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新的时代环境之下,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也是个税筹划的重要法律指导。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目、税率、应缴纳所得额等方面进行了较大改变,对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强调在个税筹划中,应强化对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理解与应用,提高个税筹划的实效性。本文立足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研究,分析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税筹划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在问题导向之下,通过转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运用、提高个税筹划能力等方面,具体论述了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个税筹划的措施。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汇算清缴;个税筹划;纳税人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6-0186-04
一、前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新阶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体系,是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更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内在需求。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过渡期政策,2019年1月1日起新税制全面实施,拉开了新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下间称“个税”)改革的序幕,进一步契合了时代的发展需求。相比于旧个税法,新个税法在税目、税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新概念”“新方法”的确定与明确,对个税筹划提出了新要求。在个税筹划中,要强化对新个税法的理解与应用,在合法性、综合效益性原则的实践中,合法合理降低个税支出,降低个人税收压力。因此,本文立足新个税法的研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两大原则的实践中,就如何实现个税筹划做了如下阐述。
二、新个税法对个税筹划的影响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制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新个税法的实施,成为新时期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了个税法的科学合理性。
1.新个税法的主要内容变化
2019年1月1日,我国新个税法全面实施,拉开了新时期个税改革的序幕,进一步要求纳税人在个税筹划中,基于新个税法的学习与应用,以适应新的个税制度要求[1]。
(1)税目变化
在税目变化方面,主要表现为:①在旧个税的税目基础之上,引入“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其中综合所得明确具体包括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等。在“经营所得”中,具体明确了两项,即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等经营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②纳税人的综合所得由按月缴纳改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税[2]。因此,在税目方面,引入了新的概念,这既是时代发展的需求,也是强化税目设定的科学合理性。
(2)税率变化
在新个税法中,税率的变化主要涉及经营所得税率、综合所得税率及比例税率等。其中,由于在税目改革中,引入了两个新概念,这也成为税率变化最大所在。如表1所示,是基于新旧个税法中综合税率的比较。从中可以知道,相比于之前,新的个税法调整了级别档次,在1级~4级中,分别进行了级距的调整,扩大了低税率的级距。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工资总额等的不断提高,要求个税法在级距方面进行调整,能够更好地符合实际情况[3]。因此,在税率变化方面,充分体现了新个税法与时俱进的改革原则,保证了新个税法的可实施性,表现出了积极的改革成效。
(3)综合所得收入和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新的个税法规定,相较于旧的个税法,对应缴纳个税进行了较大调整,也进行了内容上的改进[4]。例如,对于纳税人而言,其在综合所得收入额的计算中,可以使用计算公式:综合所得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1-2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稿酬收入×(1-20%)×70%-免税收入
增设专项附加扣除是对我国现代个税制度的完善,其中有子女教育、繼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重要的意义是在减税降费背景下实现的一个对民众的普惠政策,主要着力于教育、医疗、养老及住房四个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
(4)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这次个税改革,除了提高“起征点”、调整税率表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外,还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税。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能更好地发挥个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也与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税制相接轨。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不仅可以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各项扣除优惠、全年拉通汇算清缴,也让部分收入高来源多的纳税人将收入加总后再去找税率,以此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税收公平的原则,对深入贯彻落实减税负政策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年度汇算清缴可以更加精准、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特别是平时未申报享受的专项扣除项目,以及大病医疗等年度结束才能确定扣除金额,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补充享受。因此,年度汇缴给纳税人“查漏补缺”的机会,以确保充分享受税改红利。另一方面,通过年度汇缴能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该实际缴纳的个税,进而多预缴了退还、少预缴了补缴。纳税人平时取得收入时,先按月或按次计算并预扣预缴个税。实际情况中,因个人收入情况不同,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个税缴纳方式,都很难使所有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会产生“差额”,这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来达到相同情况的个人税负水平一致的目标。
(5)新个税法下月份薪金个税的计算及变化
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A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B1)×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B1)=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函数为:
A1=ROUND(MAX(B1×{0.03,0.1,0.2,0.25,0.3,0.35,0.45}-{0,2520,16920,31920,52920,85920,181920},0),2)-本纳税年度已预扣预缴税额
例:某公司员工2010年入职,2017年起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2017年、2018年、2019年“三险一金”扣除额分别为3931元、4047.63元、4444.38元。2019年起该员工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三项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该员工2017年、2018年、2019全年薪金个税分别为55647元、54547.08元、25213.48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员工薪金个税较以前年度降幅在50%左右,且在月度薪金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每月薪金个税不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呈逐月上升的态势。
2.新个税法下个税筹划的重要性
在新的个税法之下,个税筹划的实施,能够为个人降低所得支出。相比于旧个税法,新个税法在税目、税率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这是与时俱进的发展体现,同时也立足我国国情,在税目及税率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调整,以满足实际需求。首先,新个税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与改变,这就要求个税筹划要与之进行调整,强化对政策法规的应用,实现合法、科学的税收筹划;其次,个税筹划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新的个税法环境之下,通过税收筹划的有效开展,为降低个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个税筹划的实施,是自我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时也是基于新的个税法之要求,做好个税缴纳。因此,对于纳税人而言,要充分认识新个税法的内容及理解,合法合理应用个税法之规定和相关政策,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三、新个税法下个税筹划中的问题
当前,新个税法正在实施,对个税形成了较大影响。从实际而言,在个税筹划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个税筹划能力不足、工资全年发放缺乏均衡性等,这都会对个税筹划形成较大影响。因此,在个税筹划的实施中,应针对新个税法之要求,在问题的分析中,为提高个税筹划的科学有效性提供有利条件。具体而言,新个税法下个税筹划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年个人工资发放不均衡
在实际当中,纳税人的全年工资发放往往存在不均衡性,这也是导致个税筹划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在个人岗位工作中,不同月份不同市场环境,都会对个人的收入形成一定影响,导致个人全年工资发放的不均衡性,这就对个税的计算等形成影响;其次,由于不同月份时期,个人工资等收入存在一定差异,这也就导致纳税人在不同月份中所承担的税负压力存在较大差异。如,绩效考核下每月的绩效工资具有不均衡性,极易出现某些月份税负压力很大,有些月份出现不达个税“起征点”的情况,这对于个人税收筹划而言,形成了一定程度影响[6]。因此,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如何更好地基于工作实际,做好个税筹划工作,是更好地运用法律法规实现合法避税,实现个人所得的合理分配。
2.个税筹划能力不足
个税筹划的有效实施,对个税筹划能力有一定要求。个税筹划能力不足,在法律法规的应用中存在不合理等情况,对个税合法规避形成影响。首先,对新个税法缺乏正确的认识与理解,特别是对于政策的应用不足,个税筹划的技巧实施不到位,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个税筹划的有效性。其次,在个税筹划中缺乏一定技巧与方法。如,不单独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再次,企业在员工薪金个税筹划中缺乏积极主动性,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不深入,影响个税筹划效果。因此,在个税筹划中,筹划能力的提高是基本要求。
3.年终绩效等一次性收入纳税筹划
在实际当中,个人工资薪酬等的發放形式不同,对个人所得税计算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对于年终绩效的一次性收入,在税法的角度,正式的叫法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因此,在个税筹划中,要充分立足自身的工作实际,基于薪酬发放方式、工作内容等元素,进行科学、合法的个税筹划,以更好地降低个税压力。如何在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中,落实政策的实施与应用,这都直接关系到税收筹划工作的科学构建。面对新的税收制度,要积极应对,在完善的税收筹划制度制定中,形成科学的个税筹划方案。
四、新个税法下个税筹划的措施
当前,税收筹划的实施,要审视当前的税改环境,在适应新环境、提高个税筹划能力方面,提高新个税法下个人税收筹划效能。正确认知税改政策环境,在政策运用中合理避税,对于纳税人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个人要主动适应新的税收制度,在科学筹划中,为个人提高经济管理能力,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落实。从实际来看,税改下个人税收筹划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强化政策运用,提高税收筹划效能
政策运用是合理避税的重要举措,特别是新个税法中对专项扣除的政策理解,强化政策引导下个人税收筹划工作的改进。实质上,面对新环境,要转变传统税收筹划理念,发挥政策的重要作用,这也是个税筹划科学构建的重要方面。企业在个税筹划的过程中,要立足行业、员工个人实际情况,优化税收筹划措施,以更好地形成工作效能[5];再次纳税人要在新的税收制度之下,要积极主动适应新环境,通过科学有效的筹划开展,以及政策的了解与应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因此,一方面,要从税收的角度出发,通过企业运用合理的工资发放政策,实现对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化;另一方面,纳税人要强化对税收政策的学习,为个税筹划实施与推进,提供有效依据,体现税收政策在税收筹划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在国家层面基于行业及市场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税收筹划应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之下,有效应用相关税收政策,确保税收筹划工作的科学有效性[6]。因此,从个税改革出发,在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应用中,应针对相关的政策及法律要求,实现个税筹划工作的有效开展。
2.提高个税筹划能力,关注年终奖发放最优方案
面对新的个税法,在个税筹划中,应提高个税筹划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新的改革要求。首先,在个税筹划中,要强化对新个税法的学习,对新概念、新方法要强化理解,这是实现个税筹划能力提高的关键所在;其次,税收筹划能力的提高,应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对相关税收筹划内容的优化与调整,以实现个税的合法规避。
比如在年终奖个税的税收筹划问题上,笔者认为,在同一个月度发放的奖金,比如精神文明奖、部门绩效奖、优秀员工奖,是可以合并作为年终奖进行单独计税的。
因为年终奖金计算方法的特点,导致会出现年终奖金“多发一元钱,到手奖金反而少”,那么通过年终奖发放的税收筹划,可以将超过临界点的奖金,并入到综合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分两次发放上述奖金。
已知年终奖金(A1),年终奖个税(B1)的函数公式=LOOKUP(A1,{0,36000.01,144000.01,300000.01,420000.01,660000.01,960000.01},1%×{3,10,20,25,30,35,45})×A1-LOOKUP(A1,{0,36000.01,144000.01,300000.01,420000.01,660000.01,960000.01},{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
根據预计的年总收入,扣除各项扣除后,就可以得出上述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对照表3判断出最合理的年终奖发放方案,那么在申报个税时,将超过最优方案的年终奖部门,并入综合所得申报,那么就能实现全年税负率最低的构想。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个税法的实施,对个税筹划有了新要求。在实践研究中发现,纳税人要强化新个人税法的认知,在税收筹划工作建设中,要强化政策运用、合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来提高个税筹划能力等,为进一步夯实个税筹划,起到重要作用。在新的税制环境之下,个税筹划工作的科学构建,应坚持以新的个税制度为导向,通过高效的工作开展,全面提升工作的实效性和科学性。在个税筹划中,要坚持“合法性”与“综合效益性”原则,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与法规中,通过个税筹划技巧及政策等的应用,实现个税筹划的有效开展,降低个人税负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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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淑敏.企业税务筹划战略管理浅谈[J].财会通讯(理财),2018,(01):102~103.
[6]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01):43~49.
作者简介:
朱玮,供职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