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岩
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河南 新乡 453007
教育方法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有方法选择的恰当和不恰当之分。无可否认,作为管理学生和确保正常教学的一种手段,惩戒权在教育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在实际的教育活动中,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现状却并不乐观,主要原因包括我国惩戒立法的缺失、社会舆论的错误导向以及教师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探讨教师应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惩罚权。
教师的惩戒权是指教师有权在学生产生错误行为时对学生实施惩戒,并促使学生采取合理的行为并避免不当行为[1]。这种教师的权利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行使实际上是教师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使原来的错误行为对学生产警示作用,以学生自身的发展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教育学生为根本的目的。惩戒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惩戒权是来自教师管理权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教师的对学生负责的义务。合理的惩戒措施是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利,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一旦老师放弃对学生的惩罚,就是老师的失职和渎职。第二,权利的行使必须适当,惩戒权行使过当会侵犯学生的利益,行使不够会难以起到教育学生的效果,所以教师必须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惩戒权,不得滥用权利。第三,教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做出评价,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惩戒时所对学生下达的强制性命令,学生必须听从、服从。
惩戒和体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明确它们区别才能真正使用教育实践中的惩戒权。惩戒是通过对学生的不当行为的惩罚,以提醒学生未来做出正确的行为。它旨在防止学生错误的再次的发生,对学生未来的行为产生警示作用;体罚是指对学生进行身体责罚,施以痛苦。惩戒教育并非是盲目惩罚学生,其重点是要达到惩罚后教育学生的效果,重点在“戒”;体罚强调了让学生因为犯错而使身体遭受痛苦,体验犯错后的恶果,重点在“罚”。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权利行使无论是过度还是不足,都是不恰当的。
在一些地区的一些学校,个别教师仍然存在体罚现象。一些教师错误地将惩戒等同于体罚或暴力,导致惩戒权的滥用,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伤害。其次,教师选择的惩戒方式不当。这些方式包括高强度的运动,如蛙跳、跑步;打手心或其他更加严重殴打行为;挖苦、嘲笑、讽刺、刁难、侮辱等语言攻击行为。
另一个现象是教师受到来自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压力,不敢行使惩戒权。当学生犯错误并且屡教不改的时候,教师对待学生的错误往往采取放任自流的方式,蜻蜓点水,点到为止。
教师对惩戒权的滥用和放弃都是教师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淡薄的表现。教师这一职业有着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很多教师并不明确自己所享受的权利和应该要承担的义务的内容,教师就很容易对权利与义务产生主观的随意理解。教师没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就无法更好的保护学生的人格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并且容易产生侵权行为。
我国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立法仍是空白。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权利的行使就更加困难,教师的惩戒权也就很难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我国的教育法虽然规定了学生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申诉,但是学生申诉制度又缺少明确的操作性规定,这也使得学生的申诉难以进行,学生权利很难切实得到实现。我国在教育法方面有关惩戒权的内容,还需进一步完善。
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当教师和学生发生摩擦时,社会的矛头往往会指向老师。社会与学生的家长对教师的行为反应极为敏感,教师一旦对学生实施惩罚,就会对教师产生误解,对教师的行为大肆报道,甚至扭曲事实,这就给教师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惩戒教育”是不可触碰的事情,它只是教导学生改正错误的一种方式,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选择其一并舍去其一。
我国法律对教师管理有相关规定,但是,教师的惩戒权利尚不明确。制度不能保证,权利的行使也很困难。当今许多国家都对教师的惩戒权有相关规定。例如,韩国教育和人力资源部规定了教师惩罚学生的内容,包括实施体罚工具,体罚学生的部分以及处罚方式和条件;英国和日本也有关于教师惩戒权利的相关立法。我国还需要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弥补教师惩罚权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为教师的合理行使惩戒权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各学校还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有关教师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
教师承担着育人的工作,是行使惩戒权的主体,这是基于该职业的权利。惩戒权是教师不可以放弃的一项权利,对于教师自身在行为,要始终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教师的道德标准,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必须清楚和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并且要意识到教师惩戒权是管理学生的合法权利,是自身的责任;学校方面也应该做好工作,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校本培训,提高教师的权利和法定义务意识,并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让家长能够理解学校的教育理念和文化,并建立良好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衔接,配合学校教育,减轻教师的负担。
教师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应坚持正确的惩戒原则,科学地行使惩戒权。
1.坚持教育性原则[2]。惩戒教育并不是单纯的对学生进行惩戒,其侧重点在于教育,惩戒是为了更好的教育,惩戒行为是针对教育的,脱离教育,惩戒毫无意义。
2.坚持尊重性原则。教师要将学生放在一个与自己相同的地位,进行平等的对话和交流。教师在惩罚学生的时候要尊重学生,不能对学生进行讽刺和挖苦。尊重性原则的初衷也是立足于关爱学生这一出发点,以学生为本,以学生更好的发展为方向。
3.坚持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首先要求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要公平,即对待不同的学生的相同的错误行为,教师要公平对待,不能有所差异。其次,教师行使权力要合理。其中包括惩戒的方式要合理,教师需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智慧、教育技能和策略,选择最好的惩戒方式来进行,不能超出学生的承受能力。
科学的惩戒教育需要教师树立人文精神和以学生为本的宗旨。不少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不仅仅是因为对权利的边界尚不明确,还有一部分是教师自身的素质不高的原因。很多教师只看重学生的发展,却没有意识到自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忽视自身素质的提升。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自己的教学技能,在学生的发展中,能够为学生的发展难题出谋划策,有效解决学生所遇到的问题和阻碍。教师要做学生的引导者、帮助者,努力促成学生错误行为的转化,解决学生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难题;也要做学生权益的保护者,维护学生的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不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