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茹
内容提要:军事法律顾问伴随保障军事行动,是现代战争发展变化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我国战略利益的必然选择,也是世界主要军事强国的通行做法。我军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存在参与程度不够、制度机制缺位、人才浪费流失、培养体系单一、理论实践脱节等现实问题。加强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应统筹规划,借力国民教育资源,从主体和生态两个方面形成“知法”与“奋武”两种主要素质能力协调统一发展的培养模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4-10-29。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新时代军事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必须从满足我军军事行动现实需求着力,加快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培养,为任务部队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使我军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师出有名、开展国际军事合作有章可循、维护世界和平高效文明。
军事法律顾问伴随保障军事行动,是现代战争发展变化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我国战略利益的必然选择,也是世界主要军事强国的通行做法。在我国军事法制建设中,必须加强对军事力量运用过程中军事法律保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推进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工作。
20世纪以来,现代战争作战方法、作战样式的多样化,带来的军事法律问题日益广泛、复杂,涉及人道法、空间法、海洋法、环境法等诸多领域。现代信息技术及大众传媒高度发达,军事行动如同在放大镜下被“直播”,相关的舆论斗争、法律斗争异常活跃激烈。在实战中,娴熟掌握法理斗争的艺术,将其变为限制和打击敌人、赢得现代战争胜利的武器,对于在未来信息化、智能化战争中取得最大军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加快培养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做好军事行动中的法律保障工作,把“斗力”与“斗法”紧密结合起来,凝聚民心军心,实现政治主动与军事胜利的“双赢”目标。
当前,国际形势及安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军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的任务十分艰巨。从远海训练到维和救援,从护航访问到联演联训,从友好出访到撤侨护侨,中国军队在国际舞台上留下了越来越多的身影和足迹。如果在涉及军事行动的敏感问题上处理不当,会使国家外交陷入被动,引发不良连锁反应。只有努力培养、造就和储备一批高素质的军事法律顾问人才,才能充分发挥法理斗争的独特作用,使法律规则变成敌人头上的“紧箍咒”、我军手中的“金箍棒”。
美军前参联会主席科林·鲍威尔曾说:“在决策过程中,战争法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对外军事行动最频繁的国家,军事法律顾问为指挥官提供法律服务已有230多年的历史,并建立了系统完备的军法官制度,其陆、海、空及海军陆战队指挥链的每个层级都有专职的军法官团队,联合军事演习指挥所也设置了军事法律顾问席位。英国、俄罗斯也均有完备的军事行动法律支持和保障体制,配备了具有专业法律素养和宽广国际视野的军事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培养熟悉国际法、战争法规则的军事法律顾问人才,以提升军事行动能力,增强军事介入效果,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军事强国的通行做法。
目前,我军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培养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应保证于必要时有法律顾问”。当前,我军与英、美、法、俄等国军队相比,在军事法律顾问的作用定位和培养机制方面有较大差距。我军军事法律顾问在涉外军事行动中的参与程度十分有限,难以全面融入军事决策和军事行动,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潜在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7条明确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1985年,我国海军率先试行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了直属机关法律顾问处,开创了我军法律顾问制度的先河。但迄今,我军仍没有一部全面、系统的管理法规明确军事法律顾问的资质、定位、职责、编配等问题,导致军事法律顾问的管理使用和职权行使于法无据,在军事行动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我军数量众多的兼职军事法律顾问,分散在基层单位,不能做到专业对口、人岗相适,呈“有名无实”状态。在某些单位,受领导精力、思想观念的影响,取得军队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也未得到有效使用。一方面,军事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缺口巨大;另一方面,大量兼职军事法律顾问难有用武之地。
军事行动的多样性、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保障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复合型军事法律顾问人才队伍支撑。但我军的军事法律顾问培养体系较为单一,难以满足伴随保障军事行动的人才需求。院校教育方面,虽然设有国际法专业,但对“培养什么样的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和“怎样培养军事法律顾问人才”还缺乏清晰的认识,没有建立起体现时代特色、对接任务需求的专业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培养体系;任职教育方面,没有针对一些指挥员缺乏必要军事法律素养的问题,将“国际法”纳入任职教育必修课程;在引入地方教育资源方面,还没有形成顺畅高效的协作机制。
受限于法学教育的结构性矛盾,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培养的粗放化、趋同化现象严重;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法学教育以知识传授为主,在实务技能培训方面做得远远不够。尽管有的军事院校运用了案例式、研讨式教学方法,但却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学员很少有机会参加法律顾问实践,缺乏对战争法、国际法的实务操作能力。
执行伴随保障军事行动任务的法律顾问,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其素质能力由两大部分构成。其一,是精深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将法条应用于实战的军事法律顾问素养,可称之为“知法”的素质;其二,是指挥作战的能力素质和实战经验,可称之为“奋武”的能力。未来军事法律顾问人才的培养,应当选择能够最大程度地将“知法”的素质与“奋武”的能力融合统一于教育对象的培养路径。
军事法律顾问人才,首先应精通专业法律知识,必须经过至少相当于大学本科水平的法学专业教育。
美军军法人员,主要来自于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法律专业大学生,为了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在其成为军法人员后,将通过军法官学校培训、地方高等院校教育、继续专业教育三种途径,接受进一步的专业法律教育。
我军培养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应重视对其“知法”素质的强化培训。比如,在军事院校教育中,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创新教学方法手段,加强实践性训练,培养精通国际法规则的应用型人才。注意跟踪外军军事法学发展趋势,加快专业知识更新;与军事法院和战区建立联系,组织法学技术骨干定期实习,提高军事行动伴随保障能力。
军事法律顾问,既是律师也是军官,“知法”型人才还需要经过“奋武”式专门训练,才能胜任为军事行动提供伴随法律保障的使命。其培养应兼顾法律专业和军事职业两种要求,在注重军事法律专业素养及实操能力培养的同时,也要加强专业化军事训练,使之能够适应伴随保障军事行动的需要。
在军事行动中做出最优决策、避免因法律失误造成无谓损失,需要军事指挥员与军事法律顾问的默契配合。军事法律顾问要理解军事指挥员的战略战术考量,军事指挥员要了解军事法律顾问所提出法律建议背后的法理。
法学,是美军军事院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陆海空三军的重点院校均设有相应的法学课程,对学员进行法学知识普及和专项军事法律教育。美国西点军校,在其24门公共核心课中,包括“宪法”和“军事法”2门法律课程,还专门开设了一系列军事法律方向的选修课程。美国海军及空军军官学校都设有包括“国际法”“指挥官法律必读”“天空和太空法”等在内的法律选修课程。
我军军事指挥员及非法律专职人员在经过军队的“奋武”磨炼之外,也应接受法学基本精神及军事法律规则教育,做到“奋武”且“知法”,推进我军军事法制建设,优化军事法律顾问工作生态。一方面,在军事院校中,开设法学、军事法、战争法相关课程,对战争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教学。另一方面,在任职培训中,合理纳入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军事法、国际法、战争法等内容,在军官晋升中增加军事法律知识的考核,提升各级指挥员的法律素养。
第十六次全军院校会议提出了“军队院校教育与国民教育相融合”的战略思路,对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军队院校的优势在于军事专业学科教育,但受限于师资及教学规模,在法学专业教育方面不及地方高校。建立完善借力国民教育的军事法律顾问人才培养体系,科学利用国民教育资源,形成军地信息交流、学习互动和资源共享的交互机制,可有效提升人才培养效益。
军地相关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军事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统筹规划。通过建立军地院校法学教学协作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法学教育优质资源共享,与国内一流高校加强合作,保证军事法学教学研究始终瞄准国际前沿。可以采取联合办学的方式,地方高校负责法学基础课程的教学,军事院校负责军事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可将军官的法学专业继续教育委托给地方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