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群力
摘 要:突发性环境损害类案件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涉及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准确确定环境侵权主体、科学量化损害结果。此外,检察机关可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合作、聘请专家等方式破解取证难题,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关键词:突发性环境损害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和解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19年7月20日,经山东某车队调度,临时驾驶员边某、临时押运员刘某驾驶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镁铝合金材质挂重型半牵引车到达某材料公司装载30吨溴乙烷,随后前往浙江仙居。7月22日晚8时许,该运输车辆途经磐安下高速,边某、刘某发现溴乙烷泄露,未采取相应措施继续行驶。途经磐安县横坑隧道时,该车罐体爆裂,车上运载的30吨溴乙烷泄露,严重污染当地生态环境。事故发生后,省市县三级政府投入819车次、2528人次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紧急转移事故现场村民、游客共计2563人。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磐安县院”)与磐安县应急管理局同步介入,及时调查取证,并将该线索报送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华市院”)。金华市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并在正义网刊登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6日,金华市院指定磐安县院办理此案。
磐安县院经调查发现,某材料公司在未对车辆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进行核查、也未提供产品性质报告书的情况下,将其生产的30吨溴乙烷交由某运输公司运输,该运输公司名下车辆超范围运输,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溴乙烷泄露,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磐安县院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本次溴乙烷泄露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83372元。2019年11月27日,磐安县院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材料公司、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83372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4月14日,磐安县院与某材料公司、某运输公司就溴乙烷泄露案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6月3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告无异议后,出具民事调解书。某材料公司、某运输公司一次性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83372元。
二、案件办理重点与难点
磐安县院在办理本案时面临以下重点及难点问题:一是案件涉及危化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三个环节,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众多,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二是溴乙烷泄露后迅速扩散,发生系列化学反应,损害结果难以科学量化。
(一)准确确定环境侵权主体
本案并非单一主体直接实施污染行为导致污染后果的环境侵权类案件,而是侵权主体之间行为相互关联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环境共同侵权案件。
首先,根据合同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征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磐安县院认为,某材料公司作为溴乙烷生产企业和托运人,应对属于第6.1项毒性物质的溴乙烷[1]的化学特性有所了解,具有核查承运企业是否具备运输溴乙烷资质、承运车辆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并向承运人说明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征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义务。因此,某材料公司在托运时违反相关规定,委托无相关资质运输公司承运,且未提供产品性质报告书,致使泄露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经查,王某、李小某等人成立山东某车队(无工商注册登记)承揽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车队名义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际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除收取一定管理费外,不参与车辆的实际运营和管理。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9类、2类1项。涉事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罐体为AL5182材质(铝镁合金,镁含量4.76%)。而溴乙烷属6.1类毒害品,禁忌物有强碱、强氧化物、镁等。[2]王某接到运输业务后,明知其车队名义下的运输车辆不具备运输溴乙烷的条件和资质,仍安排李小某调度车辆,并对外寻找临时驾驶员和押运员承运。
磐安县院认为,临时驾驶员边某、临时押运员刘某因劳务履行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办案当时适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的相关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专用车辆及设备、专业人员等多方面条件,经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其核查准予许可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12年7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强调“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由此可知,我国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山东某车队无工商登记信息,不能成为危险货物运输主体,王某、李小某也不能以个人名义经营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根据合同法关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王某、李小某等人与某运输公司的内部挂靠协议无效,实际承运人为某运输公司。
综上所述,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以挂靠方式经营,该运输公司未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主体责任,致使涉事车辆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运载危险品,导致泄漏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某材料公司与某运输公司之间行为相互关联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二者为共同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科学量化损害结果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会造成大气、水体、土壤等多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而量化大气生态环境损害的难度最大。本案中,涉事车辆运载的溴乙烷与槽罐车罐体中的镁发生格氏反应,产生格氏物;格氏物与溴乙烷进一步发生伍兹反应,导致罐体的压强变大。罐体破裂后,溴乙烷迅速形成雾气随风扩散,导致应急监测时大气中溴乙烷含量小于实际挥发量,无法真实反映溴乙烷泄露事故对大气造成的损害情况。此外,污染物在光照下易反应,这也极易造成环境监测数据不准确。
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和《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以下简称《虚拟治理成本法说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排放污染物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实施恢复工程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情形。突发环境损害因存在应急监测难、监测数据不准确等难题,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宜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科学量化损害结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虚拟治理成本法说明》,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应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受损害环境敏感系数三个数据的乘积。其中,环境敏感系数由环境功能区类别确定。如本案受污染影响区域为II类环境功能区,则环境敏感系数为3,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专家根据管口泄露的时间、流速等估算本案中泄露至大气中的溴乙烷为25吨,应急救援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为6000元/吨,因此本案大气污染损害费用为:25*6000*3=450000元。
三、办案思考
(一)多管齐下破解取证难题
一方面,突发性环境污染案件案情复杂,检察机关在取证时受调查手段有限、调查专业性不强等客观原因掣肘,需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合作,发挥不同部门各自专业优势,形成合力,破解取证难题。如本案中,由磐安县应急管理局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由生态环境保护局磐安分局提供应急监测数据,由磐安县院聘请评估机构确定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多部门协作解决取证难题。另一方面,基于发生瞬时性、污染物易扩散以及环境固有自净能力等客观因素,在突发性环境污染案件办理中存在证据易毁损、消失的难题,检察机关介入后,应迅速研判取证方向,必要时可借助“外脑”。如本案中磐安县院聘请专家实地走访,填补了生物多样性损害方面证据空白。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无权处分实体权利,不能采用和解、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由此,检察机关秉持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理念,[3]在全面保护国家利益和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案中,磐安县院邀请被告及相关行政机关等多方参加现场调解会,如实告知被告本案证据情况、认定事实、法律后果等,争取和解意愿。被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仅对赔偿数额提出不同意见,磐安县院逐条对照相关规定解释赔偿数额計算方法与依据,充分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被告自愿与磐安县院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及时履行协议内容。
(三)主动融入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时,应注重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综合运用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堵塞漏洞。如本案中,磐安县院发现某材料公司违法生产溴乙烷,某运输公司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以承包挂靠方式经营,“以包代管”现象严重,两公司均存在安全生产漏洞,因此向当地政府提出整顿行业乱象、消除安全隐患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当地政府对检察机关所提的建议全部采纳,并对当地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进行专项整治,有力治理了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及运输行业经营乱象。
注释:
[1]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内容,乙基溴联合编号为1891,类别和项别为6.1项毒性物质。
[2]根据CAS数据库英文版溴乙烷资料“Incompatible with alkali metals, aluminium, magnesium, strong bases, water, strong oxidizing agents”内容,溴乙烷与碱金属、铝、镁、强碱、水、强氧化剂不相容。
[3]参见《法律监督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检察日报》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