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辽宁 大连 116044)
内疚情绪是儿童自我意识中重要且复杂的组成部分,是个体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不足或造成不良后果后产生的紧张不安、惶恐的不良体验并试图采取措施弥补过错的情绪。其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在弗洛伊德看来内疚情绪是发生在自我、超我之间的对立。而内疚情绪的分类诸多,如代替性内疚、群体内疚等,但是无论内疚以哪一种形式出现,都在个体行为和道德决策、社会关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内疚情绪的发生在儿童2-3 三岁之间,继而内疚将会经历四个不同的阶段直至成熟。良好的内疚情绪形成,是一个人健康情绪内核的基础,有助于儿童继续发展内省习惯和行为自控,从而形成正确的道德意识与行为准则,促进儿童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完善,而过度内疚或内疚缺乏则不利于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前者容易形成自卑和退缩行为,后者则容易产生行为失控和其他越界行为。
根据相关理论,有学者认同幼儿产生内疚情绪的时间不会早于2.5 岁。在此之前,幼儿由于不能理解规范、标准等概念,缺乏对自身的认识和对外界的判断能力,从而处于不能依据自身或他人行为而产生匹配情绪的阶段,称之为内疚前阶段或空白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幼儿的情绪会像五彩斑斓的调色板,颜色随机碰撞出现,即其产生的反应是模糊的、随机的、混合的。其典型表现是在父母或他人指责其某种行为的过程中,幼儿的注意力常常会集中在其他事件上如人物表情、声音和色彩上,并常反馈以欢愉、好奇等看似不恰当的反应。其主要原因是此时幼儿没有是非概念,更不能将其与自身行为匹配、与结果相联系。但此时父母正确地指出、分析问题并非没有意义,能在内疚前阶段中培养儿童良好倾听父母的习惯,增强对父母言语的认同感,有利于在内疚形成的其他阶段进行正确引导。
Lewis 等学者认为在幼儿2.5-3 岁时,已经具备产生内疚情绪的基础,即其能够了解规则和情绪,从而进入到情绪的第二个阶段,内疚的早期阶段。在这个阶段,幼儿形成了不完全内疚形式,主要以产生紧张、慌张不安等情绪为特点,虽然不能预判事情的后果但可以隐约感觉这件事不是父母所要的。同时幼儿也能从父母的肢体、表情上感受部分负面情绪。幼儿开始有简单的规则意识,有了部分是非判断能力,但是还不能做到利用规则衡量自我行为,即规则的内化,且这种不安和慌张只停留在情感层面。在这个阶段,幼儿逐渐具备接纳、理解规则的能力,家长应在此阶段加强引导幼儿学习行为规范和是非观念。
随着幼儿对他人的情绪把控能力的提升,共情能力会使得幼儿具有感同身受的能力。儿童可以判断出他人的内部状况和自我在这一刻是有区别的,而产生区别的原因与自身行为有关,同时可以模拟、体会他人的苦恼和不愉快。进而对于他人提出的要求做出理解,并进行补偿。近年来许多研究结果都指向内疚这种负性情绪可以是有益的,当个体产生内疚情绪时会倾向于采用利他行为来消解不道德感,即道德补偿行为使得儿童在这个阶段不仅仅是在情感上感到不安和紧张,同时会根据内化的规则衡量错误的程度,然后做出行动来消解这种负罪感。而当这种利他行为不能实现消解功能时,幼儿会衍生出其他方式如多比效应等来尽可能减轻不舒服的感觉。当然,不同心理承受能力的儿童选择的方式不同,一般来说能及时消解自我负面情绪的儿童会倾向于借助外力来改变自己;相对承受力不强的儿童则会倾向于利他行为来进行补偿。
随着儿童社交活动的增加,幼儿的责任意识逐渐完善,标志着内疚情绪的成熟。与上一阶段不同的是,儿童不断用内化的规矩和准则要求自己,不断地规范自我行为,在内疚成熟阶段中幼儿的内疚情绪不仅仅是出现某一错误行为发生之后,也会体现在行为未发生时,或对正确行为没有达到自身标准之时。实现自我价值的程度被纳入儿童的“行为准则”,程度过低也将导致内疚感的出现。如果在这个阶段引导孩子适度提高自己的要求,适当降低产生内疚的阈值,会提高孩子的自律性和有更强的目标感。但过分地提高要求或降低准则,都会产生不健康的内疚情绪,即过分内疚或内疚缺失,不利于儿童其他自我情绪的形成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