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 统战理论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0042)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乡规民约为实现村民自治提供了有效途径。村民自治的本质是通过鼓励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管理,维护其当家作主的权利。乡规民约是村民参与制定的,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即完美诠释了其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有效维护了村民的参与权。乡规民约为村民营造了自由表达的宽松环境,赋予了村民提出主张的机会,维护了村民的表达权。
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是法律和道德,法律主要是外在强制,道德偏重于内在自觉。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守法、用法的意愿仍需加强。农村社会的现实依然是熟人社会,产生的一般是民事纠纷,甚至更多的是繁琐细碎的邻里矛盾,往往不需要诉诸法律去解决。农民一般也不倾向于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出于长远考虑,不愿恶化人际关系;另一方面是由于耗费精力、财力,结果还难以预测。乡规民约兼容了法与情,既解决了问题,又没有造成过大的人际关系冲突,在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柔和、快速、方便、节约成本的独特价值。
在我国,治理者历来高度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坚持依法制国和以德治国并举,强调德在国家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已成为普遍接受的用人准则,也为良好社会价值的塑造发挥着引领作用。传统理念认为,人的价值在于“内圣外王”,“内圣”就是完善自我,强调修身的重要性,要做一个谨遵贤人教诲、熟读儒家经典、品行修养较高的人;“外王”就是为国家做贡献,为官则清正廉洁、造福一方,最后功成名就、青史留名、人生圆满。乡规民约烙有深深的传统德治印记,如“明德慎罚”、“德业相劝”、“礼俗相交”等,充分发挥其德治功能,有利于保持优秀传统文化的永续发展。
相较于法制而言,农村社会更强调道德伦理的作用,村民对乡规民约的认可度较高,因此,在农村地区普及法制,离不开乡规民约的辅助。从法制宣传来看,国家主导的普法教育一直在进行,但在农村地区的成效不很理想,村民更愿意选择中间人调停的方式解决纠纷,凸显了农村法制宣传与具体落实相脱节的尴尬。另外,法制本身并不完美,存在自身的局限,尤其是法制建设的滞后性,制约了法制的发展。法律的出台需要一定的过程,但社会发展却日新月异,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法律出台前的空白与间隙时段出现的社会问题,需要其他社会规范适时解决,在农村社会,这个任务还是由乡规民约承担。总之,乡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是国家立法的有益补充,在推动农村地区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乡规民约对村民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保证了农村治理的有效,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农村实际情况的局限,使其产生了一些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乡规民约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并且经由法定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然而在实际制定过程中,大多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有的地方根本不召开村民会议,而是由几个村委会干部小范围讨论商定;有的地方虽然召开了村民会议,但是参加的人数过少,根本无法达到法定表决人数的要求;有的地方完全按照政府提供的指导性模板,采取拿来主义态度,依葫芦画瓢,简单复制,根本不考虑本村的实际情况。
乡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即为无效。但由于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文化水平、法制建设的滞后,致使有些地方的乡规民约存在违法的情况。如乱罚款,在有的农村,对出现问题的人不是以批评教育为主,而是动辄进行罚款处理,这类罚款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损害出嫁女权益,有的地方认为出嫁女没有权利继承娘家的遗产,父母去世后的遗产继承权只能归儿子所有;有的地方规定出嫁女不能享受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如无权分得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助费用。
乡规民约成效如何,关键在于落实,如果在落实过程中出现偏差,则会降低其公信力,难以发挥治理价值。现实的看,有些地方虽然制定了乡规民约,但形同虚设,被束之高阁,挂在了墙上,在日常的村务管理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有些地方则是另外一种状态,把乡规民约置于过高的位置,过分扩大其职能,在进行村级事务管理时,把乡规民约作为唯一标准,甚至是最高标准,即便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明显冲突时,仍死守乡规民约的教条,无视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另外,不少地区在实施乡规民约进行乡村治理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出现了不公正的现象,引起群众不满,污染了其实施生态。
在传统社会,乡规民约之所以能够产生巨大的作用,根本的原因在于其植根于熟人社会的基础之上。过去,有不少村庄就是同宗、同族,村民有着共同的血缘纽带,整个乡村社会的秩序主要靠人情礼法、风俗习惯维持。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职业选择多样化,人的流动性增强,农村人的生活方式与城市人的差别逐渐缩小,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城乡界限的模糊,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对乡规民约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
制定乡规民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定原则、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基本内容等方方面面,只有把每一项工作都做好,才可能保证乡规民约自身的科学性。只有坚持民主、合法、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基本原则,才能确保乡规民约尊重群众意愿、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适合本地情况、紧跟时代发展。乡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及进行表决时必须达到法定人数的规定,充分保障村民行使权利。制定程序决定了乡规民约的质量,高质量的乡规民约有赖于合理的程序,操作流程至少包括调查研究、形成草案、广泛讨论、开会表决、公布实施等主要步骤。基本内容要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为农村生产生活的全面发展提供基本遵循。
乡规民约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具体落实。乡规民约在运行过程中要注意适用对象的普遍性,不能仅约束普通群众,而少数农村精英超然于外,要坚持乡规民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殊,没有例外。农村村干部要提高熟练运用乡规民约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本领,严格按照乡规民约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村民行为的约束,确保农村社会秩序稳定。乡规民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奖惩制度的保障,要坚持奖励与处罚相结合,充分发挥村民舆论的作用,强化乡规民约的教化功能,为乡规民约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悠久,发展漫长,由于文化惯性的冲击,至今仍有一些封建残余思想尚未被涤除,如人治意识根深蒂固的存在,这就导致农村地区部分村民的法制意识比较欠缺。乡规民约在本质上讲是一种契约,因此,提高村民的契约意识有助于其作用的发挥,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契约意识的重要手段。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升村民的法制意识、规则意识。乡镇政府要担起普法重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表现、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尊法、守法的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