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发文,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2020-12-14 02:23吴妍
福建轻纺 2020年4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社会保险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根据《通知》,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级政府将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各省将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能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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