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李芳泽
(聊城大学 法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是上世纪三十年代西方学者提出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一直众说纷纭。综合中外学术界关于动物福利的定义,笔者认为,动物福利是人类给予的符合动物天性的能够使其康乐成长的外部条件,具体包括物质的保障和精神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动物福利思想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接受,动物保护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爱心人士为保护动物四处奔走,虐待动物的行为受到谴责,国家和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盗窃、非法运输和屠宰野生动物与伴侣动物等黑色产业,严格屠宰和检疫规程,许多畜牧业企业和农民也不断改善农场动物的生长环境,等等,但是动物福利思想意识和动物福利水平的提高在我国依然任重道远,动物福利法律规范也亟待完善。然而,动物福利是一个涉及生物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和哲学等多学科的交叉主题。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三个与慈善法学高度相关的较为典型的案例。案例一:某小动物保护中心系民政部门注册非营利机构,以保护小动物名义在自有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募捐账户,获取捐赠款数额较大,同时募集饲养猫狗的财物一宗。该中心还举行义卖活动获取一定收入。因账目不清,部分款项未用于小动物保护,对于猫狗饲养不善等,受到会员和群众举报。案例二:2019年7月30日,山东某地一流浪小动物救助站被执法部门强拆引发全国关注。案例三:有一对八旬老夫妻通过微信在朋友圈和群里发起募捐修缮流浪动物收容基地。基于上述案例,可以提出以下问题:救助流浪小动物的行为性质如何?是否是慈善行为?流浪小动物救助组织属于何种社会组织?其是否或能否成为慈善组织?流浪小动物救助组织或相关个人能否公开募捐?这些问题迫切要求慈善法学界做出明确回答和慈善立法做出必要回应。然而,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都绕不开动物福利在慈善法上的意义或者说动物福利是否是我国《慈善法》中的慈善目的。
截至目前,域外动物福利法治发展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动物福利法历史久,影响大,水平高;二是域外慈善法在促进动物福利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特别是域外慈善法将动物福利作为慈善目的之一的做法,对于完善我国《慈善法》的慈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从世界范围,动物福利思想经过了二百多年的历史演变,不断丰富和发展。从1822年英国议会通过禁止残忍和不当对待家畜的法案——《马丁法案》至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规。各国关于动物福利的思想和实践有所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动物福利保护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动物福利的维持水平普遍较高,动物福利法治也是一样。目前,动物福利已被写入世贸规则,成为全球性国际贸易准则。
在许多国家,动物福利不仅是动物福利立法的内容,而且是慈善法中“慈善目的”的重要一项,作为判断是否属于慈善活动的标准之一。英国是将“促进动物福利”列为慈善目的的国家,其《慈善法》列举的13项“目的描述”中,“促进动物福利”就是其一。当然,英国慈善法将动物福利作为慈善目的之一,经过了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十八世纪初英国慈善法上的慈善目的在议会上院大法官审理“特殊用途所得税专员诉帕姆萨尔”一案的上诉时被麦克纳坦爵士概括为四项:扶贫救济、推动教育进步、促进宗教发展和任何惠及社区的其他目的,并没有“促进动物福利”,但是经过重大修订后的2006年英国《慈善法》增加了慈善目的,其中包括“促进动物福利的发展”。①《非营利组织法译汇(三):英国慈善法》,金锦萍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12页。美国符合免税目的的公共慈善组织的宗旨应当包括“防止虐待孩童或者动物等”。②褚蓥:《美国公共慈善组织法律规则》,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第105页。《波兰公益活动及志愿制度法》(2003)是波兰最重要的慈善法,其第四条规定“自然环境、动物福利及环境遗产保护”属于公益活动(慈善活动)范围。③金锦萍、葛云松:《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1页。澳大利亚《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目的包括“预防或者减缓动物苦难”。④聊城大学慈善法研究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专家建议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40页。值得说明的是,“动物保护”或“保护动物”,以及环境保护等与动物福利虽不等同但有交叉,如《俄罗斯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的慈善活动的目的中包含了“保护自然环境和动物”。《匈牙利公益组织法》第26条规定,公益活动(慈善活动)包括以实现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下列目的的事业活动:“(8)自然保护、动物保护”。动物保护或保护动物,以及环境保护是动物福利的初步,动物福利是前者的高级状态。
在我国动物保护主义思想、实践和动物福利法治发展的基础上把“促进动物福利”明确为《慈善法》中的慈善目的对于我国政治、经济、法治、社会等各方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促进动物福利”的精神内涵和国内外经验,促进动物福利是具有慈善性质的公益行为,将之明确为我国《慈善法》的慈善目的,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实现,践行“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有利于我国动物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丰富慈善事业的内容和慈善法治的完善,有利于我国慈善法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破除国际贸易中的动物贸易壁垒等。再者,交易野生动物引发的新冠状病毒疫情为动物福利立法和明确“促进动物福利”为我国《慈善法》中的慈善目的提出了迫切需求。
动物福利内在地要求人类社会人道地对待动物,鄙视、唾弃对动物予以虐待、残忍伤害或者杀害的行为。国内外学者已经较为充分地论证了促进动物福利在提升人类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上的价值。截止目前的人类历史绝大部分是对于动物迫害和犯罪的历史。虐待动物、残忍伤害和杀害动物的行为系野蛮行径的观点已然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普遍共识,①杨兴:《中国应当适时制定动物福利法》,《中国猪业》2017年第5期,第23页。而慈善事业之慈善具有博爱、公益、人道的特征,②郑功成:《慈善事业立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页。是传统和现代社会所共同具有的人道、道德和文明的标志。从这一意义上,人类通过促进动物福利提升自身文明是慈善法追求的最终目的之一。
慈善组织之所以是慈善组织,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仅为慈善目的而设立。慈善目的是指符合以下两方面条件的目的,一是在《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目的范围之内,二是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具体慈善目的的范围,我国《慈善法》第三条给予了列举。那么,如何理解条件二中的“公共利益”呢?全面准确理解“公共利益”确实不易,因为公共利益的内涵十分丰富,不过它至少包含了两方面含义:一是利益方面,必须具有有益性,行为目的造成的不利或者损害不得超过其利益;二是公共方面,指行为目的的受益者要为一般公众,或一部分公众造福,不能掺杂过多个人利益。③英国慈善委员会:《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林少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44-47页。无疑,动物福利不在《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目的范围之内,那么动物福利能否满足公共利益标准呢?有人提出,慈善的受益人应当是人,有一定道理,但是受益人必须是不特定的人,即一般公众或一部分公众。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的受益者是动物同时也是不特定的人或整个人类社会,二者并不冲突。当然,在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和制度下,动物还不是民法上的主体,不可能享有所谓“动物权利”,而是和植物一样的民法上的物。爱护树木,保护的对象是树木,但利益惠及人类;保护动物,受益者是动物,利益同样惠及人类。从后者意义上,保护动物,给予动物福利,特别是保护流浪动物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属于公共利益的城乡生态环境,有利于人群远离动物疫情,避免公共卫生事件,保持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等。反之,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也有利于动物的繁衍生息和康乐。由上可知,促进动物福利或保护动物符合公共利益。
案例一中,由于小动物保护中心救助小动物的行为属于公益行为,可依《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但《公益事业捐赠法》仅仅规范因公益事业而被动接受捐赠的行为,并不涉及主动募捐。该案的关键是无公开募捐资格的小动物保护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募捐,违背了慈善法的规定。某小动物保护中心要获得慈善募捐资格首先应当到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登记为慈善组织。因为慈善组织必须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动物福利是否被认为是《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目的之一,对于动物保护组织能否登记为慈善组织具有决定性意义。一旦明确动物福利属于慈善目的,动物保护组织就有希望或可能成为慈善组织,甚至一定条件下成为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反过来,动物保护组织成为慈善组织或者成为拥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将极大地促进动物保护组织的发展壮大和动物福利。至于该案涉及到的负责人员中饱私囊有侵占、私分或挪用受捐财产的行为,如情况属实,可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案例二中,假设流浪小动物保护站能依法成为慈善组织或能避免被强拆的命运。其能否成为慈善组织,也与动物福利是否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目的密切相关。案例三中,如果修缮流浪动物救助基地这种促进动物福利的行为被认定具有慈善目的,那么老夫妻依法可以与具有募捐资格的有关慈善组织合作募捐。根据《慈善法》的规定,非慈善组织或个人可以依法基于慈善目的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但不得单独公开募捐。但是,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当然,目前《慈善法》只是没有明确动物福利属于其规定的慈善目的范围,也不能说促进动物福利活动完全被排除在慈善活动之外。原因如下:
第一,《慈善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尽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等同于“动物福利”,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助于动物福利的实现,二者有一定交叉关系。
第二,《慈善法》第三条第(六)项进行了兜底性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但是谨慎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主动适用《慈善法》第三条第(六)项令人怀疑。
第三,根据在“慈善中国”上的查询,目前唯一一家以动物保护为宗旨的慈善组织是北京市爱它动物保护基金会。从该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来看,该组织虽未直接使用“动物福利”一词,但无不是围绕动物福利展开,贯穿了“善待动物、尊重生命”的理念。该基金会曾成功阻止以活熊取胆为核心业务的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有利于动物福利改善行为慈善性质的确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成立为慈善组织,甚至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宣传动物福利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动物福利意识,策划丰富多彩的促进动物福利项目,使动物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升。同时,也让每一个关心动物福利的公民慈善心得到法律的认可,其行为得到鼓励。这一切都为国内外的实践所充分证明。
2.有利于慈善事业和慈善法治的完善。就目前而言,我国慈善事业一般集中在《慈善法》第三条前三项规定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等传统慈善领域。根据基金会中心网负责人在会议上介绍,截止到2019年8月30日统计,国内基金会项目活动领域集中在教育、医疗救助、扶贫济困三大领域,三者的比例分别为35.8%、17.9%和16.6%。当然,这种局面基本符合过去和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不过从长远来看,我国慈善活动项目应当多元化,特别是全面进入小康社会之后,慈善的内涵和外延由于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改善将会发生进一步拓展。
3.有利于慈善事业和慈善法治国家间的交流。动物福利理念在发达国家已成社会共识,是慈善法应有之义。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过程中,慈善组织若有所作为,慈善法应会通中西,借鉴慈善发达国家优秀慈善法治文明成果,既有利于我国慈善组织走出去,也有利于吸引国外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到我国从事慈善活动,特别是促进我国动物福利事业发展。
4.有利于动物制品出口和破除动物贸易壁垒。所谓动物福利壁垒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尊重和保护动物为由,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歧视性、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动物福 利标准,以限制或禁止产品进口,从而达到保护国内产品和市场目的的贸易保护手段。①张振玲:《试论我国农场动物福利立法的紧要性》,《家畜生态学报》2018年第6期,第87页。同时,根据WTO动物福利保护规则,技术标准不仅包括产品特征,而且包括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我国传统或现行的畜产品养殖、加工、运输等环节工艺流程不符合目标国或特定地区的动物福利标准势必对我国的畜产品出口产生实质性损害。如某些企业活剥动物皮,活拔动物毛等残忍做法受到国际动物保护组织的强烈谴责,相关制品受到抵制。明确“促进动物福利”为《慈善法》中的慈善目的不可能取代其他动物福利立法,但是对于促进我国动物制品出口,打破动物福利贸易壁垒必定会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
5.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截至目前,新冠状病毒疫情尚未得到全面控制。主流观点认为,新冠状病毒来源于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2003年的“非典”也是因有人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引发。当然,动物福利不仅仅存在于野生动物,还存在于其他类别的动物;不仅仅存在于交易和食用,还存在于捕捉、繁殖、运输、屠宰等各个环节。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精神偏重于“利用”而非“保护”,为极少数个人或行业非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不仅影响了生物的多样性,而且危害了国家的生态安全和人民的公共利益。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同时,也有必要从慈善法的角度为动物福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虽然“促进动物福利”是具有慈善性质的公益行为,并且将其列为我国《慈善法》的慈善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基于我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法治等原因,当前明确“促进动物福利”为《慈善法》中的慈善目的还存在诸多困难。
我国民众尚有吃食野生动物偏好,动物福利的思想认识还处于较低水平。根据学者的问卷调查,在5982份有效问卷中,了解动物福利的民众仅占三分之一。有72.9%的人选择随意对待动物,19.2%的人支持“动物是工具”的观点,仅仅7.9%的人支持动物福利。①马群:《国内公众对动物福利认知及进程分析》,《科技和产业》2019年第1期,第94页。实践上,非人道饲养、运输、屠宰动物的现象比比皆是,南方一些省份一直有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身份的象征。2020年1月1日被责令休市整顿的武汉华南海鲜市场,贩售野生动物的商贩常年兜售多达120种野生动物,涉及75个物种。无论新冠状病毒的宿主是蝙蝠,还是穿山甲,或者其它野生动物,导致武汉疫情的新冠状病毒都与活体野生动物交易有直接关系。一般民众对于动物福利的认识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他们并不认为虐待动物,特别是非伴侣动物是非常严重的道德或法律问题,其中有宗教、哲学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发展程度的问题。在动物福利方面,一般民众还存在诸多误区,如目前许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应当在人的福利达到比较高的程度时才有必要谈动物的福利。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实质上将人的福利和动物福利绝对对立。近年来“拒绝吃狗肉”“抵制狗肉节”风起云涌,动物保护主义者不仅仅反对吃狗肉,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国家根本没有对狗肉的检验检疫标准,更反对在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残忍地对待狗。有人辩解吃狗肉是某地民俗,其实不过是一种陋俗而已。
经济穷困和社会动荡是历史上难以形成动物福利意识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在人的福利极其贫乏,或者说“乱离人不如太平狗”的时代,人们很难关注动物福利。从法制史视角,我国古代法律以刑法和部分行政法的内容为主线,其他法制不发达,零星的动物保护条款也并非基于动物福利的思考。现代法律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废除凌迟等酷刑不过百余年,也是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法律迟迟得不到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活剥人比活剥动物还要凶残的时代,不可能有动物福利立法产生的深厚思想根基。
目前社会法学界,尤其是慈善法学研究者,尚未把目光投向动物福利。根据学者研究,社会法的核心内容是旨在保护社会弱者的社会安全,提供社会福利,促进民生福祉,②余少祥:《社会法总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33页。但是似乎并不包含动物福利和通过动物福利促进民生福祉等,不保护那些供人类享乐、役使的被认为是低等的生命。慈善思想和慈善法的发展在我国也历经曲折,《慈善法》刚刚实施三年之久。在制定《慈善法》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对于“促进动物福利”这一慈善目的也进行过慎重思考,但是终未将其放在第三条第一款前五项予以明确,遗憾的是在立法说明中也没有给予适当说明,大概将动物福利列为慈善目的尚存认识上的阻碍。
目前动物保护基础法律体系弱,动物福利立法和相关法律还相当滞后。虽然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涉及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但是起点低、发展缓、覆盖面窄的动物保护立法难为作为慈善目的的“促进动物福利”提供强大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当然,不仅仅是动物福利立法,我国民法关于动物主体地位的研究长期没有突破,也不利于动物福利的促进。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物权法》都是简单采用二分法,将物划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近年来频发的虐待伴侣动物案件暴露出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就是,动物在我国民法中仍然被视为与无生命财产相同的普通客体,一方面是对于动物生命体的漠视;另一方面是无视普通民众对于伴侣动物或其他动物的情感。③袁晓淑:《论伴侣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7期,第27页。
目前,提高动物福利受技术、成本、环境和生产与检测标准等因素制约。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动物福利水平上短时期难以完全达到发达国家标准,技术能力欠缺,资金投入不足,设施设备等也不能满足需求。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在动物饲料中普遍添加抗生素,如突然禁用,将导致养殖场养殖动物的大面积死亡,而国家又难以给予大量补贴。
如上所述,我国已经拥有动物保护主义思想、实践和动物福利法治发展的良好基础。将“促进动物福利”纳入慈善法并不是冒进,而有其思想文化基础、社会现实、法律支撑等,是对于民众人道、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精神的引领,是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中国古代哲学家推崇“天人和谐”,这里的“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大自然”,而人和动物都是大自然的主人。在古代农业社会,人口较少,也缺少规模化养殖,人和自然的矛盾相对缓和,动物福利问题没有凸现,而在现代社会没有动物福利,侈谈天人和谐则只能流于空谈。儒家在动物生命伦理方面一贯倡导热爱生命,珍视动物、保护动物。佛家更是倡导“不杀生”。我国历史上,有诸多善待动物的思想家,如白居易有诗云:“谁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郑板桥反对笼中养鸟,说:“欲养鸟莫如多种树,使绕屋数百株,扶疏茂密,为鸟国鸟家。”“大率平生乐趣,欲以天地为囿,江汉为池,各适其天,斯为大快。比之盆鱼笼鸟,其巨细仁何如也!”古籍记载夏商时期“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以后各朝代也有零星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元世祖至元十二年(1275年)颁布政令“禁猎孕子野兽以及屠牛马”。据学者考证,民国时期我国就有了一些现代意义的动物福利规定,如 1934年颁行的《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施行细则》。
动物保护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人们对于动物福利理念的认同。政策上,基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恶化和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客观实际,党中央及时提出了“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绿水青山为动物生存提供了一个优良环境,可谓动物福利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没有动物福利,就谈不上人类和环境的友好。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促进动物福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动物福利的实现。农业部门也提出了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思路和规划。一般民众的动物福利意识迅速增强,市场上所谓“土鸡蛋”、“笨鸡蛋”、“黑猪肉”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是因为人们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动物福利对于提高人的福利的意义。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认识到动物福利的经济意义和食品安全价值。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的谴责和批评表明人们动物福利意识的觉醒。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政府、企业或个人逐渐认识到动物福利对于破解绿色贸易壁垒的意义。
我国宪法第五次修正案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其完全可以成为动物福利立法的依据和将“促进动物福利”写入慈善法的宪法依据。动物福利既牵涉到生态文明,同时也牵涉到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目前,我国涉及动物福利的全国性立法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专门的动物管理和保护法律法规 ,以及《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森林法》等。不过,目前我国尚无动物福利基本法。在上述法律法规中有一定关于动物福利的内容,但直接规定动物福利的内容不多,具体内容存在过于原则化的缺陷,多数法规的立法宗旨也不是确认和保护动物福利,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防止滥捕滥杀,而不是要求公民人道地对待动物。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多部地方关于实验动物管理的条例提及“动物福利”的概念,并表达了加以维护的正确态度,如《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北京市实验动物动物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另外还有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中对于动物福利直接作出了规定,如《毛皮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犬猫兔产地检疫规程》等等。《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从技术角度实现了人的消费与动物福利的良好结合。
在我国《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就有学者提出在慈善目的项目中应包含“动物福利”,如聊城大学慈善法研究课题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专家建议稿中将促进“动物福利与“促进环境资源与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同列为一项慈善活动应达致的目的。①聊城大学慈善法研究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专家建议稿》,第1页。我国《慈善法》第三条已经为慈善目的和慈善活动范围的扩大预留了立法空间,即“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有学者认为这一条“实际上是兜底性规定,也是一个开放性规定,它可以理解为不在前述五类范围内的其他公益活动,均可以纳入慈善法的调整范围”。②郑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应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1页。2016年9月,它基金首批被北京市民政局认定为“慈善组织”,从实践上为“促进动物福利”成为慈善目的开始了初步探索。
针对现实案例提出的各项问题,最终解决途径是将“促进动物福利”纳入我国立法之中。虽然《慈善法》第三条第六项有兜底性条款,但实践中若将《慈善法》第三条前五项列举的慈善目的之外的其他公益活动认定为慈善活动,其困难难以想象,故立法应在适当时机加以修订,通过修法明确将“促进动物福利“作为慈善目的之一。从立法技术角度,参考其他国家慈善法中动物福利在各项慈善目的中的位置,我国《慈善法》第三条可将“促进动物福利”单列一项,也可将“促进动物福利”纳入现第五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之后。再者,在《慈善法》作为慈善基本法和综合法暂时难以修订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可以先行先试将“促进动物福利”或“保护动物”等写入地方法规。遗憾的是,目前已经正式颁布的地方慈善法规未将“促进动物福利”从《慈善法》第三条第六项中剥离出来,故期待新的慈善地方立法能够实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