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研究

2020-11-30 22:03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合法权益

田 蓓

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00

无效合同通常来说就是指违反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制定生效时,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例上并没有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相关记载,《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长久以来,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成为了法学界辩论不止的问题,主流人群认为无效合同因为本身属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合同,为了保障法律秩序,在进行申请仲裁时应该判定为没有诉讼时效,而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尽管无效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但它仍然是合同的范畴,所以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于诉讼时效[1]。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一)无效合同符合法经济学范围

根据《合同法》的描述,在法律上合同是协议的一种,通过将双方达成的利益协议表达在纸上,合同的最大特点就是保护合同签订者的相关利益,是保证资源合理分配的重要保障和手段。无效合同的内容虽然违反了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无效合同仍然涉及到交易,利益相关的经济因素,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是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

(二)无效合同符合法律秩序

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正是维护法律秩序的体现,是保护法律关系的体现。此外,无效合同本身对国家和其他人来说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严格来说属于违法行为。为了保证法律秩序而使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是维护法律秩序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同时会对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这就有损法律的正义价值。因此当无效合同产生争议时,需要合理的选择判断无效合同是否符合诉讼时效制度[2]。

(三)无效合同符合诉讼时效的功能

诉讼时效的功能主要是稳定法律秩序,作为证据和债权请求权的抗辩事由和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要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的权利被侵害时开始,因此无效合同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并且无效合同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说法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无效合同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是具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将无效合同适用于诉讼时效中并不会产生矛盾,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符合相关的制度规定[3]。

二、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问题探讨

(一)无效合同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有法律依据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问题讨论激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法》来看,并没有记载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问题,但是却在《民法通则》中有所涉及的内容。严格来说,《合同法》只是民法中的一部分,而《民法通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属于民法总则,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法》应该进行遵守。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记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明文规定的诉讼时效限制才会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效合同不受诉讼时效约束,那无效合同的确认也适用于《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并没有法律依据[4]。

(二)无效合同的违法程度应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民事违法犯罪,二是行政违法行为,三是刑事违法行为,在这三种违法行为中,刑事违法行为也被称为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刑法相关的处罚。哪怕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对其进行干涉和处罚都有相应的诉讼期限制,超过此限制,除最高刑必须诉讼外,其他犯罪行为不再进行追究责任,换种方式来说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便不再进行追究。无效合同的无效原因就是因为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合同本身存在违法行为,但是仍然属于民事违法范围,跟刑事违法行为相比严重性小很多,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都要规定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才会放弃责任追究,更何况是行为相比之下更轻的无效合同。如果无效合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那么问题就来了,行政违法行为尚且有二十年的诉讼期,那无效合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就意味着无效合同永远处于法律的处罚内,这种时候两者之间就会出现矛盾,并不符合法律理论中的统一性原理[5]。因此,无效合同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三)无效合同应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请求保护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就是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规定,主要的保护对象就是合法的民事权利,但是无效合同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合同签订者之间就不存在合法权利,因此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无效合同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就势必会造成某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破坏,只不过被破坏合法权益的人可能不是合同的签订双方,而是另外一方,可能是第三方,社会甚至是国家。既然合法权益遭受了破坏行为,那就完全可以正常行使请求保护权,但是如果无效合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那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就无法行使请求保护权,这与《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规定有严重的矛盾冲突,明显不合适[6]。

(四)无效合同的确认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不会造成合同性质发生变化

按照无效合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限制的说法,无效合同的确认如果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那超过诉讼时效合同就会发生改变,这种说法并不成立。犯罪行为具有追诉期,超过追诉时间就不会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违法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期后就变成了合法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因为超过了追诉期而已,并不是因为变成了合法行为才停止追究法律责任的。换成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来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不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申请保护的话,超过时间后就会不受到保护,这仅仅只是不受保护而已,并非是侵权者的行为变成合法行为而已,因此无效合同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并不会造成合同性质发生改变[7]。

三、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财产返还请求权

(一)诉讼制度适用于无体物时返还财产

无体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实体的财产,比如劳动成果等等,这种时候,可以按照不正当获利进行财物返还,给付人有权要求受领人退回不正当的得利,受领者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如果在返还前出现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按照不正当获利要求财产的返还。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与受领人的思想有直接的联系,如果受领人是出于善意目的那只需要返还现存的利益财产即可,根据相关的规定返还实际的利益财产。如果受领人是出于恶意的目的,除了需要返还所得之外,还需要根据规定赔偿相关的利益损失。善意目的就是指接收者在接受不当得利时对无效合同并不知情,双方不知道是无效合同的情况下或者受领人不知道是无效合同[8]。恶意目的则是指受领人知道是无效合同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接受财产的行为。

(二)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有体物时返还财产

有体物财产是指实体的财产,当无效合同确认后,判决需要归还财产后,要考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确认财产的性质,明确财产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效合同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有相关的规定表示可以适用,即便如此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会对案件的判决标准存在误差,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需要加强对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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