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科技进步对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2020-12-09 15:19耿宇宁燕志鹏
关键词:金融机构监管金融

耿宇宁, 燕志鹏, 史 敏

(中北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51)

2020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明确提出将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 这既是对国内以数字科技为核心的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一种政策响应, 同时也体现了世界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核心特点。 根据IDC(国际数据公司)预计, 从2019年到2024年, 全球数据存储容量增速预计将超过200%, 而中国市场这一增幅将达393%, 几乎是全球增速的两倍。 数据存储容量的急剧上升推动了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 数字科技是指大数据、 区块链、 云计算、 人工智能、 深度学习、 物联网、 生物识别等一系列的前沿科技, 它是多种技术的综合体, 既是数据产生的源泉, 也是数据应用的载体。[1]22-34目前, 数字科技正呈现指数型爆发式增长, 在推动中国新旧动能转换, 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起到了助推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随着数字科技对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冲击, 传统金融生态环境正发生巨大变革。 一方面, 数字科技进步给传统金融生态环境带来了机遇。 以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积极应用数字科技, 改造传统金融业务流程, 极大地提高了金融业务办理效率, 降低了经营成本, 拓展了金融服务边界, 提高了客户可触达能力, 但另一方面, 数字科技进步也给传统金融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挑战。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快速崛起凭借其低成本、 场景化、 跨界性以及强大的地理穿透性迅速赢得中青年客户的青睐, 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竞争压力, 同时也加剧了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 容易导致金融风险跨市场、 跨行业传播, 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2]35-55总体来看, 数字科技是一把双刃剑, 既给中国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带来了新鲜血液, 又加剧了金融系统的不确定性, 因此有必要在总结中国金融生态环境发展现状基础上, 深入探讨数字科技进步对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以期为政府制定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1 中国金融生态环境发展现状

1.1 金融制度变迁呈现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特征, 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足

林毅夫的制度变迁理论指出: 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 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 其中,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 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 具有自上而下特征。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市场主导的制度变迁, 是由微观主体在寻求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 组织和实行的变迁, 具有自下而上特征。[3]20-40在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 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在银行业, 改革开放初期, 为解决国有企业融资难问题, 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 此后, 为服务区域经济, 我国陆续成立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例如, 为建设上海浦东新区, 设立了浦东发展银行。 为建设天津滨海新区, 设立了渤海银行。 农信社、 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的成立与发展则离不开政府发展农村经济, 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定位;在证券业,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初衷主要是解决国有企业融资难问题。 上市公司重融资、 轻分红的现象始终存在,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任重而道远。 在信托业, 改革开放后, 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主要是解决引进外资问题。 此后在整个90年代, 信托机构的发展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 与西方国家信托业以财富管理职能为基不同, 我国信托业发展早期始终以资金融通职能为基。 直到2001年, 《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才真正从制度上规范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畴, 明确了信托业“受人之托、 待人理财”的财富管理职能定位。 总体看, 我国金融制度变迁呈现出政府介入式的自上而下特征, 改革更多是基于政府发展宏观经济的外生需求, 而非经济内生需求驱动。 同时, 由于金融退出机制不畅, 金融牌照高度稀缺, 客观推高了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

1.2 金融结构二元化特征突出, 普惠金融进展缓慢

二元金融结构是指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和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并存的现象。 二元金融结构是中国金融业的特有现象, 既是城乡二元结构在金融领域的反映, 同时也是金融抑制的重要表现。 正规金融门槛较高, 对贷款申请人的抵押、 质押、 担保、 互保要求高, 导致信贷配给(1)信贷配给是指信贷资金的需求方与供给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对资金的需求超出资金的供给现象。现象广泛存在[4]。 例如, 商业银行在面向企业贷款时, 多以国有企业和大企业为对象, 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响应不足, 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在面向个人贷款时, 商业银行多以有稳定收入和高价值房产的城市居民群体为对象, 对农村居民融资需求响应不足, 导致农村居民借款难现象普遍存在, 特别是贫困农户受限于资金瓶颈难以摆脱贫困陷阱。 信贷配给现象的广泛存在刺激了非正规金融的快速发展。 与基于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背书的正规金融相比, 非正规金融主要基于熟人社会网络产生的信任关系, 对抵押、 质押、 担保和互保的要求较低, 期限和利率相对灵活, 能够在一定程度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村居民的融资需求。 但非正规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 利率定价不合理等问题, 特别是高利贷现象的广泛存在, 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导致金融风险放大。 鉴于此, 20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护和保障的意见》, 设置了24%和36%两道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在司法层面规范了非正规金融市场运行。 但金融结构二元化特征依然存在, 普惠金融发展缓慢, 中小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问题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 农村居民, 特别是低收入农村居民创业同样受限于资金短缺问题, 金融供给侧改革任重而道远。

1.3 融资结构呈现非对称性特征, 以间接融资为主, 直接融资为辅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建立了以间接融资为主, 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体系。 间接融资是指以银行体系为中心的资金融通机制, 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互不相识, 通过金融机构实现资金融通, 金融机构通过存贷差获利。 直接融资是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资金融通机制, 资金供需双方通过资本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股票、 债券和其它创新性金融工具等建立直接信用契约关系。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是中国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关键, 对于广泛覆盖实体经济, 解决银行存贷期限不匹配问题, 降低社会整体负债率和降低资金借贷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全面建成。 中小企业, 特别是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 尚不能达到资本市场门槛。 同时资本市场主要用于筹集长期资金, 企业中短期资金需求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但银行贷款不仅审批周期长、 手续繁琐, 而且对企业资产性质及规模、 收入稳定性要求高。 中小企业, 特别是具有轻资产性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常常难以达到银行贷款门槛[5]。 此外, 传统银行更加擅长处理制造业企业的贷款申请, 不擅长处理新经济企业(主要是处于服务业、 文化产业、 农业及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的贷款申请。 银行业自上而下的信贷标准与多元化的市场金融需求之间存在不匹配现象, 加剧了信贷配给问题。

1.4 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

金融分业经营也被称为专业化业务制度, 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 其核心在于银行、 证券、 保险、 信托等主要金融业务领域之间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 各行业之间有明确的业务界限。 金融混业经营也被称为全能银行制度, 它是指银行、 证券、 保险、 信托等主要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 交叉, 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范畴。 为严控金融系统性风险, 中国金融业从1993年至今一直采用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模式, 明确要求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 信托业实施分业经营, 并在2003年建立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6]。 其中, “一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维护金融稳定, 实施金融宏观调控。 “三会”指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法规制定和行业监管职责, 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和信托业。 在该监管模式下, 不同金融行业之间有着相对清晰的业务边界。 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日趋明朗, 特别是一些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成立与发展, 使得金融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业务链条不断延伸, 极易出现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现象, 加大了金融系统不稳定性。 鉴于此, 2017年国务院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履行金融监管全覆盖职能。 同时, 鉴于银行业与保险业在监管理念、 规则、 工具、 资源以及专业能力方面的相似性, 将银监会和保险会合并, 组建银保监会, 确立了“一行一委两会”的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其中, 一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一委指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两会指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从“一行三会”到“一行一委两会”, 体现了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加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与创新, 但总体看仍处于分业监管框架内。

2 数字科技进步对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机遇

2.1 数字科技进步推动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

与传统金融制度变迁主要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为主不同, 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自下而上的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 数字科技进步的主要受益者是互联网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机构凭借其在大量电商交易基础上累积的大数据, 利用区块链、 人工智能、 云计算、 深度学习、 物联网、 生物识别等一系列前沿科技, 快速发展出互联网支付业务、 网络借贷业务、 互联网股权众筹业务、 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信托业务、 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 个人征信业务等, 丰富了金融业务种类, 不断创新金融服务、 产品及交易模式, 改善了金融生态环境。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 发展与创新均服务于电子商务对金融的内生需求, 例如支付宝的产生与发展均服务于淘宝交易, 同样腾讯派生财付通, 京东派生京东白条, 苏宁派生易付宝等。 金融业务不再单独存在, 而是更多具有场景化特征, 即金融交易与电商交易同步进行。 以科技为核心,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设置与发展不再是自上而下, 而是自下而上, 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进行量身定制的精准化营销。 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最大优势就是拥有客户历史交易数据, 能够准确刻画客户画像, 掌握客户行为特征, 为客户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与产品。 与等客上门、 依赖物理网点开展业务的传统金融相比, 互联网金融具备第一时间响应客户需求的前端黏性, 而且具有24小时服务客户的优势, 更能适应客户需求的动态变化, 而且无须开设物理网点, 极大降低了金融运营成本, 反过来又使消费者获利, 吸引了大批中青年客户。 从互联网金融发展路径看,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刺激了互联网支付的产生与发展, 围绕互联网支付产生了一系列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 最终互联网金融机构朝向全能型金融服务集团发展。 数字科技不仅为互联网金融机构青睐, 同时也为传统金融机构青睐。 目前, 以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正积极研究运用数字科技, 努力改造金融业务流程, 不断提升运营效率, 降低运营成本。 这种由数字科技所引发的自下而上的金融制度变迁路径, 突破了以往单一的自上而下的金融制度变迁路径。

2.2 数字科技进步淡化金融结构二元化特征

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逐步淡化金融结构二元化特征, 使得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界限日渐模糊, 推动金融服务均等化。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阳光下的民间金融”。 例如, 互联网借贷中的P2P和网络小贷(2)P2P和网络小贷均属于互联网借贷, 但P2P是一个互联网借贷平台, 其主要作用是充当借贷信息中介, 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使个体之间通过平台实现直接借贷。 平台本身不能建立资金池, 不能直接做自营借贷。 网络小贷是小贷机构利用自有资金通过互联网平台发放小额贷款。均与民间金融类似, 旨在解决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需求。 但民间金融主要基于熟人社会网络关系基础上的情感信任, 通常无需抵押, 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型借贷。 互联网借贷利用大数据、 云计算等先进数字科技, 基于数学算法基础上的智能信任对互不相识的借贷双方进行撮合交易, 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和非关系型借贷。 同时, 传统民间金融缺乏合理利率定价机制, 利率通常为约定俗成或随行就市。 高利贷是民间金融的附属品, 是导致金融风险的重要根源。 但合规的互联网借贷能够基于大数据基础上的客户信用打分作为发放信用贷款的依据, 其定价机制更加科学, 风险管理更进一步, 推动了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 此外, 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还催生了数字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的本质是包容性增长, 但传统金融存在金融排斥问题, 大量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 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通过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 其凭借其强大的客户可触达能力、 低成本优势及地理穿透力, 能够覆盖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体, 在解决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融资困境和缓解贫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 蚂蚁金服集团旗下的借呗就是一款网络小额贷款产品, 它根据用户芝麻分数(3)芝麻分数是蚂蚁金服集团运用大数据技术计算出的客户信用评分, 是除央行个人征信以外另一个重要的信用体现。的不同设置不同贷款额度(从1 000元到30万元不等), 最长还款期限为1年, 随借随还, 贷款日利率为0.015%~0.06%。 相比于银行的小额贷款业务, 借呗贷款审批手续简单, 贷款发放速度快, 还款手续简单灵活, 且无需抵押、 质押、 担保和互保, 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以及低收入群体的临时资金周转需求。

2.3 数字科技进步推动金融脱媒化进程

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还是推动金融脱媒化的主要驱动力。 金融脱媒化, 也被称为金融去中介化, 是指通过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体系以降低间接融资体系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比重, 使资金供求双方绕开中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 银行是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 其主要依靠存贷差和中间业务获取利润。 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大量流动性正由银行体系转入非银行体系中, 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冲击非常大。 目前, 互联网金融业务正全面冲击商业银行业务, 包括资产端、 负债端和中间业务, 不断挤压银行利润空间。 在资产端, 手续简便、 成本较低的互联网借贷对银行贷款冲击较大;在负债端,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对银行存款冲击较大。 在中间业务端, 以微信、 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对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冲击较大。 作为最具代表性的数字科技, 区块链技术在推动全球金融脱媒化进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区块链是一个建立在分布式网络基础上的技术架构, 旨在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点对点电子交易支付系统。 与传统金融基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背书不同, 区块链技术利用数学算法基础上的智能信任达成金融交易, 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可追溯性、 不可篡改性和可审计性, 能带来点对点、 端对端, 随时、 随地、 随需的金融服务, 具有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节省交易时间和提高交易安全等优势。 未来区块链技术在跨境支付、 数字货币等领域具有广泛应用前景, 将加剧金融体系去中介化趋势[7]。 此外, 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广泛应用也正推动金融脱媒化趋势。 长期以来, 中小微企业一直是金融服务需求端的长尾客户。 中小微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 缺乏有效抵押品, 经营风险大, 经营收入不稳定, 很难获得传统银行贷款的青睐。 但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利用大数据、 云计算等技术, 更加全面地掌握中小微企业的行为特征、 信用记录, 精准评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进而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使中小微企业在传统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之外获取新的融资途径。 综上可知, 数字科技正成为驱动金融脱媒化的重要力量。

2.4 数字科技进步推动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监管变革

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不仅加速了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 而且推动了金融监管理念与技术手段的变革。 首先, 数字科技进步驱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 数字科技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 依托大数据、 云计算、 人工智能等先进数字科技, 互联网金融从互联网支付业务起步, 逐步拓展到互联网借贷、 基金销售、 保险、 信托、 股权众筹、 消费金融、 个人征信等诸多领域。 以蚂蚁金服、 腾讯投资、 京东金融、 百度金融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凭借其在用户资源、 大数据、 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优势, 几乎包揽了金融各领域业务, 不断谋求互联网金融综合布局, 成为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的中坚力量。 其次, 数字科技推动金融监管理念和技术手段变革。 在监管理念变革方面,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加强以及金融创新不断深化, 金融机构相互跨界, 金融链条不断延伸, 使得金融系统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金融系统性风险有所上升, 给现行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 鉴于此, 2016年,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提出“穿透式监管”理念, 即通过对各种金融产品的资金来源、 资金流动中间环节以及资金最终投向实施全流程监管, 综合全流程信息以判断金融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从而实现严控资金流向、 消除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 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穿透式监管”理念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即金融监管必须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 准确识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 找准监管实施着力点;在监管技术手段变革方面, “穿透式监管”实施的关键在于数字科技的应用[8]。 例如, 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 获取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全流程数据, 建立多维大数据分析与挖掘体系, 为实施金融风险预警与防范提供技术支持。 金融监管部门还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实施“穿透式监管”。 基于分布式数据存储的区块链是由诸多数据区块构成的完整链条, 具有可追溯性、 不可篡改性等特征。 金融监管部门只要成为区块链上的某一个节点, 就可以成功追溯每一笔交易的来龙去脉, 准确识别复杂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 减少金融隐蔽性, 保障交易数据真实性。 综上可知, 数字科技正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金融生态环境变革的利器。

3 数字科技进步对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挑战

3.1 数字科技进步加大金融系统性风险, 提高金融监管难度

在货币发行与流通领域, 数字科技进步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难度。 在以纸币为代表的信用货币体系中, 央行运用三大法宝(公开市场操作、 存款准备金制度、 再贴现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以调节货币供应与流通。 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 一方面造就了类似比特币、 以太币这样的虚拟数字货币, 其具有高波动性和高投机性, 极易导致资产泡沫风险, 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流动性进入非银行体系, 严重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 并为央行追踪货币资金流向增加了难度。

在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领域, 数字科技进步放大了金融系统性风险。 与传统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不同, 互联网金融具有跨界创新特点, 不仅打破了金融业内部不同行业间的壁垒, 而且打破了金融业与实体界间的壁垒, 实现了金融交易的无界性, 但同时也可能将原本局限于某一金融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放大, 并最终扩散到整个金融系统, 乃至实体经济。 与此同时, 与传统金融通过线下收集客户信息, 以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背书为基础, 基于经验数据设计金融合约和进行资产定价不同, 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技术在线搜集客户信息, 以数学算法基础上产生的智能信任作为设计金融合约和进行资产定价的依据, 但这些算法模型是否具备稳定性、 可靠性、 可预测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且没有经过完整经济周期考验[9]。 例如, 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 大量基于复杂数学模型的金融衍生品最终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 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无法看清底层资产, 放大了金融风险, 并最终导致危机爆发, 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这表明数学模型应用失当可能会增加金融系统性风险。 此外, 重大突发事件所引发的市场情绪变化也是导致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重要因素, 但基于历史交易数据的金融数学模型很难及时将情绪性因素量化, 导致金融资产定价偏差。 综上可知, 数字科技进步可能会加剧金融系统脆弱性, 放大金融系统性风险, 提高金融监管难度。

事实上,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体现了金融监管当局对数字科技与金融创新的宽容态度。 一旦政策收紧, 互联网金融行业将经历洗牌。 例如, 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借贷行业一直是金融风险高发区, 仅2008年6月—8月, 就有337家P2P平台成为问题平台。 鉴于此, 2019年1月, 国家出台175号文坚持以P2P机构退出为主要方向, 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P2P机构外, 其余机构能退则退, 应关尽关, 从而拉开了P2P行业“清退”序幕。 根据零壹智库统计, 截至2019年底, 共监测到P2P平台6 351家, 其中非正常运营平台6 056家, 仅有295家平台正常运营, 存活率仅为4.64%。

3.2 数字科技进步加剧金融业竞争, 对传统金融机构构成挑战

数字科技进步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冲击具有巨大颠覆性。 首先, 互联网金融机构凭借其在大量电商交易基础上累积的大数据, 能够准确刻画客户画像, 掌握客户行为特征, 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在互联网时代, 得数据者得天下, 得账户者得金融。 支付宝和微信正是基于其在扫码支付和账户钱包方面的优势, 以及场景化交易特征, 获得了客户黏性, 并迅速拓展了其它金融业务, 这是等客上门的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 导致传统金融机构客户大量流失。 其次, 数字科技进步放大了金融业“马太效应”, 使强者更强, 弱者更弱。 数字科技的研发与应用具有长周期、 高成本、 外部性和规模效应等特点, 使得大型金融集团在数字科技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就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 以蚂蚁金服、 腾讯投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先发者凭借其在取得连接、 流量和收入优势前提下, 为客户提供免费或低价服务, 提高了新进入者门槛, 保持了领先者优势。 数字科技在促进金融业正常竞争的同时, 也可能导致大型金融集团形成寡头垄断, 促使财富向少数群体集中, 加剧社会不平等。

3.3 数字科技进步增加用户信息泄露和滥用风险

首先, 数字科技进步增加用户信息泄露风险。 在大数据时代, 数据是金融机构的最核心资产。 互联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前提正是拥有包括用户收入、 资产、 消费习惯、 借款习惯、 人脉圈子等海量多维度数据, 既包括金融数据, 也包括非金融数据, 能够实现完整追踪、 分析用户的目的。 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平台更容易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事件, 这主要是因为: 一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同时采用线上、 线下两种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完全采用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相比线下, 线上是用户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另一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是金融监管重点对象, 其在网络安全方面投资更大, 经验更丰富, 风险意识更强, 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历史较短, 发展速度过快, 重视创新轻视风险。 同时监管部门也缺乏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 存在监管空白。 这就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埋下隐患。 例如, 著名的京东12G数据泄露事件就源于Struts2框架的安全漏洞问题, 以至遭遇黑客攻击, 导致用户信息被大量泄漏。

其次, 数字科技进步增加用户信息滥用风险。 大数据时代, 人人都在裸奔。 目前, 数据资产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财富来源。 网络运营商、 平台服务商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了用户衣食住行用的全方位多维度数据, 并据此对用户展开精准营销, 或未经客户同意便将大数据出售给第三方。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关于数据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因此, 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 滥用现象屡禁不止。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正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最严峻课题之一。

4 数字经济背景下改善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对策建议

4.1 构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良性的竞争机制

事实上, 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既是竞争对手, 也是合作伙伴, 存在共同利益。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离不开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良性竞争与长期合作。 双方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展开合作:

首先, 在数据领域展开合作。 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拥有各自不同的优势数据和客户。 传统金融机构拥有线下数据优势, 其在发展大中型企业客户和中老年个人客户方面具有传统优势, 累积了较为完备的客户历史及现实资料数据, 包括客户的收入、 资产、 抵押、 质押、 担保、 互保等方面数据, 擅长为客户提供标准化营销。 互联网金融机构拥有线上数据优势, 其在发展中小微企业客户和年轻化个人客户方面具有现实优势, 拥有包括客户电商交易记录、 日常消费习惯、 借款习惯、 人脉圈子等方面数据, 能够基于大数据、 云计算等技术刻画客户画像, 擅长为客户提供精准化营销。 传统金融数据质量高, 但体量小且数据更新速度较慢;互联网金融数据体量大, 具备实时性、 交互性和传感性, 但质量参次不齐。 双方通过合作, 可以实现数据资源优势互补, 有助于降低数据获取的成本。 例如, 双方可合作开展数据外包业务、 贷款调查业务等, 在分别建立区块链私有链基础上, 合作建立区块链联盟链, 并建立互通互联数据库, 以降低贷款人的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

其次, 在风险控制领域展开合作。 风控是传统金融机构的强项。 作为金融监管重点对象, 传统金融机构具备较强风控意识, 拥有丰富的风控手段。 商业银行通过严格的线下贷款审批流程以及抵押、 质押、 担保、 互保等方式确保资金安全性, 但同时也将部分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排斥在外。 互联网金融机构则抓住这一市场空缺, 利用大数据、 云计算等先进数字科技作为风控手段, 为上述长尾客户提供小额网络借贷。 但互联网金融由于发展时间短, 未经过完整经济周期考验, 其在风险控制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和谨慎性, 容易出现网络安全事件或违规事件。 因此, 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在风险控制领域存在较大合作空间。 例如, 信用风险是金融业的最主要风险。 在个人征信领域, 传统银行主要参考央行征信系统, 而互联网金融机构主要参考芝麻信用等民间征信系统。 其中, 央行征信具有权威性和广覆盖性, 涵盖信息维度广, 主要用于个人贷款和申请信用卡等经济金融活动;芝麻信用具有补充性和局域范围(仅限开通支付宝用户), 涵盖信息维度少, 主要用于消费金融、 租房租车等日常生活场景。 央行征信系统通过与民间征信系统合作, 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 多元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和信用评级体系, 最大限度减少信息孤岛, 真正落实普惠金融, 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

4.2 推动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 行为监管转变

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中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 一站式金融、 场景化金融和跨界金融成为市场主流, 金融服务边界日渐模糊。 针对日趋复杂的金融生态环境, 我国金融监管应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机构监管是传统分业监管体系下的主要监管方式, 其以金融机构为对象进行监管。 数字科技发展对金融功能具有颠覆性影响, 它将金融机构的生产过程从内生过程变为外化过程,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相互跨界, 开展相同或类似业务, 导致金融交叉风险。 但在分业监管体制下,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同类业务的行为规则不同, 监管标准不一, 导致监管空白与监管套利现象。 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是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必然选择。 功能监管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的监管, 并能实施跨产品、 跨机构、 跨市场协调的监管。[10]行为监管是指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中心的监管模式, 即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制定公平交易、 反欺诈误导、 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或指引, 要求金融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共同遵守, 并对其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过程。 通过实施金融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有利于减少各监管部门职能冲突、 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 但目前我国金融功能监管方兴未艾, 金融行为监管以分业监管格局下的行为监管体系为主, 存在行为监管独立性不强、 监管力度不均衡、 监管法律保障不足、 监管范围狭窄、 监管标准不明晰问题[11], 难以适应混业经营发展需求。

鉴于此, 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 首先, 在职能监管方面, 一方面, 进一步提高对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和产品性质的认知, 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边界, 为同一类金融产品或服务制定统一监管标准。 另一方面, 基于功能监管框架重新划分各金融监管部门职能。 例如, 围绕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 支付机制、 证券机制、 保险机制、 信托机制等建立专司监管部门, 各司其职, 各行其责。 其次, 在行为监管方面, 一方面, 积极完善我国金融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出台行为监管细则, 加大对行为监管的资源投入力度, 建立行为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 另一方面, 不断提升监管部门的行为监管能力, 综合运用大数据、 云计算、 区块链等先进数字科技, 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个人行为边界和风险特征的预测与监管。

4.3 构建完善的数据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 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 我国数据产权保护, 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呈现出分散立法特征, 尚未出台专门的、 统一的数据产权保护法。 由于大数据具有爆发式增长和海量聚集的特点,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节点多, 使得分散立法难以起到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 因此, 亟待制定统一的数据产权保护法, 明确界定企业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规范、 公民个人信息基本权利, 特别是个人数据被采集和使用时的合理知情权以及个人数据被滥用时的合理退出权。 此外, 在数据流通方面, 我国也没有颁布专门性立法, 法律盲区的存在为互联网企业滥用个人信息和出售大数据埋下隐患。 鉴于此, 亟待出台数据流通专门性法规, 进一步规范数据流通行为, 建立大数据流通负面清单制度, 严禁企业和个人泄露涉及国家安全、 企业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相关数据。 其次, 构建大数据安全技术体系。 从国家层面, 制定数据收集、 存储、 传输、 交换等安全规范技术标准体系, 不断夯实数据安全技术基础设施。 从企业层面, 开发大数据安全人工智能系统, 严防大数据泄露和被攻击风险, 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在保障大数据安全方面的作用。(4)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存储系统, 链上数据通过点对点方式完成传输, 可以安全透明地记录交易数据, 并且具有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 能够在保障数据产权前提下, 实现数据高效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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