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明
在哲学领域中,“理解” (understanding)与“解释” (explanation,也有译为“说明”)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不论是在哲学本身,或是在知识论与科学哲学中都受到普遍的关注。与此相关,理解与解释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构成了一个理论上的关注点。在这方面,利普顿(Peter Lipton),这位以《最佳解释的推论》一书闻名的哲学家提出了一个论点:存在着无解释的理解。鉴于这一问题在理论上的重要性以及该论点的新鲜性,因此它得到了一些回应,尤其是批评性的回应。本文的目的也是要介入这一问题的探讨,试图给出有关的思考与回答。
我们之所以说理解与解释这两个概念及其关系在哲学上很重要,这可通过如下的简单回顾来看出。让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在哲学的层面上,曾经发生过一场旷日持久的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方法论之争。“解释”被作为自然科学乃至所有科学的方法,“理解”则被看作是人文科学方法的代名词。前者主要以实证主义为代表,从孔德、穆勒直至亨普尔皆如此。他们把所有的科学认识、包括对历史的认识,都归入“解释”的范畴之下。反之,以新康德主义、解释学和新维特根斯坦主义为代表,狄尔泰、德雷、温茨等都主张人文与社会科学具有自己的方法论,即它们适用的是理解的方法。
在解释学中,虽然“解释学”的概念先后发生了从以文本的诠释到存在的诠释,再到以哲学本身为对象的变化,理解与解释的关系仍然保有其重要性。特别是在海德格尔那里,他在《存在与时间》中专门写了一节“理解与解释”来论述这一问题。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的解释学把“理解”解读为是人的生存的一个基本环节,其作用是对人生向何处去的“筹划”,亦即对生活的意义的筹划。而解释则是基于这种理解之上,来把理解中所筹划的可能性整理出来,并造就、实现这种理解的活动。
在分析哲学中,出于把科学看作是一种解释活动的原因,因此处于主导地位的是“解释”概念,这与解释学正相反。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科学理解的概念没有地位。相反,在《科学解释面面观》中我们可以看到,亨普尔时常将科学解释与科学理解相提并论,认为这两者是经验科学所寻求的目标,并将这一点看作是得到广泛认可的东西。此外,在他看来,科学的理解与马克斯·韦伯以及其他人的“移情的理解” (empathic understanding)不同,前者是客观的经验,寻求通过找到现象所从属的普遍性规律来获得对它的有效解释;而后者则是主观的经验,通过将自己设身处地于被解释事件的境遇中,追求以想象、移情来认识历史人物,洞见其动机,因此它是心理学性质的,提供不了客观有效性的保证,也构不成科学的理解,尽管它对于系统的解释以及一般性假设的寻求来说都有所需要,并具有引导的作用。至于理解与解释这两者的关系,当亨普尔说,“主观的理解提供不了客观有效性的保障,也提供不了特定现象的系统预见或解释的基础”①Carl G. Hemple,Aspects of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And Other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New York:Free Press,1965,p.163.时,他是将主观的理解排除在与解释的关联之外的,否定这样的理解能够作为科学解释的基础。但另一方面,当他说“重要的是将心理学意义上的、移情式的熟识情感的(a feeling of empathic familiarity)理解,同把现象展现为被解释作某种普遍规律之下的某一个例的、理论或认识意义上的理解区分开来”①Carl G. Hemple,Aspects of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And Other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New York:Free Press,1965,pp.256—257.时,他是把认识意义上的理解当作解释的产物。由于亨普尔所主张的是科学的理解,因此应当说后面这一认识意义上的理解与解释的关系才是他心目中的恰当关系。笔者的这一判断可从亨普尔下面这段话中得到证实:“在特定的境遇与规律的既定情况下,解释使得我们理解为什么该现象发生了”②Ibid.,p.337.,亦即通过解释我们获得了理解。
分析哲学中有关理解与解释的关系理论,随着理解论在近期的兴起③有学者认为,如果“理解”在21世纪的头十年只是一个迹象,那么它有望成为21世纪的知识论者与科学哲学家的一个具有活力的主题。参见Kareem Khalifa,“The Role of Explanation in Understanding”,The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64,No.1,2013,p.161。,也相应地得到了更多的关注。这其中除了有戴维森之类的著名人物之外④戴维森认为,解释就是在交流中理解和发现意义。,还有一些从事知识论或科学哲学研究的学者。在有关的文献中,笔者见到的大致有这么一些理论,它们可以被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张理解与解释不可分,另一类则认为理解未必是解释性
的。我们先来看第一类的观点。在证据主义那里,理解意味着具有解释性的知识。科内与费德曼写道:“理解为什么获得某个事实,……这对我们来说是认识到陈述了该事实的解释的一些命题。”纽曼曾把证据主义的这一主张刻画为如下命题:“S理解为什么某个事实f是成立的,当且仅当S认识到f的一个解释e。”可以看出,这是把理解看作解释的结果。⑤Mark Newman,An Evidentialist Account of Explanatory Understanding,in Explaining Understanding,S. Stephen,C. Baumberg and S. Ammon(eds.),New York:Routledge,2017,p.192.在对这一证据主义的理解模式的不足之处作出了一些批评之后,纽曼试图对它加以改进,使之能够得到完善。他因此提出了一种“理解的推论模型”,其基本思想是:认识到关于事实的某个解释e,是对该解释的命题内容的一个精确的、得到确证的(justified)呈现(representation)。如果对该解释的命题内容的呈现是内在地与正确的推论相联系的话,那么我们就获得对该解释的理解,等等。
在科学哲学领域里,亨普尔之后解释理论出现了客观主义与非客观主义的不同立场。客观主义以萨尔蒙(Salmon)等为代表,随着对亨普尔的覆盖率模型的严厉批判而提出了一种替代性的解释性理解概念,即因果性的解释方法。他们认为,要理解世界,理解某些事物为什么发生,需要去把握它们是如何通过因果机制而产生的。与此相关,理解被还原到具有好的解释的当然的结果,这里的“好”意指统一的力量或因果机制的性质。然而这样一种说明伴随的结果是,理解似乎成了解释过程的自动的产物,而其中主体的能力及其发挥的判断作用等被不恰当地忽视了。对于非客观主义者来说,虽然他们将解释是否具有“好”的效果看作是依赖于语境的,也就是取决于听者的价值与兴趣,但在解释与理解的关系上,也一样主张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例如,阿钦斯坦(Peter Achinstein)把理解看作是解释所意向的目标。①参见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Henk W. de Regt,Sabina Leonelli,and Kai Eigner(eds.),Pittsburgh: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2009,p.7。
上面所提到的几种理论都是赞同理解与解释两者具有关联性的。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相反的观点。例如,卡万维格(Jonathan L. Kvanvig)区分了“解释性的理解”与“对象的理解”②objectual understanding,指的是对大的信息体(如“物理学”等)的理解。参见Kareem Khalifa,“Is Understanding Explanatory or Objectual?”Synthese,Vol.190,No.6,2013,p.1153。,并认为解释性的理解意味着:如果S解释性地理解为什么p,那么就存在某种信息q,它使得S把握了p。例如,假如某人理解为什么阿根廷在2001—2002年遭受了一次经济危机,那么我们可以假定说,他具有一个关于这一危机的解释,如它源于阿根廷的货币委员会将比索与美元挂钩的结果。与此不同,“对象的理解”的情况是,虽然在存在解释性关系的情况下,也包含着这类“对象的理解”,但在这种解释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它仍然可以通过把握“逻辑的”与“概率的”之类的“结构性关系”来达到理解的目的,并且这种对象的理解不可能被还原为解释性的理解。这里,对于本文而言重要的是,这意味着卡万维格也认为存在着非解释性的理解,尽管他这方面论述的目的是服务于作出“解释性的理解”与“对象的理解”的区分的。
以上我们之所以对理解和解释的关系进行一些回顾,目的是为了说明这一问题在知识论与科学哲学中所具有的意义。下面让我们转向对利普顿的《无需解释的理解》这篇文章的关注。
在有关理解与解释的关系的思考中,利普顿提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即存在着无需经过解释的理解。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利普顿并不是要否定理解与解释之间存在着的密切联系,相反,他是肯定这种联系的。在他此前的《最佳解释的推论》一书中,他写道:“我们可以说理解是解释的目的”③Peter Lipton,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London:Routledge,1991,p.2.,以及理解是由“我们的解释所提供的”④Ibid.,p.23.,解释的明显作用就是理解某个事物为什么是这个样子。即使是在《无解释的理解》这篇文章里,他也开宗明义地提出:“解释为什么与理解为什么是密切相关的,……解释是理解的典型体现。”①Peter Lipton,Understanding Without Explanation,London:Routledge,1991,p.43.他之所以提出存在无解释的理解的观点,只不过是要说明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有些理解是可以不通过解释而获得的。
利普顿的这一观点是在《无解释的理解》一文中提出的。在这篇论文中,他论证的主要思路是这样的:
首先,提出“认识的收益” (cognitive benefits)的概念。利普顿认为,理解之所以包含着比单纯知道某个现象的发生更多的收获(例如,不仅知道天空是蓝的,而且理解为什么它是蓝的),就在于一个好的解释为它提供了额外的“认识的收益”。这类认识的收益有多种多样,其中突出的有如下四种,即对原因、必然性、可能性、统一性的认识,另加一种认识者在具有这种认识之后所获得的“啊哈” (aha,亦即表示喜悦)的感觉。因此,他把理解等同于上述所谓的“认识的收益”,而不是与解释本身相等同。这一区分是他往下提出存在无解释的理解的依据,因为这意味着理解在其来源上要比解释的范围更广,样式更多。换言之,能够取得“认识的收益”的途径大于解释本身,因此我们就有可能通过那些不同于解释的途径来取得类似的“认识的收益”,从而同样获得理解。而这表明存在着不诉诸解释的理解。
其次,利普顿具体指出上述四种认识的收益是如何能够不通过解释来获得的。它们包括对因果关系信息的把握可以通过观察、操作和推论等来获得,必然性可以通过对某个对象、事件或者过程在既定的条件下只能如此的认识来获得;统一性则可以通过诸如库恩的范式意义上的类比和分类的方法,来对现象加以比较而获得。而这几种认识的收益的取得,在利普顿看来,都是不同于获得与给出解释的活动的。
如果进一步展开说明,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利普顿那里,有关原因的信息也可以是默会的知识内容,这同样用来表明理解无需通过解释来获得。这里所谓的“默会知识”是与“明确描绘”的知识相对的。由于因果的解释需要对信息给出一个明确的描绘,因此默会的知识就被视为非解释性的。在利普顿看来,有默会的理解,但却没有默会的解释。这一区别为我们寻求没有解释的理解提供了空间。并且他认为,通过指出这么一些区别与途径,就使得理解在它的获得源泉方面,比起仅仅被等同于解释来说,其范围更广,途径也更多样化了。
在有关因果关系信息的默会知识里,利普顿还提到了“操控” (manipulation)、图像(image)、模型,以及其他可以不经解释而获得的理解。在这些情况中,一方面他提出理解的方式通常在本质上包含着非言语表达的过程,例如像“操控”这种情况。但另一方面,他还认为即使是在给出清晰表述的、明确的命题知识里,也仍然包含着并不借助解释的理解,即使这从表面上看是不可能的。
此外,利普顿还提到一些其他形式的、可以不通过解释的理解,它们有如下这些:
(1)思想实验。他认为,这是通过展示必然性来产生理解且无需解释的一种途径。他从物理学中寻找了一些这样的论证,包括各种对称性的和最优化的论证,并认为“思想实验”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例证。他以伽利略的思想实验为例来说明。假如一块大石头以某种速度下降,那么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论断,一块小些的石头就会以相应慢些的速度下降。但若我们把两块石头绑在一起,它将如何下降呢?如仍按亚里士多德的论断,势必得出两个相反的结论。一方面,捆绑后的石头的下降速度应小于第一块大石头的下降速度,因为加上了一块以较慢速度下降的石头,会使第一块大石头的下降速度减缓:但另一方面,捆绑后的石头的下降速度又应快于第一块大石头,因为把两块石头绑在一起的重量大于第一块。这两个矛盾的结论不能同时成立,可见亚里士多德的论断是不合逻辑的。伽利略由此进一步假定物体下降的速度是独立于它们的质量的。
按照利普顿的解读,上述思想实验为我们提供了对为什么一些物体必须以相同的加速度下降的理解,虽然它并没有对该现象给出一个解释。在他看来,在接受了伽利略的论证之后,我理解了为什么加速度必定独立于质量的理解,但如果你要我解释为什么如此,我却做不到,至多只能给你同样的一个思想实验,让你自己去理解。这表明,思想实验本身不是一个解释。此外,还由于伽利略的这一思想实验并不是因果性的,也就是它并没有给出有关加速度是独立于质量这一事实的原因,而且它也没有对“为什么加速度是独立于物体质量的”这一问题给出直接的回答。
(2)归谬法论证。同伽利略的思想实验相关,利普顿引出了有关归谬法论证的问题。他认为,之所以这一思想实验没能直接回答“为什么加速度是独立于物体质量”的问题,是由于它的论证是通过展现相反的假定必定蕴含矛盾来进行的,亦即它是一种归谬法的论证。在利普顿看来,归谬法的论证可能无法提供解释,因为它们无法展现正确的决定(determination),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无法提供理解。伽利略的思想实验是一个关于物体下降速度是独立于其质量这一必然性的极妙的演示。由于把握必然性是理解的一种形式,因此它是理解的一个源泉,但它本身并不是解释。理由依然是,如果你问我为什么加速度是独立于质量的,我说不出来,虽然我能够向你展示它必定是这样的。因此,归谬法论证是理解的这么一种可能的路径,它能够通过展现必然性来获得理解,但却并不提供解释。
(3)潜在的解释。利普顿还认为,我们实际上的理解可以通过潜在的解释来获得,只不过这种理解得到的是一种可能性的知识,而不是必然性的知识。例如,当我设想如果电脑的风扇没有坏的话,我的电脑就不会过热,这一事实帮助解释了为什么我的电脑过热,但这一事实却是有关非现实世界的。这里,或许是想到人们可能会反驳说,这种可能性其实是来自现实经验的,因此他又补充说,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有一种关于现实世界的事实,即风扇坏了引起电脑过热。不过,虽然承认这一可能的事实是来自现实的事实,但利普顿给出的结论依然是,单纯可能的信息也可以帮助理解,而无需经过解释。此外,他还把这种可能性的解释看作是一种“反事实的解释”,亦即对某现象本来如何能够发生(但并未发生)的解释,提供了对它实际上如何发生的理解。
(4)通过统一范式获得的理解。利普顿认为,科学增进我们理解的一个方式是通过展现不同的现象如何能够分享根本的相似性来得到的。他以库恩的“范例”(exemplar)说为依据提出,由于分享的范例建立了所知晓的相似性关系,以及各种不同的现象如何契合在一起的知识,因此它给出了一个可能的例证,表明存在着一条无需解释而达到理解的途径。进一步说来,由于范式所支持的、非明确表达出的相似性关系提供了一种分类,给出了关于世界结构的信息,因此它们具有统一现象并由此提供理解的作用。范式提供的统一性理解是对世界的真正理解。在利普顿看来,在产生这种作用的过程中,关键之处在于它们是通过类比来进行的,而不是通过解释。我们可以通过构造分类的图式来统一现象,但这一构造的分类图式本身并不提供解释。他赞成广义的、既包括理解如何,又包括理解为什么的“理解”概念,认为这样的理解可以来自范式,而不是来自解释。在介绍了利普顿的可不通过解释而得到理解的思想后,下面让我们转向对这一思想的回应。
上述利普顿的思想为一些学者所反对。下面我们以卡利法(Kareem Khalifa)和斯特雷文斯(Michael Strevens)为代表,介绍他们的反对意见。
卡利法基于他所持的立场——“理解为什么需要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将理解看作是一种解释性的理解。与此相应,理解“为什么”乃是“典型地与解释相同一的”。①Kareem Khalifa,Understanding,Explanation,and Scientific Knowledg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p.125.也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他断言利普顿的主张是不可信的。他反驳道,既然利普顿所说的理解指的就是理解事情的为什么,因此他所主张的存在未经解释的理解,就像声称某位医生理解他的病人得了麻疹,但却否认他能够指出这种麻疹的原因一样,是近乎荒谬的。具体说来,卡利法从三个方面对利普顿的主张进行了反驳,以证明其无效。
一是,卡利法提出了“初始的理解” (proto-understanding)的概念,认为它是比一般意义上的“理解”要低级的概念。因为这种理解不过是处于起步的阶段,因此它们只是具有关于某些现象的“知识”而已,尚还达不到一般意义上的“理解”的较高级的阶段。此外,虽然这种初始的理解也处于对事情的原因之理解的“正确轨道”上,但也不过是如此而已。因此,这种未经解释的理解虽然存在,但它仍然要求把握解释的作用。这也就是说,利普顿所说的例子都属于这样一种初始阶段上的,还没有达到正常意义上的具有解释的理解阶段,因此不足以说明问题。它们只有在上升到解释性理解的阶段之后,才能够达到真正的理解。卡利法将此称为“正确轨道的反对意见”。他认为,这一批评意见对于利普顿的所有例子来说都是有效的。
二是,卡利法认为,在一些情况下,我们能够否认利普顿的论证中所说的那种理解是与所讨论的论题有恰当关系的。例如,对于过程以及一些操控性行为(如骑自行车等)的理解,就不属于理解原因这样的科学理解的范围。他以虽然有些人理解如何骑自行车,但却很少能够理解与此相关的物理学原理的例子,来说明尽管像潜在的解释、演绎、类比、操控之类的东西提供了认识上的收益,但这些收益并不等同于对原因的理解。此外,诸如利普顿所依赖的“认识的收益”中的“统一性”,其实也是解释所不提供的。因此,尽管这里也存在着某些理解,但它却与对经验现象在某些方式中起作用的原因的理解无关。由此,卡利法声称,利普顿论证的第二个前提,即有关原因、必然性、可能性和统一性的知识是解释所提供的收益,虽然乍一看起来似乎是不容置疑的,但如果对一些例子进行仔细的推敲,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看出它们实际上与科学的理解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因此这一前提就被瓦解了。他把这一点称为“错误的收益的反对意见” (Wrong Benefit Objection)。①Kareem Khalifa,Understanding,Explanation,and Scientific Knowledge,pp.129—130.
三是,他还认为,利普顿的那些未经解释的理解的例子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解释在内。这是因为,由于解释是对为什么问题的回答,因此理解为什么正是一种解释性的理解。他称此为“解释的反对意见” (The Explanatory Objection)。
这里,我们具体看一下卡利法对利普顿的伽利略的理想实验的反驳。利普顿认为这一理想实验并不是一种解释,因为伽利略在这一思想实验中是通过把握了加速度乃是独立于物体的质量这一必然性,而得出了他的理解的。然而由于对必然性的把握并不是一种解释,而是属于“认识的收益”,亦即它是一种可以通过非解释的途径得来的理解,因而利普顿宣称伽利略的这一例子表明了存在着不经解释的理解。然而卡利法认为,当伽利略进行这一思想实验时,他实际上从事的是一个专家解释的评价者的角色,所把握的是科学解释的评价方面,即对某个现象的潜在的合理解释进行考虑与评价,而这一点在卡利法看来正是获得科学解释的知识的典型方式,因此他认为利普顿的这一例子丝毫不能证明存在着不经解释而来的理解。
卡利法最后的结论是,利普顿的主张无法贬低理解在解释中的作用。他的那些例子并不构成对“理解是一种解释性的知识”①Kareem Khalifa,Understanding,Explanation,and Scientific Knowledge,p.150.的威胁。相反,它们实际上是与这一观念一致的,即解释是理解的典范,或者换句话说,其他方式的理解应当依据它们是如何完满地仿制了经由某种好的且正确的解释而提供的理解来加以评判的。他认为,我们通过对利普顿的所有那些不通过解释来理解p的原因的例子的分析,展现出它们都存在着一个正确的或合理的、能提供更多的理解的好解释,由此来证明了这一点。
斯特雷文斯直接针对利普顿的反驳并不多,他主要是通过确立自己的正面观点来进行的。在这方面,他首先区分了理解的三种类型,即理解“为什么”,理解“有关的理论” (understanding with),以及“直接把握”的理解(understanding that)②这里的“understanding with”特指的是理解“某种理论,而不是某种现象或事件状态”。斯特雷文斯的说明是,在这种新的意义上,理解一个理论意味着具有运用它来解释有关现象的能力。此外,对于“understanding that”,他的说明是,它是“直接理会(apprehension)的代名词”。它与正确的解释一起,构成理解为什么的两个要素。参见 Michael Strevens,“No Understanding Without Explanation”,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44,No.3,2013,pp.520—521,p.14。,然后论证说,对于理解为什么,即理解某件事实为什么成立来说,不存在未经正确解释的理解;对于理解有关的理论(understanding with),即能够运用该理论去构造或至少领会某一范围的现象的正确解释而言,也不存在未经内在的正确解释的理解。不过,他却也赞成对于直接把握的理解(that)而言,存在着未经任何解释的理解,因为这样的理解是心灵与世界之间的根本联系,在这种联系中,心灵对于世界的所是是很熟悉的,此外,还因为这种理解是所有探究的基础。斯特雷文斯声明,他的《不存在任何未经解释的理解》 (No understanding without explanation)这篇文章,针对的是科学的理解与解释,也就是指针对前面两种类型的理解。这一点是我们应当首先加以说明 的。
对于上述前两类属于科学的理解,他的基本主张是,它们是一种与解释或诸解释有着正确的认知关系的事情,因此在科学中不存在所谓的不经解释的理解。在他看来,理解可以被分析为两个要素:“把握”的心理行为与“解释”的概念。理解某个现象为什么会出现,就是去把握有关它的正确解释。去理解某个科学的理论,就是去构造,或至少去把握某个范围内的一些潜在解释。正是通过这些解释,该理论说明了有关的现象。
再者,“解释是一些具有某种结构的命题集”①Michael Strevens,“No Understanding Without Explanation”,p.510.,它们具有某种形式的论证,不论这种论证是终止于自身的解释,或是表现了现实的结构性要素,如统一类型的例示,或因果过程的例示。他认为,不论是亨普尔的解释模式,还是萨尔蒙(Wesley Salmon)的统计性关联的观点(例如,解释可以是一份统计信息的图表),以及伍德沃德(James Woodward)的操作性的观点(认为解释可以采取因果图示的方式),都可以纳入他的这一说法。它们都是可以用语句的方式完满地表现出来的。
斯特雷文斯认为,把握某种解释在于把握两种东西。首先是事情的状态,它们是通过在事实上所获得的命题而表现出来的;其次是命题,它们展示了被规定的结构。例如,它们形成了有关被解释项的演绎性论证(如在亨普尔那里),或者处于与被解释项及其彼此之间的恰当的统计性关系之中(如在萨尔蒙那里)。
在他看来,当我们说理解要求“把握正确的解释”时,这意味着它要求把握一些命题,这些命题真实地表达了某个相关模型的解释内容;或换言之,理解由那些命题所表现的事物状态所获得的东西。与此相关,他反对利普顿所声称的这么一种观点,即存在着未经解释而得到理解的一种情况是,你理解了某种情况,但你却没能把它表达出来,因此它是没有得到解释的。对此,斯特雷文斯反驳说,理解或把握一个命题,并不蕴含着清晰表达这个命题的能力。因此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我能够把握一个正确的解释,但我却不可能将它清楚地表达出来。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伽利略的思想实验例子,斯特雷文斯也进行了反驳。他认为伽利略的论证确实提供了某种解释。这是通过产生如下的直观,即把一个较重的与另一个较轻的物体捆绑在一起,而并不影响物体下落的速度而获得的。在他看来,这种直观要么是真正解释性的,要么不是。如果它们是的话,那么就有一种通过把握正确的解释(或这一解释的某个部分)而带来的对原因的理解,在此情况下这种解释是并不直接言明的。②斯特雷文斯这句话所针对的是利普顿的这一观点,即“解释都是命题的,并且是明确表述出来的”。(Lipton,“Understanding Without Explanation”,p.43)假如它们不是的话,那么就并没有对原因的理解,而只是具有某种有关的印象。
要回答理解是否需要通过解释的问题,首先必须对“什么是解释”作出界定,否则只会出现各唱各的调的情况。然而,对于解释理论而言,哲学家们似乎忙着给出一些解释模型或型式,如亨普尔的演绎覆盖率模型与归纳解释模型,萨尔蒙的统计相关模型,因果机制解释模型,统一性解释模型等,但对于什么是“解释”本身,却似乎罕有给出的定义。诸如内格尔(Ernest Nagel)这样的出版过科学解释方面的经典著作的专家,也只是提到“解释是对‘为什么’问题的回答”而已。①内格尔:《科学的结构》,徐向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而M.W.瓦托夫斯基在其《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中,亦不过简单地提道:“解释某事,就是以一个人能够使另一个人理解这件事这样一种方式来对它做出理解”。②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范岱年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336页。至于究竟依靠什么来达到使另一个人能够获得理解,也就是什么是“解释”活动的实质,这里并没有提及。③斯坦福《哲学百科》的“解释”词条提到的科特菊(Noretta Koertge)的如下说法,即尽管存在着众多的关于解释的文献,但对于解释是用来做什么的,其目的是什么,以及它本身是如何与其他的探究目标(如证据的支持,预见、简洁性等)相关联或相互作用,或是不同于这些其他的探究目标,这些都几乎没有得到什么注意。这一说法实际上佐证着笔者的上述判断。参见斯坦福百科的explanation词条之7.2 Explanation and Other Epistemic Goals。
就此,笔者试图为解释给出的一个大致界定是:解释乃是给出合理的、能够导致理解的理由,不论是对于理解事物的原因(why),事物的如何(how),以及事物的“什么” (what)等,都是如此。也就是说,只要是能够说明问题、从而产生理解的,都是理由,也都是解释,只不过解释的方式有所不同,或解释的效果有所不同而已。就像我们对事物的理解可以有多方面(如理解“为什么”,理解“如何”等)的那样,理由也有其多样性,包括作为演绎解释前提的规律、法则,直接的经验或间接的推理等,乃至利普顿所提到的必然性、可能性、统一性等,也都可以用作解释的理由。不论说玻璃杯掉到地上可能破碎或必然破碎,都是给出它之所以会破碎的一个理由,从而也就是给出一种解释。因此,理解是建立在理由(解释)之上。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在存在一些竞争性理由的情况下,理解是通过在不同的理由中辨析并确认最恰当的理由,从而获得解释。在这么做时,理由可以表现为一些“假设”。例如,某位学生今天没有来上课,可能的理由(假设)是,他生病了,或者是家里有事了,或者是厌学了,等等。在这些可能的假设性理由中,理解者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对它们加以求证,如通过询问他本人、家人或了解情况的同学等,从而在获得有效理由的情况下作出解释,并相应地获得理解。在这么做的时候,理解者实际上在理由与他所理解的命题之间建立起某种有效的联系,这种联系乃是基于理由所起的解释作用。以上的论证所要表明的是,给出理由就是给出某种解释。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并非给出的理由都是正确的解释。存在着不正确的理由,同样也存在着不正确的解释。我们这里所强调的不过是:凡是理解都是有理由的。因此,一般而言,不存在没有解释的理解。或许有人会说,直觉得出来的结果并不需要什么理由。但是,笔者认为直觉并不产生理解,而只能称得上是假设或预感。倘若要获得真正的理解,还需依靠理由。此外,解释也可以是显性的或是隐性的。最佳解释的推论属于一种显性的解释,它以推论的方式选择出最佳的理由,并相应地给出了最好的解释。而伽利略的思想实验则属于隐形的解释,它的实验结果向人们展示的是一种理由,这一理由是通过作为结果的事实来给出的。它表现在即使把一个较重的物体与一个较轻的物体捆绑在一起,它们的下降速度与原来的单个物体相比也不会加快。这就表明物体的下降速度与其重量无关。这里的“理由”直接表现在思想实验所展现的结果,而不在于它是通过何种特定的方式所获得的。此外,利普顿所提出的通过把握必然性、可能性、统一性等来获得“认识的收益”的方式,其实也都是一些解释,只不过它们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或途径来获得的。以归谬法为例,它通过证明由原有的命题会导致荒谬的结果,来作为一个理由,亦即给出一个反驳性的解释,使认识者对原命题的错误获得了理解,并因此对它加以排除。
因此应当说,利普顿不适当地限制了“解释”的概念,把归谬法、反事实论证等都排除在解释之外。其实这些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在给出某种理由,使认识者获得理解,因此都属于一种特殊的解释方式。只有把它们都明确地包括在“解释”的范畴里,我们才能更清楚地了解解释的活动,尤其是了解它所可能采取的多种方式,从而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了解解释与理解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在实践上更有效地进行解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