、监督部门规定等融于自身制度上带来了一定难度,导致其期待与观望。
首先,项目资金拨付不尽合理。省级预算单位由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每年年底会把符合结转下年条件的科研项目经费先收回,次年申请后再下拨,关账时间较长,对跨年科研活动带来不少麻烦。且分年拨款的项目经费,项目通过中期验收后,尾款的下拨相对滞后,给项目后期执行中的资金使用造成阻碍。
其次,对“放”的尺度把握不准。比如项目预算调整的审批,到底哪些项目要由下达部门审批,哪些项目可根据自身规模由单位审批,哪些项目可根据内设机构层级负责制等因素由科管部门等审批,还需斟酌;间接费用的比例虽然扩大了,但涉及到敏感内容时,“放”的尺度难把握,如项目绩效支出,其是否纳入单位绩效总量,占间接费用的比例可以扩大到什么范围,分配时在单位内部会不会产生新的矛盾等,这些不确定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改革失控,进而挫伤科研人员积极性。
再次,科研评价监管机制没有跟上。前道的经费管理放开了,后道的监管怎么能够及时跟上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最后,主管部门对下属科研单位“行政化”管控色彩较重。主管部门出于严管角度,将科研单位与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同标准管理、同尺度衡量,如出国学术交流、科研仪器采购等,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常规标准,致使科研单位不敢越雷池半步。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遵守财经法规,还要满足项目负责人的使用需要,随着科研经费自主权的下放,法人责任更加突出。一直以来,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是秉承“加压”的理念来管理,如今要在放管服的环境中实现科研经费的有效管理,确实是个挑战。部分科研单位不愿承接“管”的权利,怕承担“管”的责任,仍寄希望于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但自己的事还得自己想办法解决。科研单位能否勇于承担起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接得住、运行好科研经费也是个重大考验。
科研人员、财务人员对新政理解存在差异,“放管服”理念有待进一步增强。科研人员对“放管服”的新政抱有很大期待,热情度很高。虽然,利用“放管服”政策改革,提高对科研活动的支持力度,提升科研服务水平,激发科研活力势在必行,但单纯认为就是依靠财务审核松一点,预算编制随意点,将势必导致项目资金管理的失控。
通过“放”,提升对科研的服务,不仅仅是财务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科研人员的理解与配合,需要单位管理层的组织与各部门间的协调,还需要软硬件环境的配套支持和良好的环境氛围,“放”应是程序的优化,手续的简便等。另外,提高“服务”水平不能光满足于“服务”二字,应该看到,科学有序的“放”和“管”,也是一种“服务”,要懂放、懂管。
科研单位应加强对新政的宣传与培训,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在单位内形成改革的良好环境。“放管服”是为了促进科研创新活力,“放”是在各级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放”,改革也不是让单位的管理从有变无,变成撒手“不管”,而是要改革管理的方式方法,转变管理理念。科研服务同样不是一味无原则无底线的服务,应从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手续、信息运用等方面入手,向服务要效益,以服务促科研。
通过调研考察等方式学习其他科研院所、高校团体等组织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经验做法,做好顶层规划与设计,切实增强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确保“放得了、接得住、管得好”。
积极呼吁主管部门及时与财政、审计、纪检、人事等部门沟通,准确把握“放管服”政策的收放尺度,尽早利用好改革的政策红利,简化预算调整手续,加大间接支出比例,健全激励机制,让科研人员切身感受到政策的松绑和激励,激发创造活力。特别是协同纪检、审计部门要深度参与相关办法、细则和措施的研究制定,明确负面清单,加强对科研单位咨询指导,为科研人员合理合法使用经费解忧背书。
在单位内部,协调财务部门与科研部门、人事部门等,协同修订经费管理制度、用人用工制度等,在国家、省、市等“放管服”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提高科研经费管理的能力,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
基层科研单位应高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配合新的改革政策,对现有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抓住关键,形成完整、闭环且可操作的内控体系。有针对性地对风险控制薄弱环节进行排查,必要时可通过聘请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内控评估和风险评价,优化流程,实行重点监督,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切勿眉毛胡子一把抓,杜绝为规避责任将简单问题复杂化,防止“一人生病,众人吃药”。发现违规苗头立即进行制止,并做好警示教育。通过阳光工程、信息监督平台等手段增加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透明度,让一切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发挥单位群众监督、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监督的作用,有效提高科研经费监管的效果。在“放管服”的同时,把控好各风险的关键点,为新政实施保驾护航。
科研单位相关部门应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在优化制度、简化流程的基础上,减少不必要的程序,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使其有更多的研究时间投入到科研活动中,以激发创新创优,发挥科研经费最大化效益。加强单位制度的宣传解读,方便科研人员及时了解政策,不让规章制度仅仅停留在纸上;减少单位内部的项目检查评审,保证在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和资金使用的财务信息互通共享,以便项目申报时的预算制定、项目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实施进度等与财务资金使用进度等及时、准确对接。将“业财融合”的理念运用到科研项目管理中,实现一个平台就能满足科研和财务人员所需,打通信息“孤岛”,保障新政策的落地实施。
加强科研财务助理的队伍建设。科研财务助理可以是科研项目组选出来的特定人员,较为熟悉和掌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从资金管理角度对项目实施进行一定指导,对照相关政策,将关口前移,使项目资金使用更规范、更有效,这样能避免很多“结题不结账”情况的出现。单位可以加强对科研助理进行财务知识的专门培训,适当减少这个人群的科研任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财务报销压力,缓解业务和财务的报销矛盾,让科研人员潜心钻研业务,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时代,只有科技强,才能国家强。新政策的出台,必然要经历一个适应、磨合阶段。我们相信,随着各项配套措施逐步到位、各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各基层单位自觉完善管理机制后,这些有利于发展的改革措施终将结出累累硕果,必会为科技强国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