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探讨

2020-12-17 03:32郝家宝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平台

郝家宝

摘 要: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经济模式,使消费者选购服务和商品的方式得到彻底改变。但是在非面对面的电商平台交易当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屡见不鲜,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文章首先阐述了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的侵权形态与保护现状,其次探究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根据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期望能提高电商平台交易的经济效率、优化系统资源配置,推动市场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助力下,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线上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的侵权形态,既侵犯了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电商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让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问题。因此,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不仅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键内容,也是激励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提升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一、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的侵权形态与保护现状

(一)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的侵权形态

明确知识产权的定义及范围,对理解和分析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的侵权形态极为重要,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3.1节给出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指的是确保以上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的侵权形态与知识产权的类型密切相关,结合电商平台的交易特点,平台内经营者在经营中出现的侵权形态可概括为以下五类[1]:一是专利侵权,通过电商平台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他人专利权的商品;二是商标侵权,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或在网页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三是著作权侵权,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商品,以及在网页上使用他人作品,比如设计图像、文档、视频、音频等电子文档;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五是其他侵权类型,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地理标志的商品、销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假冒授权品种等。

(二)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内容、对象都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大不相同,并且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系数。近些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2019年,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1793件,审结475853件,比2018年分别上升44.16%和48.87%[2]。2018年,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34951件,审结319651件,比2017年分别上升41.19%和41.64%[3]。我国当前正严历打击电商平台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浙江省的电商发展状况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电商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问题能够代表电商行业的整体状况,浙江省2014年至2018年分别审结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445件、1159件、2074件、3440件、5613件,2015年起五年年均增长88.46%[1]。

二、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一)电商平台中的售假现象日趋严重

阿里巴巴、淘宝、天猫、咸鱼、考拉海购、拼多多、苏宁、京东等是当前国内运营比较成熟的开放式电商平台。根据淘宝网的相关数据表示,注册淘宝网的用户已经超过四亿,在线商品种类超过八亿。而且以淘宝商城为主要代表的B2C业务其交易额已经翻了四倍,预计在未来几年中也仍然会保持这个增长速度。便捷的购物环境与市场潜力让各类电商平台创造了线上的销售奇迹,电商平台上的物品数量大、品种多,但是物品质量参差不齐,也让网络售现象日趋严重。

网络假货的发展速度快、势头强,网络假货的隐蔽性比较强而且大多以仿品为主。最近几年,因为我国不断加大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了电商公司严肃处理网络交易环境的决心,让一些网络售假者能够从摒弃销售劣质商品的经营模式转成抄袭与模仿国际知名品牌。这些商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为消费者缺少专业鉴别知識,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仅从商品的外观与包装上就识别出来。

(二)私权利的行使缺少制约和监督

根据“第三方义务”开展讨论,重点集中在私人主体是否正当承担政府义务方面。一方面,私人主体在执行某项义务的过程中,能否侵犯他人的平等权、言论自由权、财产权等一些基本权利;另一方面,私人主体所承担的义务是否侵犯私人主体的财产权或营业自由权等一些基本权利[4]。电商平台在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三方义务之外,可能是为避免知识产权侵权危险,也可能是为追求最大化的平台利益,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从原来的消极应对转向主动行动,有效应对网络上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和模式。不过因为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依托于不同的国家公权力,电商平台的主动行动是依托于平台私权利,缺少公权力的监督救济手段与严格制定程序。

1.电商平台可能出现执法失误

在阿里巴巴的年报当中,淘宝平台用技术手段把可疑商家和可疑商品均拒之门外,半数以上的疑似侵权链接刚上线就被迫下线。能够观察到,淘宝平台的主动执法具有显著成效,不过针对疑似侵权链接,一定会发生“误杀、错杀”的情况。针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一些淘宝店家卖品牌汽车中的原创装饰品,假设在商品链接上加入了品牌的名称,那么在淘宝系统当中就会面临下架或屏蔽。《淘宝卖家服务协议》中的责任限制里,明确规定如果淘宝在店铺、商品、交易等其他维度的基础上,大数据分析后发现某个信息、卖家、商品等侵犯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淘宝可以按照相应情况要求卖家及时改正或发出询问的通知,有必要的话平台可以直接删除店铺的相关信息,同时对店铺进行停止服务或采用限制性措施等其他处理方式。除了淘宝出现重大过失或故意过失以外,淘宝对上述的判断予以免责处理。但是针对数据平台内和尚未掌握相关技术的经营者而言,难以判断从而证明淘宝是否真正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过失,这也就无法要求淘宝按照实际情况赔偿损失。

2.无法确保公正行使平台私权利

电商平台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所以公平公正也不是电商平台的价值取向。在电商平台中设立多种规则,主要目标是想最大化的实现平台商业利益,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在互联网上具有一定隐蔽性,无法被平台中的其他参与者或普通公众所知悉。假设平台掌握了大量数据资源与算法,通过后台改变算法规则,就能够轻而易举的操纵着某一类商品链接在淘宝中的排序结果或者屏蔽某类商品,但是这一切消费者可能是毫无察觉的,平台中的经营者也无法确定商品销售量降低的主要原因从而维权。电商平台曾经使用多年“独家交易”和“二选一”的行为,这类行为已经被国家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判定为违法。不过要是一直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使用电商平台的算法权力和数据实施相关行为,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而言,仍然无法判定平台行为是否造成违法、是否需要对平台内经营者出现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电商平台通过算法、市场、数据等其他方法形成的权利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权,使经营者难以得到救济。

三、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第一,加强平台的管理职能,优化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用法律措施管制侵权行为。我国应该建立健全司法、立法、执法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要求各个部门明确责任,在完善法律保护环节的过程中不断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机构可以正常运转,电商平台的义务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除卖方与买方以外的关键当事人。电商平台主要给消费者提供购物服务与渠道,假设监管不力,那么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就会变得混乱[5]。所以,要建立相关法律明确电商平台的义务与责任,比如: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哪些店铺违反规定;设置固定的网络店铺申请流程,保证品牌质量;完善打假制度,针对第一次售假的店铺给予警告处分,同时撤销星级店铺的资格,假设再发现,屡教不改者可以直接撤销该店铺,永久取消网络开店的资格同时要对其进行罚款。

第二,要加强电商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从宏观层面来看,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给电商经营者培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政府与电商行业协会还能够邀请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传授经验。并且,国家应该鼓励科研单位与各大高校注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除此之外,国家还要使用实际措施用来鼓励电商经营者自主研发、不断创新的能力,积极注册商标与申请专利。从中观层面来看,一是鼓励电商行业协会对电商企业进行培训,并培养专业人才。二是电商企业要将知识产权战略当做主要竞争战略,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的新时代下,电商平台不仅要关注国际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国内的中小品牌,特别是农產品的品牌建设和自主品牌的保护。要重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还要重视平台之间将知识产权保护当做武器的竞争规则。让电商平台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坚持公平竞争,共同为社会做贡献,为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促进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向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调研报告[[DB/OL]].http://www.zjcourt.cn/art/2020/4/27/art_81_20455.html, 2020-04-27.

[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4-01.

[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年)[M].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04-01.

[4] 成文娟,郎梦佳.电商环境下知识产权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与规制[J].中国应用法学,2020(01):95-111.

[5] 邓莹.亚马逊与阿里巴巴B2C跨境电商平台商业模式的比较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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