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含琴
(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浙江 温州 325000)
脊髓损伤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脊髓结构功能损伤,造成脊髓功能损伤。脊髓损伤根据致病因素可分为外伤性脊髓损伤、非外伤性脊髓损伤[1]。外伤性脊髓损伤主要是由车祸、工伤、暴力运动损伤;非外伤性脊髓损伤主要是由脊椎脊髓病变,如肿瘤、急性、结核等。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因涉及赔偿问题,需鉴定机构作出相关鉴定结论,作为赔偿的依据。因此在作出鉴定前应分析脊髓损伤伤残及伤病关系,提升鉴定质量。
选取2019年1月~2019年12月期间,司法鉴定所鉴定的59例脊髓损伤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司法鉴定所有患者脊髓损伤伤残及伤病关系。包括交通事故44例,意外伤害10例,外部重创4例,其他1例。
1.2.1 交通事故
诊断过程: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颈3椎体粉碎性骨折,脊髓损伤,腰椎损伤、骶骨损伤、尾部损伤等。伤后患者四肢麻木,无法正常活动,双侧肩外展肌力4级,左侧曲伸肘、屈伸腕肌力4级,右侧曲伸肘、屈伸腕肌力5级,双下肢麻木,左侧屈髋肌力4级,右侧屈髋肌力5级,左侧跖屈肌力、踝背伸、屈伸膝5级,右侧跖屈肌力、踝背伸、屈伸膝4级。颈3椎体粉碎性骨折行椎体内固定术后及颈后路单开门椎管减压术。双方应民事赔偿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颈部活动受限,四肢肌张力正常,右上肢肌力5级,左上肢肌力4级,其余肌力5级。经医院CT检查,颈3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中出现较为明显的骨性占位,颈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医院MRI检查,颈3水平显示脊髓信号增高,颈3/4椎间盘后突出、硬膜囊受到压迫。经过治疗后,再经CT检查,显示颈椎手术治疗后脊髓改变,部分脊髓及附属结构缺失,导致脊髓位置发生变化。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颈部活动受限,四肢肌张力正常,右上肢肌力5级,左上肢肌力4级,其余肌力5级,遗留单肢瘫(左上肢肌力4级),其损伤及后遗症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
1.2.2 意外伤害
诊断过程:被鉴定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严重脊髓损伤,导致脊髓出现疼痛、四肢无力,昏迷1h。送至医院后,诊断为脊髓损伤。脊髓管出现狭窄症,行前路手术减压内固定术。
法医学检查:左上肢肌力4级,右上肢肌力4级,其余肢体正常。经医院CT检查,显示脊髓软组织出现肿胀,但未出现明显骨折、挫伤及脱位现象,出现颈椎间盘突出,后纵韧带钙化,脊髓管出现狭窄。经医院MRI检查,显示出现颈椎间盘突出,水平椎管内造影出现异常,脊髓软组织可见STIR信号发生改变,呈高信号改变趋势。
病史调查:被鉴定人1年前在一次运动过程中发生轻微运动性扭伤,使脊髓发生伸展、屈曲、扭转,造成轻微脊髓损伤,在活动过程中脊髓出现部分疼痛感,但是不影响患者日常活动。发生运动性扭伤后,经医院MRI检查,显示脊髓韧带部位发生轻微损伤。如本次外伤发生于健康个体,所发生的后果通常与目前情况一致,之前的自身疾病在本次外伤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辅助作用,本次外伤在现存结果中起到主要作用。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左上肢肌力4级,右上肢肌力4级,其余肢体正常,遗留偏瘫(肌力4级以上),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评定为七级伤残。本次外伤在现存结果中起到主要作用。
1.2.3 外部重创
诊断过程:被鉴定人与他人发生冲突,受到他人拳脚击打,送至医院后,诊断为脊髓损伤。生命体征检查,显示患者意识清醒,GCS评分为15分,头部出现轻微疼痛感,颈部软组织受损,无法正常活动,胸部及腰部有明显疼痛感,四肢可正常活动。对患者实施头部输液,住院观察。输液后次日下午,患者明显感觉头部疼痛感加剧,实行住院治疗。住院前,进行生命检查,显示患者意识正常,GCS评分为15分,颈部软组织受损,产生明显压痛感,无法正常活动,四肢肌力为5级,可正常活动,四肢存在较为明显的深浅发射,双侧巴氏症。经医院CT检查,显示头顶部左侧部位出现血肿。经医院MRI检查,显示颈椎间盘突出,椎管出现轻微狭窄倾向,颈髓出现明显损伤,颈椎出现退行性变,需进行保守治疗。临床根据患者检查结果进行对症治疗,连续治疗12d,双手小指出现明显麻木症状。治疗结束后,经CT检查和MRI检查,显示颈椎间盘突出,椎管出现变窄趋势,颈髓出现损伤,椎间盘扩大,颅脑轻微损伤,多处软组织受损。出院前,患者双手小指明显出现麻木症状,体征检查情况显示,颈部出现明显压痛感,左下肢、右下肢肌力5级,存在明显深浅反射,双侧巴氏征。出院后,患者恢复情况较低,回院进行复查。经医院MRI检查,显示椎间盘突出,脊髓软组织损伤。
病史调查:患者前两年因交通事故导致脊髓损伤,且未完全恢复,左下肢、右下肢走路异常,且有加剧倾向。在住院期间经医院MRI检查,显示腰间盘突出,脊髓软组织间隙出现水肿,颈椎退行性变。临床确诊为脊髓型颈椎病,脊髓严重损伤,伴随脊椎管狭窄。
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醒,精神状态佳,能积极配合检查,自如回答问题。患者讲诉,颈椎、腰部出现明显疼痛感,双上肢出现麻木症状。生命体征检查,显示正常,未出现损伤和异常。四肢肌力5级,可正常活动。经医院MRI2次检查显示,患者出现椎间盘突出,脊髓软组织间隙出现水肿,病理无明显改变。
鉴定意见:因患者曾遭受严重交通事故,导致脊髓受损,此次治疗与本次外伤无直接联系,不予进行脊髓损伤判定。
脊髓损伤主要是由各种暴力因素作用,导致脊髓出现不同长度的损伤。其中包括直接性暴力和间接性暴力,脊髓出现损伤后将出现相应临床表现的一系列疾病[2]。从病理上讲,脊髓损伤多是因为脊椎骨折后,椎体移动或髓骨片突入椎管内,使脊椎和椎神经受压,产生不同长度的损伤表现,多见于交通事故、摔伤、跌伤、坠落伤等。脊髓损伤患者主要临床表现为:①运动功能障碍,四肢无法正常进行活动;②感觉功能障碍,深、浅及本体感觉减退或缺失;③呼吸功能障碍,排痰困难、呼吸肌麻痹、无力等;④排便功能障碍,膀胱功能、直肠功能障碍,造成尿失禁或尿潴留;⑤直肠功能障碍,排便困难,大便失禁;⑥心理情感障碍,出现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3]。
由于脊髓损伤的伤残评定难度较大,因此需进行司法鉴定[4-6]。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患者病史、生命体征检查、CT、MRI检查,显示患者脊髓病变部位及损伤情况,进行脊髓损伤伤残鉴定。本文主要选取3种情况下,出现脊髓损伤患者。
交通事故导致脊髓损伤,法医对被鉴定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显示被鉴定人在骑非机动车时,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伤后送至医院,检查四肢肌力明显衰退,导致脊髓损伤[7]。经医院CT和MRI检查后,显示颈3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中出现较为明显的骨性占位,颈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颈3水平显示脊髓信号增高,颈3/4椎间盘后突出、硬膜囊受到压迫。说明颈3椎体粉碎性骨折(骨性占位),颈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脊髓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在对被鉴定人检查时,再一次行CT、MRI检查,显示被鉴定人颈椎内固定术后改变,颈髓损伤有所改善。根据其损伤时间、临床症状、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认定其损伤及后遗症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意外伤害导致脊髓损伤,法医对被鉴定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被鉴定人在路上行走过程中突然摔倒在地面上,导致脊髓损伤。入院后,经CT、MRI检查,显示脊髓软组织出现明显肿胀,软组织受损,属于颈椎拉伤。再一次进行生命体征及病情状况检查,外伤与脊髓损伤临床表现症状一致。且患者讲诉,在摔倒前,有轻微脊髓损伤临床症状。当时医院MRI检查,显示脊髓韧带部位发生轻微损伤。如本次外伤发生于健康个体,所发生的后果通常与目前情况一致,之前的自身疾病在本次外伤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辅助作用,本次外伤在现存结果中起到主要作用。
外部重创导致脊髓损伤,法医对被鉴定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被鉴定人与其他人发生争执后,其他人拳脚击打患者,导致患者出演较为严重的颈部、腰部、头部损伤。送至医院过程中,患者意识清醒,四肢可正常活动。经CT、MRI检查,出现椎间盘突出、椎管有变狭窄趋势,脊椎软组织未发生损害。但是该被鉴定人有交通事故史,交通事故中致使被鉴定人双下肢行走异常,再经过本次外伤,导致病情加剧。说明本次外伤与脊髓损伤无直接联系,不予进行脊髓损伤鉴定。
综上所述,脊髓损伤主要是由外力作用下,导致脊髓功能障碍和病理改变,导致被鉴定人四肢肌力有所改变。在鉴定案件时,首先需明确是否存在损伤基础,CT、MRI检查外伤为主,临床表现是否与损伤相一致,明确因果关系,结合法医检验所见,对被鉴定人的实际损伤情况作出认定,作出符合伤情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