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尚成 谭棚
[案情]2019年3月初,家住重庆市A县的马某在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多次从已发生过非洲猪瘟的B县某生猪场内购买藏香猪共计30余头,并在逃避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到A县自己家的猪场中与原生猪一起用潲水饲养、公开销售。3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案,经现场取样和化验,确认马某猪场内存在非洲猪瘟,同日A县政府发布封锁“非洲猪瘟瘟疫区”的命令,共计给A县造成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本案中,办案人员对马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以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故意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第二种意见认为,从引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的角度,马某在非洲猪瘟潜伏期内运输销售生猪的行为,和引发重大疫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有重大疫情产生,应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速解]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马某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多次违规买卖运输生猪不报检的违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疫情或者有引发疫情风险,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去注意防护。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马某猪场爆发的非洲猪瘟是直接由2019年3月初从B县引进的藏香猪引起的。但是马某在2019年曾多次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的规定,违规买卖运输生猪。这造成了动物检疫部门对马某买卖运输生猪的脱管,导致了马某猪场处于一种有爆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的状态。最后这种易爆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在马某的猪场被转化为了实际损害结果,应当认定马某一系列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的行为和引发重大动物疫情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预防动物疫情的重要一个举措就是对进出境的动物进行严格的检疫。马某的一系列违规行为,均有引发重大疫情风险,最终其猪场爆发了非洲猪瘟,给A县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危害,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破坏性。其一,马某有多次违规买卖运输生猪的行为,其行为均存在风险隐患。其二,马某有用潲水喂猪的行为,从其养猪场食槽内提取的剩余物与餐余潲水,都检出有非洲猪瘟因子呈阳性。其三,马某的养猪场不符合养殖的规定,其没有取得相关的手续私建猪场,也没有按规定封闭养殖,外来买猪人员可以随意进入,猪圈内的猪可以跑出圈外觅食。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以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故意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该罪的主观方面则是故意,而本案的行为人马某其主观方面则是过失。虽然其对违反国家对动物防疫、检疫的规定是明知故犯、有意而为,但对引发非洲猪瘟的结果的发生则为过失,没有故意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心态。而且马某客观方面因为存在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最终也存在导致在其猪场发生非洲猪瘟的情节严重行为,其行为侵犯的客體应是国家对进出境动物防疫检疫的管理秩序而非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