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李 宁
新闻作品禁止转载权是新闻媒体在合理使用制度下享有的保留权利,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反向限制。在重大疫情中,新闻媒体承担着向公众传播信息的职能,扮演着政府与民众双向信息传递的居间人的角色。新闻媒体的疫情报道不仅只是公众知情权的要求,还承担着维护公众生命健康权的媒体职责。因此,应当对新闻媒体关于疫情报道新闻作品的禁止转载权做出限制,以期维护更大法益的公众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新闻作品作者禁止转载权是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中对新闻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保留权利,是对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反向限制。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作品著作权人的限制,而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禁止转载权目的是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权益的前提下,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益,为了衡平社会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还同时规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四种和第五种规定了对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该条规定了两种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同时也赋予了作品作者事先声明禁止转载的权利。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并非是不受限制的完全垄断权,虽然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一定的垄断权力,但是在考虑到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也对其著作权做出了一定限制,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1]。对于一般新闻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种合理使用制度,其他媒体可以不经过其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刊登使用作品。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新闻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是在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法益与社会公众知情权法益之间向社会公众知情权法益的倾斜[2]。但是,在规定了对新闻作品两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下,我国《著作权法》也赋予了新闻作品作者事先声明禁止转载的权利,新闻作品作者的禁止转载权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反向限制,倾向于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益。
新闻媒体承担着向公众传递信息的职责,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媒介,一方面能向公众传播最新的政府信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能将公众的合理诉求向政府传递,保证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民主性、科学性。在重大疫情下,媒体的新闻报道是公众了解疫情发展的主要途径。虽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是新闻的制作者和传播者,但是,新闻媒体凭借其专业性和信息渠道的独占性,往往掌握着新闻报道的独发特权,特别是重大疫情下,传统新闻媒体仍然是政府对外传播疫情信息的首要选择。公众知情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众的基本权利,在重大疫情事件中公众有权利知道疫情的发展和防治情况,并根据知晓的信息做出相对应的对策。重大疫情中,疫情发展的迅速性、不可控性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使得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更为必要。限制媒体疫情报道新闻作品的禁止转载权,允许其他媒体合理有限转载,可以保证疫情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防止疫情信息传播的滞后性,从而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在公众知情权与新闻作品作者版权之间做出的平衡。因此是既赋予了其他媒体合理使用的权利,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又赋予了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禁止转载权,以维护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益。但是,在重大疫情中,新闻信息的传播不再单单只是公众知情权的要求,疫情新闻信息的有效传播还关乎到公众生命健康权的有效保障。在重大疫情中,对疫情新闻信息传播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公众知晓疫情信息的速度超过疫情病毒传播的速度,才能够保障公众能够采取合理措施以维护自身健康。生命健康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他权利能否得以实现的基础,我国《宪法》也是将生命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保障。疫情报道新闻作品涉及到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不再只是公众知情权与新闻作品作者著作权两者之间的平衡,而是公众知情权、具有更高法益的公众生命健康权与新闻作品作者著作权之间的较量,因此有必要限制新闻作品作者著作权,以期维护更高法益的公众生命健康权。
新闻媒体是社会公众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平台,即使在当下的自媒体时代,受到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传播渠道的冲击,但是新闻媒体作为新闻信息传播的中间媒介,其作用和职能仍不容忽视。反而,随着手机移动新闻客户端的发展,社会公众对新闻的需求、获取、阅读等不断上升,新闻媒体更是凭借其专业性、快捷性等特点,仍然是社会公众获取社会信息、了解社会实事的主要途径[3]。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信息的发布者,承担着向公众传播事实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职能,尤其是在突发的重大疫情事件中,更是承担着向公众实时传递疫情发展、防护现状的重要职能[4]。“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是新闻媒体在发布新闻信息中普遍使用的著作权防护措施,但是此举与重大疫情中疫情信息更加快速、准确、全面地向公众传递的要求相抵触,影响社会公众及时获取疫情信息。因此,限制新闻媒体的禁止转载权也是其作为社会信息传播媒介的基本职能的必然要求。
在疫情报道中涉及到的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便是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
1.内容范围扩大。该条虽然规定了其他媒体可以刊登和转载已经发表的新闻作品,但是仅限于“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事性文章”,对于重大疫情的报道并不属于该合理使用之列。对于重大疫情的新闻报道作品,比如疫情感染人数、政府防控措施、相关治疗方式及群众生活保障措施等疫情新闻信息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列。因此,应当修改此项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合理使用中“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限制范围,将重大疫情中关于疫情报道的新闻作品列举到此范围之中。原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设定在“政治、经济、宗教问题”范围内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是重大疫情下又涉及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这一特殊法益,所以应当将重大疫情下的疫情报道新闻作品涵射进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第四种情形。
2.使用主体扩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对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作品,可使用主体仅是处于同等地位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但是,这种使用主体的限制也使得其他社会公众不具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将其他社会主体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这也大大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效率。在疫情报道中,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高于新闻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即使某些社会主体能够从转载、刊登的报纸、期刊、广播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疫情报道新闻作品中获利,也应当赋予其合理使用的权力。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第四种情形,赋予了新闻作品作者事先声明禁止转载的权利,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反制与衡平。在疫情报道中,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作品是社会公众知晓疫情发展、防控的依托媒介,也是政府机关向公众传递疫情防治信息的主要平台。况且,在重大疫情中,疫情报道新闻作品更具时效性,因此,疫情报道新闻作品的作者如果事先声明作品的禁止转载,就会影响疫情新闻信息的传播效率,影响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流通,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疫情报道新闻作品的禁止转载权进行必要限制。《著作权法》应当将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建康的重大疫情的情形单独罗列出来,排除疫情报道新闻作品作者的禁止转载权,同时坚持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在醒目的位置标注文章来源。
在重大疫情中,疫情报道实事新闻信息的高速传播不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合理要求,更是保障社会公众生命健康权的必然要求,应当扩大疫情报道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制作者对疫情报道新闻作品的禁止转载权,以期维护更高法益的社会公众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