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介绍了强制检定的定义,列举了强制检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供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DOI编码】 10.3969/j.issn.1674-4977.2020.05.024
Several Thought on the Work of Compulsory Verification
GUAN Yue
(Liaoning Institute of Measurement,Shenyang 110004,China)
Abstract: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of compulsory verification,lists the problems in the work of compulsory verification,and also provides the solutions.
Key words: compulsory verification;measuring instruments
1 强制检定的概念
强制检定指的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所谓“直接用于”是指面对社会服务的,会引起利害冲突的那些计量器具,其获得的量值将直接在上述四个方面发生作用。
强制检定所谓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强制执行;
2)检定关系固定,定点、定期送检;
3)检定必须按检定规程实施。
2 强制检定工作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强制检定作为我国法定计量管理的一部分,企业用户一直为强制检定的仪器承担不少的检测费用。对于企业用户来说,强制检定费用停征本应是一个喜大普奔的消息,可以为企业缩减成本,支持企业更好的发展,企业应当从中受到实惠。但实际上,不少企业用户反映,强制检定费用停征后,用户检测强制检定的仪器更麻烦了,主要问题有:
1)不知道自己哪些仪器属于强制检定的范畴,哪些不属于;
2)认为自己的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畴,理应享受到国家政策,但实际上办理强制检定审批时未通过;
3)不知道如何申报强制检定;
4)知道了如何申报强制检定,但是申报流程手续过于复杂、多变,企业往往知难而退,宁可交费检测;
5)强制检定的仪器检测周期长。
3 解决之道
强制检定相关工作与企业用户、计量管理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三方面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要解决强制检定工作中的问题,需要同时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找到各自的着力点,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1 企业方面
企业应加强自身学习。作为企业用户,自身有责任和义务主动了解、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0月发布了最新版的强制检定目录,即《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新版的《目录》里,对仪器类别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根据实际生产工作现状,增加及删减了一批仪器;同时对监管形势做了明确的区分,将监管形势分为强制检定和型式评价;对于强制检定的仪器,又进一步规定了适用范围。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负责计量管理的员工,应做到能够熟悉强制检定的定义和内涵、了解如何区分强制检定和型式评价、掌握国家最新版的强制检定目录的内容。
例如,要判断某一台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范畴,首先看目录里有没有这类仪器名称,如没有,则说明不属于强制检定范畴。如有,需要进一步查询其在目录内的监管方式,如监管方式为“P”,则说明不属于强制检定范畴,如监管方式为“V”或者“P+V”,需进一步了解此仪器在本单位的用途是否符合目录内规定的范围。若不符合,则不属于强制检定范畴,若符合,可以根据本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强制检定申报流程办理强制检定申报、审批工作。
同时企业应加强法律学习,提升法律意识。对待强制检定申报工作要严肃认真,做到申报时不弄虚作假,不打擦边球,不钻空子,营造出一个有序、和谐的强制检定工作环境。
3.2 计量行政管理方面
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提升服务意识。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时,就已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但直到现在,一些行政部门依然没能转变职能,改变管理理念,依然采用陈旧的管理方式,甚至因为自己拥有的权利就“高高在上”。出台规定制度时不认真思考,甚至出于规避责任的考虑,需要的、不需要的都要求企業提供,制定的流程既复杂又繁琐,一纸审批手续能让企业“跑断腿”。对于这样的行政部门,应马上从根本上转变思路,真正的为企业服务。做到健全完善相关规定制度,对强制检定的申报、受理、审批、备案及后续监管等环节要建立高效、简洁的流程,政策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要做到受理申报时不遗漏、不重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少跑腿”,甚至“不跑腿”,利用互联网完成受理、审批等工作。
与此同时,计量管理部门还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种类和措施。对于违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若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真正意义上实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管。
3.3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方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技术能力建设。现阶段各个省级法定计量机构的检定能力均无法做到百分之百涵盖所有强制检定的仪器。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作为我国沿海省份,经济发达,财政投入大,对于这样的发达省份的省级法定计量机构,与《目录》内规定的项目相比,其检定能力的覆盖率也不过80%而已,对于北方经济落后的省份,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能力覆盖率只会更低,市县级的法定计量机构能力更弱。对于本省、本市无法检定的强制检定的仪器,企业只能进京求助于国家计量院受理,这无形当中又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加大了企业检定的难度。对此,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尽快建立全省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逐步完善检定能力。市县级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落实“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强那些基础性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和维护。
同时,省市县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也要加强服务意识的提升,进一步缩短强制检定仪器的检定周期,确保不发生因为强制检定不收费而故意拖延检定时间的行为,使企业生产不受耽搁、不受影响,真正的为企业生产、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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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越(1980-),男,工程师,学士,研究方向为计量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