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致害之责任承担*

2020-12-10 10:46
山西青年 2020年1期
关键词:请求权民事责任人身

邓 莹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尊老爱幼、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当我们见到有老人摔倒时应该义无反顾去救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一种令救助者感到十分心寒的现象,救助者被反咬为施害者,要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反思南京彭宇案,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乐于助人这种美好品德无疑是一种打击,我们无法体会法律带给我们的公平正义。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今天,影响力和传播力迅速扩张,如果面前正有一位摔倒的老人,我们首先要考虑的要面临多大的风险,而不是马上进行救助。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含义

见义勇为是指,自然人在没有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在发生或者对危难的救助行为。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该自然人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3.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者合法权益。4.必须是基于紧急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损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上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还是不够准确的,我认为应当如下定义:见义勇为是行为人为了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使他人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行为。

二、因见义勇特别请求权的构成

见义勇为受害人的特别请求权,是指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对行为人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和补偿的权利。见义勇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鼓励,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这也是《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的理论基础。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行为人实施自愿救助行为是见义勇为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第三人身和财产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以积极主动的方式进行救助。

(二)行为人因实施救助行为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

行为人必须因救助他人而受到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失,主要是人身方面的损失,这是见义勇为特别请求权构成的结果要件。如果行为人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仅仅是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并不会产生特别请求权。

(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种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中的因果关系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见义勇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见义勇为所遭受的损害与侵权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见义勇为所遭受的损害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存在因果关系。

三、因见义勇为致害的民事责任承担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基于该法律规定,见义勇为致害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应按照以下进行:

首先,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见义勇为使行为人遭受损害,其本身归根结底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在存在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处理,而不论受救助人是否承担补充责任。

其次,受救助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所谓的“适当的补偿责任”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受救助人“可以”而非“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也就意味着这种补偿责任并非是强制性的。2.受救助人可以给予而非受害人可以请求承担补偿责任,这意味着是否承担补偿责任完全是受救助人的自愿,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补偿,而不是受害人请求其承担则必须承担。

再次,受救助人在侵权人无法足额赔偿时,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如果行为人无法得到全部清偿,此时由受救助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一旦行为人在侵权人那里已经得到了全额的赔偿,其不应该再向受救助人追索补偿。

最后,下列情况下由受救助人承担补偿责任:1.不存在侵权人,例如救助落水的老人,此时,虽然行为人遭受到损害但并非是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2.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后逃逸,行为人无法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3.侵权人没有逃逸,但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行为人无法得到赔偿。以上三种情况下都应该由受救助人进行适当补偿,但承担的方式略有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由受救助人直接承担责任,而第二、三种情况,受救助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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