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雪洛琳·劳什/文
张孟雯/译 周从嘉/校
为什么我应该保持一致?为什么我不应该同时相信p和非p?更一般地说,为什么我应该保持概率融贯(probabilistically coherent),让我的信念程度遵循概率公理?“荷兰赌定理” (Dutch Book Theorems)告诉我们,如果我的信念状态违反了概率公理,那么我将容易落入一种无论拿到什么结果都会输掉的赌局,而如果我遵从了概率条件,那么我会避免这一命运。①Alan Hàjek,“Arguments for-or against?-Probabilism”,British Journal for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59,2008,pp.793—819.批评者可能会质疑,为什么拥有信念就会要求我们打赌,以及是否有这么多赌徒潜伏在角落里。②Clark Glymour,Theory and Evide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pp.63—93.遵循概率约束的应该是信念状态,有些人可能会认为信念的目标是真,所以他们会对上述打赌论证的实用主义特性感到不满意。他们想要一个理由,来主张遵循概率公理会让我们在认识论上表现更好。最近的工作已经为满足这一要求提供了有吸引力的进路——如果我是概率融贯的,那么,具有我的证据且其信念概率不融贯的人,没有一个会比我更准确。③James Joyce,“Accuracy and Coherence:Prospects for an Alethic Epistemology of Partial Belief”,in F. Hüber and C. Schmidt-Petri(eds),Degrees of Belief,Springer,2009.
这两个流行的论证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以自我为中心——对我的信念融贯性的需求是建立在自我利益之上的;换言之,信念融贯或不融贯的后果是对于我自己而言的。我将基于对他人而言的后果,为保持融贯的义务而探索一条补充性的辩护进路。荷兰赌论证和准确性论证都可以通过这种视角进行重构。购买和售卖赌注都涉及另外一方,我的行动带来的后果不仅针对自己,也针对他人。如果我是一个具有概率融贯的信念的赌徒,那么对于每一个命题p,都存在一个价格,我愿意以同样的这个价格购买或售卖一个赌注;也就是说,我会愿意以这个价格与交易的另一方更换位置。相比之下,如果一个人的信念函数是次可加的(sub-additive)——对于一个命题p,他对p和非p的置信度加和起来不到100%——那么存在一些命题,他愿意购买赌注的最高价格不是他愿意售卖的价格。④Timber Kerkvliet and Ronald Meester,“A Behavioral Interpretation of Belief Functions”,Journal of Theoretical Probability,2017,https://doi.org/10.1007/s10959-017-0776-y.如果这种类型的置信得到普遍化,那么生意就很难做:如果关于p的彩票正在出售,而每个人对p都是次可加的,并且每个人都与其他人持有一样的购买价和售卖价,那么彩票一张都卖不掉。概率融贯的信念所带来的准确性优势,同样也会给其他人带来影响:这样一个主体——假设他同样是真诚的,即他的断言反映他的信念状态——对于那些相信他的证词的人来说,他就是最好的信息提供者。
思考一个人的信念逻辑给他人带来的诸多影响,会有丰富的收获。我这里将要关注的一种影响,是关乎一个听者识别说话者相信什么的能力。如果我是不一致的,或者我以某种方式违反了概率公理,例如我未能相信某些显然可以从我的信念中逻辑地推理出来的东西,那么我将会论证,其他人会容易被我的信念误导,或者我们都容易浪费许多资源在避免这种错误交流上。
这里我将论证:第一,听者对于说话者遵从某种逻辑的默认假设,在有效的交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第二,如果不将我们的信念状态按照听者所期望我们遵从的逻辑来管理,就容易让我们的断言引起听者对我们的信念状态的误解,这就违反了真实性(truthfulness)的伦理规范。然后,我会讨论真实性迫使我们管理信念的义务的范围。因为真实性至多需要说话者去遵从听者刚好预期的逻辑,它没有挑选出概率融贯来作为唯一适合交流的逻辑。然而,我会论证,如果我们比较其他选项的有效交流程度,概率融贯将胜出。因而,对于我们为什么必须保持概率融贯这一问题,除了那些熟悉的基于自身利益的理由之外,我们还有基于我们对他人的义务以及和他人相互沟通的理由。
逻辑在探究世界中所扮演的有用的角色之一,就是让我们在扩展知识的时候不需要单独检视每一个命题。①Sherrilyn Roush,“Closure Failure and Scientific Inquiry”,Res Philosophica,Vol.94,No.2,2017,pp.275—299.如果我知道p,并且知道p逻辑蕴含q,那么我可能只依据这个就知道q。②我说“可能”,是因为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都否认知识在知道蕴含推理(known implication)中是闭合的。但是,那只意味着在演绎推理中,知识的传递可能有例外,而不是它们是特别的。(参见Sherrilyn Roush,“Closure Failure and Scientific Inquiry”和 Conor Mayo-Wilson,“Epistemic Closure in Science”,Philosophical Review,Vol.127,No.1,2018,pp.73—114。)在使听者能够从说话者贫乏的断言证据扩展至说话者的信念状况的过程中,逻辑扮演着类似的角色。即使是在一个单一的语境下,我公开的断言仅是那些与我互动的人需要知道的我的信念的一个很小的子集。他们应该能够从关于全人类的概括中,发现我的许多信念——我通常相信那些显然的信念,并且我不相信猫是树上长的——而他们如果已经知道我的价值标准,就会发现我的行为是我信念的某种程度上的向导。但我也有一些自己独特的信念。假如世界足够大,时间足够多,他们可以问,而我也能对所有相关的命题,就我是否相信它们一一作出断言,但是,在他们需要基于我的断言来决定是否行动或如何行动前,我们恰恰缺少这么做的时间。他们也许甚至不能预先知道,哪些命题会是相关的,因而也就不知道应该就我的信念问哪一个命题。
如果他们能够对我的逻辑作出假定,事情就会变得没那么困难了。因为那样的话,他们就可以从我曾经断言过的信念中,推理出那些我并没有作出断言的事情的相关信念,或推理出我没有相关信念。逻辑是一种让我们拓展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的有效方式——用思考而不是苦力去获取新的信念。对于说话者的逻辑的假定,是一种让听者有效地拓展他们关于说话者的信念之知识的方式。
很多哲学家都曾声称,我们作为诠释者所作的默认假定之一就是,说话者是融贯的;有些人明确表示那是概率融贯的③Donald Davidson,“Radical Interpretation”,Dialectica,Vol.27,1973,pp.313—328.,不过所有的观点都一定包含经典演绎一致性①W.V.O. Quine,Word and Object,Cambridge,MA:MIT Press,1960;David Lewis,“Radical Interpretation”,reprinted in Philosophical Papers,Vol.1,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Daniel Dennett,The Intentional Stance,Cambridge,MA:MIT Press,1998,pp.13—42;Carl David Mildenberger,“A Reason to be Rational”Inquiry,2018,DOI:10.1080/0020174X.2018.1470570.。对一些思想家来说,这个假定作为宽容原则(the Principle of Charity)的一部分已经被视为诠释说话者所表达的涵义的一个必要条件,当然也是诠释说话者是否具有信念的一个必要条件。②Davidson,Donald.“Radical Interpretation”,Dialectica,1973,pp.313—328;Lewis,David,“Radical Interpretation,”reprinted in Philosophical Papers,Volume 1,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p.112.宽容原则的思路是,为了理解一个使用陌生语言的说话者,我们必须尽可能减少对语言的诠释,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唯有假定他是理性的,而融贯是理性所必需的。有些人③Dennett,Daniel,The Intentional Stance,Cambridge,MA:MIT Press,1998;Mildenberger,Carl David,“A Reason to be Rational”Inquiry,2018.主张,对说话者具有融贯性的假定——至少是具有经典一致性——是我们理解和预测一个人的行为所必需的。
尽管我同样关心听者对于说话者逻辑的假定,但我和上述作者在一些地方是有区别的。第一,我所关心的关于说话者逻辑的假定,其作用并不是为了确定意义或者决定它到底是否归属信念给说话者,并且也只是间接地与预测或解释行为相关。我问的是,假设我们理解说话者的语言,那么考虑到说话者作出断言的刺激条件之贫乏,我们是如何得知说话者相信哪个命题的。第二,所有这些作者都假定:概率融贯,或至少是经典一致性,是理性所必需的④密尔登伯格(Mildenberger)的进路与我这里论证的最为接近,这是因为他发现了一个保持理性的理由(这里的理性意味着融贯,因为其涵义是一个人不会持有不都为真的信念),其价值在于对于他人和自己来说是可理解的。他在回应一个由科洛德尼(Kolodny)和布鲁姆(Broome)的论证所提出的当代挑战中,寻找一个保持这种意义上的理性的理由。我认为密尔登伯格的论证是有说服力的,但是他们并不像我在这里的讨论一样,为融贯性胜过理性的其他几个形式要求而辩护。我的问题发源于对概率融贯作为信念之间关系的约束的贝叶斯主义式辩护背景的反驳。我在这里关注的是,真实性的伦理规范能够将保持概率融贯的义务传递到多远,并且关注在一般性的意义上,通过断言的方式,一个人的信念状态得以交流的效率。Niko Kolodny,“Why Be Rational?”,Mind,Vol.114,No.455,2005,pp.509—563;John Broome,Rationality Through Reasoning,Chichester:Wiley Blackwell,2013.,也是诠释所必需的。尽管我假定我们都应该理性,但我不会假定概率融贯是理性所必需的;我将做的是,为这一套形式要求胜过其他选项提供一些支持。第三,我并不承认这种论断,即假定一种特定的逻辑对于诠释说话者的信念是必需的,或者说话者和听者必须共享同一种逻辑;我只承认一个更弱的论断,即为了从说话者真诚的断言所直接透露的内容子集中建立起说话者信念的模型,听者需要知道说话者所遵从的是哪种逻辑。
作为诠释者,我们是否真的假定说话者是概率融贯的,这是一个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准经验问题。但是,我们关于说话者遵从经典演绎逻辑中关键部分的假定则存在大量轶事证据。一个著名的例子出现在路易斯·卡罗尔(Lewis Carroll)的对话录《乌龟对阿基里斯说了什么》①Lewis Carroll,“What the Tortoise said to Achilles”,Mind,Vol.4,No.14,1895,pp.278—280.中,乌龟撺掇阿基里斯去尝试提供一个论证来说服它自己,从乌龟已经接受的前提作一个简单的肯定前件式推理。但如果乌龟并非已经具有那样做的意向(据乌龟自己所说它没有),这就是一个西西弗斯式的任务。这段对话经常被用来表明,没有不循环的论证可以用来为肯定前件作辩护。但是在乌龟反复拒绝得出逻辑蕴含的结论时,阿基里斯感觉到震惊和挫败,我们对他也产生了同情;这些都例示了我们作为听者的默认假定,即说话者相信那些他们的信念显然蕴含的东西。
爱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意识到那种被他人理解为不一致的影响,表现在他对此事著名的抨击中②Ralph Waldo Emerson,“Self-Reliance(1841)”,in Self-Reliance and Other Essays,Create Space Independent Publishing Platform,2011,pp.21—39.:
愚蠢的一致性就是卑微心灵的妖怪,却受到小政治家、小哲学家和小神学家的膜拜。带着一致性的伟大灵魂将一无所成。他还不如去关心自己在墙上的影子……“啊,那么你肯定会被人误解的。”——但是,被人误解真的那么可怕吗?毕达哥拉斯被人误解过,苏格拉底、耶稣、路德、哥白尼、伽利略、牛顿,凡是有血有肉的纯粹和智慧的灵魂无不例外。想要伟大,就要被人误解。③我认为这里的“is”,他意指一种断定,而不是同一性。
尽管爱默生承认一致性在被理解当中的作用,但他关注的是对他自己的影响和对伟大的愿景,他对是否从他人那里得到理解缺乏关心。也许我们能够通过自我矛盾来提升我们伟大的几率,但是就作为这种伟大的人的听众而言,这就可能不会是多么令人满意的事情了。在普通凡人的生活中,我们还是倾向于欣赏他人的一致性。
举例来说,要是一个政府候选人在为公职竞选时作出不一致的断言,这会成为一个新闻,至少曾经是这样。因为竞选活动的目的就是让听众获取证据,从而决定谁在将来领导政府。为此,他们需要知道他们能够预期候选人的决定朝什么方向发展,而这反过来则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候选人的信念是什么。如果候选人公开表示p和非p,那么哪条信念会指导她的行为呢?①一些人,例如丹尼特(Dennett,1998)曾经想过,确定一个人的信念对于预测他的行为是必要的。克里斯汀·安德鲁斯(Kristin Andrews)曾令人信服地论证,一个人的行为能够并且事实上也被预测,而不用知道他的信念:只需通过简单的助勘法(heuristics),例如人们通常都做他们说他们会做的事情。但是有一些行为的预测则需要明确信念——例如,如果敌人相信现有的加密编码已经被破译了,那么他们会更改编码。而且就像安德鲁斯所讨论的一样,确定一个人的信念,对除了预测行为以外的其他目的也非常关键,例如理解和解释行为。(Kristin Andrews,Do Apes Read Minds?Toward a New Folk Psychology,Cambridge,MA:MIT Press,2012.)或者说,她真正相信的是哪一个呢?一个世界领导人公开地自相矛盾会成为一个地缘政治问题,原因之一就是预测行为的需要。如果美国总统说北约组织已经被废弃了,同时又说北约组织是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保障,那么盟国该如何认定美国会信守北约第五条规定,即承诺共同防卫的条款 呢?
不可预测可能成为战略上的优势,因此人们是有可能作出矛盾的断言的。但是如果这一优势在于让他人不知道你会如何行动,而你自己实际上知道,那么在你的信念这一层级中最好不要不一致;你最好只真正相信其中一个命题。但通过不一致的断言带来的战略优势会与一项伦理规范相冲突,因为故意断言自相矛盾的命题,而你如果并不相信其中的一个,就意味着后者是一个谎言。是否尽力让你的信念通过你的断言而成为可理解的,不只取决于你是否以成为伟大的人为目标,或想要放弃对你的听众所具有的优势。真实性的伦理规范施加在一种伦理义务在断言之上——要适度小心地作断言,比如要准确地传达你的信念。我将论证,这一点对说话者意味着一种义务——需要使你的信念遵从你的听众期望的逻辑,否则要为它没有这样做时做好准备。
真实性的规范比真的规范范围更广。它不仅禁止我在不相信p的时候故意断言p,也就是禁止撒谎;它还命令我避免误导,即避免使别人误会我的信念状态。我们的断言所传达的东西比我们所断言的内容更多;而且如上所说的,如果我们要有效地交流,它就需要如此。如果我对找上门的凶手说,他要找的人不在这里,我可能告诉自己我没有撒谎,因为我说的“不在这里”,指的是我脚下的这一小块地方。②我能够根据我的意图决定一个短语的意义,这个想法是被当代的语言哲学家拒斥的。我这里使用这个例子,是因为它和其他同类的例子一样,在伦理学家和神学家关于误导性言论的伦理地位的讨论中扮演了历史性的作用。另一个语言学上更加合理的关于蕴含误导的例子是:我问你最近的加油站在哪里,你告诉了我方向,但是你却没告诉我加油站已经关门了。(Paul Grice,“Logic and conversation”,Syntax and Semantics,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5,pp.41—58.)但是我可能已经违反了真实性,因为我知道,对话的准则假定了说话应该提供适当的信息③Ibid.,因此凶手会得出的结论是:“不在这里”意味着不在这个屋子的任何地方。④我根据格赖斯式(Gricean)蕴含,通过对话的准则所建立起来的对听者预期的描述,是能够被根据实用主义的线索形成的描述替代的,如同当代的很多语言哲学家对这种交流所分析的那样。要点还是不变,即听者所持有的可预测的预期,影响了他们从说话者的表达中得到的蕴含的涵义和衍生内容。凶手通过观察就已经知道他的目标不在他的面前,而我知道他知道这一点。在通过说话者的断言确定说话者的信念的过程中——也就是诠释过程中——所作的默认假定,已经为被说话者出于误导的目的所利用提供了条件。①在我这里所考虑的诠释中,我假定听者理解说话者的语言,至少在非逻辑的方面。她所面临的认识论挑战是,确认语言中的哪个命题是说话者相信的,而不是说话者的断言的意义是什么。她能够将表达视作持真的,但是她不能通过表达的方式,估计出所有相关的持真语句。②对于那些在这里听出了戴维森(Davidson)共鸣的人,我会说,因为上述理由,我不需要假定他的语言哲学来断言,共享我的语言的诠释者需要对我的逻辑作出假定。特别地,我不需要假定:所有的说话者都是诠释者、持有信念需要持有信念的概念、有思想需要首先成为一个说话者、一种语言的真理理论是一种意义理论或者诠释是由意义构成的。
就像我前面所说的,如果说话者的信念是不一致的或不融贯的,听者可能也会觉得惊讶并被误导。为了例示这一点,我们首先来看一个会话蕴含(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的例子。举一个经典的例子,你问我某场讲座怎么样,我回答说,演讲者很准时。鉴于准时和你问的问题不相关,而且你知道我知道关于提供信息的对话准则,于是你得出结论:我话中暗指了其他一些东西,而最有可能的意思就是我对讲座的评价不高。这是你能假定的相关内容,即我出于礼貌而没有说得太直白。
到目前为止,我们讨论的是蕴含式③这里以及后面所讨论的“蕴含” (implicature)指的是前文提到的“会话蕴含”,与后文的蕴涵(entailment)相区分。——译者注的诠释,但还存在蕴涵式(entailment)的诠释。你假定,因为我已经说了演讲者是准时的,所以我相信他是准时的——因为你没有理由去质疑我是真诚的。你又假定,我不会同时相信,演讲者从来不准时——因为如果我相信了,那么我就是不融贯的,即对于两个不能同时为真的事情都很有信心。所以,你不会预期我会在一封推荐信中说这个演讲者从来不准时。但是如果你不能假定我是融贯的,那么这些推理就不可靠了。如果我在这个命题上确实是不融贯的,那么我就是在关于我的信念上,同时也是我潜在的信念上,误导了你——我只断言那个演讲者是准时的,却没有告诉你我的另一个不相一致的信念状态。注意,我可能并没有撒谎。我并没有说一些我不相信的话,而只是没有说一些我确实相信的事情,并且我知道以你对我的逻辑的假定,你不会认为我相信。
假使有人认为,要相信他既是准时的人,又相信他从来不准时,是件不可能的事情。要注意,如果不融贯的信念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就没有为融贯辩护的必要了。有人可能反对说,即使某人可能具有不一致的信念,我们也无法将这个人诠释为拥有不一致的信念。但是如果是这样就更好了,因为这会使得,如果说话者希望真诚地交流的话,默认的诠释性假定就变成说话者的义务了。
蕴含是可消除的,但蕴涵不是。在会话蕴含的例子中,我可以更正你的认知状态,我可以说“噢,不,我不是说讲座很差劲!”尽管你可能会觉得很恼火,可你也只能允许我这样。但是,假设我写一封推荐信,信中说那个演讲者从来没准时过,因为毕竟我也相信是这样,那么在回应你的愤慨时,我说“当我说他是个准时的人,我并不是表示他演讲的时候从来没有迟到过!”,你感受到的就不只是恼火了。我不用为了让你相信我没有那样的信念,去说我不相信他从来没迟到,因为我知道你会作出融贯的假定。
按照不真实的程度,可以划出从误导到彻底地撒谎的区间。由不一致的或不融贯的信念造成的误导与由蕴含造成的误导在差不多的位置,缺乏可消除性意味着前者更坏一些——听者有更多的权利通向他所作出的推断。伦理学家们对于在误导和撒谎之间的差别在伦理上有多显著有着不同的意见,但是今天大部分的伦理学家都认为,这个差别并没有显著到让误导总是无可指责的。①Jonathan Adler,“Lying,Deceiving,or Falsely Implicating”,Journal of Philosophy,Vol.94,No.9,1997,pp.435—452;Bernard Williams,Truth and Truthfulness:An Essay in Genealog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2;Jennifer Saul,Lying,Misleading,and What is Sai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除非误导从来都不是错的,否则真实性的规范就像它不允许蕴含造成的误导一样,也不允许逻辑蕴涵造成的误导。这一点也许可以这样大致地表述:表面上看,误导是错误的,尽管有一些情况可能会为其辩护,例如当你想要并且有权利保持某些隐私,但又没有任何其他的方式来这样做的时候,或者当你保持真实会受到伤害且没有任何好处的时候。
缺少真实性意味着不合作。说真话——只断言我们相信的东西——是合作的一部分,即避免在没有作出断言的相关的信念状态上误导别人。这反过来意味着,有一套支配我们信念的逻辑,不只是使我们对抗试图从我们身上占便宜的敌手——就像在赌博中一样——的方式,同时也是与他人合作的一部分。
如果相信一件事不是直接的意愿行为,伦理规范是如何对我们的信念施加约束的?我选择是否作出断言,但是我如何对你从我这获得一个假的信念负有责任,如果它根本上是由某些我并不直接选择的东西所引起的,即同时拥有p和非p的信念?我可能甚至并未意识到我的不一致的信念。欺骗难道不是一定是故意的吗?有些人仅仅将“欺骗”用于故意的行动。但是误导可以是有意图的,也可以是无意的。②“……新的信息传来,使拉德(Rudd)确信她无意中误导了议会这件事——她因而在周日打电话给首相提交辞呈。”英国《卫报》2018年4月29日。即使是无意的,也是某人已经做了某事,或者没做某事,导致了听者拥有了一个假信念。在这些例子中,我认为我们对于听者所作的诠释负责,这部分是因为它跟那些熟悉的故意类型的误导具有这样的共同点:听者的诠释是可预见的和很有可能 的。
信念不是意愿行为,这一点确实让规范是如何作用于信念的变得难以理解。但是那不会阻止人们认为,的确存在规定信念应该以何方式建立和相互联系的信念规范。一般来说,我们认为我们自己为我们的信念负责,部分是因为它们一般是受我们的控制的。我们能够并且有义务,在需要的时候,自动地将我们的注意力导向它们并建立这样做的习惯,且以认识论上合理的方式将它们分类。需要上述注意力的情形之一,是可以预见听者即将被我们的认知混乱所误导的时候。作出断言就像邀请某人到你的信念之屋里去。对于即将迎来客人的派对组织者来说,这是该收拾的时候了。不要让杂乱的东西堆积起来,做好准备迎接突然到来的客人。
作个类比:你可能会让人误解,因为当你全神贯注于演讲者的论证时,你脸上的表情可能在别人看来是一种不赞成。这多多少少是不自觉的,但是因为了解这一点,并且你又不想造成错误沟通,你可以通过在公众场合全神贯注的时候,采取步骤训练你自己来调整你的面部表情。也许,还可以利用一个愿意在你的表情又回到习惯性表情的时候用胳膊肘推你一下的朋友的帮助。
一个说话者如何能够对他人作出的推理负责?那是不是不太公平?如果我们将断言视为一种关注那些倾听的人的伴随责任,那么就不是不公平的。我们对于他人从我们的断言中作出的可预见的和可能的推理所负的责任,是类似于对疏忽的责任。如果我故意地让我的游泳池保持在一种不易察觉的失修状态,那么当我邀请的一位宾客滑倒并摔跤了,(在美国)我通常将对他的受伤负有责任。
美国关于误导性广告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具有提示性。在美国法律里,何时以及是否一个广告人对于顾客从他的演讲(广告)中作出的推断负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1)很清楚的是,法律责任并不只限于虚假陈述,而且还包括顾客这方所作的推断;(2)即使一个顾客的诠释是基于错误推理,而非例如蕴含或有效地蕴涵等,广告人也可能会负责。其中一个关键性因素是可预见性;如果可以预见一个人在付诸合理程度的注意之后,会很可能作出错误的推理,那么责任就很可能随之而来。①Seana Valentine Shiffrin,“Deceptive Advertising and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Others”,The Oxford Handbook of Food Eth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p.470—493.法律条款可能会看起来令人迷惑,因为它在没有发现错误或欺骗意图的情况下归咎责任。但如果我们认为欺骗错在对关注责任的忽视,而不是在于为了说话者自己的利益对听者有意地操控,这一点就说得通了;尽管在一些例子中,后者也是错误所在。
再强调一下关键点,我们当然会认为,对于我的听者推理我不会写封信说那个演讲人从来不准时这件事责任在我。或者,考虑一下大卫·刘易斯②David Lewis,“Logic for Equivocators”,Noûs,Vol.16,No.13,1982,pp.431—441.的例子,他的不一致的信念一直没有被他自己注意到,因为他从没有把它们放在一起考虑。但当他发现自己有不一致的信念时,立刻就报告出来了。他相信,拿索街是东西走向的,铁路线是南北走向的,而街道和铁路线是大致平行的。想象某人具有刘易斯这样的不一致的信念,同时他与刘易斯的不同点在于,他是一个认知的懒汉。当我们向他问路时,他太懒了,以至于他都没有将他的“精神之屋”收拾干净,就告诉我们沿着铁路线走,因为他认为铁路是与拿索街相平行的。他更不可能注意到,他有与之不相一致的信念,二者不能都为真;可惜的是,刚好他与我们分享的是那个假的。如果我们知道这个方向指示错误是如此产生的,那我们会认为他要为此负责。
我们能从对断言的真实性要求中得出多少对信念的融贯性要求?这是有明确限制的。即使不要撒谎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一般人们也会同意,不要误导别人的义务不是无条件的。在误导有借口的情形里,例如真相只有害而无利或者某人有权利保护其隐私时,真实性规范不会施加压力要求人们保持概率融贯。这一点并不令人惊讶,因为我是从交流的条件中得出融贯性的规范的,而在这些例子中,没有人被视为有交流的义务。
即使在那些真实性使得我们具有不去误导的义务的案例中,它也没有强加要求,让我们保持理想化的概率融贯。它只支持一种义务,即在显然的和语境中特别显著的那些逻辑和概率关系中保持融贯。这是因为我们的听众也显然不比我们更接近逻辑全知,所以他们也不太可能在一个给定的语境中的不太相关的命题之间投射融贯性,因而也不太可能被别人关于它们的信念误导。这一点看起来是理所当然的:当某人的听众改变时,某人的逻辑义务也随之改变。从某一方面说,这是这一观点的强处。人类的逻辑能力是有限的,因为我们有着有限的认知资源和有限的认知兴趣。①这与切尔尼亚克(Cherniak)的最小理性主体的最小一致性要求相关,最小理性主体有时必须要去除一些他的不一致,但是这里说的主体有义务在给定时间清理的不一致,是指在那个时间点、在他的语境中、与对话者相关的不一致。要达成切尔尼亚克的要求,我们可以将这个主体视为他自己的对话者。(Christopher Cherniak,Minimal Rationality,Cambridge,MA:MIT Press,1986.)对于施加在超出“应该蕴含着能够”之外的那些义务上的限制,作一个解释并且更明确地界定其界限是有用处的。
推理也是类似的。②与切尔尼亚克对比;这里的要求仅在以下方面更强一些:必须在给定时间内,对语境中明显和显著的那些内容作出的那套推理,进行说明。真实性并没有使我们有相信我们的信念的所有逻辑后承的义务,而通常只涉及其中明显的部分;对于大部分的逻辑后承,我们的听众可能并不比我们注意得更多。因为同样的理由,真实性规范所支持的融贯性规范,不需要我像一个理想的概率主体那样,对语言中的每个命题都有不同程度的信念。这个范围随着听众的逻辑敏锐度扩展。
但是,我认为这大致是对于一个像我们这样的有限理性的存在物,所要求的融贯的范围,我期望这一要求足以将我们的解释资源拓展到自我利益之外。如果大卫·刘易斯还没有注意到他不一致的信念,那么,假如他在一个对听者来说拿索街的布局与铁路相关的语境中——如果他在指方向——那么他就会注意到他信念中迄今为止被忽略的不融贯,并且将其清理掉,而那就是我们在这个语境中所预期的融贯的范围。不一致的信念在人的心灵当中被隔离的事实,并没有免去在同时涉及两个信念的语境中对于一致性的需要。
前面我已经论证了,听者需要对说话者的逻辑作出一些假定,来推理出与他相关的信念的模型。当有些信念违反了我知道他人假定我使用的逻辑时,我的断言可能会导致别人对我的信念状态产生误解。我们可能认为这会推出,在一个共同体中,如果其他人假定我是概率融贯的,我所承担的真实性就要求与我相关的信念确实是概率融贯的。
事实上从它并不能推出这一点,但是从它能够推出的对我的意图来说已经足够了。照我看来,作为说话者,如果我们想要避免听众对我们没有说的信念产生误解,有三种大致的选择。一种是遵从你知道你被假定遵从的逻辑,另一种是保持沉默——完全不作断言,第三种是张贴告示,告知听众——你没有遵从听众期望的逻辑(有可能还要说教一番)。如果你不作断言,那么你的断言就不可能使他人误解你的信念。只要考虑到真实性,你就要么遵循任何一种你喜欢的逻辑,要么一种都不遵循。没有人会一直选择这一种,但是即使我们这样做了,需要注意的是,它是一种不去交流的选择。当没有尝试交流的情况下,从交流的条件中推出的约束也就不适用于它;这一点并不令人惊讶。
然而,这也是这一解释的一个限度。对概率融贯的打赌论证即使对已经发誓要保持沉默的那一方,也能够禁止其不融贯的信念。因为尽管他没有作出断言,他也可能在打赌。尽管你从来不说话,对概率融贯的准确性论证也能够约束你的私人信念。因为你的信念可以违反概率公理,它会没有在你遵守概率的情况下那么准确。不过,我的目标不是去取代概率融贯的这些论证,而是为它们补充一个关于这个问题的辅助性的观点。
另一种既能卸下避免误导性言辞的合作的责任,同时又不让你的信念遵从你的听众预期的逻辑的方式,就是去作一个清晰的声明:你不会遵从听者可能认为你会遵从的逻辑。例如说,如果你发现你落入了一个所有其他人都是逻辑全知的共同体当中(哲学的听众经常是这样),这可能会是你最好的行动选择。你可以在每段演讲之前都以一段警告开头:你仅仅相信对于一般智力的世人觉得显然的那些逻辑后承。这类策略的适用性并不仅限于科幻小说或宽容的听众。一个女性可能对着一个听众说话,而且她知道这个听众假定女性都是没逻辑的,这可能是这个听众对她没有断言的信念作出错误诠释的一个来源。真实性没有让她有义务遵从他们的假定;如果她提醒了他们的错误,那么由于他们的假定而导致的错误诠释责任就不会落到她身上。①这说明了,告知他们对满足真实性的要求是充分的,但不是必要的。如果一个听众对说话者作出了不宽容的假定——说话者不合作——那么,说话者是否有义务去帮助他们避免关于他的信念的错误信念,这是成问题的。尽管他也许有兴趣那样做,但是这一点也不是很清楚:仅仅凭声明一个人是有逻辑的,就能够有效地说服那些明明相信相反内容的听众。保持真实性并不蕴含着,你能成功地逐渐在一个相信你是不可靠的听众身上灌输真信念。
听众假定的逻辑和说话者使用的逻辑之间的差别,也可能是由于听者的错误造成的。例如,假设90%的人口有90%的时间会犯基本比率谬误(base rate fallacy)(这也许在现实世界中为真)。假设因为大多数人他们自己就犯这个谬误,他们就默认假定其他人也是一样的(当然,其他人没有带着这样的标签)。一个说话者当然不会为了避免听众误解他的信念,而有义务去拥有符合基本比率谬误的信念。但是,对于我们案例中的那10%的人群中的任何人,她知道谬误是什么,那么她的特定的听众会在特定的情形下犯错是可预见的。张贴告示的策略是否解除了某人对那些真诚地犯着系统性错误的听者的义务?仅仅告知这样的听众,我不遵从他们所预期的逻辑,这并没有告知他们我所遵从的逻辑,或者他们可以从我的断言中安全地推理出的东西。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这确实解除了他们的义务——因为通过告知听众他们的假设是错误的,在第一个例子中,说话者实际上告知了逻辑全知的听者,他在使用一种限制性的逻辑;在第二个案例中,说话者实际上告知了性别歧视的听众,她在使用他们所使用的逻辑。
如果在一个案例中,我的听者很可能犯了基本比率谬误,那么真实性让我作为一个说话者有义务去努力适当地帮助我的听者,以避免从我的断言中获得错误的信念,包括关于我的重要信念的信念。一个典型的犯了基本比率谬误的场景是一个患者或医生对某疾病的阳性测试结果所作的诠释。阳性测试结果经常会让一个人认为,患某疾病是很可能的,即使在检测结果为阳性也不太可能会得这种疾病的案例中——因为在总人口中得这种疾病的概率非常低,而且检测出现的假阳性比率也是非零的。假设一个医生没有谬误,而且综合考虑所有的情况来看,他相信他的患者的阳性测试结果并不会表明他的患者的确有可能患有这个疾病。但是假设他也很肯定,就是在听到这一检测结果时,这个患者会犯基本比率谬误,并错误地得出结论:他很有可能得了这个病。
作为一个医生,他没有保持沉默的奢侈权利。如果告诉患者测试结果,以及医生运用一种不同于他所使用的逻辑,这对于告诉他是否患有这个疾病或者甚至医生是否认为他患有该疾病都是不充分的;而只能得出,要下结论说你确实认为他患有这个疾病是不太保险的。如果直接将医生的信念告知他,即他没有患有这个疾病,并且医生使用的是不同于他的逻辑,则非常可能造成他对医生的信念的怀疑,特别是医生已经告诉他阳性的检测结果了。这一方式真实地报告了你的信念,但是要引导你的患者相信某个你认为为真的命题,是不太可能的。只要这个问题涉及逻辑,医生就可以选择告知患者犯的错误,以及这个错误在什么程度内是可容忍的。举个例子:很多人认为呈阳性的测试结果意味着你很有可能得了这个病,但是那是一个概率错误。但是解释得越厚实(thicker),越不太可能被理解;解释得越简朴(sparser),越有可能会遭到怀疑。使患者相信你所认为为真的疾病状态的最有效的方式,可能是告诉他检测结果是阴性的,但是这显然是直接撒谎。当报告你所相信的东西和报告你认为最有可能给你的听者带来真信念的东西,二者相分离,哪一个更加真实,在我看来并不清楚。
返回到我们的起点,当我们想要断定其他人的显著的未说出的信念时,我们不可能始终对默认的诠释性假定进行清楚的讨论,甚至即便这样做是有效的——因为我们没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到真实性,让我们从其他人预期我们所遵循的逻辑中借口脱身,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是不得不教导你的听众一种不同的逻辑,或是对你的听众可能会感兴趣的每个信念都明确断言——因为不知道你的逻辑是什么,他们不能够稳妥地推理——都是低效率的。
最有效的安排是有一个我们都在使用并且我们都知道我们共享的默认的逻辑,但是,即便我们都对此表示满意,真实性论证似乎也没有从中特别地挑选出概率融贯,作为我们任何一个人应该假定的或遵从的逻辑。当我的听者对于我的逻辑的假定使我有义务去遵从它时(或保持沉默,或张贴告示,或教育别人),那是因为他们假定那是我的逻辑,对于他们的真实性要求我将它们纳入考虑,而不是因为逻辑是概率融贯的。也许哲学家们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即人们实际上一般都假定概率融贯。但是,就这一论证的推理而言,要是我的听者碰巧已经假定了一种不同的逻辑,那会让我有义务去遵从一种不同的逻辑。
这一偶然性在语境中看起来没那么有毁灭性,哲学家们对此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但是,荷兰赌论证也不能跳出经典概率来作为唯一理性的逻辑,而只是将其作为唯一可能避免确定之损失的方式。因为对于直觉主义概率①Brian Weatherson,“From Classical to Intuitionistic Probability”,Notre Dame Journal of Formal Logic,Vol.44,No.2,2003,pp.111—123.和次协调概率②Juliana Bueno-Soler and Walter Carnielli,“Paraconsistent Probabilities:Consistency,Contradictions and Bayes’Theorem”,Entropy,Vol.18,No.325,2016.,都存在荷兰赌论证。荷兰赌论证的策略甚至都没有跳出概率,因为还有一个关于次可加信念函数的荷兰赌论证。③Timber Kerkvliet,and Ronald Meester,“A Behavioral Interpretation of Belief Functions”.没有跳出概率融贯不会使得荷兰赌论证变得无趣,同样也没有使得我这里的论证变得无趣。不过,关于交流效率的论证进路还可以说明得更清楚 些。
正是交流的效率这一目标使得真实性与一个人应该遵从哪种逻辑相关联;如果我们对效率不关心,那么我们可以将我们的相关信念和不信的东西一条一条开诚布公,把我们的听众从对我们可能拥有什么信念的推理中解放出来。在只断言一小部分信念的情况下,却有效地传达许多信念的能力,是逻辑以及对于说话者逻辑的假定所给予我们的其中一个东西。我将论证,有些逻辑要比其他逻辑在这样的任务上表现得更加有效,而概率融贯是其中最有效的。
在交流中,真实性有一个伙伴,我称之为“交流性” (communicativeness)。我们可以将真实性视为,一个人的断言和它的一堆推论准确地反映一个人的相关信念;交流性指的是,通过一个给出的断言,可以透露你的信念集当中多少的信念。断言“p”和“p&q”可以同时是完全真实的;但是,只要p和q不是冗余的,“p&q”就比“p”更具有交流性。真实性和交流性这两个性质可以被想成是逻辑的合理性和完全性的类比。被一个合理的逻辑证明的只有真理;被一个完全的逻辑所证明的是所有的真理。一个真实的断言传达的只有说话者相信的东西;一个更加具有交流性的断言传达的更多的是说话者相信什么。
断言更多数量的命题——换言之,多说一些话——是一种增加交流性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我可以公开承认我对于一个命题p有一定程度的置信度,这或多或少会传达我的依赖于我所遵从的逻辑以及我的诠释者所预期我会遵从的逻辑的信念。下文将作出相关论证。将概率融贯和其竞争理论区别开来的是概率融贯的核心公理,即有限可加性(finite additivity)。如果p1,p2,…,pn是不相容的,那么P(p1v p2v … v pn)=P(p1)+P(p2)+…+P(pn)。再加上它的蕴含:P(p)+P(-p)=1,它就告诉了我们非矛盾律和排中律概括。以这种思考是什么使得一个信念系统具有概率的方式,备选的逻辑还有超可加(super-additive)和次可加(sub-additive):以B代表信念的程度,二者分别是B(p)+B(- p)≥1和B(p)+B(- p)≤1。(如果一个人的一些信念状态的子集是超可加的,其余的是次可加的,就像那些我们会觉得看起来几乎完全没有逻辑的人,那么下面的要点就会适用于这些子集。)我会论证,可加性的选项是最具交流性的。
要具体地理解这些等式,我们不妨考虑一些对于我们真正假定的东西的观察。案例表明,一个偶然的事实是,作为诠释者我们不太会预期可加性。除了一些奇怪的例子,比如说谎者悖论的句子,我们预期人们不会是超可加的。也就是说,我们预期他们不会在逻辑可能的空间中过度承诺(over-committed)一些东西;当一些人说他相信p和非p是同等可能的,我们不认为他对每个命题的置信度都是2/3。在一些简单的案例中,我们的预期很大程度上是能够被说话者实现的。
但是,我们不会自动地假定,说话者不是次可加的。如果一个说话者说对被告是无辜的这点不太有信心,那么即使我们将它视为他对无辜的置信度不到50%,我不认为我们能够自动地推理出,他对被告是有罪的置信度就超过50%了。我们接受这种可能:他对这两种仅有的可能裁决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太有信心。也许是因为他不认为他有充分的证据。这种行为可以说得通,这也是为什么次可加信念发挥作用;即使它不是理想化的理性,但也不完全是非理性的。只要我们知道这在他们的逻辑中是允许的,我们就能够理解拥有次可加信念的人。如我前面所表明的,这也是我不认为诠释当中的宽容需要假定概率融贯的理由之一。①另一个理由是,当我们不再做彻底翻译时——即从一种语言的零基础开始——我们就能够使用一个共享的自然语言,来讨论我们正在使用或应该使用哪种逻辑。似乎只有初始案例的彻底性会导致人们认为,诠释者必须假定说话者使用与他相同的逻辑。
我们作为诠释者可能不会预期概率融贯,但是我确实认为,这是听者和说话者用来互动的最具交流性的逻辑。如果我们是可加性的相信者和说话者,当我们扮演诠释者角色的时候就能够预期可加性,这是交流的理想状态。考虑一个简单的断言p。通过断言p,一个人多多少少会传达出,他的信念取决于他所坚持的是哪种逻辑,以及他的听众预期他会遵循的那种逻辑的信息。假设在我要描述的每个案例中,听者都知道说话者的逻辑是什么。即使这样,基于逻辑的不同,他们从同样的断言中能够推理出来的东西也有区别。
首先来考虑一下超可加逻辑的案例:我们允许我们自己和其他人在普通的命题上有不一致的信念,如果用等级术语,我们允许我们自己过度承诺,也就是B(p)+B(- p)>1。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个对p的断言并没有排除一个对非p的信念。从一个断言p,听者不能推理出说话者对于非p没有信念。甚至,从对p有非常明确程度的置信度中,听者也不能推理出说话者对非p有任何准确的置信度,而只有1-B(p)≤B(- p)≤1。如果听者希望知道是否说话者相信非p,或者有多相信,她就得提问。如果说话者想要传达那个信息,他就会再作一个断言,例如“我不相信非p”或者“我对于非p的置信度是80%”。类似地,如果我们都允许我们自己是次可加的,那么一个人对于p没有信心的断言,就不会产生这条信息:这个人至少对非p有50%的置信度。也许那是可能的,但是它的确意味着,如果听者希望知道一个声称对p缺失信心的人对非p的置信度,她就要提问,而这个人就不得不再作另一个断言。
所有这些都可以避免。如果诠释者知道说话者的逻辑是或可能是次可加或超可加的,那么就需要额外的问题和回答,或者至少要作额外的断言;如果诠释者知道他是可加性的,那么这些额外的对话步骤就不再需要了。假定p和非p是不相容的,从一个可加性的人的断言p中,我们可以推断他不相信非p;从他的对p缺乏信心的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他至少对非p有50%的置信度。蕴涵和证据支持也是类似的:如果我们能够假定概率融贯,那么我们就不必对每个说话者,在每一步都去四处核实,他是不是一个迟缓的人。
所以,不同于荷兰赌论证,交流性的标准能够表明,概率融贯比次可加和超可加信念函数更有优势。它同时也表明经典概率相比于次协调概率具有优势,这表现在如下方面:次协调概率是可加的,而不是超可加的,因为对于那些不一致的命题p,p和非p并非不相容。但是,这并没有使它像经典概率一样具有交流性。其一,不是所有的命题都和它的否定具有这种非不相容关系。为了表明哪个有这种关系,就需要额外的标签;这个标签就是为了交流准确,一个人必须表达的额外的东西。其二,保留可加性并没有保留经典概率的效率——因为对于一个不一致的命题p,在p和它的否定之间的非不相容关系意味着,一个对p有信心的声明不会自动推出来对非p的置信度。
我们的表达往往比它们字面上的意思传达了更多我们的信念,而且如果我们要在有限的时间里进行更有效地交流,它们也需要如此。要做到这点,需要通过听者作出默认的假定,例如对说话者信念的逻辑的假定。如果一个说话者知道,听者假定他的语境依赖的信念状态遵从一种逻辑,那么真实性规范便使他具有这样一种义务,即真的让他相关的信念状态——说出来的和没说出来的——遵从那种逻辑,或者张贴告示说他没有遵从,有可能的话再附加一个它们实际上遵从哪种逻辑的指示。①如果他选择了克制自己不再说话,那么他就不是说话者了。相较于说话者和听者更乐意的方式,即说话者直接遵从听者所假定的逻辑而言,张贴告示的选择总是意味着更低效的交流。
到这里为止,我们的论证还没有从相竞争的逻辑中挑选出概率融贯,但是关于交流效率的进一步考虑能够做到。关于信念程度的有限可加性逻辑,会比超可加或次可加逻辑更具有交流性,因为它将允许我们以更少的话表达更多的东西。另外,经典的概率逻辑相较于次协调概率也存在效率优势,这在于尽管后者是有限可加的,但是对于不一致命题的信念程度并不能决定对其否定的信念程度。对于像我们这样的有限存在者来说,真实性规范以及交流性的目标共同提供了对于(经典的)概率融贯作为信念逻辑的辩护和解释。
至于之前就存在的伦理规范会在约束我们的信念逻辑上施加影响,这是件既令人愉快又让人惊讶的事情。有人也许会疑惑,这个论证当中的真实性规范的角色是否支持了现在很流行的伦理入侵论题:一个信念的认知状态部分地依赖于伦理因素。②Georgina Gardiner,“Evidentialism and Moral Encroachment”,in Believ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vidence,Synthese Library,2018,pp.169—195;Sarah Moss,“Moral Encroachment”,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2018,Vol.cxviii,Part 2.这通常表述为:如果一个信念可能误导了一个人,那么就需要更多的证据来为持有那个信念辩护。如果这么来看,那这种现象并没有出现在我所关心的情况里。对于p的信念,可能是在处于偶然的或主观的情况下,错误地让别人对他的信念产生误解。例如,如果在一个没有说出来的信念p之外,你有一个公开承认的信念非p,并且你知道你的听众假定你是一致的。但是在这个例子中,误导别人的是断言非p的言语行为——会误导别人关于p的信念——而不是信念p本身。而且,这一误导不会表明对p的信念没有得到辩护。对p的信念可能已经受到你的某些证据的强烈支持。如果是这样,那么该证据很可能会使得你对非p的信念是错误的,但是这个错误完全是一个认识论的错误。
真实性的伦理规范约束我们去遵从我们的听众所预期的逻辑(或者贴出告示或保持沉默),这并没有表明任何特定的信念或信念类型是未被辩护的,也没有提高辩护一个信念的证据的标准。规范性潮流的方向是从伦理规范到对某人的信念之间关系的认识论约束,但是真实性本身并不能决定我们使用哪种逻辑。我认为这里在伦理的和认识论的需求之间缺少冲突是一件好事,但这不是一般性的。因为就我所知,一些情形中的伦理义务和认识论义务相冲突是存在的。①斯特劳德(Stroud)为这样的案例提供了一个论证:有证据表明一个朋友经历了某些糟糕的事情,而忠诚要求我不去相信那件事。这个例子并没有说服我,因为我们对于一个朋友可能做的事情,要比一个随机的陌生人要了解太多了,而知道他的很多坏事不太可能让我们继续保持朋友关系。所以不相信指向我们的朋友的证据是很容易的,就如同要是发生在一个陌生人身上我们会相信一样容易,这看起来是在认识论上受辩护的。但是假如这种冲突能够说服我,那么我会推定:在不能完成伦理义务之后,我们也不能完成我们的认识论义务,反之亦然,而不是伦理义务约束了认识论义务。(Sarah Stroud,“Epistemic partiality in friendship,”Ethics,Vol.116 ,No.3,2006,pp.498—524.)在那种情况下,我不会自动地推理说,伦理义务胜过认识论义务,反之亦然。
决定哪种特定的逻辑是更好的,这里的考虑是实用性的,即基于交流的效率。但是这一现象并不是实用主义在认识论领域的入侵。在实用主义入侵的论题②Jason Stanley,Knowledge and Practical Interes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中,一个信念是被辩护的或者成为知识需要多少证据,依赖于语境中的风险。但是交流的效率在这里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是去影响任何信念的证据的标准。莫不如说,这里的实用主义因素的角色,是卡尔纳普③Rudolf Carnap,“Empiricism,Semantics,and Ontology”,Revue Internationale de Philosophie,Vol.4,1950,pp.20—40.在决定使用哪种语言的外在问题中给予实用主义的角色。所有实质性的问题都是内在问题,是在选择的语言内部提出的问题;它们的解决则要诉诸证据,也就是以认识论的方式来解决。