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淇源
死刑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悠久的刑罚之一,甚至可追溯到法律还不成文的原始时代。学界广泛认同的是贝卡利亚在1764年率先向死刑讨伐,自此人类社会开始了关于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的一场场论战,个别地区还将死刑存废运用于实际中。近年来,明确废除一切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总计共105个,其中欧洲国家地区占比最多,高达43个(截止2017年7月)。
而作为未废除国家之一的中国,学术界一直有许多专家在为废除死刑而作出努力。然而笔者认为中国不适合废除死刑,即使我国未来可能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即任何法律最终判决都不动用死刑,也应当保留死刑作为一部分法律最高权威的象征与威慑。保留死刑,对现阶段中国法制的发展不见得会像个别学者认为的“逆时代潮流”“反人道主义”,相反对于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的维护等方面具有更好的效果。
生存还是死亡,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哈姆雷特的灵魂拷问,也同样是死刑犯的命运抉择与死刑的未来。如今,当一个学者讨论废除死刑时,已无需担心像贝卡利亚时代般会饱受多方质疑,相反,死刑在绝大多数学者看来是应该且必将废除的。关于死刑态度明显为废除的论点基本如下:
生命权是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以其与生俱来性、普遍性、基础性、一次性、完全性的基本特性,成为其他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很显然,死刑是对生命权的践踏,废除死刑有利于人的尊严的提高和人权的发展。而且死刑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无论是从生命的一次性、死刑犯亲属的泪水、死刑犯在临刑前的恐惧角度出发,死刑都是残酷的。
不应该出于节约经济成本为目的,选择处死犯人而非终身监禁,这是以金钱去衡量死刑犯的生命价值,本质上是物化犯人。
通过我国目前公布的相关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来看,2007年我国收回地方法院的死刑复核权后,死刑判决数量大为减少,但收紧死刑政策却使得杀人案、抢劫案这两大重大犯罪行为不升反降。死刑对杀人、抢劫具有威慑力的传统想法并不能经过统计证实。并且尽管没有确切而有力的统计证据,但剥除人身自由的终身监禁仍可以被设想为对于个体的非常残酷的惩罚。
社会各项因素综合运动的结果,并非仅由罪犯个人造成,比如贫困、无妻造成的心理扭曲。处死犯人就是证明犯人应承担一切责任,而以此推卸社会、国家应负有的责任。除此之外,仅通过死刑不可能根除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况且对于激情犯罪者和亡命之徒来说,死刑确实没什么威慑力。
如历经了十几年才沉冤昭雪的呼格吉勒图案。即使死刑犯对罪行供认不讳,但我们不能排除犯人在监狱的思想教育与劳改中思想被净化的可能性。若一个罪犯在长期的监禁中,通过心理专家的认证,已成为一个向好向善的人,那么再将其处死就相当于处死价值观所认同的好人。
报应的正义以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的结果也能够实现。甚至有人认为,宣扬“以命抵命”的传统报应论是我们该逐渐摒弃的思想,不仅不会追回受害人的生命,反而会使社会上再多出一个不幸的家庭(即死刑犯家庭)。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在天赋人权的前提下,生命权作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个人不能凭意志去处理。即使个人能拥有处理自己生命的权力,但在签订契约时,没有人会主动愿意把自己的生命权让渡给其他人。因此国家实际上不能冒着对社会契约的背叛去执行死刑。即使古人同意了这项条款,但在法律体系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仍可以将这条契约取消。
尽管死刑废除论在学术界的主导地位逐渐凸显,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与地区也逐渐增多,但作为拥有千年实践历史、强大的世界性认同基础的死刑保留论依然优势可观。对死刑持肯定态度的基本观点可分为如下:
1.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死刑对于杀人者来说是报应,尤其是对于连环杀人案或变态杀人案中,处死罪大恶极的犯人不仅仅是告慰死者亲属受伤的心灵,也是还社会伦理正义和公平心态的一个公道。
2.死刑能根本地遏制罪犯本人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尽管不排除犯人在监狱中被改造成功的可能性,但事实证明,犯人出狱后进行再次犯罪的可能率会比不犯罪更加高。浙江省的监狱在2003年关押的刑犯中,重新犯罪的比例比5年前增长了7.2%,而2005年的重庆涪陵监狱中,再次被关押犯人占总数的19.3%。尽管到2015年2月,我国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已达到0.2%左右,但该数据只能显示服役人员的净化程度而无法代表全体服刑人员的净化水平。
3.死刑的威慑力,更体现在对潜在犯罪的压制。人们出于对死亡的畏惧,在理性状态下,一定会克制自己某个瞬间的邪念。我们可以通过常识来判断,由于对死刑的敬畏而不去杀人的人会比不惧死亡的人更多。
4.死刑更加省钱、省时、省事。目前我国实行枪决与注射两种死刑执行方法,一颗子弹、一管药剂的成本远比长期关押而消耗的人力、物力成本更节约。
虽然死刑废除论与死刑保留论各执一词,但我们仍能针对以上列举的各条分析两方论点孰优孰劣。鉴于废除论已对保留论每个论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批驳,所以该部分重点对废除论的观点进行回应。
首先笔者必须承认,生命权的确是人最基本的至高无上的权利,然而,死刑犯的生命权得到了尊重,死者的生命权就不应该得到尊重吗?试想,倘若杀了人的罪犯在监狱中,基本生活不仅能得到保障,还可以得到亲人的探视,甚至更多享受的权利,而死者的家庭却因此破裂陷入低谷,那么不论是从生命平等的角度,还是从同理心的角度来看,这都是有违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感的。
从功利主义的观点出发,一条法律的价值应取决于它能否给大多数人带来利益最大化。死刑的价值应该体现在牺牲掉死刑犯的生命权,而换来对社会广泛的正义观的保护和强化,并能为死者家属的复仇心理找到合理的宣泄点。
而且,目前我国的刑法已向人道化目标迈进。从增加注射执行死刑、不公开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尽量不透露死刑犯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等方面的进步,死刑对于死刑犯的人权保护,正越来越有温度。这也从侧面证明了我们可以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增加死刑的人文关怀,而无需直接废除。
人的生命不应该单纯地用金钱去衡量,然而地方乃至国家的财政数字是有限的,当一项法律或政策颁布时,就必须考虑到其功利性,因此脱离现实而大谈道德、人权难免不切实际。与其消耗纳税人的利益,渴望犯人改邪归正,不如以实际去教育大众不去犯罪,这对于财政来说是较为经济的方案。
如果因为无法证明死刑有明显的威慑力而废除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罪犯至少在作案的那一瞬间,法律对他们是没有威慑力的,那么法律是否就该废除呢?不可否认,所有刑罚的威慑力都是有限的,但是作为剥夺生命的最重刑罚,也许死刑对铤而走险者、冲动杀人者、亡命之徒有过短暂失灵,但死刑能成为一道看不见的红线,足以让普通人把某个瞬间的邪念压下去。
即使拿出确切的数据使得死刑的威慑力具有了统计学上的意义,然而犯罪率的下降是经济、政治、社会多重因素复杂交叉的结果,尽管死刑的威慑力是个未知数,但也不能就此说死刑不具有威慑力。
笔者认为死刑的效力首先体现在对社会安全感与正义感的维护、对同类犯罪的预防和警示,然后是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最后才是对死刑犯的追责。除此之外,死刑本就是对案件而进行强制的、符合因果报应说的刑罚手段,将社会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死刑也是不现实的。
社会并不完美,但能给人可供选择的道路,绝不仅仅只通向犯罪。与其埋怨社会并认为死刑无法根治问题而想要废除它,不如让意图犯罪的人努力改变自身的心态和境况,或让当权者重视并改良,从而让死刑犯与死刑执行次数越来越少。
死刑造成的误判确实难以挽回无辜者的生命,但是抛开一些特定的时代因素,我们不能以个别冤假错案的存在而去否定死刑本身的效力。毕竟绝大多数死刑的判决并非简单的“一杀人就偿命”,而是会经过长期的侦查、笔录、上诉等活动后才最终判定,能大概率的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况且,因害怕判错案件而废除死刑则是因噎废食。冤假错案往往是司法体系不健全或司法人员能力不强等因素,不应让死刑本身来承担此责任。
传统报应论在我国已拥有悠久历史,用伦理相对主义的观点来看,并非西方的人道主义就是绝对正确和先进的,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改造传统观念使其更加符合现代价值观,而非将其直接抛弃。而且,我国古代“杀人偿命”有个法律承认的或默认的前提,那就是复仇合理且同态复仇,比如他杀了我全家,我就该杀他全家。这种心理在现代社会得不到法律认同的情况下,便会转化为网络暴力,而造成犯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
笔者认为死刑权应该源于每个人对侵犯自身利益者想行使私刑的权利的让渡。若社会中的一切利益纷争都让个人私下解决,势必会导致社会混乱,于是人们将动用私刑的权利让渡出来,让国家代替个人公平公正地行使刑罚的权利。死刑也不例外。
尽管每个人都不愿意主动去死,但是实行死刑恰恰是对死刑犯自由意志的后果的尊重。这个大前提是,每个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自由意志及其权力,在正常状态下任何行为结果都是自由意志的结果,那么尊重其结果就是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因此对死刑犯判决死刑正是对其个人意志及其结果的尊重。
而如今对于死刑存废问题上,学术界与广大人民的意志上、甚至在不同学科间存在着巨大的割裂。至少在中国,且不说大部分民众对死刑的普遍认同,即使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当中,乃至法学本科生间对死刑的态度也是显而易见的:本科生中赞同废除和赞同保留的整体比例约为1:3,法学本科生的比例约为1:3,而非法学本科则约为1:4。传统的保留论观点依然被大多数中国人认可。
对此,我们应该将废除论双双回归现实,探讨其实现的可能性与功利性,以及废除死刑可能会引起何种社会性后果,才能结合实际去判断废除死刑在中国的结果,也会尽量避免让死刑论战成为老百姓眼里的无用之功。
尽管学术探讨具备一定的超前性,但它必将由现实而来,再回归到现实中去。任凭学术精英们唇枪舌剑,但其理论结果未占领民意上的高地,那么其理想永远只是理想,遑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呢?对于支持废除死刑的部分学者来说,民意似乎能被自行定义或直接否定的透明物。因为坚信真理掌握在自己构建的理想楼阁中,而忽略了民意,是造成废除论与大众认识格格不入的根本原因。
随着我国法制工作的推进,法律意识逐渐在人们心头扎根,民意不仅仅是决定法律制定的一项重要因素,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时,舆论甚至可以影响司法,如同昆山反杀案中对于海明的判决一样。所以我们能看到,司法判决乃至法律的颁布,必须要经过民众的广泛认同,才能拥有付诸实践的根基。即使强行废除死刑,很难保证政府能否顶住舆论高压,能否接受每次重大案件后“为何不死刑”的质疑。
况且,“杀人偿命”尽管可以被抨击为非理性的传统观念,但不可否认,这种传统观念在千百年来对维护社会正义具有积极影响。对于中国人来说,杀死杀害亲人(尤其是尊辈)的犯人不仅满足了复仇心理,也是体现“忠”“孝”的伦理义务。不仅如此,死刑也是历代统治者处置犯人、警醒世人、安抚民心的政治问题。以西方人道主义思想为内核的死刑废除论可能在欧美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但不能以此来反推中国人会普遍接受,否则必然会“水土不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与民意的契合程度对我国法制具有特殊意义。很多时候人民对于某项案件的判决并不一定支持死刑,只要求法律能“还受害者、还社会一个公道”。而每一次法律判决与公众期待的落差,都是一次公众对法律公信力的戕害。死刑案件作为挑战公共伦理道德神经的重大事件,司法人员在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下也必须要尊重公众心中朴素的正义观。
在对死刑废除论者的相关资料收集中,笔者却发现了一个未曾提到的关键点——司法腐败。对于两方交锋中几乎为真空的领域,我们有必要去考察废除死刑前后的司法腐败问题。
废除死刑,可能会让金钱的罪恶在司法领域更加猖獗,进一步加深社会的不平等。求生是人性的本能,同样是锒铛入狱,掌握较多经济资源的富人的求生欲只会比贫下阶级更强烈,也更有逃脱或稀释的“办法”。而死亡是最后的平等,若相对客观独立的司法机关无法判处一个人的死亡,这无异于是发射一个信号:只要有足够的金钱,便能在监狱中一点点地稀释自己的罪行。
而且一旦废除死刑,就会增加法律工作者的活动空间。在富人雄厚的资金背景下,法律从业者作为从中斡旋的突破口,自然能得到比中下层阶级的原告更多的费用。受利益驱使下的法律资本,增加了法律工作者的利益,而这利益链条崛起的背后付出的代价,却可能是资本实力不敌被告的原告家庭无尽的泪水。
在如今死刑废除论已逐步成为学术界共识的前提下,但死刑保留论仍具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尽管双方各执一词并言之有理。笔者认为,死刑应该保留,至少应作为一项象征性的法律来作为民众心中的法律红线。而对于死刑的问题,我们不能一味效法西方,应在如此重大的问题上,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兼顾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