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佳 於智源
摘 要:由于早年侦查技术限制、犯罪嫌疑人逃亡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常见案发多年后破获的陈年旧案。此类案件因时过境迁,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往往会增加定罪难度。对此,检察官在严格把握证据标准的情况下,要加强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和解读,立足客观证据的逻辑关联构建指控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侦查手段,引导侦查或自行补侦,填补证据漏洞。要深入运用客观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搭建证据网络。在指控犯罪方面,积极适应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七人合议庭”审判模式的改革特点,主动调整庭审策略,采用多媒体技术、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等直观方式出示证据,以说理态度回应辩护观点,以通俗语言发表公诉意见,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
关键词:零口供 间接证据 引导侦查 七人合议庭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周某系夫妻关系,因获悉周某与研究生班同学金某存在暧昧关系,决意报复。2000年9月16日晚,吴某某跟随周某至被害人金某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住处,进屋后立即对金某实施殴打,将其推入卧室后用封箱带、纸巾等封堵金某口部,使用刀具连续捅刺金某胸、背等处,导致被害人金某因主动脉和肺脏受伤造成大出血至循环衰竭死亡。
作案后,吴某某、周某逃离上海,先后至全国各地躲藏,并洗白身份,分别化名“吴远扬”“邹春华”在云南地区长期居住。其间,周某通过提取个人存款、打工赚取薪酬及在云南省大理市经营英语培训班等途径筹措其与吴某某的生活费用,后又与吴某某共同在云南省昆明市购房,为吴某某提供藏匿处所及稳定的家庭生活。直至2017年7月,两人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周某到案后又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供述,企图包庇吴某某。
二、本案难点问题
问题一:吴某某实施杀人行为时过境迁,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引导侦查和自行补侦,以确保案件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问题二:吴某某、周某到案后拒不供述,部分重要证据材料由于历时久远而灭失,在审查起诉中如何构建间接证据链条锁定吴某某、周某犯罪行为?
问题三:人民陪审员法修改后实行七人制合议庭,由于合议庭组成结构的变化,死刑案件的指控策略上应当如何调整应对?
三、本案审查和指控要点
(一)依靠客观证据、间接证据精准突破“零口供”
本案涉及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适用,应当按照最严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在被告人“零口供”案件中,由于被告人拒不供述,被害人已经亡故,案件往往缺乏直接证据,必须依靠对客观证据进行深入运用来锁定案件事实。本案中,针对吴某某的拒不交代,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刑事案件侦办技术的发展成果,通过生物性证据锁定行凶者,顺利完成对“零口供”案件的证明责任。
一是通过生物物证鉴定,确定吴某某到过作案现场。案发时,公安人员在现场发现除死者金某外的他人血迹,并作了DNA鉴定。后因吴某某有作案嫌疑,通过搜查其在杭州的宿舍,从其床单上提取少量抓伤血痕,亦作了DNA鉴定。吴某某到案后否认身份,但经公安机关采集其血样并鉴定,发现其血样与现场血迹、杭州宿舍血痕的DNA排列完全一致,证明该自称“吴远扬”的男子与当年杭州宿舍所住的吴某某、以及在金某死亡现场留下血迹的嫌疑人为同一人。
二是通过对尸体的法医学解读,确定吴某某具有作案时间。金某独居,尸体发现于2000年9月17日19时,吴某某到达现场是在9月16日21-22时许,故确定金某死亡时间对确定排除吴某某以外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意义重大。经邀请法医审查尸体照片和尸检报告,认为9月17日23时尸检时尸僵已强直、尸斑暗红,表明死亡时间超过24小时。结合尸体胃容物600毫升,及金某通话记录显示其最后一次与外界联系在9月16日20时的事实,判断其遇害于9月16日22时许,与吴某某到达案发现场时间基本一致。
三是通过对现场勘查笔录和金某尸检报告的分析,确定吴某某的杀人故意。现场多处大面积喷溅血迹、衣柜镜脱落、物品到处散落等状态,证明金某死前遭遇吴某某的严重暴力;金胸背部被捅十余处且多处深达胸腹腔并伤及主动脉和肺叶等,证明吴某某系用力肆意捅刺,明显具有剥夺金某生命的直接故意,符合泄愤杀人行为特征。
四是通过手机通话记录、洗白的户籍身份证件等书证,结合证人证言,证实吴、周2人原在沪杭两地均有正当职业,薪酬颇丰,但却于2000年9月18日不辞而别,辗转多地,用假身份在云南定居,依靠周某开办补习班收入生活。这一异常表现,证明2人系畏罪潜逃且周某行为系窝藏犯罪。
(二)履行诉前主导责任,补强陈年旧案证据
早年间,刑事侦查手段较为落后,侦查机关取证不规范、固定证据不完善等问题比较常见,往往使案件办理陷入被动。随着侦查技术的发展,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取证固证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纠正。检察机关还要切实担负诉前主导责任,引导公安机关做好补充侦查,补强薄弱证据,对无法取证的环节深入思考替代方案。此外,要历史、辩证地看待早年侦查工作,牢牢抓住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不在旁枝末节问题上作过多纠缠,做到不枉不纵。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坚称自己是贵州人“吴远扬”,从未到过上海;被告人周某虽承认真实身份,但不肯指证吴某某犯罪,辩称当年只是带丈夫去过金某家,后随丈夫移居云南,个中原因无法解释。
由于年代久远,作案凶器已经无处可寻,且因客观原因,部分物证原物已经灭失。如案发时在尸体嘴部的封箱带及现场多处位置上查获指纹,但因吴某某未到案,无法进行指纹鉴定,且当时保存条件太差,吴某某到案后已无法鉴定;从吴某某宿舍搜得的留有血痕的床单、周某出逃前在银行ATM机上取款的监控录像等也已灭失。对此,檢察机关一方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纠违通知书,另一方面依靠现有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做好补充侦查,补足证据漏洞。
一是针对吴某某拒不交代身份,检察官会同公安人员赴吴某某原籍武汉出差,找到其母亲刘某,确定吴、周二人除案发六年后曾偷偷回乡接走儿子外,长期与家人失联,并采集了吴母血样。回沪经DNA鉴定,确定“吴远扬”与刘某系生物学母子关系,其血样又与现场血迹、吴某某宿舍床单提取的血痕DNA一致,其就是吴某某本人。
二是加强对周某的讯问,周某虽拒绝指证吴某某故意杀人,但承认吴某某知晓其与被害人存在暧昧关系后,于案发当晚要求周某将其带至被害人金某住所,吴进门后便将金某推搡至卧室,后周某听到卧室内争吵声停息,吴单独走出来。之后吴即带其离开上海,并切断与外界的连系,改名换姓后在云南定居。上面供述虽不完整,但与认定吴某某故意杀人的事实基本相符。
三是针对周某与吴某某在云南的生活状况,检察人员再次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大理市出差,走访两人在当地的邻居熟人,查明两人在云南期间用过多个化名,且吴某某在云南期间没有固定工作,家庭生活主要依靠周某开办的英语培训班收入。
经补充完善,检察官客观分析本案证据状况,认为尽管多项证据灭失,但不影响全案基本事实。比如,杭州宿舍的床单虽灭失,但床单上提取血迹的DNA生物信息当时就已用鉴定意见固定;现场提取的多处指纹虽无法鉴定,但已有充足证据证明吴某某到过现场并加害金某;周某在ATM机取款的录像虽然灭失,但其之后长期窝藏吴某某,出逃时是否取款不影响对其窝藏、包庇犯罪的认定。据此,检察院决定对本案提起公诉。
(三)积极适应陪审制度改革,完善出庭指控方式
根据2018年颁布实施的人民陪审员法第14条、第16条,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一审案件,应采用法官3人、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合议庭审判。据此,“七人合议庭”未来将成为重大刑事一审案件的常态。检察机关应重视这一改革对出庭公诉带来的变化,根据合议庭中非专业法官占多数的情况,及时完善出庭方式。针对本案,检察机关采取以下庭审策略:
一是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用直接的言词证据解释案件事实和相关专业问题,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本案中,公诉人申请上海市检察院鉴定中心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接受法庭调查询问,以更加直观的方式向法庭释明鉴定意见,从更加专业的角度阐释了确定金某死亡时间和致死原因,收到良好的庭审效果。
二是更加注重指控观点的说服力,通过释法说理,详细阐述“证据—事实—法律”的逻辑,以明确清晰的论证说服合议庭采信公诉指控。本案中,公诉人立足证据,按事情发展顺序,分别从作案动机、作案条件、作案手法、畏罪潜逃等四个环节依次推演,还原案件全貌,以充分的证据和充实的说理争取法庭的支持。首先,吴某某获悉周某与金某关系暧昧后,立即从杭州请假赶回上海,当天即要求周某带其去金某家,作案动机清晰;其次,吴某某到现场时间与被害人遇害时间相符,且在现场留下血迹,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本案唯一具有作案条件的真凶;再次,金某死于锐器反复戳刺,现场血迹喷溅等反映其捅刺力度很大,杀人故意明显。最后,金某遇害后,吴、周2人立即失联,改名换姓在外地长期生活,且无任何合理解释。综合全案,足以认定吴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是积极回应辩护意见,不应将辩护人一律视为法庭中的对立面,宜将辩护意见作为案件审查的“警示标”,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进而积极回应。比如,针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法庭调取证据等意见。公诉人指出,辩护人补充调取证据的意见有一定合理性,但本案时隔多年,已不具备取证条件,而部分证据的缺失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又如,辩护人当庭提交其自行购买的一组鱼形蜡烛,自称做过实验,发现此类蜡烛燃尽时间仅3小时,结合被害人尸体发现时现场的鱼形蜡烛仍在燃烧的事实,推断9月17日下午仍有人在现场活动,真凶另有其人。对此,公诉人用投影设备向法庭展示现场照片,通过将案发现场的鱼形蜡烛和周边桌子、沙发等物件对比,让合议庭认识到案发现场的鱼形蜡烛比辩护人提供的至少大4-5倍,此蜡烛非彼蜡烛,根据体积和燃尽时间的对应来看,恰恰验证了起诉书对作案时间的认定。
四是注重加强公诉语言的亲和力,用非专业人士听得懂的语言表述观点,做到情理法并蓄,努力让人民陪审员的认识与公诉人的同频共振。法学虽然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但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规则,杀人案件是典型自然犯,法律的判断与公众判断之间的专业鸿沟较小。在庭审中,公诉人适用理论功底做好释法说理,树立司法机关的专业形象,兼顾与被告人、被害人家属以及人民陪审员的沟通交流,还穿插一些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情绪表达,收到了比严谨的法言法语更好的庭审效果。
四、处理结果
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周某犯窝藏、包庇罪提起公诉。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以窝藏、包庇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后,2名被告人均未上诉。2020年1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一审对吴某某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