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的法治精义及现代启示

2020-12-10 07:00
关键词:法令守法君主

李 美 香

管仲是我国古代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也是先秦诸子中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被誉为“法家先驱”,管仲的思想集中体现于《管子》一书,它是记录管仲生前思想、言论的总集。全书原为86篇,今本存76篇。《管子》中的法律思想以“以法治国”为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颇有真知灼见,其集中体现在《立政》《七法》《版法》《法禁》《法法》《任法》《版法解》《明法解》等篇。中国法文化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有诸多契合之处[1]。在当下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2]。知古鉴今,以史资政,总结并提炼《管子》的法治精义,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古为今用,可以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立法:“明于则”“令顺民心”

立法是法治的首要环节,是“立国之大本大原”[3]。《管子》认为,国家要在列国纷争的局面下强盛而出,良好的法律是治国制胜的关键。在立法时,必须以民为本,做到“明于则”“令顺民心”。

(一)“明于则”

“则”即规律。“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管子·七法》)。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不变的本质和共同性,这就叫做“规律”。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只能认识和运用,不能违背和抗拒。“明于则”即立法要尊重规律。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之一,其效力从何而来?换言之,法律的正当性何在?古代中国先哲,多认为法律源于“道”。“道”包括“天道”“地道”及“人事之理”[4]。君主制定法律时,必须遵从“道”的要求,“动缘民情”“则天象地”(《汉书·刑法志》)。《管子》将立法应遵循的规律称之为“则”,认为君主立法必须“顺天之时,约地之宜”(《禁藏》),体现和反映自然和社会的客观必然性。

首先,立法要尊重自然规律,要“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版法解》)。《管子》将天地、日月、四时等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称为“常”“则”“道”“度”。“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形势》)。天地的运行规律是恒定的。君主立法要顺应天地之则,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做到“法制有常”(《七法》)。如此才能达到“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纳其忠”(《七法》)的立法目的。反之,如果法律朝令夕改,民众就会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就会遭到破坏。

其次,立法要符合社会规律。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与国家的经济、风俗、人伦道德等密不可分。与提倡“法先王”的先秦儒家不同,《管子》主张“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形势》),顺从时代之变进行变法。君主要有改革的精神,要“视时而立仪”(《国准》)“与变随化”(《宙合》)。君主要随着时势和国人风气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改、完善法律,既不迷信古代,也不拘泥于今天。立法必须寻求变与不变的平衡。为保持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应尽量做到不变。但当时代变化、风俗变化之时,法律又要因时而变。《管子》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改革,才能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才能使吏民心悦诚服地遵从法律。因此,“抟国不在敦古,治世不在善攻,霸王不在成典”(《霸言》)。

再次,立法要符合法律自身的规律。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也”(《七臣七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要对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作出规定。立法者必须“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正世》),掌握本国政治局势、经济状况、民俗风情等诸多方面的真实情况。《问》篇拟定了极为详尽的社会调查提纲,包括人口、田宅、职业、军器、林木、牛马、官员籍贯、官员提拔标准等,目的就是全面把握社会客观状况,为立法提供参考。同时,法律的内容要据国情而定,要符合民众的行为习惯和社会风俗,赏赐有薄有厚,惩罚有轻有重,均应“随时而变,因俗而动”(《正世》)。

最后,立法应符合道德要求。《管子》认为,“则”还有人伦道德之意。“治安百姓,主之则也。教护家事,父母之则也。正谏死节,臣下之则也。尽力共养,子妇之则也”(《形势解》)。不同的社会成员有不同的伦理道德要求。法律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制须符合基本的人伦道德,君臣父子皆应遵守相应的道德。否则,立法会因违背道德而丧失社会基础。

(二)“令顺民心”

《管子》认为,要成就霸业,就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霸言》)。“虽有天子诸侯,民皆操名而去之,则捐其地而走矣,故先王畏民”(《小称》)。故此,立法者必须重视民心和民意,做到“令顺民心”(《牧民》)。

首先,立法要考虑民心向背,关心民之所欲。中国自古就有民本立法观念。《尚书·泰誓》曰:“天衿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慎子·逸文》曰:“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管子》同样认为民心向背是国家兴亡的关键。立法顺乎人性、合乎民心,方能令行禁止,奖善惩恶。“明君顺人性,安情性,而发于众心之所聚”(《君臣上》)。只有顺应民心立法,才能使法律深入人心。反之,则会“骤令而不行,民心乃外,外之有徒,祸乃始牙”(《版法解》)。

其次,立法要具有可行性。西方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慎重衡量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设定的义务必须是常人能履行的。《管子》中亦有类似论述,称之为“毋强不能”(《形势解》)。《管子》告诫君主,立法切忌超过民众的承受限度,切忌强迫民众去做力所不能及的事情。明君和昏君的区别在于,明君命令人们做力所能及的事情,所以事情成功;昏君役使人们做力所不能及的事情,所以命令不能推行。总之,立法必须考虑客观的可能性。

再次,法律要宽严适中。《管子》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君主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人性,要善于运用奖赏和惩罚。“赏罚之制,无逾于民” “致赏则匮,致罚则虐”(《君臣上》)。赏罚的制定,应当不超过人民所应得的,法律过宽或过严都难以产生好的效果。理想的法律应该是“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有司宽而不凌;菀浊困滞者,法度不亡”(《中匡》)。法律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达到“往行不来,而民游世矣”(《中匡》)的目的。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5]。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要求法律符合社会规律和立法本身的规律,从我国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立法和改革的关系,突出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立法要注重本土性和国际性的协调,既要总结人类社会的规律,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又要保持我们的优良传统和风俗民情。民主立法要求“以民为本”“令顺民心”,回应人民关切,保障民主权利。我们也应该正视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立法空白尚存,个别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对公民权益保护不够,法律的可操作性欠提高;一些法律内容规定欠合理,导致有的法律条款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不足以真正矫治违法行为。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

二、执法:“令则行,禁则止”“尽责”“兼听”

“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法律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执法者严格执法。《管子》在执法理念、执法要求、执法监督等方面有详尽充实的阐述,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观点。

(一)执法为公

《管子》强调执法者应秉公执法。凡有关法度之事,必须做到执法要公正、判断要公平、治狱要合理、办事要得当。如果执法不公正、不合理,受到冤屈的人无法申诉,就会有害于国家的功利事业,进而导致国家贫穷、民怨四起。要做到执法公正,就必须遏制执法者的私意,防止执法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执法者的私意和私利会滋长奸邪,破坏法律的推行,引起民心动荡,影响社会秩序,甚至引发社会危机。所以,“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法解》)。

(二)“令则行,禁则止”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6]。法律的权威源自执行。法律一经颁布,执法者就必须严格贯彻实施法律,做到“令则行,禁则止”(《立政》)。严禁私自删减法令、私自增添法令、不执行法令、扣压法令,违者都受到处罚,且罪死不赦。在法律适用上,先秦法家大都反对贵贱有等、尊卑有别的礼治原则,主张“以法为本”“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这与《管子》的立场是一致的。《管子》认为,法律权威的树立依赖于“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任法》)。如果法律只约束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而放纵与君主关系紧密的人,人们就一定会轻视法令,法律的权威就会遭受破坏。只有做到令行禁止,才能“如百体之从心,政之所期也”(《立政》)。

(三)“尽责”“兼听”

“尽责”即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尽责”的前提是“明于分职”(《明法解》),即明确执法者的职责。只有职责明确,才能各司其位、各尽其职,提高工作效率。胜任者留官并获得奖赏,不胜任者立刻免职。《立政》篇详述了法律公布过程中各级官吏的职责及拖延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君向全国发布法令,太史在太府留存底册,然后把法令分发给五乡乡师和五属大夫。五乡乡师和五属大夫收到法令后,必须立刻出发,到达乡办事处或都邑后,当天立即召集所属官吏,同来领受法令。法令公布后,要及时回报。如果五乡乡师和五属大夫收到法令后,未立刻出发,而是回任处休息,或者当天没有公布法令,没有及时回报,都属于“留令”,要被判死罪并且不能赦免。该篇还一一列举了州长、里尉、游宗、什长、伍长、虞师、司空、司田、工师等官员的职责。

“兼听”即广泛听取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资治通鉴·唐纪八》)。君主一定要善于听取多方意见,集思广益,如此才不会蒙蔽阻塞视听,导致邪曲之臣专政。《桓公问》篇记载齐桓公向管仲询问常有天下而不失的对策,管仲建议齐桓公仿效圣明君主的做法,设立“啧室之议”制度,搜集贤士的意见,听取人们的呼声,鼓励老百姓在法度、刑罚、政事、税赋等方面指出君主过失。虽然“啧室之议”制度的实行情况已无法考证,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管仲和齐桓公能有这样的设想已属难能可贵。

“立法非以为观美也,期于行焉,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7]。立法确立的价值和理念,必须通过法律实施来落实。“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8]。法律要有效实施,严格执法是关键。否则,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行政权设立和行使的宗旨是为民服务,保证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执法效果也在变好。然而,无论在直观上还是参照比较权威的法治评估数据,我国法律被遵守的情况都低于立法预期[9]。当前执法过程中还个别存在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不良现象。因此,须要进一步明晰权力边界,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升法律实施的水平。

三、司法:刑罚“必信”、司法必“中”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司法权的本质要求就是公平公正。《管子》在强调严法重刑的同时,更重视“正法直度”(《版法》),要求严正法律,统一标准,做到刑罚“必信”“刑罚不颇”、司法必“中”。

(一)刑罚“必信”

所谓刑罚“必信”,是指对有罪者一定要进行惩罚。“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10]。《管子》强调赏信罚必,法令一经颁布,就必须严格按照法令规定论功行赏、定罪量刑,号令要严明,赏罚要坚决。《管子》通过列举刑罚不“信”的危害来说明刑罚“必信”的重要性。如果官员在赏罚时不守信用,不兑现承诺,人民就会无所适从,失去进取目标,进而导致民心涣散、道德滑坡。刑罚的确定性与灵活性是一对矛盾,在二者难以兼顾的情况下,《管子》更重视刑罚的确定性。赦免是古代帝王展示仁政、抚恤民心的手段,但《管子》反对肆意赦免罪犯。“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赦出则民不敬”“赦过遗善,则民不励”(《法法》)。赦免利小弊大,会削弱刑罚的确定性,降低人民对法律的信心,破坏司法权威,甚至影响国家安危和政权的兴衰。

(二)司法必“中”

“中”即适中、公正、不偏不倚。古代典籍多用“中”比喻司法公正[11]。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管子》也用“中”代表司法公正,如《幼官》篇所言“执威必明于中”。与“中”相类似的是“不颇”。“颇”意指偏、偏私,“不颇”即不偏私、公正。“刑罚不颇,则下无怨心”(《禁藏》)。刑罚只有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人民才会信服,才不会有怨恨。如果司法不公正,行赏不得当,则“断斩虽多其暴不禁”“众民不能顺”(《禁藏》)。“中”还意味着处罚适中,不轻不重。司法官处理纠纷要做到“审刑当罪”(《问》),即罪刑相当、量刑适中。“轻诛”和“重诛”都违反了“中”的要求,会使正人君子心怀不安,真正的罪犯不肯改正。司法必“中”也对司法官的品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喜不可纵有罪,怒不可戮无辜”(《便宜十六策·喜怒第十一》)。司法官必须具有公正无私的品格,要秉公处理案件,不让偏私之心左右司法过程,司法官不能因为犯罪者是自己亲近的人就枉法裁判、徇私舞弊,要做到“社稷戚于亲”“令尊于君”“法爱于人民”(《法法》)。只有做到“中”,才能“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

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和裁决权,其本质要求就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根本期望。司法人员应当秉持公正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12]。盘点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辉张高平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被告人大多身陷冤狱数年,甚至被错误地执行了死刑。2019年,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孙小果案,共有19名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充当孙小果的保护伞。这些案件不仅给受害人和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而且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暴露出诸多司法深层问题,引发民众和学界对如何监督司法权、如何贯彻司法责任制度、如何实现廉洁司法的思考。党中央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比如,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等。这些措施的有力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地实现。

四、守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先民服”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者也”[13]。《管子》在《任法》《重令》《法法》《法禁》《形势解》等篇目中论述了守法问题,着重强调守法主体的普遍性和君主官吏守法的示范性。

(一)“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元史·许衡传》载:“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人法相维,上安下顺。”从应然法的角度讲,任何人都应该成为守法的主体,但是从实然法的角度来看,由于国家的性质不同,守法主体的范围会有很大的差异。《管子》已经具有朴素的平等思想,强调守法主体的普遍性,即“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任法》)。法令严明、令行禁止,民众才会尊君敬君,君主的威信和权威才能树立。法令不彰、朝令夕改,民众就会轻君贱君。君主没有威信,国家就会出现危机。与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不同,《管子》虽然也主张“尊君”,但并不认为君主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强调“令重则君尊”(《重令》)。在“尊君”与“重法”发生矛盾时,要选择“屈君以伸法”“不为君欲变其令”(《法法》)。只有君主臣民普遍守法,才会“君臣亲,上下和,万民辑”(《形势解》)。反之,则会“君臣不亲,上下不和,万民不辑”(《形势解》),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导致“令乃不行”(《形势解》)的严重后果。

(二)“先民服”

“先民服”即君主要带头守法、率先垂范。有道的君主制定有效制度来管理国家,并以身作则、率先示范。“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法法》)。君主首先要做守法的榜样,严格约束自身,这样法律就能施行于人民。《淮南子·主术训(下)》曰:“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君主要求老百姓遵守法律,自己就应该先遵守法律;禁止老百姓做的事情,自己也不能做。如果君主不践行法律,臣民就不会服从,臣民不服从法令,国家就一定会混乱。此即孔子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

君主不但自己要严格守法,还要约束督责自己身边的人,不能因私废法。“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重令》)。君主要“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重令》)。君主对亲戚、故旧、近侍等的犯罪行为,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不能因私改法、因私废法。如此,官吏也就不敢利用手中的权力破坏法律,民众也就不敢利用贿赂躲避法律。《管子》特别指出君主为亲戚故贵徇私枉法的危害,认为“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禁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重令》)。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石,实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权威。从1986年党中央宣布全国普法开始至今,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人民群众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强化。守法的关键是各级官员要带头守法,率先垂范,做到“先民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始终是普法、学法、用法的重点”[14]。我们应该认识到,部分群众还存在守法上的“权贵思想”“投机思想”和“侥幸心理”,少数领导干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看关系”“开后门”,纵容家人受贿索贿。由此看来,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全民自觉守法,通过制度建设督促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让法治思维方式融入百姓生活,让尊法守法成为人们奉行的基本生活方式。

五、结语

综上所述,《管子》是中华法文化的优秀代表,其法治思想极为丰富,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方面都有独到之处,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中华法系有着深厚的法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15]。“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增广贤文》)。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吸收和借鉴外国的法治经验,也要从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创造性地弘扬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中积极的元素,重视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历史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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