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 张良
摘要:本文以上市公司华泽钴镍为例,分析了其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股权质押等手段进行的掏空行为,发现股权结构集中、内控失效,外监不足、高管缺乏有效制约是导致华泽钴镍被掏空的主要成因。最后针对其行为提出了改变股权、健全监管、提高外监能力等抑制掏空行为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手段;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63;F832.5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6-0143-03
一、引言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日益繁荣,不同于欧美国家较为分散的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大都处于“一股独大”,在此背景下,许多大股东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于是利用自己职位的便利对上市公司进行恶意掏空,以致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越来越常见。这一恶行侵占了中小股东利益,并且大多数都背负了巨额债务,因此小股民迫不得已为大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后果。
本文以华泽钴镍为例从大股东掏空行为手段、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及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等方面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回顾和梳理,加强大家对掏空行为的认知,并且对公司是否被“掏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同时研究对于掏空行为如何更好地抑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华泽钴镍”案例分析
1.华泽钴镍公司简介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王应虎,其子女王涛、王辉分别持有15.49%、19.77%,股票代码000693,其前身是*ST聚友,而*ST聚友前身为泰康股份,于1997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收购泰康后由于*ST聚友连年亏损严重,在2007年暂停上市。在2013年,陕西华泽钴镍有限公司通过与*ST聚友签订资产重组协议,购买了所有股权,同年成都华泽钴镍又购买了陕西华泽的全部股权,成为单一股东,在2014年1月“借壳”上市,主要销售镍铁、硫酸镍及副产品,销售和交易有关有色金属产品。在依托国家帮助下,完善了技术创新体系,拥有了追求前进步伐的研发团队,并且陕西华泽是该行业内少有的集镍和铁矿石资源开采、冶炼、研发于一体的镍企业之一。
2.华泽钴镍的掏空手段
(1)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陕西星王集团,成立于1996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同华泽钴镍同为王应虎,控股股大股东都为其子女,查询2015年年报可知,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陕西星王集团在截至2015年12月31日,违规占用资金将近15亿元,是为实控人通过两家票据公司运作,严重缺乏披露信息。
由表1可知,从2013年成都华泽钴镍重组后,就对其关联方支付了大量资金,而这些资金多数都通过陕西华泽虚构业务往来,通过陕西天慕灏锦和陕西臻泰融佳利用应付票据和本票(短期借款)转账、贴现、汇款等手段转入,导致关联方非法占用。
同期还借用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之名向关联方提供资金(见表2),这些资金最终流向都为陕西星王集团,而实控人王涛为了遮掩占用资金的事实,通过财务造假,利用虚假票据入账,用无效票据对冲往来款(见表3)。在监管部门监管处罚后,王涛等人答应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及罚息,但直到公司停牌终止上市也只是归还了1156.39万元。
(2)违规担保,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
根据我国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不提供控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份不足50%的担保。
如图1所示,2015 年 7 月 15 日,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签署了《代付协议》,商定星王集团义务为陕西华泽新材料项目的土地款和设备采购需要支付6亿元,陕西华泽同意开出等额由华泽钴镍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星王集团,用于质押融资,双方之后又签署了《委托付款函》。2015 年 11 月 16 日,根据协议陕西华泽开出了于2016年5月16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3亿元给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泽钴镍和陕西华澤给安信乾盛、特斯拉发出了《承诺函》,承诺提供这一筹资保证,这一行为构成了事实的关联担保行为。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巨大差异,无法到期收回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但2015年年报只是对3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简短说明,对于其他信息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财务也未进行记载。
如图2,在2015年8月24日王涛与三角洲基金签订《借款合同》,三角洲基金借其3500万元,与此同时三角洲基金与华泽钴镍、王应虎、王辉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上述三方为王涛提供担保,同样此行为并未进行及时披露,而王涛作为华泽钴镍的控股股东,不能由华泽钴镍担保。
(3)通过股权质押恶意套现
公司为了现金周转,控股股东一般会将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而对于属于刚上市的华泽钴镍公司来说,是需要一定资金来支持公司运转,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通过查询资料可知,其股权质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套取现金,并不是支持公司运转。截至2015年9月,王辉和王涛一共进行了19次质押,其中10次是进行了披露的,还有9次并未进行披露,在最后一次质押完成后,王辉质押的股份达到107440000股,王涛质押的股份达到84180000股,分别达到二人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并且在质押到期不回购股票归还贷款,而且在明知公司利润没有达到重组协议中的预计需要股份补偿时还进行长期股权质押不兑现补偿,承诺解除相关股权质押,到期未履行,将风险转移给了质权人。
3.华泽钴镍掏空后果及影响
(1)上市公司利益受损
自从华泽钴镍在2014年1月上市以来,除了在2013年、2014年高营业收入外,就呈现了断崖式下降,此外,2015年华泽钴镍收到了包括深交所、证监会在内的多封监管函。由于2015年年度报告会计事务所认定其显著违反会计准则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曝光其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华泽钴镍被深交所决定实施风险警示。自2016年3月起,由于重大资产重组,华泽钴镍开始为期两年的停牌,到2018年,当ST华泽最终恢复交易时,迎接其两年沉默的是连续26天的跌停。因为连续三年公司净利润为负,并且审计机构对其连续两年年报出具“保留意见”,在2018年7月13日,ST华泽被暂停上市。
(2)中小股东惨遭损失
截至2019年6月5日,34个连续跌停,跌幅达到88.6%,创下了A股连续跌停天数最多纪录。由于在法律期限内2018年年度报告书不公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其股票上市结束。2019年5月17日,*ST华泽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华泽钴镍的退市,使得六万多股民“深陷其中”,自己的利益严重受损,而大股东王氏家族早已把上市公司掏空,他们持有的股份也几乎都被质押,实际控制人早就置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对上市公司的生死,可以说是漠不关心。
三、治理对策
1.改变股权结构,健全监管机制
从华泽钴镍上市,王辉和王涛兄妹就占据了公司差不多35%的股份,在公司“一股独大”,其他的股东具有很低的话语权,使得其内控制度失效,并且公司内审部门对内部监督无效,审计部门只有一两个人且和星王集团共用,审计部门的主管还身兼财务总监,王涛还越权干预正常的财务工作,公司高层还存在互相包庇、知情不报的情况。公司建设应该避免家族内部人员以及关系亲密的人持有的股份过多,设立合理的独立董事,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各司其职,不能身兼数职,公司的监管情况要定期进行了解。
2.外部监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表明,大部分大股东“掏空行为”主要是通过资金占用以及关联交易,此外,更有联系的企业、控股股东为了可以转移公司资源,侵害小股东和部分股东的利益,隐瞒自己的“掏空”计划的实施,会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就如华泽钴镍,通过陕西华泽与其他公司的非关联交易转移资金,实质是将资金转移到关联方王涛控股的星王集团,并且这些交易并没有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也没有记载。
作为外部监督部门,国新证券发行的“重新上市劝告”中有虚假的记录和重大的不完整的信息,没有验证相关方的非营业资金和应收款,没有应用专业审计意见。瑞华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报告审计未尽责,直至2015年才发现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大股东违规占资的事实,外部审计没有尽到有效监督。
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外部审计人员应该做到尽职尽责。现在处于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阶段,可以运用媒体介入使公司信息更加透明化,也便于公众监督,对于公司信息不透明、不及时情况也应该出台相应政策。
3.股权质押时,质权人要充分了解其内部情况
股权质押是公司资本运营的一种常见方式,但是有部分股东却利用长期股权质押来恶意套现。王涛和王辉作为华泽钴镍的大股东,其质押股份达到了自己持有股份的百分之九十九,利用深圳上市股票可以在不同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的制度漏洞,在需要股份补偿时依旧进行质押,身为质权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其没能充分了解公司内部情况,导致在不同的证券公司多次质押股份。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华泽钴镍被“掏空”后,证监会对其涉事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而最多的总共才被处罚几十万元,禁入市场,相较于占用的14.97亿元,根本不足为提。
针对“掏空”问题,法律法规也逐渐在完善。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会计风险提示第9号”就是直接针对大股东占资问题。因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过程都是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所以按照有关法规,最高可以处罚几百万元,情节严重者被禁入市场。新《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也包括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保护证券投资者的资金系统,明确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虽然惩罚力度有所加强,但这与动辄亿元级的资金占用相比,也还算是不多的,而且就算是论《刑法》的大股东挪用资产罪,也只是最多被判十几年,而这十几年相较于其占用的资金来比,对他们来说也是“值得的”,所以有些大股东也会“顶风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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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张庆,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生导师,教授;研究方向:公司财务。
2.张良,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