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依古哈尔·卡德尔
摘 要: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在我国的城乡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二者在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矛盾,直接影响了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本文将对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展开探讨,分析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矛盾以及协调“两规”关系的策略,希望借此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建设发展。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用地
0引言
土地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我国的土地资源总量大,但后备土地资源相对不足,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组织和控制一直是国家土地管理的重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的冲突不断加深,使得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间的对立也日渐升级。
1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矛盾
1.1在建設用地指标上的矛盾
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建设用地的分配指标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土地规划管理以维护整个国家和全体公民的发展利益为基本点,从宏观角度出发,严格地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进行管理和控制。国家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得到具体落实之前经过了省、市的层层分解,且地方政府的土地规划编制的实施受到上级政府的严格控制,使得地方政府所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与其建设用地需要往往具有较大的差距。而与此同时,城乡规划实施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对市、镇、村建设进行部署和管理,为了实现城乡规模的扩展往往需要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进行争取。土地规划管理作为国家至上而下的管理方法,受到城镇发展不确定性的影响,其无法做到对地方城乡发展实际需要的完全贴合,使得一些较为科学的城乡规划由于受到土地规划建设用地分配指标的制约,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并且随着城乡空间的不断扩张,更加剧了“两规”之间的矛盾。
1.2在建设用地布局上的矛盾
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在建设用地的布局上尤为凸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旨在对土地进行集约化的利用,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两规”在建筑布局方面的目标是趋同的,但出于不同的城乡发展考量,二者仍存在着一些分歧。一方面,由乡级政府编制的土地规划以实现自身的发展为导向,为了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各乡级政府积极地谋求乡村经济力量的增强。其在土地规划方面表现为在规划中保留了一些在建设空间上较为零散分布的非农产业建设用地,如工厂和一些基于发展乡村旅游业的服务设施等;另一方面,由市、县级政府编制的城乡规划立足于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更倾向于将各类经济资源向中心城市集中,不断巩固城市的发展实力,而较少考虑周边乡村的建设发展问题。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建设布局问题上的不一致,也为城乡规划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2协调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虽然存有一些矛盾,但“两规”都为土地管理服务,其根本目标具有一致性。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发挥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二者的协调管理。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国家不断提高对土地规划管理的重视,土地规划的编制充分反映了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等管理内容的严格控制,土地规划的科学性需要进一步提高,以充分发挥土地规划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在控制城市无序扩张和占用耕地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不断加强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针对建设用地指标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城乡发展需要的问题,需要对新增用地计划管理进行优化,结合城乡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布局和结构的引导,缓解土地供需的压力,促进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协调。
同时,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建设布局上的矛盾也应得到关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出现了较多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闲置土地。而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由于部分城市的空间规划不足,使得在用地日趋紧张的城市中也出现了土地低效利用的问题。基于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利用建新拆旧的动态平衡控制,实现建设用地的合理布局和土地的集约利用,在维持土地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的前提下,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的实施需要人性化的管理,应该照顾到农民的利益,避免为增加建设用地而强拆民居民房的情况发生,积极完善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推动城乡的统筹发展。
3结论
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具有密切的联系,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城乡建设的合理布局,需要重视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的矛盾,积极协调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促进土地管理的不断优化,实现国家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春.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相关性分析[J]. 信息周刊, 2019(12):0386-0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