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2020-12-08 12:28
魅力中国 2020年23期
关键词:前置刑法个人信息

(太原市公安局,山西 太原 030006)

引言: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活与工作中会使用到各种各样的信息传播设备,现代化的信息已经进入到人们生活中的每一场景中,信息化快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非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的信息,进行信息兜售的业务,这种问题已经得到了非常普遍的影响,从具体的信息泄露过程中可以看出,信息泄露影响了人们的经济生活与损失。基于这种情况需要从法律层面对这一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从不同的层面利用高效的手段以及方式给群众提供法律保障。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属性不明确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只有在第253 条中作出了“非法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罪名认定,并将“公民个人信息”指定成为“犯罪对象”,却没有对具体的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范围进行界定,对于其法律条款的具体实践和应用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度。虽然在目前来说,我国一些法律法规由于其他条款的硬性影响对于个人信息作出了一些范围界定,但其表述内容和表达方式并不全面系统,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求不能完全满足,因此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刑法等相关权威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范围。

(二)刑法中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内容不全面

我国对于其他信息系统的界定和保护性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而全面,例如国家信息、军事信息等,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却仍处于基础阶段。在《刑法》当中只有两个罪名及其罪名判定相关内容的规定,并没有更多相对于个人信息侵害的内容规定,同时,对于两种罪名的相关判定范围也过于狭隘,犯罪主体只包括国家机关、电信和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能够收集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远不止规定中的这些;犯罪方式也只包括“非法提供、出售”或“非法获取”,而现实中远不止于这两类方式方法,也会有更严重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出现而没有被规定。另外,我国并没有专门性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所以对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前提条件也成为了空头限制,降低了法律的适用度,同时也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造成了阻碍。

二、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有效性建议

(一)出台前置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

前置法律的出台和完善,能够与刑法一起形成系统化的法律框架,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保护,能够有效弥补当前法律中存在的空缺,有效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前置法律的出台和完善,需要参考以下几点:首先,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已经具有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用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因此我国可以参考其他国家成熟的法律方案,然后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置法律。其次,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置法律,需要遵循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以刑法为前提制定更加详细的法律条文,可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更加详细的解读和规定,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全面描述,根据相关案例进行有效处罚,从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最后,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前置法律时,需要充分征求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的意见,允许他们提供相关的建议稿,并经过周密讨论的方式,将更多有价值的信息纳入到前置法律规定中,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

互联网企业拥有公民较为详细的信息,也肩负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责任,必须要实施安全技术,对公民的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如果公民个人信息遭受泄露,必须追求互联网企业的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大量公民信息的泄露行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互联网企业中的员工进行培训,使其认识到自身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认识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后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其次,互联网企业具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如果由于技术不过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漏时,应该及时周知相关用户,要求用户及时修改密码,转移重要资产等方式降低用户损失。

(三)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完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责

当前国内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对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持有以及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责,当一些主体持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中,不能证明其来源。对于这种情况从客观上已经存在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所以多数情况下,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和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等进行挂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身持有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的人身以及财产等造成伤害,这种角度上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构成了在刑法中的危险是伤害行为,和非法持有行为的具体犯罪特征有着高度的契合。在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持有中往往是为了严重犯罪的预备以及过度阶段,所以法律需要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以及非法持有等行为上做出处理和预防,利用法律的角度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罪责表现,从公民个人信息的层面实现对法律法条的充分补充与完善。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刑法的保障,还需要社会、行业和公民个人共同努力,出台并完善保护性的专项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的保护机制,加强基层普法教育和自身信息安全意识等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有序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使社会顺利平稳发展。

猜你喜欢
前置刑法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被诊断为前置胎盘,我该怎么办
国企党委前置研究的“四个界面”
精准的声音还原 Yamaha CX-A5200前置放大器
主题语境九:个人信息(1)
民法典应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责任规定
自媒体,高中生物前置性学习的“好帮手”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