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率导向下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优化与转型

2020-12-20 10:20杨文义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就业率法学

杨文义

(河南科技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法学专业是高等教育最初设置的三大专业之一①。大学教育发展起来之后,法学专业似乎成为“标配”,甚至有“无法学,不大学”之说。近代以来,法学专业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显学”。虽然中间的发展颇为磕绊,但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再一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1]36。官方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全国有651所高校设置法学专业,在校生规模超过30万人②。历年高考招生中,法学专业都是学生关注的热点、焦点专业,分数线居高不下。与法学专业的“热”相反的是法学专业就业市场的“冷”。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法学专业甚至在北京、天津等地方成为红牌预警专业,甚至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法学教育领域的诸多专家学者都对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未来表示担忧,积极商讨对策③。

一、就业率政策的提出及应用

1999年国家首次公布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目的是提升高校办学质量。公布就业率是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专业设置和办学质量进行调控和管理、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高校毕业生在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后,进入相应领域和行业,运用所学知识,投身社会建设,以实现高等教育目标。虽然人才培养具有开放性、宽容性特点,但囿于社会传统认知,能否就业、是否就业,仍然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人才培养评价标准。整体而言,以就业率衡量高等教育水平和质量,有一定的合理性。

教育部门公布就业率,旨在履行高等教育管理职能,引导高等院校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适时调整专业结构,以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社会。本身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用“就业率”这一指标来评价所有高校、专业,并不合适[3]。毕竟全国本科院校1 258所,各类专业200多个④,“一把尺子量天下”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将就业率与专业的招生、去留直接挂钩,更是催生、加剧了就业率数据造假。一方面是每年800~900万的毕业生,另一方面是高达99%的就业率;一方面是教育主管部门一个又一个“严禁就业率造假”的通知、要求,另一方面是各院校不惜出台“土政策、土办法”提升就业率。这种就业率乱像,与高等教育发展目标相悖,值得深思。

二、法学专业就业率概况

从历年公布的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就业率较低的状况一直存在。1999年教育部公布了直属高校就业率,其中法学专业就业率为69.49%,排在公布的9个专业的最后一位⑤。之后,法学专业就业率一直在低水平徘徊。

2014年10月14日,教育部公布了2012年、2013年全国范围内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虽然法学专业未进入“15大专业”名单,但同时公布的各地方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名单中,北京、上海、河北、内蒙古、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新疆等13个省市,法学专业位列“低就业率专业名单”,频繁上榜13次。时至今日,法学就业率低的状况并未好转,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根据麦克思公司数据,2016―2018届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84.9%、85.3%、85.1%⑥,均为当届11个学科门类的最后一位;法学专业也毫不意外地连续三年(2018―2020年)成为红牌预警专业⑦。上述数据是全国范围内对法学专业总体就业情况的统计,各省市的情况不尽相同。比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2019届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为92.15%,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在12个学科中仅排名第11位。

三、法学专业低就业率的原因分析

法科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低的问题,早已引起法学教育界的反思。无论是法学教育强校,还是普通院校,都对法学专业就业率低的原因进行了多方面的解读。

(一)法学教育的定位存在偏差

在西方,法学教育是最古老的职业教育之一,任务是培养从事实务的律师;而在中国,四年法学专业教育,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的,主要是素质教育、专业教育,而非职业教育[1]26-37。事实上,法学教育在中国社会中被认为是精英教育,是要培养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高级专门人才的。这种认知,可能与法学教育源于古罗马家庭的贵族教育有关⑧。又或者,以美国为代表,其法学教育为本科后的研究生教育,其治国理政精英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法学专业出身,给人一种“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的错觉。大约因于此,我国社会中才有“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的谬误。

对于法学教育的定位,可以从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来界定。根据《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法学专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4]33。这是因为,法学对应着特定的法律工作者职业群体,更加注重培养出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过硬的法律工作者及其后备队伍[5]。所以,从国家政策指导层面来讲,法学专业的职业教育价值定位不应再有争议。

在明确职业教育定位的前提下,我国法学教育需要尽快从“精英教育”迷雾中走出来,及时对法学教育的价值导向、培养理念、培养方式、培养机制等进行修正。

(二)法律职业的准入机制严格

一般情况下,社会所认知的法律职业是公检法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等。即使随着社会的开放性、包容性不断增强,这些职业也仍然是法科学生的首选。

众所周知,法律职业的职业准入门槛非常高,进入这些部门,成为一个“有身份”的法律工作者,必须经过两次“万里挑一”的考试:一是通过率为10%左右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公务员考试。通过一次考试已经很难,而法科毕业生要想成功上岸,还要经历两次,其难度可想而知。但是,一旦成功上岸,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必然是高质量的就业,是其他专业不可比的。

法律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准入机制必须严格。但是,就业率是以劳动力市场就业为基础确立的,与法律职业的就业环境、机制、程序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的法学专业,被“就业率”标准简单粗暴的否定,既不公平,也不客观。

(三)法科学生的自我定位偏高

基于普遍的社会认知,大部分法科学生入学伊始,就怀揣法治情怀、治国理想,认为法学专业是“治国平天下”的专业,法律职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以至于在“高大上”的法学专业中生出“高大上”的自我认知,进而影响法科学生客观认识法学专业、法律职业。不客观的认知,导致部分法科学生在就业选择上近乎于偏执,要么非律所不选择,要么非公检法司不予考虑。这种自我偏高的定位带来了法科学生“就业季不就业”的现象。

(四)社会需求的导向偏差影响

“考研热”也是影响法学就业率的重要因素。客观上,法科学生选择考研深造,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应当肯定。但“考研大军”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的考研动机、目的并不纯粹。这其中既有攀比心理,也有逃避心理。攀比是因为“别人都在考研,我不考显得落伍”,或者“同学都是研究生,我怎么能不如同学”。逃避是因为“现在社会竞争这么厉害,大学生找工作这么难,研究生出来会好一点”。无论何种心理,因为动机、目的影响,考研成功的概率降低。而法科学生考研未能成功,十之八九会选择“二战”,而且拒绝其他可能性,直接拉低就业率。

四、就业率导向下法学教育的优化与转型

作为高等教育最古老的专业之一,法学被称为“社会科学之王”。法学教育承担着为社会培养法律职业者的任务,同时在民主法治建设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法学高等教育恢复重建已过“四十不惑”之年,本应处于基础扎实、体系完备、结构完整、培养系统、布局合理的蓬勃发展时期。但在就业率“大棒”下,法学专业从“显学”逐渐成为红牌预警专业,诸多普通院校的法学专业不得不为“生计”而挣扎。既然政策已制定并将继续执行,既然暂时未能推出更加合理的评价机制,那么法学专业就必须适应、调整,在“年过四十”之后,通过资源优化、定位转型,直面严峻挑战。

(一)优化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对于法学专业评价,不能唯“就业率”标准,但也不能忽视“就业率”标准,毕竟,法科学生最终要走入社会、直面法律职业竞争。因此,结合院校实际、法学专业办学能力和水平,合理优化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法学教育优化转型的首要任务。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建设指南是一种指导性意见,且指南明确提出:各高校可以根据自身定位和办学特色,在不低于教育部标准的前提下,制定高校自己的法学教育质量标准[4]33。既然教育主管部门赋予办学单位办学自主权,高校就应当立足院校实际,擘画法学专业发展。

1.立足实际,准确定位

教育作为服务业的一种,必须主动考虑满足受教育者以及社会的需求[6]。不同层次的高等院校有不同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地方法学专业的发展应当与院校的定位和目标相呼应。如果院校定位于“建设区域高水平大学”,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法学教育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

如前所述,优势法学教育资源高度集中于重点院校,普通院校的法学教育资源比较欠缺,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是符合实际的。

2.适时修订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根据学校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制定的实施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方案,是学校指导、组织与管理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7]。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规范各个法学教学环节和活动、提升法学教育质量、实现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是加强专业教学组织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不断提升法学教育水平、提高法科学生培养质量的基本遵循。法学教育旨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法律专业人才,就应当根据社会变化发展的实际,在必要时予以修订。一般情况下,人才培养方案会根据学生修业年限予以实施,并根据情况进行修订。培养方案修订不易过于频繁,但也不能长时间不予修订。通常,法学专业修业年限为四年,采取四年一个周期进行修订,比较适宜。

3.拓宽培养方案修订思路

在修订的过程中,要坚决杜绝“穿新鞋、走旧路”。貌似是“XXXX版培养方案”,但内容不过是原有方案稍加改动,失去了培养方案修订的意义和价值。法学教育作为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教育,要对以往方案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予以完善。毕竟纸面上的培养方案落实到实践中还是存在差异的。培养方案一般是由办学单位组织专业教师进行修订,具备理论性,但欠缺实践针对性。从参与主体来讲,一般是教学管理者进行,无法充分反映出其他主体的参与,因此一般也处于一个较低层次的水准[8]。因此,为了提升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针对性、实践性、有效性,院校在修订培养方案时不妨打开大门,吸纳法律实务部门的建议,强化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实践技能课程的针对性,这是提升人才培养竞争力的有效保证。

4.培养方案修订符合法科学生实际

无论是否愿意承认,法学高等教育的层次划分无形却又显见。这种事实存在的划分,既有师资力量的原因,也有学生基础的因素,同时存在院校结构的因素。如果无视差异和实际,则制定的培养方案势必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对教学活动提供指导。

培养方案是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基本遵循,有必要听取学生的意见。没有学生的参与,没有学生意见的表达,修订出来的培养方案无异于主观臆测、闭门造车。在“尊重学生的主体性”的教学改革中,学生的学习需求、学习兴趣应当得到尊重。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应当把学生主体也吸纳进来,听取学生对理论课程、实践环节设置的合理化建议,使培养方案更加具有针对性,符合学生学习需求,法学教育培养质量自然会得到提升。

(二)创新法学教育模式

法学专业被称为“社会科学之王”,与社会紧密联系。很多法学理论来自于社会经验总结,并得到或者应当得到社会实践验证。法学专业的应用性、实践性特征,要求法学教育除了进行必要的课堂教学外,还须走出课堂、走进社会。

1.创新法学课程体系

法科学生需完成包括通识教育课程(18+N)、学科基础课程(16+N)、专业教育课程(20+N)、实践教学课程(4+N)等共计60多门课程的学习和实践,从大一第一学期开设至大四第一学期⑨,基本上贯穿整个大学期间。创新课程体系,要求在遵循《本科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前提下,依据社会变化需要,对课程体系进行调整,突出基础课程、核心课程的教学;选修课程设置应突出实践性、与核心课程的关联性,注重学生理论知识扩展与专业技能培养并进。

2.创新法学教学模式

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中,法律实务部门岗位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教育过程的重要环节。岗位实习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具体由实务部门承担教学、评价任务,计入学分,学生必须完成法律实务部门1~2年的实习实训,才能顺利毕业。反观我国的法学教育,填鸭式课堂教学仍然占据主流,虽然也引进了西方诊所式法律教育,或者实验班实行特殊教学,但基本都属于探索实践,受众学生群体有限,对整个法学教育的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待于时间验证。创新法学教学模式可以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实践性课程,外聘法律实务部门人员授课、指导,摆脱“纸上谈兵”式的教学,增强实践教学效果;一种是将实践性课程压缩至1~2个月内,让学生集中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岗位实践实训,突出实践技能培养。

3.创新法学教育培养机制

法学教育与传统“师教生学”机制并无二致,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受到限制。创新法学教育培养机制,可以探索实行个性化教学。可以考虑在大一基础学习完成后,在学生对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未来发展有所认识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分流,实行个性化教学,分别进行指导:考研学生,指导学生选专业、选方向,制定学习目标和学习计划,帮助、督促学生高质量完成既定内容;考证、国考学生,制定学习目标和计划,适时组织阶段性考核,检验学习效果;创业、就业学生,制定能力培训计划,强化职业技能培养。

(三)优化法学专业发展空间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意见,高等教育要“建立健全专业预警、退出机制。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9]。据此,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专业预警、退出机制”,评价标准无一例外,均以就业率为主。法学专业也因此成为诸多普通高校专业调整的对象,招生规模逐年压缩,实行减招、限招。如果“就业率”评价机制不改革,如果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法学专业从诸多地方高校停招、退出是必然的。

1.客观公正地审视法学专业的“就业率”

法学专业一次性就业率低,是否意味着法学教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法学专业没有开设或发展必要?事实上,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依法治国需要大量知法、懂法、尊法、遵法的专业人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在不断提升。法学就业率低的问题,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归结为法学专业的责任。如果无视专业特点、社会环境、体制机制等因素,单凭就业率否定一个专业,简单且粗暴。被赋予专业调整权力的普通院校,有必要客观、公正、合理审视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因为每个专业的发展基础、社会价值、价值取向都是不一样的。法学专业不仅承载着为法治国家建设培养社会治理专门人才的功能,同时还承载着为社会培养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公民的重要职能。这是其他专业都不具备也无法实现的功能。因此把法学专业定位于法治社会建设亟需的特殊专业,不应也不会产生异议。如果以“就业率”论成败,压缩法学专业发展空间,不仅抑制法学教育发展,同时也必然会降低法治社会建设的水平和质量。

2.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10]306。法学大家固然是法学教育发展的骨干、脊梁,但更多的基础性教育、实践工作,是由普通院校的法学教育者承担的。没有扎实的基础理论教学和实践,法学教育大厦势必难以建筑。法学专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引进,离不开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教学理念先进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但人才引进必须正视人才资源的规模和结构。目前,法学教育已经形成本科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教育的培养体系,是典型的金字塔状结构。本科生规模最为庞大,每年毕业30万人以上,硕士生规模也很可观,博士生处于金字塔顶,每年顺利毕业的规模较小。截至2019年,我国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54个,每年毕业的法学博士数量比较有限。其中,在职攻读学位的法学博士绝大多数会选择回归原单位,只有极少数人会转岗或者选择进入资源、条件、待遇等更具诱惑力的其他单位。初次就业的法学博士人数更少,其首选为公检法司等法律实务部门或政府部门,进入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少之又少。即使选择进入高校,首选高校肯定是法学教育强校,平台、资源充足,条件优越,具备充足的吸引力。而普通高校,无平台、无资源、无条件,引进法学博士无异于缘木求鱼。

在此情况下,高校应当及时转变人才引进的思路,如果继续固执地坚持引进法学博士,无异于人为阻断法学教育的发展之路。合理的做法是以法学博士引进为目标,以引进重点院校优秀法学硕士为重点,先建立起一支有活力、有干劲、有责任感的专职教师队伍。然后在年轻教师队伍内部挖潜,鼓励、促进在职教师学历升级,并在回归政策上予以保障,从而实现法学专业教师水平的提升。这种“曲线救国”的模式同样是可取、可行、必要的。实际上,目前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教师队伍中的博士群体,大部分是学历升级后回归的。

(四)引导法科学生合理定位

法学教育的对象是法科学生,提升法学专业就业率取决于法科学生。培养方案的修订、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变、法学教师队伍的优化,最终都是为法科学生的培养和就业服务的。法学教育除了承担“传道、授业、解惑、育人”的责任,还承担着法科学生人生导师的责任。毕竟,当教学被当作一种简单的知识传递时,它便不能引发学习,甚至会阻碍学习[11]153。

1.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

态度决定一切。没有端正的学习态度,法学教育就无法实现“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的培养目标。法科学生经过专业学习,应当是理论、技能扎实,知识结构合理。但就现实而言,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在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的驱动下,很多学生的功利性过强,在校期间不重视基础理论学习[12]。以各类考试为导向,学生精力以考试为中心,大部分学生在期末考试时突击背诵,考试过后基本清零,对体系化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情况堪忧。因此,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应当贯穿于法科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

课堂教学是影响大学生学习观形成和发展的主渠道[13]。教师在课堂上传授知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学生学习的引导。部分学生受“60分万岁”“不挂科大学是不完整的”等谬论的影响,学习上缺乏目标、动力、热情,难以保持必要的关注和思考。因此教师务必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让学生明白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实践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是难以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足站稳的。

对于学生来讲,即使大学生活丰富多彩,但基础与核心仍然是学习,法律职业理想是建立在坚实的基础知识之上的,是必须要在专业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训练上下功夫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4]60。法科学生在学习中应当自觉地进行法律专业技能训练,以应对激烈的职业竞争。

2.引导学生确定学习目标

合理、明确的学习目标是法科学生的专业学习起点,也是法律职业理想实现的保障。部分法科学生学习态度的偏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切合自身实际的学习目标。对于法科学生来讲,明确且合理的学习目标,有助于激发学习热情,通过制定并坚持执行学习计划,逐渐形成专业学习和训练的自觉性、自主性。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学生,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模式下,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明显增强,引导学生确定合理的学习目标尤为必要。

通常,法科学生的目标无外乎是顺利毕业、考研成功、通过法考、通过国考、实现就业等几类。目标不同,学习状态不同。在教学过程以及日常学习中,教师应当引导学生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学习目标。在实践中,有部分学生从大一入学伊始就确定自己要考研或者参加法考等,开始进入准备状态,却缺乏必要的恒心,缺乏对法学专业、法律职业、自身兴趣的合理认知,导致在此后较长的学习中迷茫、苦恼,直至放弃。因此,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观,摒弃道听途说的对法学专业、法律职业的不正确认识,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考研目标或法考目标等。

3.引导学生合理就业择业

经过3~4年的专业系统学习,法科学生或考研进一步深造,或进入社会实现就业。在就业市场上,法科毕业生实际上处于被挑选的地位,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自身选择的余地并不大。在劳动力就业市场,法律岗位稀缺,法科毕业生面临着残酷的竞争。公检法司、律所等传统法律职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必要条件,进入体制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体制外的公司法务等岗位的数量和法科毕业生数量的供需矛盾极为突出。此外,基层法律服务岗位迫切需要法律专业人才,但条件以及成长空间有限,又让法科毕业生不愿意“放下身段”。在现实面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极为重要。

法科毕业生的心中大都怀有一个“法治梦”,期望通过自己所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固然值得肯定和鼓励,但法律职业供需矛盾突出,大多数的法科毕业生是很难一次性实现法律职业理想的,这就有必要引导法科学生处理好就业与择业的关系。通常,法科毕业生期望一步到位、入职法律实务部门。当法律职业岗位成为稀缺资源、竞争残酷的前提下,必然会有大多数的法科毕业生无法一次性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对于法科毕业生而言,就业和择业并不矛盾,法律职业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法科学生在运用所学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时,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否则就难以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毕竟法学理论是高度抽象概括的经验总结,而社会实践却是时刻处在变化中的。在丰富的社会经验基础上,在较为深刻的社会体察前提下,法科学生的法律服务质量必然会更加具有针对性、更能满足受众需求。这也是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入职三年后,职业满意度持续上升、位居诸专业前列的关键。此外,每年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高校毕业生达数百万,如果不能及时就业,成为“剩余人才”,就意味着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对手持续增多、压力持续增大。因此,及时就业,然后在合适时机选择法律职业就业,是法科学生的明智选择。

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才是解决就业率问题的核心所在[15]。法学教育的优化和转型,旨在提升法学教育的水平和质量,提升法科学生的专业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对于高校来讲,对于每一个法学教育者来讲,任重道远,需要共同努力,在挑战中改革,在压力下转型,在社会变革中早日实现法学高等教育的理性、良性发展。

注释:

①这里的法学专业仅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法学专业(030101K),下同。

②由于就业率的问题,部分院校的法学专业停止招生。根据大学生必备网的最新统计(2020年1月),现在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约有618所。

③2015年7月13日,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六届高峰论坛举行。论坛上,华东政法大学叶青教授指出“粗放式的法学教育被贴上就业难、产销不对路的标签;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教授指出“各高校办学资源有差距,导致人才培养质量极不平衡,导致就业率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灿明教授认为“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直接导致法学毕业生就业率常年处于低水平”。

④根据教育部发布消息,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共有高等学校3 005所,其中本科院校1 258所。本文仅就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进行讨论。

⑤教育部1999年公布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农学、医学、教育学、历史学等9个学科的一次就业率。

⑥数据来源于麦克思《201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

⑦2020年7月9日,麦克思公司发布《202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法学专业就业情况依然严峻。

⑧在当时的古罗马上层社会中,学习法律是贵族修养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准获得进入政府就职的资格。

⑨部分学校略有不同,选择大一至大三集中完成理论课程学习,大四进行分流,集中精力考研、法考、国考、创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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