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与改进措施

2020-12-17 10:37邢俊霞宿迁学院
营销界 2020年21期
关键词:监事会创业板违规

邢俊霞(宿迁学院)

2020年3月1日,我国新证券法正式落地,对创业板的改革及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良好的运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从而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信息披露制度能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营有着重要的作用。

■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为深入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从国泰安CSMAR数据库搜集整理了创业板上市公司2014至2018年五年间的信息披露等级评定和信息披露违规相关的案件数量,以此为基础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信息披露违规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违规事件主要包括虚列资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推迟披露;重大遗漏;披露不实(其它)等。2014至2019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违规事件数量为:2014年28件、2015年34件、2016年38件、2017年55件、2018年72件、2019年83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而这些只是证监会和深交所检查并公布出来的违规公司数量,不排除一些未检查到的公司也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现象。

(二)优秀评级所占比例降低,不及格评级所占比例提升

根据2014——2019年各个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级评定结果,计算出各个评定等级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占比,2014——2019年六年期间,优秀等级占比分别为:21.18%、19.72%、18.25%、16.32%、14.48%、15.12%;良好等级占比分别为:70.69%、65.85%、71.05%、70.89%、70.37%、69.25%;及格等级占比分别为:6.9%、13.21%、8.6%、10.41%、11.64%、12.71%;不及格等级占比分别为:1.23%、1.22%、2.11%、2.39%、3.52%、2.92%。

从数据可以看出:优秀评级所占的比例有所降低,2019年比2014年降低了6.06%;不及格评级所占的比例有所增加,2019年比2014年提高了1.69%;良好和及格的比例所有提高,2019年比2014年提高了4.37%。一是信息披露质量为优秀和不及格的比例在下降,良好和及格的比例在提高,需要提高优秀等级的占比;二是尽管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直在加强监管,但披露质量却呈现下降趋势,需要降低不及格等级的占比。

■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上市条件相对更为宽松,并在公司规模、成立时间以及远期愿景及业绩等方面要求不高,门槛较低,大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

董事会是现代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监事会则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在有些创业板上市公司中,董事会和监事会丧失了其制约与监督功能。董事会的结构不合理,公司的产权制度不完善,董事们不能够及时有效的做出决策;监事会难以充分发挥其监管的作用,不能对企业的发展实施有效的监管。

很多创业板上市企业存在多部门的职能交叉现象,加之又缺乏与市场接轨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部门相互之间难以有效的配合工作,内部机构协调性比较差。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不注重在发展过程中信息的管理。

(二)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创业板板块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更是直接套用主板市场法律,可以说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法律依据是“摸着石头过河”。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处于摸索前行的状态。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法律漏洞,受巨额违法利益的诱惑,违规进行信息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影响着中小股东和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也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甚至影响其他企业和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同样政府监管部门也会受其影响。由于受上市、配股和增发的诱惑以及摘牌退市的威胁等多样的利益驱动,使得大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了保住上市资格、避免摘牌退市风险,通过粉饰财务信息,玩弄披露游戏,来获取自身利益。

(三)外部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

证监会和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有公开谴责和交付罚款两种,和获得的巨额非法利益相比,处罚力度不足使得创业板企业的高管层进行违规信息披露的成本较低,违法成本低导致企业铤而走险,屡屡违规。

■ 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措施

(一)完善公司体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1.优化董事会结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要改变独立董事由大股东举荐或直接任命的制度,由证监会或深交所委派,利用独立董事机制来约束企业的管理层,从而起到制衡作用,使得权力之间相互制约。还要形成一套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比如设置中小股东监督代表,全程参与到信息披露的这一过程,使独立董事的行为得到规范与约束,促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尽快形成职业化、规范化的经理市场来规范和减少经理人短视行为。

2.合理选举监事会成员,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首先应该完善监事会组织机构,确定合适的监事会规模。其次,监事会成员要有履职所需要的能力和素养,能强化监事会的运作监管。比如:监事会在查实公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时,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内整改,如此才能推动独立董事、监事会履行职责,同时实现对信息披露有效的合理控制与监督,减小公司的内部风险。同时还要优化部门结构,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详细具体分配每个部门的责任人,做到专人专项负责,奖惩分明。

(二)完善创业板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我国《证券业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细则》明确规定对我国信息披露建立责任制,企业及高管层对于其所提供的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息披露责任制给企业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法律责任,要求企业确保自身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旦发现存在虚假信息,企业及高管层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降低了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的概率。今后要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

另外,在非强制性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业绩优良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都倾向于主动披露对股价刺激猛烈的信息,以向信息使用者和投资者传递其公司治理水平高、内部结构完善、信息披露全面等正向信号,从而更好推动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所以要规范自愿披露行为,要求公司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信息。允许不确定的重大事项暂缓披露、允许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等,提升信息披露的弹性和包容度。

(三)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

1.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管

保荐机构要实施行业监督,应当设立全国性的保荐机构行业监管委员会,对违规违法、狼狈为奸的机构予以惩处;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处和法院,对违规违法的保荐机构参与者进行失信惩治,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逐步建立保荐机构行业内监督机制,利用行业信息网络,实施对企业的监督;将现行的年检方法进行维护和修正,将信息公开化,最终形成完善的“政府-行业-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保荐机构监督体系。建立上市后的后续业绩与保荐人的奖惩挂钩制度,避免企业出现IPO后业绩迅速变脸的现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要提高为创业板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建议每三年更换一次审计人员。

2.证监会和深交所加强对行业的监管

证监会和深交所要划分清楚监管内容、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信息披露质量监管的重视程度。违规的信息质量往往都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和违规性。但是证监会往往在第一时间并不会发现其存在问题。因此,证监会必须进行反思,如何加强对企业的财务审核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大调查力度,提高监管强度和范围,对不合规的行为从严处理,增加处罚,加大追究参与信息披露违规者的刑事处罚力度,并对民事赔偿进行深层次、多方位覆盖。违规披露不仅要使个人承担声誉损失成本,还要从撤销其职位职称,没收股份,大额度罚款等方面惩罚。

2020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对创业板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今后还要制定持续信息披露具体实施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动创业板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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