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菜琼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300350)
在《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坚持经验命题和逻辑/语法命题之间的二元区分。然而,在《论数学的基础》中的第六篇(大约1943—1944年)和第七篇(1941—1944年),这两部分的写作时间刚好与《哲学研究》(1945—1949年)写作时间相差不多。在这个阶段,维特根斯坦在一些表述中开始承认规则表达和经验命题之间地位的流动性,在《论确实性》(1949年)和《论颜色》(1950—1951年)中,他更加强调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之间相互融合,二者之间缺少明确的界限。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之间地位的流动性是否会威胁事实和语法两分的观点?基于维特根斯坦显而易见的文本证据,一些研究者认为维特根斯坦弱化并抛弃了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之间的区分,格雷林(A.C.Grayling)指出,“维特根斯坦……把偶然性命题与他所认定的‘语法的’命题进行了持续的融合,这种做法贯穿于《论确实性》的始终”[1]。对此,在1944年,里斯(Rush Rhees)与维特根斯坦关于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之间的关系谈话中,维特根斯坦承认早些年关于它们之间具有明确界限的想法是误入歧途和错误的。由此,里斯断言道,“关于语法和经验命题区分的谈论,正如我们所见,开始于早期的讲演和著作中,但是在《论确实性》中并没有那么彻底”[2]。罗蒂(Richard Rorty)也持有相类似的看法,他从实用主义立场出发将维特根斯坦解读为实用主义者,自然不再承认维特根斯坦在经验事实和语法之间做出的二元区分。格洛克(Hans-Johann Glock)对此提出了反驳,他认为在《论确实性》中,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抛弃且削弱事实和概念的二元区分。实际上,通过仔细地研读维特根斯坦的文本,我们会发现,他仍然在经验事实和逻辑/语法之间做出区分,只不过区分它们的依据从逻辑必然性转变为语法规范性,语法不断的扩大化和复杂化。不仅语法命题和数学命题属于规则表达,而且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也属于规则表达。
维特根斯坦关于事实问题和概念问题、事实和逻辑/语法之间区分的深层根源在于,哲学和科学之间的分界问题。他始终认为,在科学和哲学之间能够划出一条清晰、明确且固定的界限。经验事实可以由经验命题来表达,哲学则是由语法命题来表达。维特根斯坦前后期思想中的一个主旋律是区分科学与哲学的本质和任务。可以说,基于自然科学、逻辑和哲学的性质或任务的不同,维特根斯坦要求将经验命题和逻辑命题,或是规则表达和经验事实表达加以区别,“我们完全是把无可辩驳的事实陈述与语法陈述搅在一起了。事实陈述和语法陈述是不能相混淆的”[3]。
维特根斯坦之所以要严格区分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的原因在于,第一,语法表达式和经验表达式表面形式的相似性往往是导致语法误解的根源,“导致这类误解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语言的不同区域的表达式之间具有某种相似之处”[4]。命题形式的表面相似性往往会掩盖其用法上深刻差异,亦即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在语法层面上具有相似的命题形式,只有在不同语言游戏中的用法才能凸显出它们的差异性。维特根斯坦语法考察的核心就是要“精致入微地察觉”或“切近观察”各种不同表达式和概念之间的用法差别。第二,在哲学研究中直接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比如类比推理的方法,以自己的疼痛为范本来推知他人也具有和我一样的疼痛,这是一种引人误解的类比,这样的做法往往模糊了哲学和科学之间的界限。他坚定地认为哲学有别于自然科学,哲学也不是自然科学,它是先天的。“哲学不是自然科学的一种(‘哲学’这个词必是指某种超乎自然科学或低于自然科学而非与自然科学并列的东西)。”[5]总之,形而上学命题往往会伪装成经验命题,披着经验命题形式的外衣,在我们做哲学的时候没有看到事实问题与概念问题之间的区别,将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混淆在一起,这将会引起哲学混乱,陷入到“找不着北”的境地。维特根斯坦写道:“哲学研究:概念研究。形而上学本质在于:在他看来,事实研究和概念研究的区别是不清楚的。形而上学问题按其外表而言始终是事实问题,尽管它是概念问题。”[6]维特根斯坦的任务就是澄清哲学之概念研究与科学之事实研究之间的不同,明确它们各自之间的研究任务,“我破坏了形而上学命题和经验命题之间的表面的相似性,并试图找到一种能满足形而上学者的某种渴望的表达方式”[7]。
在前期思想中,维特根斯坦以逻辑为基础来思考哲学的本质。在《逻辑笔记》中,他指出,“哲学并不提供实在的图像。哲学既不能确证也不能驳倒科学的研究。哲学是由逻辑和形而上学构成的:逻辑是其基础”[8]。逻辑被拔高到神坛的位置,它被崇高化、神圣化,其他的概念都是以逻辑为语境来进行建构的。“逻辑似乎位于一切科学的根基处。因为逻辑考察研究的是一切事物的本质。它要一直深入事物的根基……它产生出来……是出于要理解一切经验事物的基础或本质的热望。”[4]46在《论数学的基础》《纸条集》《论确实性》《论颜色》和《哲学研究》等这些著作中,语法是非常核心的概念。维特根斯坦的注意力从逻辑转向了语法,从强调哲学和逻辑的关系转到关心哲学和语法之间的关系。不再认为逻辑决定本质,而是语法决定本质,“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4]126。
逻辑和语法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逻辑具有明显的必然特性、可能性、可思考性和非经验性。语法本质上是规范的,但凡起着规则作用的东西都属于语法。就前期思想而言,逻辑的任务是对一切事物的本质或普遍性进行探究,对那些隐藏在事物本质中的东西进行探究,逻辑决定语言和思想的本质,例如,追问“时间是什么”“什么是语言”,并借助于逻辑分析去揭示和发现隐藏在语言表面语法形式之下的深层逻辑形式。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在哲学领域没有什么本质的东西向我们隐藏着,一切都已经敞开在我们眼前。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清晰地刻画了他的哲学观,即关于哲学本质的根本看法。哲学的本质,即“哲学是什么”是他正面积极立场,同时,他从哲学、科学和逻辑的性质之不同来回答“哲学不是什么”。具体而言,第一,维特根斯坦从正面和积极的角度将哲学界定为,“也可以把一切新发明和新发现之前的可能性称为‘哲学’”[4]55。同时,他也指明了哲学家的工作“是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采集回忆”[4]55。他将其解释为,“我不收集真的命题,而是收集有意义的命题……哲学不断地搜集命题材料,而不关心其真或者假性”[9]。第二,由于哲学的本质、任务与逻辑和自然科学本质、任务的不同,维特根斯坦始终要求将哲学之概念考察、逻辑之本质探究、自然科学之事实研究加以区分开来。简言之,哲学和科学之间具有清晰且确定的界限,他分别对哲学之概念研究和自然科学之事实研究进行详细地阐明。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哲学的任务不是由超级概念和超级表达式构建而成的理论,“说我们的考察不是科学考察,这是对的……我们不可能提出任何一种理论。我们的思考中不可能有任何假设的东西”[4]52。他认为哲学的考察是一种语法性考察,是概念研究,“概念引导我们进行探究。概念表达我们的兴趣,指导我们的兴趣”[4]164。相对照之下,自然科学的研究遵循“假说—验证”的模式,通过经验观察,构建理论,发现新知识,解决科学问题,从而不断取得进步。自然科学处理自然现象和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我们通过实验确立的东西,例如观察某些事件有规律的共生”[4]74。
再者,维特根斯坦将逻辑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刻画为逻辑是自然科学命题有意义的根据。维特根斯坦将逻辑的本质刻画为“因为逻辑似乎有一种特殊的深度——一种普遍的含义。逻辑似乎位于一切科学的根基处。因为逻辑考察所研究的是一切事物的本质,它要一直探入事物的根基,而不应该为实际发生的是这是那操心……要理解一切经验事物的基础或本质的热望”[4]46。逻辑“先于一切经验,必定贯穿于一切经验;它自己却不可沾染任何经验的浑浊或不确性——它倒必定是最纯粹的晶体”[4]49。可见,哲学、科学和逻辑的任务和本性不尽相同。总而言之,哲学不同于经验科学,它也不进行因果关系之考察,哲学问题的解决不依赖于经验科学的研究。哲学也不是逻辑的考察,哲学要让一切保持现状,让一切如其所是,不解释也不推论,只描述语言的实际用法。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区分了三类命题:有意义的(sinnful)自然科学命题,即作为图像式的命题;无所言说的(sinnlos)命题,即逻辑命题;无意义的(unsinn)命题,即形而上学命题。维特根斯坦关于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的区分与传统哲学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二分法之区别和联系何在?蒯因对分析和综合截然两分教条的攻击,是否会挑战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之间的区分?蒯因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一文中的第一个教条直接挑战了分析和综合两分法,他反对的观点是:凡是分析真理都是先天的和必然的,或者是以意义为根据而不依赖于经验事实的真理;综合命题都是后天的和偶然的,或者是依赖于事实的真理,它是陈述事实的命题,具有经验内容。在蒯因看来,逻辑真理即重言式,数学真理和形而上学真理都是必然的、分析的、先天的真理。综合命题主要是自然科学命题,它所表达的是偶然真理,可以被经验事实所验证和否定。蒯因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之间根本没有一条明确且清晰的界限。
维特根斯坦如何看待逻辑真理(重言式)、形而上学所表达的必然真理和数学真理?在他看来,形而上学的真理不同于逻辑上的必然真理,也不同于经验命题所表达的偶然真理。哲学上的必然真理是由一些形式概念所组成的伪似命题,不能用有意义的命题来加以言说,只可显示。就逻辑上的必然真理而言,他承认所有的或唯一的必然性是逻辑必然性,逻辑研究是一切必然性和可能性的东西,并且逻辑是先天的,“逻辑研究每一可能性,一切可能性都是它的事实”[5]8,“只有一种逻辑的必然性”[5]90,“逻辑的研究就是对一切规律性的研究。而在逻辑之外,一切都是偶然的”[5]86。当然,逻辑必然命题也不是对经验事实的普遍概括。
相对照之下,维特根斯坦将逻辑真理刻画为重言式,它是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完全空洞的纯形式,是缺乏意义的,是有意义命题的极限情形。在逻辑系统中的作用就像“0”在算数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样,它不为命题所说的内容增加任何实质的东西,而是表现世界的脚手架,或显示世界的逻辑结构。在实质层面上,它实在无所言说,“因此,逻辑命题没有说任何东西(它们是分析命题)”[5]77。它完全不受世界中事态的发生与不发生的影响,“一个逻辑命题不仅一定不能被任何可能的经验所驳倒,而且也一定不能被任何可能的经验所证实”[5]80。在形式层面上,它与世界具有形式关联,“它显示了语言和世界的形式的、逻辑的特性”[5]77。它是由遵循逻辑句法规则的指号结合而成的,仍然属于符号系统,逻辑命题是指号结合的极限情况,重言式和矛盾式是真值条件可能组合中的两种极端情况,前者对于原初命题的一切真值可能性都是真的,后者则对于原初命题的一切真值可能性都是假的。
“逻辑命题的特殊的标志是:我们仅就符号来看就可知其为真。”[5]77逻辑命题是分析真理,它的真完全取决于命题中的构成成分——指号合乎逻辑句法规则来构造有意义命题。在《逻辑哲学论》中,命题具有一种独立于事实的意义,我们能够依据命题的逻辑句法建立一个独立于事实的、封闭的、自足的、融贯的逻辑系统。命题意义具有自治性,即命题能够自己关注自己,“逻辑必须关注自身”[5]61,这是极其深刻的洞见。命题意义的自治性肯定其意义独立于事实,与偶然的经验事实无关,这就是说,命题的意义优先于真假。在这种意义上,维特根斯坦进一步明确先天的和后天的、分析的和综合的、必然的和经验之间的界限,从而削弱蒯因的立场。
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将语法命题刻画为一条规则或规则的表达,语法本质上是规范的,语词的用法受到语法规则的规定或支配,一个语词的意义是对该词的一种使用。在《逻辑哲学论》时期,维特根斯坦强调由形式概念或超级概念所组成的无意义命题。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将它们视为表达规则的语法命题。他将形式概念视为家族相似概念,如世界、对象、语言、命题、游戏和数等,它们都是由彼此具有亲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所组成的,没有一个共同的本质是家族成员所共同享有的。它们之间只有或粗略或精微的亲缘相似性,其中的成员就好比是一个个的殊型(tokens),而家族概念本身是类型(types),语法研究就是对这些家族相似概念中不同的殊型用法进行描述。
语法或形式概念包括“颜色”“数量”“红色”“褐墨色”“巴黎标准米”“正方形”等概念,它们属于样本或表达的范型,或者作为逻辑范型的概念,这些形式概念是参照范型样品来得到定义的。含有形式概念的表达式都可以视为一条规则的表达,这被维特根斯坦称之为语法命题。例如,“红色是一种颜色”“绿色和蓝色不可能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地方”“没有透明的白色”“黑色比白色深”“3米比2米长”“世界是由事实所组成”“有对象”“A是一个对象”“2是一个数”等等。这样的表达式本身是一条语法规则的表达,它能够为表达式中的形式概念的使用提供一条语法规则,但不是对如此这般的事实进行描述。比如,“每根棍子都有长度”本身是一条规则表达,“这根棍子是一米长”则是一个经验命题,前者并不是从“这根棍子一米长、两米长、三米长……”这种经验表达式中抽象概括得到。维特根斯坦始终要求不能将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混淆使用。
为了严格区别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将形而上学命题视为伪似命题,并强调形而上学命题总带有经验命题的外表。在《哲学研究》中,语法命题是伪装成事实描述的规则,或者它是具有事实命题外表的语法命题。在《论确实性》中,维特根斯坦提出“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概念,亦即伪装成经验命题的语法命题。他指出:“看着像经验命题的东西实际上应被视作语法命题,描述的不是我们的经验,而是我们的经验在其中得到描述的框架。”[10]当然,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往往伪装成经验命题,它实则是语法命题,揭露这类命题的语法本质,不能将它们与纯粹经验命题相混淆。维特根斯坦提醒我们,“防止自己把实际上是语法句子的东西因为其形式而误认作经验句子”[4]98。
早在《论数学的基础》中,维特根斯坦开始认为,一个经验命题被固化为一条规则表达,它可以是一条检验的规则,而不是被检验的对象,“因此,它避开了经验的核实,相反,现在被用作为判断经验的范型”[11]。“如果人们把经验命题像机器的部件那样固定下来,使它不会移动,使所有的陈述都围着它旋转,而且它变成坐标系统的一部分,不以事实为转移,那就可以把每一个经验命题作为规则加以使用。”[11]在《论颜色》中,维特根斯坦也明确肯定语句的意义可以在逻辑、语法和经验的边界地带上穿来穿去,可是语言游戏中语句的用法是将逻辑命题和经验命题区分开来的依据。他指出:“语句常被用于逻辑和经验之间的边界上,这样一来,它们的意义前后改变,一会儿被当作规范的表达,一会儿又被当作是经验的表达(因为它当然不是一种精神的伴随现象——这是我们设想‘思想’的方式——而是用法,将逻辑命题与经验命题加以区别开来)。”[12]
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之间究竟有没有明确的界限,或是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固定的,还是流动、变化的?用维特根斯坦的话来说,规则和经验命题是否相互融合?对于这个问题,在《论确实性》中,维特根斯坦确实承认,“缺少明确性就是在规则与经验命题之间的界线上缺少明确性”[13]。“我是说,任何经验命题都能够转化为一个公设——而这也就成了一种描述的规范。”[13]原因在于,“命题”这个概念本身就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存在一类经验命题,它区别于数学和逻辑这样的逻辑真理。为了阐明这类命题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性,维特根斯坦提出了“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概念,具有规则的性质,或是具有明显的语法特性。它在命题系统中所起的作用与逻辑、数学命题和语法命题相类似,它们都是“检验的规则”“描述的规范”。
在《论确实性》中,为了着重强调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之间的流动性,维特根斯坦采用了“思想的河床”这一著名的隐喻,将流动的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分别比喻为流动的河流和河床。不论是语法命题还是经验命题都不是一劳永逸的、一经确定就固定不变的和不可动摇的,而是处于流动之中。不过,就历时性的角度而言,语法命题本身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语法命题的流动和河床本身的移动是非常缓慢的,要历经久远得不可想象的历史变迁才会流动。一些以语法命题作为参照系的经验命题则很容易辨别出它的流动性,“某些经验命题的真实性属于我们的参照系”[13]。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生活方式、文化的变化,一些经验命题也会逐渐地转变成语法命题,并被纳入到语法命题系统之中,获得规范性的地位。而一些语法命题失去自身的规范性地位,则被视为是经验命题。不论是语法命题系统还是经验命题系统都是开放的、多样的、不断生成和完善的系统。
经验命题和逻辑命题之间地位的流动性是否会对事实和语法之间的区分构成一种威胁?或者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之间的界限是否模糊?格雷林和里斯正是基于维特根斯坦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之间关系的流动性的论述,从而断定在《论确实性》中,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之间的界限缺少明确性。著名的维特根斯坦研究者克洛克在《概念,概念图式和语法》一文中指出,“我否定在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之间的区分在最后的著作之中消失了,它既不是故意抛弃的,也不是承认《论确实性》中的轴心命题或根据判断中的一致同意的角色而被随意破坏”[14]。“他的哲学区分了那些借助于语法规则的必然真命题,它们的否定变得毫无意义;我们不能放弃那些不会破坏我们整个信仰体系的命题。因此,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中保留了一种——公认是非标准的——概念真理和经验真理之间的区别。”[15]事实上,通过仔细研读和分析《论确实性》的文本,我们发现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因为承认了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之间的流动性,而放弃语法或规则表达和事实表达之间区分的看法。
维特根斯坦为了强调经验命题并不都有同样的逻辑地位,提出了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他承认,“很明显,我们的经验命题并非全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因为我们可以写下这样一个命题,把它从一个经验命题改变为一种描述规范”[13],并非所有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都是经验命题,或者发挥着经验命题的作用。他补充说:“我们的‘经验命题’并不形成一个同质的块团。”[13]而实际上,维特根斯坦区分了两类经验命题,其中有一些经验命题可以被经验事实加以验证和反驳,另外一些是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它“确实不是经验命题……倒不如说它具有规则的性质”[13]。摩尔式命题是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最为典型的例子,例如,“我有两只手”“我知道我是一个人”“我确实知道这是一棵树”“我知道这个世界在我出生很久前就已经存在”“我知道我的名字”“每个人都有父母”如此等等。“正是这些,而不是数学和逻辑的命题,它们深深嵌入我们的信念之网,它们不能被修正,即使他们不是‘必然的’真理。”[16]维特根斯坦将摩尔式命题和歌德的颜色理论(如掺进白色除去颜色的有色性)都纳入到了逻辑的领域,成为逻辑的一部分,“相当大的扩展了逻辑、使逻辑复杂化”[10]568。就此而言,他明确地承认,“一切描述语言游戏的东西都属于逻辑”[13]。从表面上看,这类命题似乎是关于经验事实的表达,实际上,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类命题它们既不是纯粹的经验命题,也不是纯粹的逻辑命题(重言式)。它们在信念系统之中扮演着一种逻辑命题角色而不是经验命题的角色。对于它们本身而言,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也无需任何经验事实的验证,它们在我们的经验判断体系中完成特殊的逻辑任务。这样的命题表达具有绝对稳固性和高度确定性,怀疑的可能性和错误都必须在逻辑上被排除掉。怀疑总是要以某些不能怀疑的(确实的)东西为基础,这类命题牢牢地根植于我们信念系统之中,如果我们对它进行怀疑的话,那么我们语言游戏的根基就会受到动摇。维特根斯坦将其比喻为枢轴,他写道:“某些命题不容怀疑,好像就是这些问题和怀疑赖以转动的枢轴”[13]。“如果我们想转动门,就把门轴固定下来。”[13]“我以后能够发现这些命题就像物体围绕着它转动的轴,说这个轴是固定的……是指围绕着它进行的运动确定了它的固定不动。”[13]
基于维特根斯坦门轴的比喻,具有这种特性的命题也被学者们称之为“轴心命题”,它们是一切探讨和断言的基础,是我们行动的基础,而行动和实践又是我们语言游戏的根基,“我要说:有些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而不仅仅是逻辑命题,是一切思想(语言)运作的基础”[13]。它们构成了我们的信念系统,为我们提供用以进行描述的概念(思想)框架,它属于逻辑的一部分。它们是我们的整个世界图景的一部分,而世界图景又是我们用于分辨真伪的传统背景。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具有明显的语法特性,它是一种规则表达,不具有时间性,“现在‘我知道,我不仅仅在猜测,这里是我的手’,难道不可以认为是一个语法命题吗?因此不具有时间性”[13]。再者,经验命题具有为真为假的可能性,语法命题则没有真假可言,只能谈论它是有意义的和没有意义的。我们可以设想经验命题的反面情形,经验命题的否定之所以是可能的,在于它们描述经验事实,它们的真假取决于世界中的事态的发生与不发生。语法本身具有独立于事实的意义,这样,语法命题相反的情形不是假的,而是没有意义的,在语法上是不可理解的、不可能的和不可设想的,一个人只有在精神失常的情况下才会去设想它。语法已经规定了不能设想语法命题的否定,这是语法命题最为奇特和典型的特征,“与逻辑矛盾不同,语法命题的否定在我们的表达体系中不起任何作用”[17]。维特根斯坦承认,“表达摩尔所‘知道’的事物的命题都属于这样一类命题,即很难想象一个人为什么应该相信其反面……在我的世界图景中没有一件事物支持其反面的说法”[13]。
总之,与纯粹的经验命题相比,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即逻辑命题具有如下的语法特性:经验命题具有时间性,而逻辑命题不具有时间性;在特定的生活形式下,逻辑命题和经验命题之间地位可能发生变动,一个命题可以从一个经验命题改变为一种描述规范,这样,经验命题获得了规则的地位,逻辑命题也同样可能会转化为经验命题;经验命题具有为真为假的二极性,而逻辑命题则既不能为真也不能为假,它的反面情形在语法层面上是不可设想的;逻辑命题的角色是规范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作为规则表达的数学命题具有高度的确定性,“数学表达式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命题,它的特殊用法在于它与语法规则一样发挥着规范性的作用,它并不具有描述性的功能”[18]。逻辑命题本身具有明显的语法特性,是一种逻辑的陈述、语法规则的表达,它本身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和不可置疑性,已经从逻辑上排除一切怀疑的可能性,深深地根植于我们人类的生活形式之中。可以说,具有经验命题的形式的语法特性表明,它不同于纯粹经验命题,故不能将规则表达和事实表达相混淆使用,要将它们严格区分开来。
经验偶然性与逻辑必然性、语法规范性的区分一直贯穿于维特根斯坦思想的始终。在前期思想中,以逻辑为基础,维特根斯坦承认逻辑必然性和经验偶然性之间具有明确的分界线,必然性和偶然性这一区分贯穿于前期思想和核心概念之中。在《哲学研究》中,他区分了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不能将事实考察和概念研究相混淆,在《论数学的基础》中,他明确地承认数学命题可以固化为一条规则,在《论确实性》中,他肯定经验命题固化为语法命题,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之间的界限是流动的和变动的。从表面上看,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甚至是消失了,如果是这样的话,蒯因关于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之间没有一条明确界线的看法似乎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可是,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因此就放弃逻辑、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严格区分的看法,认为并非所有的经验命题都具有同样的地位。他区分了两类经验命题,一类是纯粹经验命题,另一类则是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即伪装成经验命题的语法命题。在某种意义上说,维特根斯坦提出“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的原因就在于,他继续区分纯粹的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这类命题扮演着逻辑命题的角色,起着规范性的作用,而纯粹的经验命题具有描述性的功能,它的角色仍然是陈述经验事实。
在中后期思想中,维特根斯坦倾向于从规范性的角度来思考语法命题和语法规则,语法本质上是规范的,但凡起着规则作用的东西都属于语法。不论是语法命题、数学命题,还是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都具有明显的语法特性,都可以视为是一条语法规则,起着规范性的作用。而区分概念研究和事实研究之间的依据从逻辑必然性转变为语法规范性。一切描述语言游戏的东西都属于逻辑,都被纳入到逻辑的领域,成为逻辑的一部分。如果说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了,那也只能说逻辑被不断地扩大化和复杂化,逻辑不再单纯指逻辑必然性和可能性,而是起着规范作用的语法。不管怎么说,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完全放弃规则表达和事实表达之间的区分,因为有的经验命题可以固化为一条规则的表达,具有明显的语法特性,它确实和语法命题、数学命题一样起着规范性作用,维特根斯坦将它们都视为规则,或规则表达。总之,维特根斯坦对科学之事实研究与哲学之概念研究的区分持有一以贯之的态度,哲学和科学之间的界限始终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