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龙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天津 300387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新形势新技术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隐藏的问题,甚至是威胁和危害。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恶意造谣并造成影响和损害的行为,肃清互联网中的不和谐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对网络谣言的概念和危害进行了解,并据此完善当前法律机制。
所谓网络谣言,就是以信息网络为媒介,进行散布和传播的未经过证实的关于某事件或某事物的言论。
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有三种手段,即法律手段、道德手段、技术手段。其中最强有力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
我国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技术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人们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改善生活水平,提升生活质量,推动社会发展,但是也有人出于个人目的、政治目的或是为了利益,利用网络环境和网络技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全,甚至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网络谣言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俗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网络谣言往往呈现出流传速度快、流传范围广、流传源头隐蔽等特点,表现为一种由点到面、甚至席卷整个互联网的传播方式。
网络谣言不仅会损害个人名誉,威胁人身安全,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还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人民生活的平稳安定,引发恐慌,损害政府形象,破坏政府公信力等。网络谣言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更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如果不能对网络谣言进行及时遏止,任由这种违反法律、违背道德的现象像瘟疫一样四处传播,那么它必将也会像瘟疫一样,危害到很多人的人身权利,甚至影响到社会团结和国家安定。
在对网络谣言问题的治理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发现,虽然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许多相关或者相对适用的词条,却缺少专门和集中的法律条文来针对这一问题。立法存在着不完善问题,各种法律法规因为侧重点不同,所以做出的判定也就有所差异。对于网络谣言这一新型问题的处理办法,有时会陷入一种界定模糊的尴尬境地。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刑法是维护整个社会和国家安全的法律,制裁手段更加严厉,这种强度、力度和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是其他法律无法比拟的。所以,完善刑法的立法,对于治理网络谣言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众多,一些罪行例如网络谣言在执法时缺乏实际的操作性,致使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时会遇到许多困难。有些法律法规定义模糊,使执法者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就造成在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执行时,执法上的局限性,不能保证执法力度和执法的公正性。
虽然我国法律有一些关于网络谣言和侵害方面适用的条例,但是由于这些侵权行为以网络谣言的形式发生时,往往是在网络中匿名发生的,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在确定施加伤害的行为人的具体身份方面存在着取证困难等问题,所以在被侵害者往往上诉追责更加困难。而且司法方面在法律救济问题上和追责机制上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完善,所以有时会出现对行为人惩罚力度不够,被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的情况。“纵容即是帮凶”,如果刑罚和犯罪行为长期不相匹配,就会导致网络谣言犯罪更加猖獗,使人民失去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
虽然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专门的针对治理网络谣言的确切条例,却有一些相对适用的法律法规,表明我国立法机关对打击伤害他人名誉、造谣、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例如,《刑法》中的第221 条、第246 条、第291条都有适用于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1]。但这些条文往往是针对于传统的诽谤罪、商业信誉罪以及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与这些传统的违法犯罪形式相比,网络谣言的间接施害者往往呈现群体性,而直接施害者却具有隐蔽性,与传统的犯罪相比影响更加广泛,治理更加困难,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满足治理网络谣言的需要。
新技术造就了新形势,新形势必然对社会和国家的方方面面产生新的影响和新的要求。由于网络违法犯罪具有一定特殊性,与传统的犯罪有所不同,在进行法律判定和法律执行方面都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在遵从《宪法》的前提下,刑法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完善。尤其是针对网络谣言的罪名配置,必须完善刑法的相关条例,建立相关法律词条,加大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打击力度。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拥有人身自由权利和政治自由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有权按照个人意愿,运用各种语言形式,对于政治问题或者社会问题发表个人见解,表达自我思想。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意味着毫无底线,言论自由更不是任何人目无法纪、为所欲为的借口。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刑法以宪法为母法,刑法的作用和意义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定和定义,并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罚。从刑事角度上来说,网络谣言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特点,且具有应当受到惩罚的性质。
应对网络谣言,除了要建设健康的主流文化,提高政府公信力,用技术手段进行遏止和寻找传播源头外,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恶意造谣传谣并造成相关危害的行为进行有理有据的治理和制裁。道德层面的约束只能约束有道德的个人或群体,无法对已经造成伤害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切实的威慑和惩罚。因此,完善刑法中对于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明确“社会秩序”和“情节严重”的定义和范畴,打击网络造谣和传谣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有利于有秩序有道德的社会环境的建立,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人身权利和利益,而且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文化、社会的健康发展。
刑法中虽然规定了对扰乱公共秩序和寻衅滋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实施严厉打击,利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裁。但是却缺乏对“公共秩序”和“情节严重”两个概念的明确定义和具体标准界定[3]。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可以算作扰乱公共秩序,都缺乏严格和严谨的标准。这就为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判定和执行造成了困难。法律是严肃严谨的行为,尤其是刑法,是制止违法行为打击犯罪的重要和必要手段,绝不能留下漏洞,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人身利益留下隐患。所以,刑法应该对网络谣言这一危害性极其广泛的违法行为,根据当前的形势,界定“公共秩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范围,细化相关法律,明确执法要求,以便对相关犯罪行为施行行之有效、强而有力的打击,真正做到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刑法和法律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尊严。
刑法不仅可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更是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最终防线。在治理网络谣言问题时,必须积极发挥刑法约束和惩治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恶意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扰乱公共秩序,威胁国家安全,损害民族团结和社会团结,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