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来水利史与水利纠纷研究综述

2020-12-20 12:43吴明晏
关键词:水利纠纷共同体

吴明晏

(河北大学 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区域社会史兴起以来,史学界对水利的研究视角经历了一个从水利技术史到水利社会史的转变过程,逐渐呈现出多学科、多方法研究态势。尤其是山西省一带,以行龙教授为代表的山西大学社会史研究中心对于山西省明清至民国时期的争水纠纷有深入研究,从“三七分水”和“油锅捞钱”等民间故事入手,分析地方对水权的攥取与传承,将水利与社会密切结合,成果颇丰。相较而言,1949年以后的水利史研究薄弱。因此,重新梳理水利史发展脉络,找出水利史研究欠缺之处,有助于后续学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一步深化水利史研究。

一、水利技术史阶段

水利史研究始于对自然河流与水利工程的介绍。郑肇经的《中国水利史》一书成为奠基之作,该书对黄河、扬子江、淮河、永定河、运河河道变迁,全国各省灌溉情况以及历代水利职官进行了详细描述[1]340-346。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联合主编的《中国水利史稿》一书,系统地介绍了先秦至民国时期的水利科学技术,包括灌溉、航运、灾害治理、水利理论等诸多方面[2]24-35。姚汉源的《中国水利史纲要》对1949年以前的水利史发展概况作了大致梳理,起到了统领作用,并对各类水利工程兴废及其与政治经济的关系作了初步分析,承上启下[3]1-19。周魁一通过阐释“历史模型”的研究方法,试图将中国古代的治水实践与当代水利相结合,打破水利学科的人文与科学概念,为从社会史层面研究水利问题奠定了基础。此外,还有一批水利志、河志、水利期刊等成果,如《海河志》《中国水利集刊》,以及各县市水利志和一批与水利相关的资料集,如《当代中国》系列丛书中的《当代中国的水利事业》《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等的整理出版,都系统梳理了有关水利的重要文献,为水利史研究提供了基础资料和全局视野。

总体而言,水利技术史研究阶段虽然提出了“水利经营管理不只是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2]31,“稍及政治经济与水利之互相制约,互相影响” 的观点[3]2-3,但论述的重心仍是水利工程兴废与河流治理技术经验,不能成为“从经济发展看的水利史”。

二、水利社会史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水利社会史成为了水利史研究的主要方向。具体而言,又可分为理论性研究和区域性研究两个方面。

(一)理论性研究

关于水利社会史理论研究,影响较大的是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和日本学界以森田明为代表的“水利共同体理论”。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一书中提出了“东方专制主义”理论,认为在东方农业社会,治水至关重要,大规模水利工程实施必须依靠一个能够有效管理这些工程的严密组织,这个组织的掌权者因而获得了最高统治权,专制主义就此形成[4]50-51。与魏特夫一样,国内学者冀朝鼎也将水利研究的视野置于政治、经济体系中,他的《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一书提出了“基本经济区”概念,通过探索中国历史上灌溉与防洪发展,表明了水利与经济、政治中心的地理关联性以及基本经济区的转移[5]9-10。水利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因素的确在中国传统社会时期发挥着维护政权合法性、保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但这种“治水社会”的研究思路有其缺陷,它过分强调了水利的政治控制作用,而忽视了水利对民间生产生活与基层社会的影响。正是由于这一缺陷,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理论”开始取代“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在国内兴起,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实际上,“共同体”提法最初来源于德国社会史学家滕尼斯,他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提出,共同体是一种在情感、依恋、内心倾向等自然感情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联系密切的有机群体[6]120-121。其实,乡村本身就具备这种属性。日本学界在研究本国农村社会时,因其类似于中世纪的欧洲社会,故而开始使用“共同体理论”。20世纪40年代,日本国内开始了以平野义太郎和戒能通孝为代表的第一次关于“共同体理论”的论争。平野义太郎按照共同体理论解释中国乡村,认为自然村落具有“自治合作机能”,具有巨大的共同体性质。戒能通孝则认为华北村落没有固定的村界,也没有以固定村民为中心的团体。争论结果是戒能通孝的观点得到了旗田巍等人的支持,旗田巍否定了华北村落共同体的性质。关于共同体理论,杜赞奇也认为,20世纪以来,村落的共同体意识开始淡化[7]2-5。李怀印的《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一书认为,华北村庄有合作的传统,但内部也有冲突与矛盾,并不能称之为共同体[8]80-81。目前关于中国社会的共同体理论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日本学界承认中日社会存在差异,但认为这种差异并不代表共同体不存在,而表明中国社会存在一种特有的共同事业。此后一些学者还从其他角度提出了共同体的相关观点,如森田明、氏著、宫坂宏、长濑守、好并隆司、今堀城二等人在论争中提出了“水利共同体”(1)论战时期的代表作有丰岛静英《中国西北部にぉけゐ水利共同体にっぃて》,载《历史学研究》 201号;江原正昭《中国西北部の水利共同体に关すゐ疑点》,载《历史学研究》 237号;宫坂宏《华北にぉけゐ水利共同体の实态》上、下,载《历史学研究》240号、241号;好並隆司《水利共同体に于けゐ鎌の历史的意义》,载《历史学研究》244号;前田胜太郎《旧中国にぉけゐ水利共同体の共同体的性格にっぃて》,载《历史学研究》271号;前田胜太郎《华北农村にぉけ ゐ水利机构》,收入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论文集编集委员会编《现代ァシァの革命と法》第二卷,劲草山房1966年版;好並隆司《中国水利史研究の问题点》,载《史学研究》99号。上述篇目参见森田明著、郑樑生译的《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台湾国立翻译馆1996年出版,第364页注释。转引自谢湜的《“利及邻封”——明清豫北的灌溉水利开发和县际关系》,载《清史研究》,2007年第2期。的概念,但由于大部分文献并未翻译整理,因此仅能从国内学者论述中略窥一二。不难看出,“水利共同体”的特征是:民众有共同的水利需求,并且自发修建水利设施,所需费用由受益者分担,制定水利规章制度,建立了完整的水利秩序。而“水利共同体”论争的中心在于:水利组织是否就是水利共同体。这场论争也延续到了中国,但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鲁西奇的《“水利社会”的形成——以明清时期江汉平原的围垸为中心》一文考察了围垸过程中乡绅的参与作用和乡绅内部矛盾冲突,认为江汉平原的围垸不仅是“水利共同体”的一种类型,而且超越“水利共同体”形成了一个更为丰富的水利社会[9]。冯贤亮的《清代江南乡村的水利兴替与环境变化——以平湖横桥堰为中心》一文从生态角度出发,讲述了清代开河失误导致大水漫灌,但并没有从水利纠纷的角度考察,而是更为关注乡绅与地方政府力量较量所导致的水利设施反复兴建,以及由此带来的环境影响[10]。钱杭的《共同体理论视野下的湘湖水利集团——兼论“库域型”水利社会》一文从类型学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库域型水利社会”的概念,在对水利集团用水权纠纷的分析中指出了水利集团内外部异质性因素的排他反应,是对“水利共同体理论”的挑战[11]。谢湜的《“利及邻封”——明清豫北的灌溉水利开发和县际关系》一文以明清时期济源和河内两县的水利开发为例,把水利开发序列置于地域联系中考察,重点关注了县际关系以及地方势力对官方行为的影响[12]。作者认为,聚落间没有与生俱来的“共同体”,只会在水利开发的各个时空剖面形成不同程度的利益联系,“水利共同体”分析模式限制了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时空尺度。总体而言,尽管对于“水利共同体”的认识有差异,但这一理论确实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水利社会史的发展。

受日本影响,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内学术界对水利的关注也由“治水社会”转变为“水利社会”。王铭铭的《“水利社会”的类型》与行龙的《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两文奠定了“水利社会”研究的基本视角[13-14]。水利史开始与社会基层组织、宗教信仰、区域社会相交融,呈现出历史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态势,涉及法学、人类学、民俗学、水利工程学、类型学、历史地理学等,学术成果较为丰硕,并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二)区域性研究

在水利社会史区域研究方面,由于水的公共性与水文自然状态的不受控制性,通常将不同时段、不同类型的水权划分和水利纠纷事件作为研究重心,以小见大地窥探国家与地方的互动关系。具体而言,研究热点集中于明清至民国时期,以行龙、赵世瑜、张俊峰、胡英泽、萧正洪、蓝克利、董晓萍、石峰等人为代表,以乡村水权的划分和灌溉合作机制为突破口。

1949年以后的水利纠纷研究较为薄弱,重点在于剖析水利纠纷的发生过程,总结水利纠纷的发生原因及其影响,研究内容趋于雷同,研究缺乏理论和研究框架的突破。

1.明清至民国时期的水利纠纷研究

行龙的《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水案初步研究》一文,以水案为中心,思考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如何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15]。赵世瑜的《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利与象征——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张俊峰的《水利社会的类型:明清以来洪洞水利与社会变迁》和胡英泽的《水井碑刻里的近代山西乡村社会》这三篇文章都描绘了明清至民国时期山陕等地由于缺水问题导致的分水之争,着力点在于探讨国家与社会对纠纷的处理和应对,即在国家权力渗透时,势微的乡村地区民众如何通过故事传说、神庙祭祀争取作为公共资源的水的使用权,突出表现了士绅作为上下之间的缓冲阀是如何运作的[16],[17]300,[18]。其中张俊峰进一步将山西水利的灌溉类型分为了引泉灌溉、引河灌溉与引洪灌溉三种,并明确提出了“泉域型水利社会”“流域型水利社会”“洪灌型水利社会”的概念,从类型学的角度进行了个案研究,强调和突显出水在不同区域社会中的中心作用,以求丰富水利史的整体研究。蓝克利、董晓萍的《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一文从民俗学的角度出发,总结了山陕地区村民的用水观念以及公共水资源的分配过程[19]1。石峰的《关中“水利社区”与北方乡村的社会组织》一文从人类学的角度考察了水利协会这样一种非血缘关系的民间组织在组织用水与协调水利纠纷时的作用,但未对水利纠纷发生的根源做出解释[20]。

王建革将视野放在华北平原,他的《河北平原水利与社会分析(1368—1949)》一文考察了明清至民国时期滏阳河上游地区的渠道灌溉和以可分性水权为社会联系的水利社会模式,大清河下游天津围田区国家管理、防涝和抗旱为一体的水利集权模式,突显了官方力量减弱后,乡村基层水利组织在乡绅参与下如何通过严密的管理制度处理争水纠纷[21]。其中,在论述天津屯田与江南圩田的差异时,作者指出,华北地区由于水资源稀缺形成了个人水权,进而导致了水权的可分性,而江南地区由于水资源丰富,民众将关注点放在了涝灾爆发后对土地的争夺上,使水权变为一种团体责任。王培华的《清代滏阳河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分配与利用》一文,详细分析了清代滏阳河流域邯郸、永年、磁州争水灌溉的过程、原因和解决方法,重点指出分水制度的建立与行政区划调整对争水纠纷的缓解[22]。李嘎的《“罔恤邻封”:北方丰水区的水利纷争与地域社会——以清前中期山东小清河中游沿线为例》一文,目光跳出北方缺水区的争水纠纷,关注到了北方小清河流域新城与高苑两县的蓄泄纠纷。其中以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的“金万清捏控案”为例,分析了为避水争地,同一县境内的地方官员、乡绅、民众如何共同对抗邻县,同时指出清河道作为两县边界,分属不同政区,政策执行力的缺失是导致矛盾爆发的根源[23]。

2.1949年以后的水利纠纷研究

相对于明清至民国时期,1949年以后的水利纠纷研究比较薄弱,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体系。总体来看,此时期的水利纠纷大致分为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造成的用水纠纷、排水纠纷、水利产权纠纷三种类型。胡英泽的《流动的土地——明清以来黄河小北干流区域社会研究》一书,以碑刻、鱼鳞册、田野考察资料为基础,总结了黄河滩地边界与地权的变化过程,在长时段背景下探讨了土地纠纷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互动[24]9-17。值得注意的是,书中谈到了1949年以后陕西省韩城县与山西省容城县因为黄河河道变动导致的滩地边界争议与械斗事件,进而追踪到三峡水库修建后移民返乡潮与国家移民意愿的冲突。这是目前学界少有的关于1949年以后民间纠纷处理的学术性论述。张小军在《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山西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一文中提出了“复合产权”的概念,以山西省洪山泉的用水纠纷为中心探讨了水的经济产权、文化产权、社会产权、政治产权、象征产权并存的属性[25]。“1949年以后,水权逐渐被国家收走,具体管理部门为介休县政府下辖的洪山泉水利管理委员会。前几年,相邻某县借助现代探测技术,发现洪山泉的地下水库也在他们的县境地下,便开凿了一口深井取水。于是,科学技术打破了原来传统的文化安排,引起了两县水权纠纷。”[25]这场水权官司在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下无人负责,导致两县开始打井抢水,从而得出仅从经济产权入手,不顾及文化、社会、政治产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的结论。王福林的《金堤河地区水事纠纷》一书,刻画了金堤河流域水利纠纷的具体面相,但该书以记叙为主,仅客观描述了事件的前因后果,缺乏学术性分析[26]1。胡其伟的《民国以来沂沭泗流域环境变迁与水利纠纷》一文,部分内容分析了沂沭泗流域复杂的水利纠纷事件,以及国家、地方政府对泄洪纠纷的应对措施,提出了“水利单元”的概念,以区别土地私有制下的“水利共同体”概念,用于探讨人民公社时代的水利纠纷[27]。丁秀娟的《建国后微山湖地区的省际湖田湖产纠纷情况研究》一文,采用档案与地方志资料,详细分析了1949年以后江苏、山东两省之间的湖田、湖产纠纷状况,认为湖田、湖产纠纷的扩大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权威,并结合社会学方法,认为单一收入、资源贫乏加重了群众的小农意识、乡土观念等社会心理因素,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28]。杨学新、宰波的《新中国政区边界水利纠纷治理的实践与历史启示——以冀豫两省漳河堤防归属纠纷为中心的考察》一文,在1949年后行政区划调整的背景下,分析河北、河南两省关于堤防纠纷问题的解决思路,认为应在协商处理纠纷的基础上,统筹规划两省科技发展、系统治理的思路,才能“标本兼治”[29]。余浩然的《向水而生——1950年代以来皖北农村的水利与秩序》一文,站在社会学角度,采用田野调查资料,通过不同时期的人类活动特点讨论水利兴修的社会意义,探讨了水利建设与地方实践的复杂关系。文中提到了两起用水纠纷案件,并借此反思后集体化时代水利管理的困境,认为政府自利性与公共性关系、民间法与地方秩序发展、基层治理逻辑对水利分配至关重要[30]。

三、结语

区域社会史兴起以来,水利史的研究从技术史转换到社会史层面,目光自下而上转移,不再拘泥于江河湖泊与水利技术介绍,而是将水利与社会发展相结合。研究重心从水利纠纷入手,分析官府与乡绅的作用,国家与地方的互动关系成为主流。与明清至民国时期的水利纠纷研究相比,1949年以后的水利纠纷研究尚未成系统。需要反思以下三点:第一,水利史与水利纠纷研究缺乏理论和解释框架的突破;第二,水利纠纷研究往往专注于具体村落、具体事件,并从中得出结论,缺乏与其他地区水利纠纷的对比思考,如不同区域之间的水利纠纷有何共性和个性;第三,与水利纠纷爆发地具有相似自然环境和水利设施的其他地区是否一定存在水利纠纷?如果存在,是否能够说明水利纠纷产生的必然性和普遍性,以及这种必然性和普遍性受到何种变量的影响?如果不存在,这些地区无水利纠纷爆发的原因是什么?这些问题在今后研究中都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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