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峰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晋江 362200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限度
刘晓峰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晋江 362200
本文主要对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的限度进行细分研究。希望改善我国的刑法相对性和刑事政策化的局限性关系,推动我国建设健全的文明法治社会。从我国的法律发展历史来看,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主要表现在严抓刑事政策化的量刑与宽严相并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也应有一定的适用限度;避免刑法的宏观上的稳定性和刑事政策化狭义上的变动性两者之间产生矛盾。
刑法;刑事政策化;局限性;立法司法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也可以解读成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看以看成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述,在某种角度而言。如果具体细分说的话,刑事政策的刑法化看以看成是动态的立法过程,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则是这个立法过程的结果。
通常我们所说的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将刑事政策纳入到刑法立法当中,并判定确定其在刑法法律上的可行性,我们能看出这是一个立法的政策化的过程。在刑法立法过程。刑事政策化关系着刑法立法的进行,对刑法立法有着指引和引导作用。自从我们国家在1979年颁布《刑法》以来标志这我过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法治社会,在这个时期我们国家加快了刑法的立法建设过程同时也将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纳入刑法立法当中。根据《刑法》第一条规定;将刑法制定依据变化为严惩和宽大相结合。在很多后来的刑事讼诉中都有所体现。依据这一严惩和宽大处理相结的刑法规定,我国在针对不同的刑法犯罪时做出了不一样的对待处理。如在刑事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进行区别对待,主犯从严处理、从犯依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理对待,这些都充分的体现了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的特点。在刑事政策化的立法过程我们仍需要将法规中的理论,转化成清楚现实的正规法律条文,能更加的完善我国的刑法内容使刑法内容具体条文化。司法上的刑事政策化与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基本一致,在司法上进行司法活动时也是以刑事政策为指导进行的。很多人认为;在刑法上的刑事政策化已经被运用多年,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被淋漓尽致的体现,因而在司法活动中,我们只应照搬就好。而本文认为没有任何完美、完善的法律存在,在我国的刑法当中有很多概括性的条款,而此必然存在一定的漏洞与缺陷,而司法上刑事政策化刚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司法上的刑事政策化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精神。对法律的规范性加以补充。
因此司法的刑事政策化必然是不可缺少的,法律不是机械,有很多的可变因素在里面,而司法上刑事政策化正是这些因素的依据。
很多法律工作者在对刑法法规进行研究时对刑法的相对性提出两个方面的结论;首先在刑法的法规内容中缺少整体性条文,其次刑法的法规条文存在不绝对性。因此我们能看出在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过程中会受到刑法法规条文的不完整影响和刑法法规的相对性限制。而我国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都是依赖刑法的法规这就导致了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有很大的缺陷在刑事政策的内容当中。
由于刑法在立法当中本身存在这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导致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不能有效的发挥利用,只能在刑法法规的条文当中去体现。因此我们应将刑法当中的相对性融入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当中,不用过度的去依赖刑法法规的条文来进行,来提高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的可适用性范围,达到刑事政的策化目的,并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在刑事政策化过程中对现有刑法法规条文的干涉。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有生命力的,为了在刑法的犯罪中找到平衡,利用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来严惩犯罪和预防犯罪并为刑法带来公正性和人性化。同时刑事政策化又是追求刑法上的功利性,这种功利性又受到刑法法定原则的限制,在刑法的框架内的刑事政策才是合理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而在刑法框架之外的刑事政策化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将刑事政策化纳入到刑法的法律框架之内不但需要注意立法上的刑事政策还要注意司法上的刑事政策,同时还要分清把握好,刑法上的公正性与刑事政策上的功利性,具体的实施情况要具体分析把握。
在刑事政策中不论是“严打”还是“宽松”,都可以很好的说明我国刑法中的刑事有着明显的政策化趋势。本身“严打”和“宽松”之间就是两种极端的表现,并且有一定的背离性,也正是这种原因,他们之间相互影响着刑法,并且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对于这种相互间的矛盾仍然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消化。所以,刑法中的刑事策化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我国学者研究后,认为刑法和刑事政策的目的是相同的,不论是在其方法和针对的对象上而言都有着相似之处。所以,刑法的作用可以用来对刑事政策进行引导,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能说明对刑法中的刑事政策化就是指将刑法变为刑事政策,而刑事政策更不能有代替刑法的作用。实际上刑事政策化只能起到对刑法的制度和运行过程中的调整和引导,并且这种调整应该是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刑事政策不管是如何的调整甚至改变,都不能超越刑法,更不可能逾越。这是因为刑法和刑事政策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也正是这种区别决定着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应该有一定的限制,而刑事政策就不可能成为刑法。这种观点也被很多人所认同,即使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有一定的合理性,更有着一定的地位,但是这种政策化确实需要一定的限制。一旦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超出了一定的合理范围,刑法就成为了一种灾难。所以,在对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时,需要掌握一定的范围,保证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合理的。
随着我国刑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刑法制度也更加规范化,而刑事政策也会逐渐的引入到这一制度当中,此外这种融入也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刑事政策的判断、价值和目的都应该遵循刑法原则,以实现刑法的公正性。因此,在对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时,不管是在从司法角度还是从立法角度而言,都应该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理,保证刑事政策最终目的和功利性都可以受到刑法的限制。
[1]陈兴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04:4-15.
[2]黎宏.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思想及其实现[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5: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