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晒
(东南大学 公共管理系,江苏 南京 210096)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中国,席卷世界。对于中国乃至整个世界来说,这都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挑战。要避免类似的风险再次发生,必须反思造成这次风险的深层次根源,这就涉及到风险的分配问题。所谓风险分配,是指“风险成本、风险责任、风险损失在主体间的承担”[1]。和财富分配一样,风险分配也必须用正义来审思和衡量,如果风险分配没有正义,风险就得不到遏制,类似的风险就会无穷无尽地发生。一言以蔽之,风险分配正义不仅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和生活息息相关,也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进步息息相关。那么,如何对风险进行公正的分配进而实现风险分配正义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从历史来看,风险是与整个人类社会相伴随的。从古到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和民族不曾遭遇过风险。尽管随着人类对自然界认识能力的加强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应对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在不断提高,但是,人类面对和遭遇的风险在不断增多并变得越来越复杂。有研究者指出,人类社会从“简单现代化”进入“反思现代化”阶段以后,各种风险(包括自然方面的风险和人为方面的风险)纷至沓来。在这样的背景下,人类社会的分配秩序也“从短期社会的财富分配逻辑向晚期现代性的风险分配逻辑转变”[2]15,进一步来说,人们不再仅仅关注像财富那样的发展成果的分配,而是越来越重视像风险那样的发展成本的分配,甚至把风险的分配视作与自己的生命直接相关的事件或活动。
如同正义是财富分配的核心和宗旨一样,正义也是风险分配的核心和宗旨。换言之,风险分配必须把实现正义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从现实来看,风险分配有三个机制:第一,风险分配的自然机制,即人们因自身所具有的能力或持有条件的不同而造成所承担的风险不同;第二,风险分配的转嫁机制,即由于人们所拥有的力量或权力不均衡而发生的风险转移或转嫁(如从强势群体到弱势群体);第三,风险分配的传递机制,即因人们之间的社会血缘关系而引起的风险代际传递(如从父辈到子女)[3]。显而易见,这三种机制及其造成的分配结果离正义都有很大的距离,甚至其本身就是与正义背道而驰的。非正义的风险分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即会加剧社会的不正义和不稳定。那么,在风险社会中如何实现风险分配正义呢?这是摆在研究者面前必须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与对财富、收入、自由、机会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等属于发展成果的分配正义的研究相比较而言,当代分配正义理论对属于发展成本的负担、风险等的分配正义的关注相对较少①贝克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虽然提到了风险分配遵循两种逻辑,即差异逻辑(占有财富不同的人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和平等逻辑(富人和穷人都逃离不了风险),但这两种逻辑只是从一般意义上描述了风险分配所呈现出来的一种现象或形态,而没有涉及到风险分配背后的正义问题,因而称不上风险分配正义研究。,尤其是将风险分配正义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更少,甚至对将风险纳入分配正义中进行研究还持有怀疑态度[4],而少量的研究也主要关注的是某一个具体领域的风险问题及其(分配)正义,如洪水风险管理(分配)正义[5]、环境危害与破坏风险(分配)正义[6]、环境人权(人们回避环境风险的权利)与隔代(分配)正义[7]2-3,等等。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对既有的集中关注和探讨风险分配正义的研究成果进行一个综述。
在探讨风险分配正义时,部分研究者将重点放在了影响风险分配不公正的因素上。一些学者认为,收入水平[8]、种族差异[9]、政府采取的“最小抵抗原则”[10]、社会经济地位[11]等是影响风险分配不公的核心因素。而程启军[12]则将风险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强权,他指出,风险的不平等分配“实际上是一种强权逻辑,即谁有权势,谁就转嫁风险,谁没权势,谁就承担风险”。总之,在这些研究者看来,个人所处的不利地位和拥有的不利条件将使个人面临更多的风险,因而造成风险分配不公正。
另外的一些研究者则重点对风险分配的正义原则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潘斌[13]从个体的平等自由权利切入来探讨风险分配正义问题进而提出风险分配的正义原则。他认为,个体的平等自由是风险分配首先要保障的基本权利,其优先性既不能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加以逾越,也不能用来被交换或掠取。因此,他指出,在实现风险的分配正义时,“同样要遵循类似于罗尔斯式的 ‘词典式优先’:(1)保障每一个人都有恰当的、近似的应对危及基本权利的风险的能力(平等原则);(2)在面对由于历史和文化等要素导致的应对风险能力的差异时,风险分配应遵循合理的差别原则,尽可能考虑最不利者的利益(差别原则)。”他最终提出风险社会中的正义分配,应该是“差别进路+能力进路”的分配策略[14]。项继权和马光选[15]基于对风险的分配正义与财富的分配正义的差异化比较后指出,风险的分配正义与财富的分配正义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风险的分配正义不能是“风险的平摊”,它不是通过自由、民主和富于尊严感的制度来实现安全,而是使所有人在风险面前都能尽快高效地实现安全。风险的分配正义要通过制度正义来实现,制度的正义主要包括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节制原则,即任何关于风险分配的制度安排总要朝着减少每个社会个体风险承担总量的目标努力。第二原则是优先原则,即任何关于风险分配的制度安排总要首先想办法化解社会弱势群体所承担的风险,以提升所有社会成员的风险感知和规避能力。”
杨亮才[16]和冯志宏[17]同样在对财富分配和风险分配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二者的叠加效应进行考察后提出,要防止财富分配不公造成风险分配不公的进一步恶化,就要在坚持财富分配方面继续实现公平分配的前提下,努力杜绝在风险分配方面“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现象,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无明确制造主体的风险,其分配遵循责任共担原则,让全社会成员共同承担风险责任”;二是对于“有明确责任主体的风险,其遵循‘风险责任’原则,即‘谁生产、谁负责’,尽力避免‘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现象,公正合理地分配风险”,即建立如张广利和俞慰刚[18]所讲的“基于责任的风险分配”即“权利与责任相联系的风险分配”机制。并且,冯志宏[19]还指出,分配对象个体存在差异性,因此,在风险分配上要在确保起点平等和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坚持适度差异原则。
张铃[20]通过对工程风险的分配进行研究后并在借鉴多种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上指出,要实现风险的分配正义必须做到三点:第一,风险分配正义要彰显共同体的最大善。风险分配的目的不是要躲避风险,而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风险对公众的总体伤害降至最低,实现合理利益的最大满足,即要为“最大多数人”提供“最多的善”。第二,风险分配正义要尊重个体自由权利。风险分配要坚持两条原则,即自愿性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以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第三,风险的分配正义要实现社会的真正平等。风险分配首先要厘清不同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然后再根据不同人的不同责任及能力而有差别地对待。
通过前面的综述不难得知,既有研究对于风险的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不仅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观点,也为学术界继续开展这方面的深入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既有研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从总体上讲,其与风险常态化的现实对理论研究的迫切需求不相符,而且缺乏足够的理论深度和系统的推理论证。具体来看,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普遍没有建立一个以特定的理论预设为逻辑起点的理论框架对风险分配正义进行系统的研究,而只能对风险分配产生的原因、风险分配的原则等进行发散性探讨;(2)缺乏对风险分配正义的价值理念进行明确的判定,从而使得在阐述分配正义原则时没有一个价值指引或统领,进而只能对分配正义原则进行不完全的列举;(3)缺乏对风险与人的关系的全面认知,使得所提出的风险分配正义原则在执行或落实时存在着冲突或不兼容;(4)不同学者之间缺乏相互借鉴,从而使得各自提出的风险分配原则存在矛盾。有鉴于此,本文将建立一个以人的有限理性和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为理论预设的理论框架,对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正义问题进行开创性的初步研究。
罗尔斯和沃尔泽是在西方分配正义理论界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两位思想家。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是建立在身处原初状态中覆盖着无知之幕的不完全理性的个体相互之间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21],沃尔泽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是建立在由不同社群的文化背景(语境)所决定的不同“善”所具有的不同社会意义的基础之上的[22]。正是因为拥有明确的理论预设(逻辑起点)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做的严谨的逻辑推理,所以,罗尔斯和沃尔泽的分配正义论都能够自成一家之言——尽管他们的分配正义论受到一些研究者的批评,但批评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或动摇其理论体系。罗尔斯和沃尔泽所进行的分配正义理论建构启发并要求我们,在建构分配正义理论时,或者说在探讨人类社会中的善(goods)的分配时,必须要有理论预设(逻辑起点)。
罗尔斯在论证他的分配正义理论时,其理论预设(逻辑起点)是立足于分配主体——人,即从不完全理性的个体及其进行的理性选择切入;而沃尔泽在论证他的分配正义理论时,其理论预设(逻辑起点)是立足于分配客体——善,即从分布于人类社会中的不同的善及其拥有的不同的社会意义切入。进一步来说,建构一种成功的分配正义理论离不开特定的理论预设(逻辑起点),而理论预设(逻辑起点)必须要么关注分配的主体,要么关注分配的客体。不过,就风险社会中风险的分配而言,将理论预设(逻辑起点)单一地界定为人或善都是不可取的。这主要是因为,罗尔斯和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中所分配的善都是积极的善和正面的善,如自由、平等、财富、权力、知识、学习、爱情、亲情,等等,而风险则是一种特殊的善,即消极的善和负面的善,它是一种会给它的承担或承受主体带来消极影响、负面结果的善。因此,无论是单独地从分配主体——人来界定风险分配正义的理论预设(逻辑起点),还是单独地从分配客体——善来界定风险分配正义的理论预设(逻辑起点),其进行的逻辑推理进而形成的风险分配正义论都是存在问题的。换言之,只有从分配主体(人)和分配客体(善)两个方面形成风险分配正义的理论预设(逻辑起点)出发,才能进行有效的逻辑推理。进而言之,风险社会中分配主体(人)的属性与分配客体(风险)的属性以及分配主体、客体在风险场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着风险分配正义理论的形成。即,风险分配主体的属性和风险分配客体的属性以及分配主体、分配客体在风险场中的相互关系引导着风险分配的逻辑起点、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这是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
基于前面的分析框架,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一步,对风险社会中分配主体(人)的属性、分配客体(风险)的属性,以及分配主体(人)与分配客体(风险)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进而为风险分配正义的论证奠定逻辑起点;第二步,以风险分配正义的逻辑起点为基础,对风险社会中主体所应该具有的平等内容以及天然存在的不平等事实进行分析,阐述风险分配正义的价值理念;第三步,按照风险分配的价值理念即不平等的平等要求,提出并论证风险分配的对称性原则,即风险分配与生产风险的责任对称原则、风险分配与获取风险的收益对称原则、风险分配与抵御风险的能力对称原则;最后,对整个研究进行总结和展望。
人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动物。一般来说,正常的人都会远离和抗拒风险,但客观上没有任何人能够真正逃离风险的威胁及其直接伤害。不过,相对于穷人和没有权势的普通人而言,在特定的时间内,富人和拥有权势的人凭借其掌握的优势条件更容易抗拒风险和回避风险,例如,通过购买有机食品避免农药残留物所带来的附加健康风险[23],通过到拥有优质的医疗设备和医技的医院进行定期体检避免突如其来的疾病,等等。但是,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任何人对于自己未来是否会遭遇风险都不能做出科学而有效的研判,因此,在不限定的时间内,富人和拥有权势的人却未必会比会比穷人和没有权势的普通人遭遇更少的风险。有时正好相反,富人和拥有权势的人甚至会比穷人和没有权势的普通人遭遇更多的风险及其伤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富人和拥有权势的人凭借自身的优势条件使得其比穷人拥有更多的选择,而更多的选择往往在给富人和有权势的人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会给其带来更多的风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穷人因为自己没有多余的钱财挥霍而只能呆在家里依赖看电视打发时光,这样一来,他就会较少地遭遇交通事故等方面的风险;而一个富人因为自己有用不完的财富而成天到处游玩,这样一来,他就会较多地遭遇交通事故等方面的风险。
风险及其带来的危害并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不断扩散的。富人和拥有权势的人凭借其掌握的优势条件在短期内能够帮助其摆脱风险场,但是,从长远来看,他们仍然处于更大的风险场当中,仍然避免不了遭受风险的威胁与危害。以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疫情最先在武汉爆发。一部分有条件的人为了躲避新冠肺炎疫情给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的威胁,就举家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在短期内,他们确实避免了新冠肺炎疫情给其安全和健康带来的威胁。但是,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并不是完全隔绝的,一个国家、地区产生的特定风险并不会停留在以国土面积为单位的空间范围内,而是会隐形扩散到人类生活的整个世界。短短的两个月内,新冠肺炎疫情就扩散到全中国和整个世界,先前被认为是安全的国家或地区也陷入风险之中。所以,只要生活在地球上——不管在什么地方,迟早都会受到特定风险的影响,这一段时间不会受到影响,下一段时间、或者更长的一段时间就会受到影响。一言以蔽之,包括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在内的一切风险都是没有边界的,任何人都逃离不了其威胁与危害,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事外。正如贝克[2]39所言,“风险在它的扩散中展示了一种社会性‘飞去来器效应’,即使是富裕和有权势的人也不会逃脱它们。”
不同的人在面对风险或处于风险状态时会对风险产生不同的反作用力。当穷人和没有权势的普通人处于风险状态当中时,或者说他们所处的风险状态得不到有效缓解时,他们会进一步加剧风险的生产和扩散。贫困或处于弱势状态会消解人的积极斗志和乐观心态,而携带着不确定威胁与危害的风险更会消解人的积极斗志和乐观心态。一旦人的积极斗志和乐观心态式微乃至衰竭时,他就会丧失理智,逆流而行。因此,当面对的风险过大或持续增强时,穷人和没有权势的普通人会表现得格外消极和悲观。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的求生本能会刺激他们寻找新的非正常出路。新的非正常出路除了延续自己的劣势运行外,并不会解除既有的风险,而且还会在既有的风险之上增添新的风险。比如,一个患新冠肺炎的病人因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就会在公共场所(如电梯、楼道、超市等)传播病毒以让更多的人感染从而引起社会关注;一个瘾君子因为没有钱购买毒品而难以忍受毒瘾发作的痛苦,就会行窃乃至抢劫。传播病毒以及行窃或抢劫的不当行为无疑给其本人增加了新的风险,与此同时,也给整个社会增加了新的风险。虽然说穷人和没有权势的普通人并不是风险的主要生产源,但穷人和没有权势的普通人更容易制造新的风险并加剧扩散风险。中国的民间俗语“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讲的就是这样的道理。
人虽然是理性的动物,但人毕竟不等同于动物。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是人具有恻隐之心。从理想的情况来看,不管是穷人和没有权势的人,还是富人和拥有权势的人,当他们看到自己的同类甚至有生命的和善动物处于风险当中时,都不会完全置之不理,而是会表现出同情和怜悯,这促使他们对于同类施与必要的援助之手,即主动帮助同类分担一定的风险。比如,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全国人民都在积极地帮助深陷困境的湖北人民,广大医护人员更是冒着被病毒感染的风险奋战在一线。不过,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在穷人和没有权势的人以及富人和拥有权势的人当中,也有一部分人会因为后天环境的影响和作用而丧失恻隐之心。进一步来说,他们会对于同类遭遇的风险无动于衷,不仅不提供必要的力所能及的援助,而且还会落井下石。但这样的一部分人会遭遇良心受到道德谴责的风险。良心受到道德谴责的风险是内在无形的风险。这样的一种无形风险完全不同于外在有形风险。特定的外在有形的风险是可以借助外力予以消除的,而内在无形的风险是不能借助外力予以消除的。它一旦产生后,就会伴随着人的一生,永远不可消除。所以,在人们回避同类遭遇的风险的情况下看似远离了风险,实质上却是给自己制造了一种更可怕的如影随形的风险。这进一步说明了任何人都是逃离不了风险的。
总而言之,每个人都面临难以逃脱的风险,处于极端风险状态中的穷人和没有权势的人会溢出性地增加和扩散风险,以及丧失恻隐之心的人对于同类遭遇的风险不施加援助之手会给自己带来社会舆论谴责的内在风险,是风险分配的逻辑起点。换言之,当我们进行风险的正义分配时,必须要考虑预设条件。但这是不是意味着要对风险进行平均或平等分配呢?答案是否定的。下文将对这一问题给予回答。
一个人自一出生便被自然法所讲的“天”赋予了很多宝贵的权利(天赋人权),这是永恒的根本法则。生命权是一个人所有权利当中最重要的权利。任何时候风险对个体的危害都不能危及其生命权。当一个人所面临的风险威胁到其生命安全时,必须要通过救助手段降低他所面临的风险,让其生活工作回归到正常状态,至少回归到生命安全不受到严重威胁的状态。自由平等权是仅次于生命权的次重要的权利。在不危及个体的生命权的前提下,风险对个体的危害也不能危及其自由平等权。当一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受到风险的威胁时,也必须要通过救助手段降低其面临的风险,使其像所有拥有自由平等权的人一样拥有自由平等权。一言以蔽之,就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而言,要通过外力手段拉近人们所面临的风险的差距,尽可能地做到实质上的平等。尽管在现实中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但必须要朝这个方向努力,时刻都不能放弃。这就是风险分配正义的平等理念,这一理念在中国政府领导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当然,为了确保人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而进行的缩小人们之间所面临的风险差距的行动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其限度是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得到保障为止。一旦缩小人们所面临的风险的差距达到了不威胁个体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的时候,就应该立刻停止继续缩小风险差距的行动。任何主体(包括国家与政府在内)都不能采取再分配的手段让所有人都处于相同的风险之中。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方面,任何主体都不能打着“风险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号,尤其是不能被生活在较差状态中而面临更多风险的人所绑架和挟持,进而运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将那些生活状态较好而面临的风险较少的人强制性地转移到生活状态较差而风险更多的环境中。“风险面前,人人平等”本没有错,但这个平等不是指在所有的方面而仅仅是在保障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方面,这个平等也不是指人为制造的平等而仅仅是指风险来临时不会选择性地关照一部分人而放弃另一部分人。另一方面,当富人和拥有权势的人在面对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但会危及其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的风险时,他也不能够运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尤其是金钱将风险转移给那些怀有侥幸心理而希望通过冒险来改变生活状况的穷人和没有权势的人。对于危及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的风险,不管运用多少金钱都是不能进行转让和交换的,即富人和拥有权势的人绝不能让穷人和没有权势的人冒生命危险或丧失自由平等的风险来代替他们从事特殊劳动和参加特殊活动。
每个人所持有的禀赋和条件是不同的,其应对和抗拒风险的能力也不同,因而其面对的风险的多少和强度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富人和拥有权势的人相对于穷人和没有权势的人而言,会持有更好的禀赋和更优的条件,因而具有更强的应对风险和抗拒风险的能力,进而更容易回避和摆脱所面临的特定风险。因此,对于拥有更高禀赋和更好条件的人,要允许其运用其优势回避和摆脱所面临的特定风险,比如,允许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购买具有更好的病毒防护功能的器械和装备进行个人防护、允许从一个居住条件较差的地方移居到另一个居住条件较好的地方、允许购买更高档次的进口小汽车、允许请贴身保镖,等等。更何况,拥有更高禀赋和更优条件的人,其禀赋和条件在很多情况下也不是先天的,而是其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的。进一步来说,其在通过努力获得良好禀赋和条件的过程中,也遭遇过别人不曾遇到过的风险,也付出过比别人更多的代价。因此,对于拥有更高禀赋和更优条件的人凭借其优势摆脱风险的行为,不应该责备,更不应该加以阻扰,而是要给予他们降低和回避风险的自由选择。所以,每个人所持有的不同禀赋和条件即不同的抗拒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决定了风险不应该在所有人之间进行平等分配。
在主观能力之外,决定风险不能进行平等分配的客观因素还有四个方面。(1)由于自然和历史方面的原因(比如,世世代代按照传统惯例居住在特定的地方),以及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还处于相对较低水平的状态,国家及其政府还远不能将其国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的风险都降低到同一层次上。在这样的背景下,必然有一部分人会生活在较高水平的风险中,如生活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偏远山区、医疗条件较差的小县小镇,而另一部分人则生活在较低水平的风险中,如生活在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都比较好的发达地区、医疗条件较好的大城市。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以上两类地区的人民所面对的风险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显然是不一样的。(2)由于自然的原因造成生活在较高风险的地方的人们还占据着人类的相当大的比重,既有的生产力水平在短期内是不能完全解决他们的风险威胁问题的。(3)人类社会存在的不同分工也会使人们面临和遭遇不同的风险,高风险的工作仍然需要一部分人去从事。(4)潜在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引发的风险也是偶然的。偶然发生的风险在特定时间内、局部范围内会增加一部分人的风险。这就使得原先面临更多风险的主体会改善处境进而面临较少的风险,而原先面临更多风险的主体会恶化处境进而增加更多的风险。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客观存在,也导致了风险不可能进行平等分配。
综上所述,在涉及人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的问题上,风险必须要平等分配,而绝不能因为一部分拥有更多的财富和更优的条件就人为地将风险集中分配给另一部分拥有较少的财富和较差的条件的人。为了保障人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国家及其政府可以采取再分配的手段将不同人所面临的不同风险拉到同一水平的状态上。除了在保障人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上,风险可以进行不平等分配,即持有更好的禀赋和更优的条件的人们可以回避特定的风险或逃离特定的风险场,包括国家及其政府在内的任何主体都不能对他们进行谴责或阻扰。这就是风险分配正义的“不平等的平等”的价值理念。那么,风险分配正义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具体分配原则呢?下文将回答这一问题。
根据“不平等的平等”理念,风险分配正义应该坚持对称性分配原则。换言之,对称性分配原则能够帮助风险分配正义实现“不平等的平等”的目标。所谓对称性分配原则,就是指风险分配的数量与风险分配的依据相对称的原则,具体来说,风险分配的数量既不能高于按照相应的依据分配给某一主体的风险数量,也不能低于按照相应的依据分配给某一主体的风险数量。对称性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风险分配要与生产风险的责任相对称;第二,风险分配要与获取风险的收益相对称;第三,风险分配要与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称。
风险总是由一定的因素与力量所引发的。一定的因素或力量是风险发生的责任主体,要对风险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即风险要分配给相应的责任主体。这是风险分配正义的第一原则。根据因素或力量的来源不同,风险可以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就自然风险来说,它是由自然力量引发的,是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主体的。对于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主体的自然风险,生活在与特定的自然风险密切相关的一定时空范围内的所有人都应该被分配相同的风险,任何人都没有借口逃离风险的分配。就人为风险来说,尽管引发的因素或力量在主观上没有这个意愿,但是其在客观上却造成了消极的后果。因此,对于引发风险的人为因素或力量即责任主体,应该按照主体一一对应、责任程度一一对应的原则来分配风险,绝不能让引发风险的责任主体逃脱风险的分配而将全部风险分配给并没有引发风险的主体,或者将过少的风险分配给引发风险的责任主体而将过多的风险分配给并没有引发风险的主体。
人是逐利的动物,但利益不可能自动产生,利益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实践活动来创造。人们在开展创造利益的实践活动时必然会引发新的风险,并会为新的风险付出相应的代价。也就是说,人们对利益的获取是要经历风险和付出代价的。一般来说,风险越高,所获得的收益也越高;风险越低,所获得的收益也越低。那么,相应地,当一定的主体在实践活动中获得更高的利益时,就应该比那些在实践活动中获得更低利益的人分配更多的风险。如果获得更多的利益却被分配较少的风险,这显然是不正义的。而且,如果每个人都想获得更高的收益,而不愿意被分配更多的风险,那就没有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一个人购买彩票中大奖,即收益很高而被分配很少的风险,但这毕竟只是一种低概率的现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高利益的获取是要冒较大的风险的。进一步来说,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理所当然地应该被分配更多的风险。
不过,考虑到前面所讲的风险分配不能危及个体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当某一风险生产的责任主体或者风险收益的承担主体自身所具有的能力不足以承受根据其责任或收益分配给他的风险以至于使分配给他的风险会危及他的生命权或自由平等权时,就应该调整为根据他的能力向他分配相应的风险。
与数量无穷无尽、力量无穷无尽且不可预测的风险比较,人们应对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相对不足的。即使是具有相当高的禀赋和掌握着相当丰富的资源的人,在应对和抵御不可预测的风险时也会存在能力不足的情况。所以,风险分配应该量力而行,要把根据应对风险的能力对称性地分配相应的风险作为兜底原则。进言之,即使生产风险的责任主体因过多的责任或者一定的主体因从特定的实践中获得更多的收益而要被分配与责任和收益相对称的较多的风险,但由于其不具有相当的应对和抵御特定风险的能力,以至于根据责任或收益分配风险会危及到他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那么,就不应该继续坚持责任对称分配原则和收益对称分配原则,而是采取能力对称分配原则来向其分配风险。当然,由于每个人所具有的禀赋和掌握的资源是不同的,其应对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不危及个人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的前提下,具有更高禀赋和掌握更多资源进而拥有更强的应对和抵御风险能力的人,在内心服从和自愿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分配更多的风险,以为那些具有较低禀赋和掌握较少资源的个体减轻应对和抵御风险的压力。
总之,对称性分配原则是风险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在对风险进行分配时,首先应该采取风险分配与生产风险的责任对称原则、风险分配与获取风险的收益对称原则,这是实现风险分配正义的根本保障。只有在它们危及到人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的情况下,才能够实行风险分配与抵御风险的能力对称原则。
通过前文的研究,不难得出以下基本结论:风险分配是一种比财富分配更为复杂的分配,既有的分配正义理论中形成的关于财富等积极善的分配原则不能合理地用于风险分配。人的有限理性和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即使是拥有更多禀赋和更优条件的人能够利用其资源逃避和摆脱特定时空内的风险,但从长远以及更广阔的空间范畴来看,其仍然会面临着风险。这是风险分配的逻辑起点。风险分配的价值理念是不平等的平等,即在关涉到人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方面,应该实现风险的平等分配——尽管现实还不一定能够做到这一点,但必须要朝这个方向努力。而为了实现这个理念与目标,国家及其政府要对风险进行再分配,即动用人力、财力、物力帮助面临更多风险而没有能力改变风险的人们降低风险。但国家对风险的再分配仅仅在于保障人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除此之外,国家不能对风险进行再分配,而应该承认并允许风险分配的不平等。按照不平等的平等理念,风险分配要实行对称性分配原则,具体包括:第一,风险分配要与生产风险的责任相对称;第二,风险分配要与获取风险的收益相对称;第三,风险分配要与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称。
由于风险分配是一种比财富分配更为复杂的分配,而关于风险分配的既有研究又相对不足,因此,本文的研究更多地是一个理论建构的初步尝试,必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以及有待进一步深入思考和研究的地方。比如,实行风险平等分配的唯一限度是保障人的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而人的生命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偶然性,自由平等权的界限又比较模糊,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限度该如何确定?国家及其政府对因风险过多或过重而危及生命权和自由平等权的人们提供救助时该如何把握准确的风险再分配尺度?再比如,风险分配要与生产风险的责任、获取风险的收益、抵御风险的能力对称,而责任、收益,能力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完全用数字进行衡量的,也就难以做到分配风险的数量与接受风险的主体的责任、收益、能力的数量完全对称。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采取具体的指标和有效的方法对责任、收益、能力进行科学的测量从而使分配风险的数量与接受风险的主体的责任、收益、能力的数量对称?这些问题在本文中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是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
总的来说,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所引发的风险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研究这场巨大的风险是如何发生的。将分配正义的角度引入到对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风险在内的一切风险的研究当中,无疑对于厘清风险发生的深层次机理进而避免类似风险再次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