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人权的变奏曲
——纪念哲学家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

2020-11-30 14:41格奥尔格洛曼文李哲罕方博
哲学分析 2020年5期

[德]格奥尔格·洛曼/文李哲罕/译 方博/校

引 言

我被邀请以个人视角写一篇纪念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的文章。我并非韦尔默亲自带的学生,或许也并不属于他的更亲近的门生圈子。但从我的学生时代起他就给我留下了作为一位不倦以思的哲学家的印象,而对我来说变得重要的是他在此期间关于民主和人权的工作。就此主题——这当然仅仅是一个,但却是一个终其一生对他而言都很重要的主题——我在他生命的不同阶段中去认识他,以及感谢他。韦尔默也是一位非常杰出的音乐鉴赏家,他弹奏钢琴和管风琴,多年来是一个唱诗班的领导者,而在其最后的著作《关于音乐和语言的探询》 (Versuch über Musik und Sprache,2009)中他甚至将其一直以来关于新式的(和旧式的)音乐的开放性研究与他的其他主题:语言和诠释学,令人印象深刻地结合在了一起。①参见理查德·克莱恩为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所写的出色的讣告(Richard Klein,Nachruf auf Albrecht Wellmer,in Musik & Ästhetik,23. Jahrgang,Heft 89,Januar 2019,Klett-Cotta Verlag Stuttgart,S.5—9)。b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显然频频聆听巴赫,因此我用变奏曲这一种音乐形式作为他对民主和人权历久弥新的工作的题目。

一、 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简介

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1933年出生于德国的贝格基兴(Bergkirchen),1954年起在大学学习数学、物理学和音乐(!),但是后来作为尤尔根·哈贝马斯最早的一批学生之一在海德堡和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学习哲学和社会学(1961—1966年)。他从1966年到1970年是哈贝马斯的助手。在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71年)后,他获得了在多伦多和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的教职。在1974年到1990年担任康茨坦茨的教授之后,他从1990年到2001年在柏林自由大学担任美学、诠释学和人文科学的教授。他曾担任过很多次的客座教授,以及在2006年获得了法兰克福市的阿多诺奖。2018年9月13日他逝世于柏林。

他最为重要的著作是:

1967年 《作为认识论的方法论》 (Methodologie als Erkenntnistheorie)

1969年 《批判的社会理论和实证主义》 (Kritische Gesellschaftstheorie und Positivismus)

1985年 《现代与后现代的辩证法》 (Zur Dialektik von Moderne und Postmoderne)①此书中文版为阿尔布莱希特·维尔默:《论现代和后现代的辩证法:遵循阿多诺的理性批判》 (钦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译者

1986年 《伦理学和对话》 (Ethik und Dialog)②此书中文版为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伦理学与对话——康德和对话伦理学中的道德判断要素》 (罗亚玲、应奇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版)。——译者

1993年 《残局:不可调和的现代性》 (Endspiele. Die unversöhnliche Moderne)③此书中文版为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 (应奇、罗亚玲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此中文版与德文版、英文版所选论文有所出入。——译者

2004年 《语言哲学》 (Sprachphilosophie)

2007年 《词何以获得意义》 (Wie Worte Sinn Machen)

2009年 《关于音乐和语言的探询》 (Versuch über Musik und Sprache)

二、 我和他的相遇

我和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的第一次相遇发生在(前南斯拉夫)杜布罗夫尼克跨大学中心(Inter University Centre)的“哲学和社会科学”年度课程上。作为一位学生,我是这个由尤尔根·哈贝马斯在1973年创立的东西欧批判理论的代表和批评者构成的国际会议的一位全程参加者。作为哈贝马斯的前助手,韦尔默和其他哲学家(查尔斯·泰勒、理查德·伯恩斯坦以及许多人)从1980年开始主持这个课程。让人印象深刻的是他的率真和毅力,他以此态度去对待和密切关注新的主题、理论立场以及实际的政治问题,这让那些课程变得生动和令人兴奋。在此期间,他的工作是聚焦在通过对阿多诺的审视而实现对批判理论更进一步的发展(《论现代和后现代的辩证法——遵循阿多诺的理性批判》,Zur Dialektik von Moderne und Postmoderne. Vernunftkritik nach Adorno,1985),以及对康德伦理学和对话伦理学的批判性考察(《伦理学与对话——康德和对话伦理学中的道德判断要素》,Ethik und Dialog,1986)。

我在他康茨坦茨阶段中选取了一篇论文,在其中他全面而深入地揭示和剖析了社会批判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在1978年所写的题为《自然权利与实践理性》一文中,韦尔默讨论了“论同一问题在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中的诘难式发展” (副标题)。这对于所有试图承继马克思、黑格尔和康德而发展出一个社会批判理论的努力都显得不可回避且不可放弃,但也正是无法解决的问题:现代道德的平等普遍主义与民主制度或法律体系的必然特殊的形态应当如何统一或和解?这个让人烦恼的问题(以黑格尔的抽象词汇来说:在普遍和特殊之间的关系)在伦理学中表现为在(普遍)论证和(特殊)动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现代法律中表现为对所有人的普遍平等(人权)和必然局限于具体的法律共同体之内的平等(公民权)的诉求的关系问题,在政治中表现为具体的历史生成的民主制度(或法治国家)的特殊性和民主诸原则(根据这些原则,所有被政治决策所影响到的人,都必须参与到决策中来)的超越的普遍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出于对法兰克福学派的早期批判理论(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等人)开端的忠诚,以及受哈贝马斯的工作所影响,韦尔默也是在对马克思理论的批判性修正中去谈论这一问题的。借助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这里所关注的是批判的社会理论的规范性标准,这些标准既不能唯心主义地和独立地向社会呈现出来,也不应该客观主义地简单解构为统治秩序的自我证成。毋宁说,韦尔默试图在对马克思的内在意识形态批判的研究中发现和坚持这些标准的“非意识形态的内核”。他在自然权利的“理性内核”中看到了这一点:对“所有平等而自由的人的无强制的合意”的讨论原则的承认和政治实现。为此,韦尔默依次对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理论进行了清晰和紧凑的阐释,但在此我不便做细节上的展开。

所以,我在这里只能指出以下一点,韦尔默这篇文章的了不起之处在于,他以一种非同寻常的和堪称谨慎精微的方式发展、追求,并在进一步的视角中一再重述和改变这一问题,由此人们才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困难,并能够更为深入和有说服力地应对理论和经验现实之间、伦理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张力。回顾性地说,这个文本对我而言是每一个批判的社会理论的(在康德意义上的)奠基,而如果我的看法是正确的,对批判理论更进一步发展中的许多当前的讨论来说,今天在这里仍然可以找到诸多前形式的和激励人心的预判。韦尔默总是不情愿将那些在他看来尚未完成的手稿发表出来。幸运的是,我成功地在1986年的一本文集中发表了他的这篇文章,这本文集处理了马克思批判的规范性基础。①该文收录于《伦理学和马克思:马克思理论的道德批判和规范基础》中(Ethik und Marx. Moralkritik und normative Grundlagen der Marxschen Theorie,hrsg. v. Emil Angehrn u. Georg Lohmann,Königstein/Ts. 1986)。这篇文章重印在《残局:不可调和的现代性》中(Albrecht Wellmer,Endspiele. Die unversöhnliche Moderne,Frankfurt/Main 1993,S.95—153),韦尔默在那里谦虚地将其称为“试作”。本文中文版为《自然权利与实践理性:论同一问题在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中的诘难式发展》,载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 (应奇、罗亚玲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译者

在1980年前后,恩斯特·图根特哈特、米歇尔·托尼森(Micheal Theunissen,我导师)、洛伦兹·克吕格(Lorenz Krüger)和卡尔—弗里德里希·葛文德(Karl-Friedrich Gründer)新近被任命为柏林自由大学哲学系的教授。在1990年,韦尔默也来到了柏林自由大学。在1978年,我从曾经追随米歇尔·托尼森、恩斯特·图根特哈特和迪特尔·亨利希学习过的海德堡离开之后,在(西)柏林找到了一个哲学的助理职位。韦尔默在康茨坦茨担任教授的时候,他学生中的马丁·泽尔(Martin Seel)、克里斯多夫·门克(Christoph Menke)和乌苏拉·沃尔夫(Ursula Wolf)是我在柏林同为助理的同事们。这带来了大量私人的但也是学术上的关系和讨论,它们都被打上了这些新任职的教授们的烙印。在助理层面上,这导致围绕着哲学的正确开端而展开的一个竞争,这个竞争发生在每周举行的“哲学圈子”之中。韦尔默给这个圈子带来了关于法兰克福学派最新的讨论,他是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的捍卫者和批判者,而他也一直以非常新的变奏曲的形式开拓了法国后现代主义、实用主义和诠释学的问题。

有篇文章尤其使我印象深刻:《现代世界中的自由模式》。②Albrecht Wellmer,“Freiheitsmodelle in der modernen Welt”,in derselbe,Endspiele. Die unversöhnliche Moderne,Frankfurt/Main 1993,S.15—53. 本文中文版为《现代世界中的自由模式》,载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第189—223页。——译者韦尔默在当时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的语境中讨论了以上所说的“基本问题”,即普遍和特殊之间的张力在现代民主中表现为“消极”与“积极”自由之间的张力。针对自由主义的或经济学的简单化,韦尔默通过黑格尔指出,作为“外在强制的缺席”被赋予公民的消极自由不足以确保人们的一个稳定的共同生活。它必须通过一种公共的、共有的“积极”自由予以补充(黑格尔会说“扬弃”,即转化与提升),通过在公共审议中的共同目标合乎理性地被规定。在对黑格尔、托克维尔和哈贝马斯的研究中,韦尔默表明,这些张力并不能仅仅有利于一方或通过乌托邦式的理想化而被最终解决,而是作为“辩证的张力” (即是说,无法根除的张力)决定了现代的开放特 性。

1992年8月德国(罗斯托克—利希滕哈根)发生了针对寻求庇护者的种族主义暴动和纵火袭击,韦尔默立即准备好参加关于“人权和/或公民权利”的一系列演讲,我们(柏林研究院的教师们)一起以此回应在联邦德国发生的迄今为止最为重大的种族袭击事件。韦尔默在1995年国际人权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中有详尽阐述,这篇发表于1998年的论文①Albrecht Wellmer,“Menschenrechte und Demokratie”,in Stefan Gosepath,Georg Lohmann(Hrsg.),Philosophie der Menschenrechte,S.265—291.本文中文版为《人权与民主》,载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第263—287页。——译者,接下来被作为(代表了其他几篇论文)他关于“人权和民主”更进一步的工作而予以介绍。

韦尔默再次从对概念之间的张力的讨论开始:存在于“人权”和“基本权利”之间的张力。与人权也可以被理解为提出一个普遍诉求的道德权利相比,基本权利是仅仅在一个特定的法律共同体之内生效的宪法中的实证化的法律权利。而完全意义上的人权则要求被转化为法律权利,换言之,被实现为基本权利。由此我们所感兴趣的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张力以一种新的方式出现了,而韦尔默首先是在基本权利与民主之间的(内在)关系,然后在民主与人权之间的(外在)关系上调整这一主题。

他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所共享的一个命题开始:没有被保障的基本权利就不可能有民主讨论,但“另一方面,对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的阐释和具体化只有通过民主讨论而实现”②Albrecht Wellmer,“Menschenrechte und Demokratie”,in Stefan Gosepath,Georg Lohmann(Hrsg.),Philosophie der Menschenrechte,S.268.中文译文参考了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第266页。——译者。与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处理这些张力的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不同,韦尔默感兴趣的是对这一双重关系的“实用主义—诠释学”的分析。基本权利一方面表现为民主商谈的具体的、制度化的前提,另一方面表现为讨论的结果,韦尔默将这视为“不可避免的实践的—诠释学的循环”。哈贝马斯——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罗尔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这个循环,他们假定,法律制定(等于立宪)、法律实施以及法律解释(等于司法判决)中的必要决断都可以通过所有相关者的理性共识而被获得和论证。韦尔默在此指出,对决断和(在经阐明的意义上的)共识的同一性的诉求既是不可放弃也是不可兑现的。法律的制定、实施以及解释中的民主决断虽然要求寻求所有相关者的赞同,但事实上它们已经(通过议会中的多数决断,或通过法院的“终极”决断)设定了表示赞同者(多数)和投票中的失势者(少数)之间的差异。韦尔默与卡尔·施米特和雅克·德里达一样认为并不能通过“更多的理性或决断”来弥合在对证成的共识性主张(普遍性)和事实性决断(特殊性)两者之间的沟壑,但这是“属于法律制定、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一个必然的施为性’时刻”③Albrecht Wellmer,“Menschenrechte und Demokratie”,in Stefan Gosepath,Georg Lohmann(Hrsg.),Philosophie der Menschenrechte,S.276.中文译文参考了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第273页。——译者。一道裂隙仍然存在于在论证上可兑现的正义诉求和事实上的决断之间,通过这些决断并不能摒除民主商谈中的任意、不正义和暴力。与卡尔·施米特在其中看到了民主理念的一个毁灭性的自我矛盾不同,韦尔默更接近于德里达,以及和哈贝马斯一样,他在其中看到了民主理念的一个“僭越的”冲动。这一理念因此一方面要求一个功能良好的、审慎的民主的公共领域、法治国家的分权和适当的政治基本权利。但另一方面它也需要不要将自身错误地理解为一个理想的完美实现,而是必须对民主决断永远可能的不正义和排外保持敏感。

韦尔默对人权的普遍主义的外在实现也持有同样的自我批判的和敏感的态度。被道德地论证的人权的普遍主义要求,这些人权不应仅仅在一个民主国家范围之内,而是需要在全世界范围之内以及对所有人而言都转化为可诉的和在法律上可实施的权利。这一“民主的公民权利的普遍化”①Albrecht Wellmer,“Menschenrechte und Demokratie”,in Stefan Gosepath,Georg Lohmann(Hrsg.),Philosophie der Menschenrechte,S.284. 中文译文参考了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第281页。——译者可以以两种方式实现:要么就像康德早已在他关于权利和法治国家的规定中指明的那样,去提出和实现一个“世界公民社会”;要么所有现存的国家都转型为民主的、对人权承担起责任的法治国家。在这两个方面,韦尔默都讨论了针对理想的、完善的实现的不可避免的困难。“在人权至今还没有转变为民主的基本权利的社会中,如果文化、宗教和流传下来的自我理解没有发生深刻的变化,我们所说的人权在世界上的实现——如果可以这么想的话——就是难以想象的。”②Ibid.,S.285.同上书,第282页。——译者这一转变毫无疑问地伴随着对“文化和宗教认同”的严重损害。韦尔默指出,“这一转变过程在欧洲是怎样的血腥和充满暴力”③同上。,但是欧洲人不能提出无理的要求,径直以他们的历史和经验去作为标准,去决定在其他文化中什么是有待解决的以及最终,即从人权的视角来看,什么是需要接受的。虽然“在一个政治道德的观点之下”可以说明依据什么“公式”这样一个转变可能发生:集体可以在此范围内保留他们传统的特殊的权利,即在它如何才能与普遍人权的实现相容的问题上,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可能保护特殊的传统和文化认同,使其免遭暴力破坏”④Albrecht Wellmer,“Menschenrechte und Demokratie”,in Stefan Gosepath,Georg Lohmann(Hrsg.),Philosophie der Menschenrechte,S.286.中文译文参考了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第282页。——译者,不过这样的评判是基于一个早已完成转型的虚拟立场之上的。正是上面提及过的那些实用主义—诠释学的洞见使得韦尔默认为,普遍与特殊之间的转型进程之中的冲突并不是简单地通过抽象的理性标准来决定,而是通过“来自内部的”一个敏感的“差异的政治”来界定。他者与其他文化的他者性应当如此来达致他们的权利。⑤Ibid.,S.287 f.同上书,第283—284页。——译者当然他并非天真地期望在这里有一个毫无问题的解决方式:对他而言,人权政治“尽管是绝对必要的”,但“没有矛盾心理,完全基于良知的人权政策在今天简直是不可能的”①Albrecht Wellmer,“Menschenrechte und Demokratie”,in Stefan Gosepath,Georg Lohmann(Hrsg.),Philosophie der Menschenrechte,S.288.中文译文参考了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第283—284页。——译者。然而,在韦尔默看来,这样一个自我批判的洞见可以动摇某些人权政治的自信心,以及在面对权力政治的滥用时能有更多的抵御能力。

三、 最后的评论

我将自己对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的回忆限制在只是他一生众多研究方向中的一个主题上。此外,我也回忆了个人与他相遇中的一些非常有缘分的场景。在他退休之后,我有幸可以在一些关于人权、人类尊严和民主的对话中求教于他,而他总是带有几分狡黠地赞成我的观点:“是的,如果你这么认为”,这真是一个问题,希望从中可以学到很多。然而,在2006年获得法兰克福市的阿多诺奖时,他对这些主题的关切程度之深可谓表露无遗,他的“直至今日依然现实的政治目标,也可以理解为他的一个政治宣言:为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有效的民主制度而奋斗”②Stefan Müller-Doohm,“Kritik,Musik,Sprache. Nachruf auf Albrecht Wellmer”,in Süddeutsche Zeitschrift,17.September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