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兴帅
(南开大学哲学院, 天津 300350)
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价值理想,也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罗尔斯[1]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近代以来,正义理论大都围绕着自由和平等两大原则展开,人们既渴望权利和自由,又向往公正和平等。肇始于洛克的古典自由主义将自然权利,尤其是私有财产权看作正义的首要原则。罗尔斯在继承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对其加以修正,使自由主义在承认人的自由权利的同时,贯注了平等主义意蕴。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平等主义倾向主要体现在两个正义原则上。其中,平等自由的原则规定了基本政治自由的平等,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规定了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平等。这样一来,罗尔斯从规范社会制度出发,力图实现社会对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平等分配。其中,关涉利益分配的差别原则对调节由自然天赋和社会条件等偶然因素带来的分配的不平等引起理论界的争议。从差别原则的理论构想看,差别原则表现了强烈的平等主义倾向,这种追求实质平等的精神取向还是值得称赞的。当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毕竟是为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制度服务的,这就需要对其辨证看待,积极扬弃。笔者将在对差别原则的准确解析以及理论界批判的基础上对差别原则展开客观评判。
罗尔斯是当代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他的正义理论试图调整古典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对自由和平等的把握,以平衡自由和平等两大价值的关系。近代古典自由主义重要代表人洛克[2]认为:“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即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人生而具有的不容侵犯的平等的自然权利,他指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2]18对人身的唯一所有构成了自然状态中其他所有权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洛克进一步肯定了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正是劳动的附加使原本几乎没有价值的东西脱离了自然状态,产生了价值,变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正如列奥·施特劳斯[3]对洛克财产权的理解:“面对自然物品,我们必须承认正是我的劳动使得它成为了我的所有物。”由此可见,对私有财产占有和支配的正义性是洛克权利理论解决的核心问题。当然,这一切权利和自由,包括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是除自然法和经人们同意的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及由此制定的法律外,不受其他任何个人或政府约束。在权利原则的指导下,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国家为“守夜人”,仅仅依靠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的资源调节和配置方式造成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贫富差距拉大,严重影响了社会正义的实现。即便到19世纪,自由主义被功利主义调和,以密尔、西季威克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将个人利益总量的最大化作为幸福的唯一标准,把能够达到社会成员满足总量最大净余额的社会看作是“正义”的社会。这样的“正义”社会允许为了最大利益总量的满足而牺牲个别人的自由权利,允许为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这样的社会仍然是不正义、不平等的。
鉴于此,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提出了以“两个正义原则”为核心,旨在确保基本自由权利基础上,进一步追求经济平等的分配正义理论,因其正义理论带有明显的平等主义倾向,所以被称为“平等的自由主义”或“公平的正义”。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的研究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包括政治宪法制度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罗尔斯指出,社会基本结构所包含的不同社会地位会决定人们的生活前景,这种由社会制度决定的起点的不平等是一种深刻的不平等。为此,罗尔斯[1]237提出用“两个正义原则”来支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以保证社会的公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一是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二是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1]47-48指出,第一个正义原则关注的大致上是关于宪法保障的基本自由的平等分配。这些基本自由主要包括“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与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的自由——包括免除心理的压制、身体的攻击和肢解(个人完整性)的自由;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依照法治的概念不受任意逮捕和没收财产的自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广泛、平等地享有这些主要的基本自由,并且还要确保他们在自由体系所界定的框架内推进其目标的公正实现。因此,第一个正义原则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关注的是机会和权力以及收入和财富的平等分配。这一原则包含两部分:第一,它表达了“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一平等要求。但罗尔斯自由的平等不仅仅要求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而且主张尽可能减少和排除社会偶然因素和运气成分对分配份额的影响,使具有相似禀赋和动机的人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这一原则可被称为“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不难看出,尽管“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力图排除社会偶然因素和运气成分对分配份额的影响,但人的天赋、能力仍然会造成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为此,罗尔斯在“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差别原则,用以减少天赋、能力等自然偶然因素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影响。差别原则被表述为:“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当且仅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提高最少获利者的期望计划的一部分发挥作用时,它们才是正义的”[1]58-59,而且差别原则强调这种贡献和作用的最大化、理想化,也就是被罗尔斯称之的“完全正义的方案”。
由上述可见,罗尔斯正义的两个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具有明显的平等主义指向,尽管罗尔斯进一步用优先性原则规定了第一原则对第二原则在词典序列上的优先地位,用以确保自由对平等的优先性,但其平等主义倾向不言而喻。
关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引起争议最大的当属第二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在回应这些争议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差别原则有一个科学准确的解析。关于差别原则,笔者将从其建构前提、内涵逻辑和理论意义三方面来把握。
1. 差别原则的建构前提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建构前提即其正义原则选择的背景,就是契约论基础上的“原初状态”。罗尔斯[1]92-93指出:“原初状态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任意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下,他们被屏蔽了关于除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以外一切个人信息和社会信息,甚至连自己的心理特征都不清楚,而且社会成员之间是相互冷淡的,他们既不妒忌也不虚荣。这样的原初状态构成了正义原则选择的环境,用以保证起点的公平。
事实上,通过设置无知之幕、假设理性主体的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平等的道德能力以及相互冷淡等条件,罗尔斯建构了一个排除了一切偶然因素的原初状态,在这样一个公平的背景下,平等具备正义感的人们开始选择符合其善观念的正义原则,这些正义原则旨在促进社会合作体系产生的各种利益(社会善品)的平等分配。罗尔斯将原初状态下被理性支配的平等的道德人对正义原则选择的一致同意看作是一种契约,这样的原则有利于调节人们分享社会合作利益时的冲突,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合作,增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2. 差别原则的内涵逻辑
在原初状态中,由于任何人都没有办法专为自己赢得特殊利益,同样也没有任何根据使他接受特殊的不利。因此,直觉意义上给出的可接受的原则即是平等分配原则,它被接受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但罗尔斯[1]117进一步指出:“即使坚持基本自由与机会公平平等的优先性,却没有什么理由说这一最初的接受也应当是最终的。社会应当考虑经济效率和组织与技术的要求。如果一种收入与财富、权威与责任的不平等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比最初平等的状况更好,为什么不允许这种不平等呢?”从直觉的意义上看,在排除嫉妒心的前提下,社会基本结构会允许这些不平等,只要它们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尤其是最不利者的状况。这样,我们就导出了差别原则。差别原则用于说明经济的不平等状况在何种条件下是正义的,即当且仅当较有利者期望的增加能够同时提升最不利者的福利和期望时,这种不平等才是正义的。
当然,从社会最不利者这一普遍观察点来考察分配正义问题是罗尔斯的首创,从社会最弱势群体入手去把握正义问题也符合我们的直觉,但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如何确定社会最不利者呢?罗尔斯确定了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不熟练工人),然后把所有收入与财富接近或少于这一阶层的人都看作是最不利者。另一个标准是仅仅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他社会地位来确定。这样,所有收入达不到社会平均收入一半的人都可算作最不利阶层。最不利者这一社会地位的确定就为差别原则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此外,基于社会合作的互惠原则,差别原则还需要使所有人都受益。为此,罗尔斯假定人们的各种期望间的不平等是紧密啮合的链条联系,一种利益提高了最底层人们的愿望,它也就提高了中间各阶层人们的愿望,即词典式序列的差别原则。总之,差别原则的主旨在于说明只有当社会较有利者期望的提高对最不利者期望的提高达到最大贡献时,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才被允许。在这里,差别原则类似于经济学上的最大最小值标准。这一标准是用于高度不确定情况下的一种选择规则。除了可能的信息不确定外,这一选择规则还设定人们不会为了进一步的利益去冒险而遭受重大损失以及拒绝接受不可能接受的结果。最大最小值标准的这些条件设定刚好大致与罗尔斯原初状态的特性吻合。其中“无知之幕”排除了一切可能性的计算;两个正义原则可以确保最小值;不可接受的制度安排人们不会冒险选择。
通过上述对差别原则内涵逻辑推导过程的把握,我们可以看到差别原则在调节不平等分配中的重要作用。着眼于社会最少受惠者阶层,将效率原则下出现的经济不平等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既满足了社会发展对效率的追求,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分配的公平,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都得到兼顾,这是罗尔斯差别原则为平等分配所做出的努力。
3. 差别原则的理论意义
上述考察表明,罗尔斯试图从社会基本结构出发,调节和分配由社会合作体系产生的社会基本善,旨在达到对其平等分配。不难看出,在这些主要的基本善中,法权意义上的自由和权利是无限的,可以被平等分配,这无可争议,但权力以及收入和财富都是有限的,对它们的平等分配势必会在理论和方法上引起争议,而且在当下的现实中也难以做到绝对平均。那么,关于社会基本善,罗尔斯的理论设想是:能平等分配的就平等分配,不能平等分配的就应该有利于每一个人,特别是最不利者[4]。可见,差别原则具有很强烈的现实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倾向。
首先,罗尔斯认为,天赋和能力等自然偶然因素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被排除的,在这样的条件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指出要对有关不应得的不平等给予补偿,因为出身和天赋带来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差别原则要求的这种补偿,实际上是将天赋的分布在某种意义上看作是一种共同资产,人们应共享这种由天赋分布的互补性而带来的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这样,社会体系“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布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1]78,可见,差别原则虽然不是补偿原则,但起到了补偿原则的作用。
其次,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一切社会福利都是由合理、自愿的社会合作产生的,较有利者认为他们已经在合作体系中得到利益补偿了。因此,他们放弃利益最大化,把差别原则当作调节基本结构的公平的基础,这样,合作的各方的利益都被照顾到了,这体现了一种互惠互利的原则。当社会较有利者利用其天赋获益时,对最不利者的福利的边际贡献是正值,即也必须尽可能地使他们获益,这样,社会就趋于和谐稳定,也就同样有利于维护社会较有利者的利益。
再次,差别原则还提供了对博爱原则的一个解释。罗尔斯[1]80指出:“差别原则看来正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即相应于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为了说明这一点,他将社会合作体系比作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的爱就表现为只希望在能促进家庭其他成员利益时获利。因此,罗尔斯[1]81认为:“差别原则从社会正义的立场表达了博爱的基本意思。”当然,在罗尔斯那里,这种博爱仅仅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一种有限的同情。
由上述可见,与差别原则相联系的不论是补偿原则、互惠原则,还是博爱原则,都表达出了一种追求平等的意义。罗尔斯从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互利出发,在关注社会较不利者的地位和境遇及其财富和收入状况的同时,也没有忽略社会较有利者的利益。正如罗尔斯[1]82-83指出的:“我述及这一思辨和困难的题材是想再一次指出差别原则可能改变社会正义问题的方式。我们推测:可以从长远看,如果有一种能力的上限,我们最终会达到一个拥有最大平等自由的社会,这一社会成员享受着最大的平等。”这就与马克思所言及的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式的平等比较接近了。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创新,这一原则在理论界也饱受质疑。总体上来看,这些质疑和批判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前提性批判,也就是对差别原则的建构背景即原初状态的批判以及逻辑推导的质疑;另一个是后果性批判,即对差别原则应用后果的批判。关于前提性的批判,诸如对“原初状态”假设合理性的质疑,对差别原则是否是人们在“无知之幕”下做出的最理性选择以及最大最小值标准等已有较多的论争,笔者将在上述分析差别原则的基础上,首先试图对后果性批判中某些主要的质疑做出反思批判,进而用马克思正义理论科学、辩证地评判差别原则。
质疑一:1)将天赋所得看作是“共同资产”是否合理?2)若合理,那国家在分配这些“共同资产”时,能否保证国家对权力运用的合法性限度?
质疑二:1)只是将经济因素看作最不利者的划分标准,而忽视身体和智力的健全、种族差别、性别差异等因素;2)只关注最不利者是收入和财富最少的社会成员,没有关注造成这部分社会成员经济水平低下的主观选择因素,个人应该为自己选择的行为负责。
质疑三:1)差别原则实质上与互惠原则相冲突,差别原则更多关注的是最不利者的利益,社会较有利者则需要为此做出牺牲;2)差别原则所体现的博爱倾向和功利主义无二,而功利主义正是罗尔斯批驳的对象。
关于质疑一,罗尔斯关于天赋的“共同资产论”尤其受到来自诺齐克的批判。诺齐克“持有的正义”从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出发,认为自然天赋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每个人依天赋所得是正义的,将天赋看作共同资产是对天赋较高者的无理压榨。诺齐克[5]指出:“不管人们的自然资质从道德观点看是否是任意的,人们对其自然资质是有权利的,对来自其自然资质(天然禀赋)的东西也是有权利的。”他还指出:“我们找不到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来帮助证实由天赋差别产生的持有差别应当被排除或尽量缩小。”[5]230为此,诺齐克崇尚“最低限度的国家”,批判国家对财产的再分配。然而,罗尔斯的“天赋共有论”是将社会视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每一位公民都是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的道德上平等的理性人。真正正义的社会理应对社会基本善进行平等分配,每位公民都应该有平等的份额。但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以及运气等偶然因素在每个人身上的分配是不同的,罗尔斯认为依靠这种在道德上看来是任意的因素而获利是不正义的,除非这种情况能改善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最不利者的福利和期望。这样,罗尔斯就将依靠天赋等偶然因素的所得看作社会共同资产,以促进社会共同利益,这符合罗尔斯赞同的互惠原则。在社会合作体系中,每一个社会阶层都是必不可少的合作的主体,作为平等的道德人,每个人都有否决权,即任何原则必须得到每个参与者的一致同意。最不利者接受差别原则是由于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福利,而较有利者接受差别原则看似做出了牺牲,但他们知道,他们对自己天赋应该是一种有限度的所有,即虽然自然天赋是他们自己所有,但他又是在社会合作体系中发挥自己的天赋的,因此,依靠自然天赋而获得的分配在道德上是不正义的,因而他们愿意同其他相互合作的社会成员分享彼此的命运,将天赋的社会分配视为一种共同资产。相比于诺齐克,罗尔斯更加注重道德上的平等的价值意义。
关于国家对财富和收入分配的权力限度问题。国家作为社会共同体,自然就成为分配的主体,而在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关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限度问题,罗尔斯确实不像古典契约论那样深入展开,但他认为国家的适度干预以及相关公共福利政策有助于缓和收入和经济的不平等,而诺齐克崇尚自由至上,而“最低限度的国家”只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
关于质疑二,为了确定社会最不利者,罗尔斯提出了“基本善”这一概念,包括自然的基本善和社会的基本善。自然基本善是确定的,就社会基本善而言,基于正义的优先性原则,基本的自由总是平等的,机会也是公平的平等,因而只有特权、收入和财富才会在分配中有变化。为了进一步简化起见,罗尔斯又用“期望”来说明相关社会地位,即对社会基本善的不同期望构成了不同的相关代表人。对于最不利者地位的确立,罗尔斯已经相当谨慎了,他把家庭与阶级出身、天赋和运气成分考察在内,并用特定的社会地位(如不熟练工人)或社会平均收入作为衡量标准。至于批评者们所提出的身体和智力、种族和性别等因素,罗尔斯并非没有注意到,只是他认为过早引入这些问题可能使我们超出正义理论,正义的首要问题是关注充分和积极参与社会日常事务的成员。当然,诸如残障人士、有色人种和女性等社会弱势群体同样应该被公正的对待,同样在理论中被正义论所关涉,这些反思和批判对于推动社会全面平等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关于个人选择和努力这些主观因素所造成的后果应该由谁负责这一质疑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诚然,在伦理学意义上,一个人应该为自己的选择行为负有责任。在直觉意义上,一个人依靠自己努力而获得利益也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选择不当和努力程度不够造成的收入和财富较少而成为社会较不利者,他们为什么还要分享由较有利者创造的财富呢?似乎是较有利者在为较不利者的选择而负责,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当然,个人的选择和努力不可能与其家庭出身和自然天赋丝毫没有联系,出身和天赋必然会影响个人主观选择和努力。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也很难完全彻底区分一个人的所得是靠天赋还是靠努力。但在这里,罗尔斯似乎将个人责任原则排除到原初状态之外来论证差别原则,体现了其理论的不完善。对于此,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可以说是在批判罗尔斯的基础上对其差别原则的平等主义意蕴的补充和完善,德沃金[6]曾指出:“我们想象最初有一种平等的资源份额,这种平等的资源份额经过假想的保险(这能够针对不平等的境况为人们提供保护)和假想的竞拍选择的调整,这使我们能够确定一种公正的资源分配。”德沃金设定“保险方案”以最大程度上保证人们在做出选择之前尽量处于平等地位,“拍卖方案”则运用“羡慕的标准”来实现对每个人的平等关照,使每个人对自己的选择承担代价。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在个人责任方面可以说是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进一步有效补充,但“保险方案”和“拍卖方案”缺乏完全现实有效的可操作性,“敏于志向和钝于禀赋”的双重目标根本不可能在私有制条件下完全实现。
关于质疑三,差别原则旨在促进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的平等分配,当然较不利者更容易被关注,从差别原则的表述上亦可读出罗尔斯倾向较不利者的意味,但不能就此说明较有利者是绝对的牺牲者。首先,社会较不利者是合作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没有他们的积极配合或者他们的消极反抗,较有利者的福利必定受损。其次,从博爱原则出发,较有利者愿意将自己的天赋作为共同资产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后,从效率原则出发,较有利者运用天赋获得较多的利益,这种不平等同样使较不利者的福利和期望增加,同时可以刺激较有利者,使社会生产保持活力。可见,罗尔斯既注重平等,也关注效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柯亨关于“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回应。在这里,罗尔斯站在平等和效率之间来阐释正义,也就站在了社会较不利者和较有利者之间谈分配。可见,他的差别原则是力图在这两极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
关于同情和反功利主义的“悖论”,罗尔斯设定的原初状态中平等自由的理性人之间由于严格的道德自律而是相互冷淡的,这种冷淡在罗尔斯看来也允许带有一种有限的同情。差别原则所表现的博爱原则是和互惠原则相联系的,这种博爱跟毫不关注自身利益得失的功利主义意义上的博爱原则是有差异的。罗尔斯反对将仁爱与正义混同,但又指出“德性是由一种更高阶欲望调节的情感”,原初状态中个人的独立性和差异性并不妨碍我们对使人们成为共同体的高阶道德情感的解释。当然,这种保留有限同情的不彻底的义务论还是容易受到其他理论家的诟病的。
综上所述,罗尔斯差别原则是一种追求经济平等的理论尝试,这在自由主义阵营也是充满勇气和挑战的。所以他的正义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理论界的褒扬和批判。社会正义问题关涉的范围之广不是罗尔斯一部正义理论能够完全囊括的,正如他自己谦卑地将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为“一种正义理论”一样。在当下这样一个文化和价值多元的时代,我们不能苛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因为任何理论都是随着现实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当然这不妨碍他的正义理论依然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开创了里程碑式的征程,后来的每一种正义思潮的产生都与它息息相关。在笔者看来,对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我们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其思想的精华。具体说来,尽管罗尔斯“公平的正义”既受到来自正统自由主义者(极端重自由和权利)的批判,又受到来自平等主义者(极端重平等和公正)的批判,但其自由主义基础上鲜明的平等主义色彩还是值得称道的。他运用差别原则,试图调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重视平等原则这一问题上,罗尔斯有接近马克思的思想倾向。
但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及其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受古典契约论的影响,罗尔斯将人的理性——趋利性看作人固定不变的本质。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前提下的市场关系中,公民个人即原子式的利己的个人,是被表现为资本的“物”或建立在“物”的基础上的私人利益联系起来的,因而他将社会看作一个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这与马克思从历史的现实出发去规定人的本质的出发点是截然不同的。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具体的、历史的,是建立在现实的实践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固定不变的抽象普遍人性是不存在的。社会实践方式决定人的本质,人的自由解放就是人向自己本质的复归,只有到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7],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的关系才能脱离任何中介实现真正的平等。正如恩格斯[9]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的,在共产主义社会,废除私有制的主要结果是:“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可见,罗尔斯依旧站在“市民社会”的立场看待分配正义问题,而马克思则站在了人类社会立场上要求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更合理的社会制度以确保社会实质公平。因此,尽管罗尔斯声称其差别原则乃至后来的产权民主制度同样适用于私有制和公有制,但其实这是将阶级差别抹杀或模糊化,实质上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修缮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从而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从理论的现实化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说到底是一种程序正义理论,在“无知之幕”打开的过程中,也即理念的现实化过程中,“由于缺乏一种独立标准来判断特定的结果是否正义,所以依赖纯粹程序正义的分配制度无法从根本上依赖自觉导向正义的结果。由于程序只有在对最少受惠的人最有利的情况下才可能是公平的,因此必须将资源和地位集中在那些最能在社会上加以利用的人手中,而不是根据公平的标准有自觉导向特定的结果。如果只有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它就必须成为纯粹程序正义的公平分配机制的基础”[10]。前述的自由主义内部的理论批判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他们的争论是为缓和劳资矛盾以及资产阶级内部矛盾的理论论争,从根本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
马克思则站在更高的人类社会立场上,更多地将社会不平等的根源指向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并把废除私有制当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条件,马克思实际上肯定了生产方式的正义性决定分配方式的正义性这一论断,他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1]。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被少数非劳动者掌握着,消费品的分配就只能是归非劳动者所有,而人民大众只具有劳动力。在生产资料共产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11]302,社会总产品作为集体劳动所得应该从属于全体社会。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消费品应该在作出社会必要扣除后,按照劳动贡献量来分配,即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样,“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11]304。这种分配方式虽然带有资产阶级法权色彩,但等价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已经不再是个别和偶然现象。尽管如此,按劳分配原则还是默认了劳动者对其不同等的个人天赋、能力等天然特权所有的合理性,以及由这些天然特权带来的“应得”的正义性。对此,马克思[11]305论述道:“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可见,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按劳分配仍然不是马克思眼中最理想的分配原则。只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私有制、社会分工和“三大差别”完全消失后,人类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劳动变为人的第一需要,生产力极大增长,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的精神境界极大提高,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被彻底超越,“社会才会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1]306。按需分配的确展现了完全实质平等的意蕴,是未来社会理想的分配方式,也是我们积极追求的远大目标。共产主义分配原则超越了现实资源匮乏的理论前提,是一种超越性的分配原则。理想源于现实,现实指向理想。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面对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的不平等,马克思提出了不同的分配原则,意在指向完备的实质平等。因此,马克思的正义理论高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马克思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原则亦高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但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和罗尔斯都极其关注现实的不平等,都为克服形式平等,切实推进实质平等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在当今福利资本主义国家现实背景下,罗尔斯试图运用差别原则调整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应得”原则,旨在调整收入、分配差距,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平等。尽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带有抽象化理解人的本质以及忽略所有制问题的阶级局限,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推动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关注点由自由向平等的转向,他的差别原则无疑为解决现实的不平等在理论上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综上所述,从理论转向现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财富和收入分配问题,必须坚持马克思按劳分配的科学思想,既要保证效率,发展生产;又要注重平等,促进公平;还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与时俱进调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合理缩小收入和分配的差距,使贫富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而逐步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也就是不断调整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因此,从理论层面上看,在坚持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来“扬弃”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吸收其理论的合理成分,为建设公正和谐的社会构筑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